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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牛錄屯田計丁授田和分丁編莊和滿族社會農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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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牛錄屯田計丁授田和分丁編莊和滿族社會農耕化

關于滿族的崛起,學術界頗重視其“發祥”之時的社會形態及其演變,尤其是對女真采獵經濟到農業經濟的轉變有著不同的認識。許多學者都十分強調女真農業經濟在其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作用。80年代,王鐘翰先生在親自考察了滿族發祥地之后,對此提出懷疑。薛虹、李洵先生主編的《清代全史》描述了女真人發展采集狩獵的經濟狀況,對后金采獵和農業的作用也作了新的估價①。本文在進一步分析女真采獵經濟形態的基礎上,結合后金的牛錄屯田及其在遼東的計丁授田和分丁編莊等經濟政策,闡述筆者對滿族農業經濟產生和發展的歷程的一管之見。

女真族傳統的生產部門是采集和漁獵。采獵經濟是原始生態環境下的原始民族的一般經濟形式。但由于歷史和地理的原因,女真與周圍的農業民族有著長期的交往,深受漢、朝等族農業經濟的影響,早已不是典型的氏族社會。她在保留本族傳統經濟的同時,又引進了外族的農耕生產。15世紀末,朝鮮人稱:“野人惟知射獵,本不事耕稼。聞近年以來,頗業耕農,其農器皆出于我國。”②不但農業生產工具來自農業民族,生產者也主要取自農業民族,實行奴隸制生產方式。宣德、正統時,到過建州等地的吳良曾親見:“女真人家多中國人,驅使耕作。”③女真人自己也聲稱:“若朝鮮入侵,則是自驅騸馬、人口資我農業耳。”④由于女真很少將本族人淪為奴隸,其農業奴隸的來源就主要是漢、朝人口。“野人之俗,不相為奴,必虜漢人互相買賣使喚。”“彼人(指建州女真)以我國(指朝鮮)人俘為奇貨,轉相買賣,輒得厚利。”⑤這種擄掠朝人口為奴的情況相沿已久,甚至朝鮮人認為:“野人剽掠上國邊氓作奴使喚,乃其俗也。”①那些長期從事農耕的漢、朝人口被掠賣為奴后,仍被投入田畝從事生產,是非常自然的。這種奴隸制農業經濟已具有一定的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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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上觀點參見中國人民大學清史所編《清史論文選集》,周遠廉《清朝開國史研究》,王鐘翰《東北考察記》(《歷史地理》第五輯),薛虹、李洵主編《清代全史》第一卷。

②李朝《成宗實錄》卷二六九。

③李朝《成宗實錄》卷二五九。

④明《英宗實錄》卷一0三。

⑤李朝《燕山君日記》卷一七。

然而,女真人本身所從事的農耕卻相當不穩定。明成化四年(1468年),女真人尚冬哈向朝鮮索還逃亡的漢族奴隸時說:“我以牛馬購奴婢,若不及還,親操耒耜必矣。”②可知,他僅在奴隸缺乏的情況下,才被迫從事農耕。有的女真部落常因“節晚失農”或“因雨失農”,而“托以畋獵”,“捕漁資生”,回到其傳統的采獵經濟之中③。還有的尚處于遷徙不定的狀態,所事農業“非為恒居,只設農幕,往來居生”④。

這些都說明,女真人“本事田獵,不專賴耕種而生”⑤。農耕在女真內部并不是一個經常性的生產部門,農業也就不是女真族的主要經濟形式。

論述至此,或許有人引證下列幾條常見的材料堅持女真自明中葉起即以農耕為主之宿論:

甲)正統二年(1437年)六月,朝鮮地方官曾派人“潛渡婆豬江,直抵兀喇山北隅吾彌府,見水兩岸大野,率皆耕墾,農人與牛散布田野,而馬則不見”⑥。

乙)嘉靖六年(1527年),明監察御使盧瓊見“諸夷環徼而居”,“皆有室廬,而建州為最”。“樂種住,善緝紡,飲食服用皆如華人”。海西女真甚至“俗尚耕稼”⑦。

丙)萬歷年間,親臨建州等地的朝鮮人申忠一、李民寏報告:當地“無墅不墾,至于山上,亦多開墾”。“田地品高,則一斗落種,可獲八九石,瘠則僅收一石。”“土地肥饒,禾谷甚茂,旱田諸種,無不有之。絕無水田,只種山稻。”⑧

