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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傳統研究中,對于城市與鄉村的概念區分常常含混不清。在中國歷史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城鄉關系是其中值得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但由于兩者概念意義上的不清晰,在今天看來,長期存在著研究上的許多誤區。在城鄉關系中,最易引起爭議的是明清兩代勃興的市鎮,其繁榮之勢一度使研究者將它們歸入了城市加以考察。它們應該歸屬于城市還是鄉村,對明清城鄉關系的變化起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而且市鎮本身在發展狀況上的多樣性,使城鄉關系問題顯得更加復雜。本文分析指出,研究歷史時期的城市、鄉村及其兩者之間各種關系,應該立足于當時的情景和民眾的認識與判定,不應該以現代的理念與標準來簡單地評判歷史時期中國城鄉關系間難以形容的復雜性。
關鍵詞:城市鄉村城鄉關系社會精英
一引言
在中國歷史的研究中,城市與鄉村問題是每個專門領域的熱門。尤其是從上個世紀以來,有關明清兩代社會與經濟的研究中,問題的細化與論述的深廣度,引起了又一個城鄉研究的熱潮。
實際上,對城市的研究,是從傳統的都市(都城)開始的,到上個世紀,已將底層鄉村市鎮的研究推展到極致。這不但體現了學界對鄉村社會的關注日益增強的趨勢,也將城市史研究推到了一個較高的水平。其中最為典型的現象,是市鎮史研究的勃興。很多學者,已將市鎮史研究作為中國歷史鄉村研究的替代;但另一方面,也有學者的部分市鎮研究被認定為城市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有關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研究之中。
然而,一般對于鄉村社會的研究,其“鄉村”的概念經常是含糊不清的,只要是府級以下的,就可視為鄉村。由于傳統對于城、鄉問題的研究,大多并不是直接針對城市或鄉村而引發,而是在探討相關問題時,如鄉紳地主、地方賦役、商品流通與市場、基層管理、地方治安、地域社會和文化、“共同體”研究等,才關涉較多。在城市與鄉村問題的研究中,大概所有的學者都會注意到市鎮的問題,即市鎮應當歸入城市還是鄉村?這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
但對市鎮本身的研究論述,成果已十分豐富。最先對中國市鎮史加以研究的,是日本學者加藤繁。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加藤繁就已經注意到了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都市形態問題。他的研究成果結集于《中國經濟史考證》(吳杰譯,商務印書館1973年版,共三卷)。此后還有曾我部靜雄的《唐宋以前的草市》(載《東亞經濟研究》第16卷第四期)、周藤吉之的《宋代鄉村中小都市的發展》(載《史學雜志》第59卷第九期)等。五六十年代以來,歐美學者開始注意中國歷史上的城鎮化問題。美國的施堅雅(WilliamG.Skinner)在這方面的研究相當突出,他的《中國農村的市場與社會結構》,最初連載于《亞洲研究》(vol24.1-3,1964~1965),以區域體系和中心地理論,著力于探討中國歷史上的城鎮化過程,在中外學術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不久,由他主編的《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出版了。該書集合了施堅雅本人以及芮沃壽、章生道、牟復禮、斯波義信、伊懋可等人的研究成果,系統地從中國城市的歷史發展、空間體系視野下的城市、清代中國城市的社會結構三大方面進行了論述,仍然貫穿了施氏提倡的區域體系的研究方法。[1]