據以上材料,似乎女真的農耕已經普及,而且程度較高。然而這里也不無可疑之處。史料甲中的“農人”未必是女真人,他們很可能漢人和朝鮮人。材料中“馬則不見”一語,從側面透露了大部分擅長騎射的女真人已乘馬出行的信息,這說明農耕主體并不是諸申。材料乙中“服用”一語,當指“穿著”和“服飾”。女真人的服飾與漢人不同,而且在很長時間內都未改變,甚至在滿族入主中原后,還力圖保持其短衣窄袖、坎肩馬褂的舊制。雍正曾申諭:“我朝之衣冠,謂可表中州而式萬方也。”“豈有改易衣冠之理乎?”⑨因此,在嘉靖時期,盧瓊說女真人的服裝、器用和漢人一樣,豈不是有悖于理嗎?或許他所見“樂種住,善緝紡,飲食服用皆如華人”之“人”,就是被女真掠為農耕奴隸的漢人。果真如此,則其“俗尚耕稼”之“俗”亦因釋作女真掠漢、朝人口為奴耕稼之俗,而并非女真本族耕稼之俗。材料丙中所反映的農耕的發達,更未指明這就是諸申勞動的結果。女真本身相當不穩定的農耕生產水平要達到“無墅不墾”、“禾谷甚茂”的程度,是不太可能的。在筆者看來,這些都是女真貴族迫使外族農業人口為奴耕稼的成果。因此,目前還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當時的女真已是以農業經濟為主了。我們不能因為建州等地有農業發達的種種跡象,便忽略了當時農耕的主體是被掠賣為奴的外族人口,而女真的傳統采獵經濟形式并未有大的改變,仍在社會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直到天聰初年,皇太極還認為,人參、貂皮等采獵產品,為“我民所賴以為生者”⑩。由此可見,在努爾哈赤起兵之前,女真仍以采獵為主要的生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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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朝《成宗實錄》卷八0。

②李朝《世祖實錄》卷四五。

③參見李朝《太宗實錄》卷一○,《成宗實錄》卷一七一。

④李朝《中宗實錄》卷九七。卷一○二。

⑤李朝《燕山君日記》卷一四。

⑥李朝《世宗實錄》卷七七。

⑦《遼東志》卷七《藝文·經略》。

⑧《建州紀程圖記》,《建州聞見錄》。

⑨《大義覺迷錄》卷二。

⑩清《太宗實錄》卷二。

然而,女真的這種采獵經濟,與典型的原始共同體內“茹毛飲血”式的原始采獵經濟不同。它是一種“外向型的自然經濟”,并構成女真社會多種經濟成份的基礎。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其形式與性質又發生著迅速地演化。

女真在與明朝和朝鮮的交往中,一方面用捕獲野獸的形式,將“狩獵”目標轉向漢、朝人口,將其掠賣為奴,迫其耕稼,創造出比采獵勞動更高的經濟價值。在另外一方面,因女真的采獵經濟與接壤的漢、朝農業經濟是不同的生產部門,在其交往過程中,必然產生大規模的社會交換。即用女真的采獵產品換取明朝和朝鮮的農業和手工業產品,從而也引起女真內部的交換。可見,女真的社會交換主要不是由于其內部分工的擴大而產生,而是通過朝貢、互市等形式,首先在與農業民族的交往過程中產生。從15世紀初起,明朝就在東北設衛所,頒給女真各部酋長敕書、印信,準其定期朝貢。貢品多為馬匹、人參、東珠、貂皮及山貨野果等采獵產品。朝廷所回賞的物品有銀兩、緞布、鐵鏵、耕牛、鐵鍋等各式什物。又設開原、廣順馬市,進行貿易。以后陸續還在邊墻隘口處增開了撫順、清河等多處互市場所,市易物品除馬匹外,還有糧食、鹽、布、農具、皮毛、人參等,應有盡有。后來,滿族人自己在史書中寫到:“互市交易,照例取賞,因此,滿洲民殷國富。”①

與農業民族的交換和掠奪農業人口為奴耕稼,使女真的生活水平大大高于單純依賴采獵產品度日的原始初民。然而,要維持這一生活水平,就必須使本族的采獵產品盡可能的輸出,以換回各種生活必需品,以及奴隸制農業所需的農器、耕牛等生產工具。這樣一來,采獵經濟在滿足女真本身消費時仍是自然經濟,而部分產品又用于對外交換,它便有了商品生產的某些特點。在外部高度發達的生產力的沖擊下,女真的采獵經濟在畸形地發展,它已不同于封閉的原始共同體的采獵經濟,僅為本族提供難以為繼的生活物資,而是通過采獵——交換的形式,成為他們獲得更豐富、更穩定的生活必需品的媒介。同時,它還促進了女真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即通過落后的生產形式,引進了發達的生產力,使女真能在保留本族采獵傳統的同時,為將漢、朝人口淪為奴隸,并將其重新投之于土地耕作提供了條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女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漸進的而是跳躍式的。但從社會發展的階段來看,當時女真內部“不相為奴”②,單靠掠賣外部人口為奴使喚,這種狀況類似于恩格斯所說的“剛剛產生并且是零散現象的奴隸制”③時期。

由于奴隸來源于外部民族,女真貴族為擴大農業生產經常發動戰爭,掠奪奴隸和財富。掠奪戰爭導致了民族關系緊張,繼而影響到民族間交換的正常進行。在另一方面,明朝對女真的民族歧視和壓迫,也影響到雙方交換的進行。成化三年(1477年)十一月,“時海西虜糾建州三衛人寇瑗陽,言‘往年受朝廷厚遇。今無故添一官人伴送我行,飲食之如犬豕,禁制我市買,使男無鐵鏟,女無針剪,因事入寇”④。在女真畸形的采獵經濟中,如不能正常地對外交換,其采獵——交換的進程便被打斷。女真人得不到必需的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而他們的大多數采獵物又只是初級產品,難以實現其價值。這就勢必影響以釆獵為基礎的社會經濟,使女真人的生活水平迅速下降。因此,他們只能依仗采獵民族尚武的傳統,對農業民族展開更大規模的寇掠。寇掠的目的與采獵是一致的。對于處在原始社會末期的女真而言,寇掠既是戰爭又是生產。女真的社會基層組織牛錄所具有的職能,就是既組織掠奪戰爭又管理女真的采獵和外族奴隸從事的農耕,二者是合而為一的。但是,掠奪戰爭比起采獵——交換的形式來,獲得財富更為直捷。因此女真貴族發動的掠奪戰爭,也就日益成為普通諸申所從事的“一種正常的營生”⑤。

在努爾哈赤起兵兼并女真各部并逐步形成統一的滿族的過程中,其與明朝的關系也逐漸惡化。17世紀初,明先后停止了建州的朝貢,關閉了馬市,對建州實行經濟制裁和物資禁運。女真的采獵——交換經濟形式基本被破壞,對明朝的零星寇掠必然演化為大規模的掠奪戰爭。滿族(女真)的社會經濟形式就變為采獵——掠奪并舉。戰爭的擴大須有農業的發展作保障。但是,當時的農業勞動力又主要是從外部掠奪而來,這又成為戰爭的一個主要的目的。掠奪戰爭與奴隸制農業成為一對既互相促進又互相制約的矛盾。要在發動戰爭之前解決農業發展中的勞動力問題,只有讓一部分諸申放棄以采獵——掠奪為“一種正常的營生”,去從事他們所鄙視的奴隸們的農耕。這時候,滿族自身的農業經濟才真正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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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

②李朝:《燕山君日記》,卷一七。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9頁。

④明《憲宗實錄》卷一七二。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4頁。

由此可見,滿族的農業并不是通過社會分工自然形成的,而是必須根據形勢的需要,通過行政手段,促使其本族的農耕化。后金在建國時就曾運用行政手段來推行農業生產。據《滿文老檔》記載:1613年“令各牛錄出男丁十人,牛四頭,始于荒地耕種之。自是免征國人糧賦,國人遂無憂苦,糧儲轉為豐足,于是建造糧庫。此前從無糧庫”①。1615年努爾哈赤整編牛錄時,“又念國人苦于糧賦,特令一牛錄出男丁十人,牛四頭,以充公役,墾荒屯田。自是,糧谷豐登,修建糧庫”②。屯田在滿族向農業經濟過渡中有著重要的意義。諸申雖未完全耕戰結合,但滿族已把農業作為一個經常性的生產部門,將其與掠奪戰爭聯系了起來。