中國本土的學者,從五十年代以來就展開了關于江南市鎮等方面的研究,最具代表的是傅衣凌的《明代江南市民經濟試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八十年代以后,傅宗文、王家范、陳學文、樊樹志等,都從不同的角度,對中國市鎮史問題作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有關明清市鎮的代表著作有王家范的《明清江南市鎮結構及其歷史價值初探》(載《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4年第一期)、樊樹志的《明清江南市鎮探微》(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陳學文的《明清時期杭嘉湖市鎮史研究》(群言出版社(北京)1993年版)、包偉民主編的《江南市鎮及其近代命運(1840-1949)》(知識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蔣兆武的《明清杭嘉湖社會經濟史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等。臺灣劉石吉的代表作《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也很早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影響較大。在日本,川勝守從社會史的角度進一步加深了市鎮研究的領域,其著《明清江南市鎮社會史研究——空間與社會形成的歷史學》已由汲古書院于1999年出版。
所以,關于明清市鎮的研究,尤其是關涉江南地區市鎮的研究,基本上在二十世紀最后十年內達到了巔峰,研究堪稱已盡極致,事實上此后的研究也少有熱潮。
我們看到,在這些宏富的研究成果中,一個令人注目的趨向,是鄉村“都市化”問題,這主要是指農村人口轉變為城市人口和農村土地轉變為城市土地的過程;都市化的水平以城市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為標志。有學者曾認為中國歷史上的城市少,數量不多,還談不到都市化的過程。[2](PP15-16)但更多的學者,主要以江南地區的市鎮為案例,在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樊樹志就曾在上個世紀后半期,作出了史學界對市鎮在中國歷史發展中的地位缺乏足夠的評價。他認為,市鎮的興起與發展,反映了鄉村逐步都市化的進程,因而“市鎮作為城鄉間的中介和過渡地帶”具有了顯著的歷史意義;并進一步強調,從某種程度上講,傳統農業社會的歷史也就是“鄉村不斷都市化”的過程。這里,他明確了市鎮只是城鄉間的“中介和過渡地帶”,揭示了城鄉關系在“都市化”這個媒質上的動態發展現象。[3](P5、12)
因此,本文在清理學術史的基礎上,集中考察城市與鄉村的關系問題,主要是指府縣級城市及其以下的市鎮和村落。由于明清兩代市鎮勃興的關鍵地域,以江南地區(太湖平原為中心)為最重要,這里的市鎮又往往被學者們糾纏于城市或鄉村的交叉表述之中,具有較多的復雜性,因此本文在多數情況下,就以明清江南市鎮的定義、屬性等為討論的例子。這也是現代城鄉歷史研究中,最易出現分歧和概念沖突的部分。國外有學者將這部分中的城市定義為“地方城市”(LocalCity),或稱“普通城市”,包括“地方中核城市”(CentralRegionalCity)、“地域中心城市”(RegionalCity;縣中心、準縣中心)、“農村中心”(LocalTown;地區中心,地方鎮)。[4](P158)這仍然是現代意義上的城市階層分類法。不過,我們在分析中國歷史上的城市,可以適當地關注這種分類體系。至于城市、鄉村本身的定義及其明清時代的人們對這兩個概念和屬性的認識問題,已作另文詳細討論,這里不再贅述。
二城市與鄉村