第一,在屯田以前,努爾哈赤的兵馬糧草,由各級貴族及其牛錄下的奴隸制田莊提供,“臨時取用,不于城中積置”③。奴隸制田莊中剝削外族奴隸所得的農產品除了以“征國人糧賦的”形式上交一部分以外,還要提供牛錄下人丁的糧食。農耕不足,遂使國人“憂苦”,更不能及時地為努爾哈赤提供糧草,勢必影響到戰爭的擴大。屯田以后,各牛錄出一定的勞力,以“充公役”的形式,為努爾哈赤提供糧草,作為上交的糧賦,滿族開始有了較為穩定的糧食儲備,可供發動戰爭之需要。而諸申男丁也按法令規定必須從事一定的農耕。

第二,屯田并不排斥或代替原有的奴隸制農業,它僅在荒地上實行,對利用外族奴隸開墾的土地沒有影響。相反,屯田之后,“免國人糧賦”,牛錄下奴隸制田莊的產品也就無須再上繳而是歸各級貴族牛錄諸申自身消費。這對于“軍糧使之自備”④的牛錄而言,顯然增強了其后勤的活力,對努爾哈赤擴大戰爭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屯田的人丁占全部滿族人丁的比例很小。僅以“三百丁編一牛錄”的具文為準,每牛錄出10丁屯田,只占整個牛錄強壯勞力的3%強,盡管各牛錄入丁的實際編制不完全一致,從事農耕的諸申并不多則是可以肯定的。屯田畢竟只是諸申在“公有”土地上集中農耕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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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9頁。

②《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頁。

③《建州紀程圖記》

④《建州紀程圖記》。

不過,滿族的經濟傳統使諸申并不看重土地。清代入關后,八旗兵丁在關外曾被稱作“占山戶”,就是因為其產業不是以占有耕地為主,而是因為他們習慣以山林作為其采獵的生產資料。在明代,諸申習慣于采獵而忽視農業的觀念當更強。通過行政手段使諸申屯田也非易事。就從《滿文老檔》兩次記載此事而言,顯然是第一次屯田令下達后并未得到貫徹實施,于是須再加以申飭。農耕,對于諸申來說,還不是一項可以普遍接受的職業。而滿族貴族也將農業處于受戰爭支配的地位,完全服從于戰爭的需要。后金天命元年(1616年)七月,為準備征明,努爾哈赤“命每牛錄各選馬六匹共一千匹,放人田禾中飼秣使肥之”①。這一做法從側面反映了滿族貴族尚武輕農的一般心態。因此,屯田雖然是經常性的,采獵——掠奪為一體的戰爭卻仍是滿族的主要經濟形式。當然,屯田在滿族立國和對明戰爭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視。

后金建國及其對明朝戰爭的展開,促進了原有的奴隸制農業。天命初,后金“奴酋及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買賣)、農莊(將胡則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輸其主”②。奴隸制農業有較大地發展,但其生產形態并未向更高的階段過渡,仍以外部人手為主要勞動力。薩爾滸之戰時,朝鮮兵戰敗,“被擄之后,分派于奴酋舊城外寨居胡家,作農為事”,有的“軍兵則以農軍各處分置”③。顯然,他們仍被充作農耕奴隸使喚。而亦兵亦獵的諸申則沒有大規模地投入農耕。“軍卒則但礪刀劍,無事于農畝者,無結卜之役、租稅之收”④。他們在八旗牛錄管理之下,為后金提供“雜物收合之用,戰斗力役之事”⑤。全民族仍視掠奪戰爭為“一種正常的營生”。“女人之執鞭馳馬,不異于男,十余歲兒童,亦能佩弓箭弛逐。少有暇日,則至率妻妾畋獵為事,蓋其俗然也。凡有戰斗之行,絕無糧餉軍器之運轉,軍卒皆能自備而行。出兵之時,無不歡躍,其妻子亦皆喜樂,惟以多得財物為愿。如軍卒家有奴四五人,皆爭偕赴,專為搶掠財物故也”⑥。也有少數諸申在被征服地方進行掠奪性的農作,“農胡等作農于中原地方,任意收獲”⑦。總之,在后金占領遼東以前,其經濟結構的特征是,以滿族向外擴張的戰爭為主導,繼續掠奪外部人口為奴耕稼,而滿族本身的屯田等農業生產只占很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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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7頁。

②《建州聞見錄》。

③李朝:《光海君日記》,卷一四七。

④《建州聞見錄》。

⑤《建州聞見錄》。

⑥《建州聞見錄》。

⑦李朝:《光海君日記》,卷一五二。

后金攻占遼東地區以后,滿族的發展重心,由深山老林的蘇子河流域移至農業發達的遼河平原。這為滿族農業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面對遼東廣大被征服的漢人,滿族貴族也不可能將其全部淪為奴隸,而是采取計丁授田的辦法,將其編為后金的“順民”。天命六年(1627年)七月,努爾哈赤傳諭:“海州地方撥田十萬坰,遼東地方撥田二十萬坰,共征田三十萬坰,分給我駐扎此地之兵馬。至于我眾百姓之田,仍在我地方耕種。爾遼東地方諸貝勒大臣及富家之田,荒蕪者甚多也!該荒蕪之田亦列入我所征之三十萬坰田數內。如不敷用,可取自松山堡以內至鐵嶺、懿路、蒲河、范河、琿托河、沈陽、撫順、東州、瑪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田耕種。若仍不足,可至邊外耕種。……本年所種之糧,準其各自收獲。我今計田每丁給種糧田五坰,種棉地一坰矣。爾等不得隱匿男丁,隱則不得其田矣!……每三丁合種官田一坰,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應役。”①對計丁授田諭的認識,學術界大致有三種:(一)計丁授田是在八旗人丁中實行的②;(二)計丁授田是在遼東漢人中實行的③;(三)計丁授田是在后金統治下滿漢人丁中普遍實行的④。筆者贊同第三說,但是,對于這一諭令的內容還可作進一步的分析。

首先,這一諭令確實是下達給遼東漢人的。諭令將后金國人稱作“我”,而將原明朝的遼東軍民稱作“爾”,征服者的口氣十分明確。但是,計丁授田不僅僅只在漢人中實行。在海州、遼東征田三十萬坰,是分給駐扎在該地的八旗兵丁的,而未進入遼東地區的后金人(含諸申統治下的外族農業奴隸),則仍留在遼西本土耕種,即“仍在我地方耕種”,其田當然不在此三十萬坰之內。這三十萬坰土地也僅為合征之概數,實際征田數目則以八旗兵丁受田足額為準。故在當地田畝不足時,可往松山堡以南的鐵嶺、沈陽等處受田。又因為該諭令不是下達給八旗的,所以,文中并不需提到八旗兵丁的受田標準。但是,聯系當時漢人可受種糧田5坰和棉地1坰,以及滿族人關后圈地時也給八旗兵丁授田30至36畝(即5至6坰)的情況來看,在遼東給八旗兵丁分田,不會少于每丁6坰。因此,諭令頒布后,諸申在遼東獲得了較為穩定的主要農業生產資料。

然而,在遼東分田給八旗兵丁與清入關后的圈地不同,它不是像圈地那樣,將八旗駐地上的漢人驅逐或強迫“投充”,而是在當地實行滿漢人丁的“同住、同食、同耕”的政策。這一政策的推行,是考慮到諸申雖分得一塊面積不小的耕地,但他們并不具備在占領區安家立業的能力。因為,諸申脫離了原來熟悉的采獵經濟的環境,其家內原有的少量奴隸,又難以維持必要的農耕,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讓“諸申人、漢人同居一屯,糧則共食”⑤,目的是解決他們在遼東的生活來源,即讓其靠強占漢人的住房、糧食過活,分給諸申之田,名義上是無主的,實際上也是掠奪漢人的耕地。天命六年十二月的一道汗諭聲稱:“我諸申遠離故土遷戶至此,已屬辛苦,而接受諸申人并與之合住之漢人,撥給住房、糧食及耕田,亦屬勞苦。”⑥這就是說,諸申的一切生活條件均由漢人提供。這些漢人雖不再淪為奴隸,但處境未必比奴隸好多少。次年三月又一道汗諭曰:“曾命諸申、漢人合居同住、同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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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19—220頁。