城市與鄉村是兩個很重要的概念,但兩者之間界線的不明確性,早被中國人文地理學界的學者們所指出。古代的“城”與“市”最初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城”者,“以盛民也”;“市”者,“買賣所之也”,而且“有垣”。[5](卷13下、卷5下)“市”不但存在于當時的王城,而且也廣泛地存在于其他城市與鄉村之中,大多設于街道兩旁;農家用來“以有易無”的市,則多分布于城門外的大道兩旁。[3](PP17-18)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中的人口逐漸增多,手工業生產與商品貿易活動多向城里集中,市就在城內或城邊出現,“城市”一詞便被普及于這種集政治權力與貿易活動為一體的人口集中居住地。而當代所云的城市,已與古代的城市大為不同。[6](P155)日本學者也曾指出,“城市”一詞的語源,出自中國。而中國城市的概念,則出現于戰國。到宋元時代,時人的意象中,已認定只有“大邑”才具備城市的資格。[2](P155)
在古代,城市還有明顯的等級次序。按照施堅雅對清代中國城市的界定,大致可以分出上位治所(首都、省會、府州治、直隸州治)、中位治所(府州的非附郭縣治)、下位治所(直隸州屬縣、非直隸廳治)三類。[1](PP327-410)斯波義信曾參照這種分類法,研究了宋代江南的城市化形態,所選擇的城市樣例,都是府州縣城。[7](PP291-374)毫無疑問,這些考察對象歸入城市一類,是十分正確的。施堅雅還指出,在中國,都市的概念一直與衙門和城墻緊密聯系。在傳統的中國人的觀念中,一座真正的城市是建有城墻的縣治、府治或省治。[8](P8)更詳細的研究,也可以在瞿同祖的《清代中國地方政府》中看到[9](PP1-7)。所以牟復禮以為,通常講的中國城市,是定位于中央政府下屬政權機關所在地大約1500到2000個城市集中點,亦即都城、省會、府、州、縣城。因為這些城市在行政上所具有的重要性,于是也就有了筑城的資格和需要,其間行政職能對城市的形式起著很大的作用。[1](P119)至于許多縣城所在的鎮與普通市鎮,費孝通作了更為細化的分析。他指出這種類型的城市中心基本可分為兩類,即“駐防鎮”和“集鎮”,它們之間肯定存在著多種差異。前者是有城墻的市鎮,從一開始就是人為建造的,適用于行政職能;集鎮沒有城墻,或至多有一座不那么堅固的非公共建筑的碉堡來保衛,在一個區域內自然性地增多,位置與運輸網絡緊密一致,適合于商業職能。他還特別指出,由于很多集鎮的人口和企業數都超過了鄰近的駐防鎮,這兩種中心地的規模順序有相當大的重合。在吳江縣,縣城所在的松陵鎮與附近的震澤鎮就是這方面的一個顯例。[10](PP91-107)施堅雅的觀點與此相近,并進一步指出,傳統時代的中心集鎮和城市通常還有一座正式的城隍廟,甚至那些沒有正式行政地位的中心地也是如此。從而認為,中心地等級類型中的地位通常與都市化相關。[8](P9)
清代后期政治的變化和國際環境的影響,縣級以下的基層系統出現了許多變革。對此,蕭公權作了有效的分析,并指出了縣級以下行政機構令人眼花繚亂的變化無常。[11](PP43-258)到民國時期,行政體系逐漸規范化,縣下面一級行政單位最后統一命名為“區”,區在各地進一步劃分為鄉鎮,或稱“鄉”(“農村”),或稱鎮(“城市”),不管是稱鄉還是稱鎮,它們的面積和重要性在空間和時間上的變化都是驚人的。在施堅雅等人的考察中,能夠看到這樣一種變化。例如,河南農村1935年劃分的20850個鄉鎮,到1948年被合并成了1240個同名單位。沒有一個鄉鎮與任何自然社會或經濟體系相一致。1935年的鄉鎮比自然村大,而1948年的鄉鎮又比基層市場區域大。[8](P106)
至于歷史上的超大規模集鎮與蕞爾縣城的大小懸絕,也是不鮮見的。浙贛鐵路沿線上的小縣橫峰縣(舊名興安),當地民諺云:“小小橫峰縣,兩家豆腐店,堂上打屁股,四門都聽見。”由于是縣治所在地,這個縣城當然屬于城市一級,而附近的全國四大鎮之一景德鎮、江西四大鎮之一的河口鎮,卻非行政中心駐地,只能歸于市鎮一類。再如清人佟世恩在《鲊話》中描述的廣東恩平縣:縣城甚小,周圍僅六百四十步,有兩個城門;城內除縣衙和學宮兩座磚木建筑外,其余悉為草舍。[12]以這樣的地方作為城市,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在全國經濟最為發達的太湖周邊地區,明清兩代千戶規模以上的市鎮,至少有54個。[13](PP130-134)由于商品經濟的繁榮而導致市鎮大量地勃興,無疑會在縣級以下、鄉村以上形成獨立的系統,雖然這些市鎮在行政區劃上的意義并不十分明顯,但其影響力往往不亞于縣城,特別是那些超級大鎮。例如,湖州府的雙林、菱湖、璉市、烏鎮、南潯等,在明代中期“所環人煙”都已是“小者數千家,大者萬家”。所以南潯鎮到明末發展成“煙火萬家”的江浙雄鎮,并不是很稀奇的事。那時還有所謂“湖州整個城,不及南潯半個鎮”的諺語,反映了一個江南大鎮的鼎盛之態。湖州府鄰界嘉興府桐鄉縣的烏青鎮,則是江南第一大鎮。其疆域范圍已超過了湖州、嘉興二府的府城,自然要比桐鄉縣城來得龐大,頗具“府城氣象”。其行政管理上曾設有高于縣官的通判和同知。蘇州府吳江縣的盛澤鎮,也是首屈一指的大鎮。由于經濟上的繁榮,政治地位也顯得日漸重要。到乾隆五年,吳江縣丞就移駐于此,“遂稱巨鎮”。實際上,縣級地方政府將縣丞等佐貳官移駐縣區內的大鎮,在江南地區是很多的。如嘉興府嘉善縣的縣丞與主簿都不駐縣治,分別駐于西塘鎮(亦稱斜塘鎮)和風涇鎮(即楓涇鎮),以加強對縣境邊區的控制與管理。[14](P68-69)
江南市鎮在明清時期的重要地位,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傅衣凌先生曾對明清城市從經濟史意義的層面,作了兩種類型的劃分:一是開封型城市,屬于典型的亞洲消費城市,又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工商業是為這類城市的地主服務的;二是蘇杭型城市,雖然也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但工商業的比重較大。具體比較中,是以開封與蘇州這兩個大城市為例的。[15](P152-158)此外大量存在的與工商業生產有密切關系的市鎮(如王江涇、楓涇、濮院、盛澤等),已不是單純、恬靜的“鄉村”,因而被概稱為小工商業“城市”,但在多數情況下,仍使用了較為含糊的“城鎮”一詞。[16](P104)后來,有學者在專門研究明清江南蘇州城市史時,對此也提了一個“新型經濟城市”的概念。
在對華北的市集研究中,山根幸夫的工作相當杰出。他將這種市集劃為“城集”與“鄉集”兩大類:城集,就是縣城的市集,始設于明代洪武、永樂年間,大概到成化至正德年間,在數量和規模上有迅速的增長;與此相比,鄉集(“鄉村的市集”)的普及要稍晚一些。這兩種市集的設立與相關領導,主要是由州縣的知州與知縣操控的;地方的紳士和實力人物也起了相當的作用,主要體現就在鄉集中,包括他們倡設的“義集”,積極參與的原因基本在于他們自身也能從中獲得巨大的利益,但這些活動畢竟有助于“促進農村的商品流通”。[17]
再看鄉村。眾所周知,早在秦漢時代,就是以縣統鄉。那時的鄉,也叫“鄉部”,或徑簡稱“部”。而都、鄉、邑之名及相關組織,在商鞅變法之前就已存在。由國家的行政鄉治和鄉斷,來代替地方豪強的武斷鄉曲以及原村社同閭里豪強主持地方閭里的社會事務,顯然是歷史的進步。[18]這里的鄉與明清時代的鄉是有差別的。鶴見尚弘在討論明末鄉村控制問題時,對“鄉村”作了專門的定義,指出他所使用的“鄉村”概念,并非完全指“行政村落”,而是由歷史、社會所形成的“現實的村落”,當然主要就是“自然村落”。與這種鄉村相對應的基層組織就是里甲制。[19]其領袖一般認為是“地方精英”,以鄉村紳士耆老為代表。直到清代,州縣之下的鄉村社會,清人認為應該“以鄉人治其鄉之事”,但這些鄉人在統治者看來,只是處于“役”的位置。[20](P10)從現今存在的大量明清地方志來看,“鄉”是一個地理或方位概念,而非行政或社會區劃。“鄉”這個詞與鄉村社會聯系頗多,特別是清末提倡“地方自治”以來,“鄉政”成為流行之詞,似乎“鄉”作為一級行政單位已存在,有學者并以此為背景專門探討清末鄉村社會中的經紀統治和相關政權建設問題。[21](PP37-49)但事實并非如此。叢翰香等人表示,鄉村中的這種社會結構,是指州縣政權之下、村莊之上的半官方機構或組織,它在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之間起著中介作用。[20](P3、11)所以,一些學者對于晚清縣以下基層行政官署的研究,明確將縣以下的地方視為“鄉村”,對這些地方的控制是通過相當一部分的州縣佐貳、巡檢司署等基層行政官署來實現的。[22]