②參金成基《清入關前八旗土地制度試探》(《清史論叢》第l輯),王鐘翰《〈滿文老檔〉中計丁授田尚榷》(《民族史論叢》第1輯)。

③參李景蘭《試論努爾哈赤“計丁授田”與“分丁邊莊”政策》(《社會科學輯刊》1984年1期),郭成康、劉建新《努爾哈赤“計丁授田”諭考實》(《清史研究集》第2集)。

④參周遠廉《清朝開國史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⑤《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60頁。

⑥《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68頁。

耕。今聞諸申人命同居之漢人趕其牛車輸運糧草,并苛取諸物等語,該漢人豈給爾為奴耶?……嗣后諸申、漢人除房舍同居、糧米計口同食外,諸申漢人各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種。”①諸申欺凌漢人,除了苛取財物外,主要是役使他們進行運輸、耕作等生產。所謂“同耕”,仍舊是由漢人替諸申農耕。為了減輕漢人的一些負擔,此諭命令以后除了仍舊同住同食外,諸申和漢人分開耕種。而這一點實際上并未完全做到。是年六月便有漢人告曰:“我之牛為諸申人耕種,我之身為諸申人差使,我妻亦為其煮飯。我喂養自豬,大豬只擲給一二錢,遂即強行殺之。”②可見,大部分以掠奪為“一種正常營生”的諸申,在進入遼東之初,不可能立即放下武器投身于農畝,即使有所謂八旗余丁耕種,所需的農具、耕牛及種子等,還必然“借助于”漢人。此外,諸申的農耕技術是否達到了漢人那般成熟?是否都樂意從事農耕?這些都是值得懷疑的問題。給諸申授田,使其逐漸適應農耕生活,是后金為發展經濟、壯大國力這一目的所作的考慮。但是,在社會迅速向農業化過渡之中,諸申要以所謂“同耕”的形式,取得農業民族的幫助,這無論是從其生產要求上來說,還是從其征服者的心態來說,都是十分自然的。

其次,計丁授田諭的重點在向漢人強調按丁征賦役。后金在赫圖阿拉時期就是以牛錄為基本單位向諸申僉派賦役的。“凡有雜物收合之用,戰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將,八將令于所屬柳累將,柳累將令于所屬軍卒。”③在遼東計丁授田,對漢人也是以丁為本,使其為后金提供勞役租和兵役差徭。即“每三丁合種官田一坰,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應役”。這里并沒有提到諸申的義務。實際上,受田諸申的義務與漢人的不同。他們是以兵役為主,賦稅征派則是臨時性的。天命二年二月,都堂傳諭:“每牛錄男丁三百人,征糧二百石……,諸申官所管之漢人等,每三丁征糧二石。④”這是不是向諸申和漢人征收田租呢?當然不是。在封建國家實行勞役租的情況下,農奴份地的收入歸己,官田的收入歸國家,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漢人每丁受田6坰為份地,又三丁合種官田1坰,是為勞役租。然而,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任何諸申承擔勞役租的記載。在建元天命以前,每牛錄出十丁四牛屯田,其生產形式不詳。但是,對諸申并未授予份地,自然也就不存在與之相應的勞役租。牛錄屯田只是“以充公役”的形式僉派諸申向萌芽型態的國家賦稅,故后來有“免征國人糧賦”之說。如果說在土地國有制下是租稅合一,那么,牛錄屯田只反映了稅而并無其租。而在遼東,對漢人計丁授田6坰,同時又“三丁合種官田一坰”,這才是真正的租稅合一。在正賦之外,他們還要像諸申一樣,將份地的產品以三丁交二石的標準(諸申是以一牛錄三百丁為單位交二百石)上繳國家。這就如同諸申在移駐遼東以前就曾有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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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59頁。

②《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83頁。

③《建州聞見錄》。

④《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990年版,第417頁。

“雜物收合之用”。諸申除了交納糧賦外,還要按丁納銀、草料等,“一年每男丁應納之賦官糧、官銀、軍馬飼料,共銀三兩”①,仍如以前“無結卜之役、租稅之收”,不種官田,即無須提供勞役租。