在大多數縣份中,縣衙下最高一級為鄉或保。有學者認為一個鄉可能包括40到100個村莊。一個縣中鄉的劃分數量全國大體一致,即4-6個鄉。蕭公權指出,大多數縣劃作4個鄉,“縣城四門之外各為一鄉”。鄉是一個包括許多村莊、市集,一個或多個市鎮的單位。它源于宋,最初是一個下轄數里的行政單位,但到清代,已不再是是一個行政區劃。不過,其劃分和相關組織一般都得到了官方的認可,而且在鄉村生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11](PP12-15、546)蕭氏關于多數縣劃作4個鄉的說法,盡管得到了杜贊奇等學者在鄉村社會研究中的認可,但他僅就個別文獻的籠統描述所作的推定,卻非全國的普遍現象。
從總體上看,西方漢學對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研究,明顯受到了施堅雅“市集體系說”的影響較深。這一學說強調了鄉村集市在鄉民社會生活中的功能。施堅雅根據他早年在川西平原的考察,認為界定傳統鄉村社會的基本單位,非市集莫屬。他從空間觀念為出發點,將傳統中國的社會結構以六角形的層級秩序模式勾畫出來,并以此發展他對中國社會結構的理論。[24](P285)
就今天而言,區分城市與鄉村的標準仍然是相對而言的。一般的區分原則,是集聚的人口規模。這個原則在世界各國又有不同。在人口稠密的國家,城市設定的指標要高得多。當代我國城鎮和鄉村之間的劃分,主要依照兩個指標:一是聚居人口規模,二是城鎮的政治經濟地位。1984年7月規定,凡是縣政府所在地,一般均可設鎮;總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鄉,鄉政府所在地的務工、經商、經營服務業的人口合計超過2000人的,一般也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上述兩項人口合占全鄉人口10%以上,也可設鎮。[6](P159)但既然要研究歷史上中國的城市與鄉村,這樣的原則或區分標準并不是十分適合的。而且從總體上看,城市與鄉村的歷史概念是動態的,發展的。要對兩者作絕對區分,存在一定的困難,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歷史文獻表述中經常置于鄉村范疇內的市鎮該作如何的定位。但如果城市的概念范圍大致廓清,鄉村的定義自然很易明白。所以,討論城市,必然要涉及鄉村的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因此,在探討這兩個方面的任何一個時,都不可能撇開另外一個而單獨討論。
三城鄉關系
實際上,古人在他所處的時代,對城市、鄉村有較明確的觀念。我們今天分析和討論傳統時代的“城市”、“鄉村”概念,必須以古人的觀念和感受為依據,從而判定什么是城市,什么是鄉村,而不能簡單地以現代標準作出劃分。在此基礎上,與此有密切關聯的一些概念,諸如地主的“鄉居”、“城居”或“在鄉”、“在城”,就必須得到修正性的認識,由此對以往在這方面的歷史和相關認識進行再檢討。
至于明清時代的人們對于城、鄉的認識和區分,我們可以從歷史地方文獻中檢擇若干條資料作簡單地說明。
在道光年間編撰的《蘇州府志》中,曾有這樣的記載:“江南煙戶業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聚居市鎮者什之三四,散處鄉村者什之一二。”[25]這條史料可以反映清代中期甚至包括后期,知識階層為代表的民眾對于城市和鄉村的區分認識。市鎮已被作為介于兩者之間的過渡,而鄉村不再包括市鎮。再如,在太倉州北、近常熟縣的璜涇地方,在清代前期還只是一個小村,但居民已達二千戶,“遠城郭,邊海而室”。清代《璜涇志略》的編寫者描述當地的民風時,用了“自鎮而南至于城”的寫法。璜涇舊屬常熟縣,清代改隸太倉州。這里的“城”顯然是指后者。[26]鎮與城的區分,仍然是很清楚的。