上述情況表明,諸申和漢人雖然都是后金的編民,同樣都有受田的權利,但他們所承擔的義務是不一樣的。諸申是征服者,“滿洲出兵,三丁抽一”②,甚至有時要抽調一半以上的兵丁出征③,是戰斗的主力。給其授田,主要仍是解決“軍糧使之自備”的問題,再者,諸申尚不善于農耕,讓其種官田,無疑會加重其負擔,于國家也得不償失,故免其勞役租。諸申不納勞役租也表明他們的地位要比漢人高出一等。而漢人則是被征服的“二等公民”,他們只有1/20的男丁服兵役,從事女真人所認為的“正常營生”。給漢人授田,主要仍是使他們為后金提供租賦。此外,漢人實際上還要為諸申提供住房、口糧,為諸申代耕份地,并受到統治者的種種盤剝與欺壓。他們的負擔比諸申要重的多。故天命六年底,努爾哈赤便撫慰漢人曰:“與諸申合居之漢人,其住房、耕田、糧食被征之苦,俟筑城工竣,如同我諸申人免征徭役數年,以資修養。”④此出所謂“免征徭役”,當包括像諸申那樣不被役使種官田,即豁免勞役租。

綜上所述,通過計丁授田,遼東漢人由原來明朝軍屯制或租佃制下的封建軍民,轉化為后金的國家農奴。而諸申以前是“但礪刀劍,無事于農畝”,而今則在“礪刀劍”之外,也“有事于”農畝了。他們的身份開始由自由民向國家依附農的地位轉化。各牛錄駐于遼東的男丁,約有2/3在內耕田,1/3在外駐防,“其田令牛錄入兼耕”⑤。盡管有的還需漢人“幫助”,但此后農耕日益成為諸申在征戰之外的另一種重要的營生。它在社會生活和支持戰爭中的重要性,也為后金統治者認清。為保護農耕,后金不再以田禾飼秣戰馬,甚至八貝勒之牧牛人踐損田地,莊頭未加制止,亦各受罰,并布告曰:“凡軍士之馬匹有人田者,一經發現即捕之。”⑥天命八年九月又規定:“凡有牲畜人田,知者執之…一.馬、牛、騾、驢等畜,各罰銀一兩。”⑦這些措施有力的推動了滿族上下農耕意識的加強。其后,后金實行的分丁編莊政策,則更有力地促進了滿族農業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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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14頁。

②清《太宗實錄》卷一七。

③《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04頁。

④《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268頁。

⑤《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19—320頁。

⑥《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48頁。

⑦《滿文老檔》(譯灃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56—557頁。

分丁編莊政策是基于努爾哈赤晚年八貝勒共議國政的構想,當遼東漢人的反抗嚴重影響到后金統治時,于天命十年(1625年)十月正式出臺的。在鎮壓了復州等地的漢人暴動以后,后金對遼東的漢人進行所謂的“甄別”,將“無糧者”和原明朝的官員、知識分子予以"正法”,其余的漢人則全部按丁編入各級貴族的莊屯加以“豢養”。統治者宣傳說:“若置養育之人于中間之地,則受諸申之侵害。故皆建為汗與貝勒之莊屯。一莊給男丁十三人,牛七頭,田百坰,二十坰為官田,八十坰供爾等食用。”①這是利用漢人對諸申役使其勞作的不滿,來減少分丁編莊過程中的阻力。不但“為我(后金)建城池、出官差之人則建莊養之”,而且諸申和貝勒原有的漢族奴隸也在重新“甄別”編莊之列,“由八貝勒莊屯之漢人起,凡人諸申家之人,皆執之,照例甄別之”。諸申“若以家中無有或不知而隱匿不舉,則罪之”②。編莊對于原為后金編民的漢人而言,是由國家農奴轉化為貴族的私家農奴,他們仍處于勞役租剝削之下,但剝削量加重了。13丁種80坰份地,平均每丁仍是6坰,與過去不變,而13丁合種20坰官田,平均每丁種1.5坰,比原來3丁合種官田1坰,勞役租陡然上升了5倍,盡管其農奴的身份并沒有根本性的變化。對于原為奴隸身份的漢人來說,倒是取得了和大多數漢人一樣的農奴地位。由于將漢人分丁編莊,原來計丁授田給漢人的份地也就全部轉入八旗,成為八旗貴族莊屯的土地。這對漢人來說,影響并不太大,因為在貴族的土地上,他們仍有一份獨立經濟,至多是束縛性更強了。然而,編莊對于諸申來說卻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從表面上看,編莊政策只涉及到漢人,與諸申無關,實際上,它不僅改變了對漢人的計丁授田政策,也改變了諸申與漢人“同住、同食、同耕”的環境。既然漢人成為貴族的私家農奴,普通諸申便不能隨意役使他們,甚至家中的少量漢族奴隸也被奪去編莊。這樣一來,諸申在生產和生活中多失去了原有的“依靠”和“助手”,只能被迫去適應獨立的農耕生活。此時,牛錄的管理職能,也由組織戰斗與采獵,轉變為軍事職能和農業生產的職能。諸申的生活費用和出征的戰爭費用,除了以戰養戰的途徑,就只有依靠自身的農耕來提供,向耕戰結合的方向發展。

在編莊的第二年,諸申的農耕還很困難。后金曾不得不“著所有婦孺皆出,耘鋤田禾,作速培土,患病者,令該牛錄之眾人助之”③,以發揮牛錄組織的生產管理職能。天聰元年(1627年)六月,皇太極又諭曰:“詳查各旗屬之人,孰能耕種,孰不能耕種,孰有糧,孰無糧。其未耕種而無糧者,有兄弟則令與其兄弟相依,無兄弟孤獨之人,則令與牛錄中有糧殷富之人養之。”④時值“國中大饑”,“盜賊蜂起”⑤,這對于本來就不善于農耕的諸申來說,無疑是一大考驗。他們要完全依賴自己的力量來渡過難關。因為,在貴族莊屯中的漢人已不可能作為諸申依靠的對象。雖然,皇太極即位時,縮小了貴族莊屯的規模,將13丁一莊改為8丁一莊,使部分漢人從貴族莊屯中分出,重新成為國家的編民。但是,此時出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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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646頁。

②《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644頁。

③《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04頁。

④《滿文老檔》(譯注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857頁。

⑤《滿文老檔》(譯灃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857頁。

的漢人已經具有了八旗的旗籍,成為組成八旗漢軍的基礎,他們的身份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成員已基本一致了,不再如同“二等公民”。諸申不能還像以前那樣,迫使他們與之“同住、同食、同耕”,甚至為奴使喚。諸申只能依靠本族集體的力量,以八旗內的“互助”形式來進一步適應農耕生活,并逐步成為自食其力的農業勞動者。

經過幾年的努力,滿族在天聰年間已基本達到了耕戰結合的水平。天聰四年五月,皇太極致書征明前線的將領曰:“先還之兵,俱已各整器具,治家業,深耕田地,牧馬肥壯。耕種既畢,即令在家之人經理收獲,伊等軍器繕完,朕即率之前往。”①七年六月,在一次討論出征的問題時,濟爾哈朗奏言:“今歲按兵不動,為耕種故耳。臣意待耕耘完畢,可即興師。至收獲之事,婦人稚子亦可委也。”②這些話充分顯示了農業已在諸申的耕戰生活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以前,“韃賊寇抄遼東等出……雖農時,亦且肆行”③,奴隸制農業只是采獵——掠奪的附屬物。而今,八旗諸申“出則為兵,人則為民,耕戰二事,未嘗偏廢”④。皇太極還指出:“田疇廬舍,民生攸賴;勸農講武,國之大經。”⑤耕戰政策成為滿族政權的大政方針。在此方針指導下,諸申亦兵亦農,成為國家的依附農民。由于這一變化是在編莊政策影響下造成的,所以,分丁編莊既是后金(清人關前)在遼東漢人中全面推行農奴制的一個步驟,也是促進滿族農業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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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太宗實錄》卷一七。

②清《太宗實錄》卷七。

③清《太宗實錄》卷一四。

④清《太宗實錄》卷七。

⑤清《太宗實錄》卷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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