直到民國時,人們對于城市和鄉村的描述,事實上仍是保持了以前的傳統說法。如對于鄉村都圖方位座落的說明,即使是本屬一個小鎮的地域,但仍要與所屬縣城的遠近寫明距離。如清代屬于蘇州府長洲縣十一都四圖、民國劃入吳縣十一都三圖的黃埭鎮,就標明了“離城三十四里”;其他十一都的一圖“離城二十八里”、二圖“離城二十九里”。這個“城”,顯然就不是黃埭鎮了。到民國時,撰寫鎮志的“鄉賢”,仍視黃埭鎮為“鄉區”。[27](卷1都圖、卷2物產)
在大量的地方歷史文獻中,編撰者們常將鎮之四周村落地方,稱為“四鄉”。在他們看來,這是一個市鎮賴以成長和繁榮的根本,有時也叫“鄉腳”。比如,蘇州府郊的木瀆鎮上的麻業市場“麻市”,就曾依靠“四鄉”的支持而達到極盛。[28](卷5物產)又如張澤鎮,民廛稠密,“四鄉農民聚族而居者,所在皆是”。[29](卷2村莊)仍然采用了“四鄉”的表達方式。再如信義鄉,北臨至和塘,為蘇州、昆山兩地往來孔道。清人分析當地風俗十分之七類昆、十分之三似蘇后說,“居鄉日用,向較居城少儉”。[30](卷20物產)這個信義是一個有名的鄉鎮,但仍不被當時人認為是“城”。太平天國戰爭在咸豐年間漫延到江南地區后對城鄉地區帶來的震動,許多文人和士紳在個人筆記文集和地方志中都留下了大量記錄,他們都講到當時府城士紳多避亂“居鄉”。[28](卷6雜志)這個鄉,我們可以斷定絕不包括府縣城市,屬于鎮以下的范圍。民國時期的人們對于“鄉村”的考述,多將市鎮列入一并說明。比如嘉興的新塍鎮、陡門鎮等,俱在此例。[31](卷2鄉村考)
市鎮經濟在太湖流域的充分發展,讓現代的許多研究者對它們應歸入城市還是鄉村,都不無困惑,因為它們的界定涉及到一系列相關問題的探討。因此在他們的表述中,多有含混的現象,有的甚至為某一問題的研究需要(如城居地主與鄉居地主),斷然將市鎮歸入城市一類,完全沒有仔細考察明清時代人心目中的城、鄉概念,以及市鎮在這兩者之間的位置。因此已有不少學者對此作了一些討論,進而適當考察了城鄉關系。
較早對江南市鎮作系統研究的劉石吉,在最近的回顧與展望中,深刻地指出,“小城鎮”基本上是一個經濟的范疇,也是歷史與社會的范疇,它依賴于城市,尤其依賴于鄉村,在性質上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把城鄉兩個不同的區域連結成一個完整而相對獨立的區域;既是城市之尾,又是鄉村之首;是城市在鄉村的延伸,又是鄉村中的芻形城市。亦城亦鄉,可以說是中國小城鎮的本質特征。它反映在社會結構上,是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信息的中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綜合體,又有大量的亦工亦農的勞動者。簡單而言,小城鎮具有雙重性:一旦小城鎮與城市結合,即具有城市的屬性;若與鄉村結合,則具有鄉村的屬性。費孝通則強調指出小城鎮是城鄉的紐帶,是城鄉發展的必要環節,又是一個調節城鄉人口的蓄水庫。[32](P237)這些論述,體現了對市鎮定性較為審慎的態度。還有的學者認為,可以用最普遍意義上的“城市”概念來界定市鎮是否屬于城市,其中有兩條標準,一是與單個農村相比,城市的居民人數較多;二是城市中居民的“非農業化”程度較高;進而指出,這個較為籠統的定義十分適用于城鄉、工農之間無明確界線的明清江南地區,也就是說,根據這個標準或定義,明清江南大多數市鎮當然應為城市地區。比如,對于江南地區最重要的蘇州地區,那里的市鎮就有“充分的理由”“定位為城市地區”,從而也就可以進行“城市”類型的分劃。[33]然而,施堅雅以區位體系的理論,曾分析過類似這種城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域,認為農業生產的強度在城市化程度高的核心區最高,在最邊緣區最低;隨著一經濟區域的空間由核心向邊緣推移,農業的商品化和家庭對市場的依附呈現由強而弱的變化;在特定的經濟區域中,鎮和市形成層級制度,其最高點是此區域的一個(有時是兩個)大都市,城市化程度則由核至核心邊緣而遞減。作為大區域經濟的頂級城市的大都市,這個層級向下延伸到農村的集鎮。[1](PP1-7)因此,在城市化和“非農業化”程度都較高的地區中的市鎮,能否歸入“城市”,顯然是一個亟待深入探討的問題。
至于城鄉之間的各種關系,更多地是通過兩者之間的人員變動和交往表現出來。這種人口流動,到明清時期已相對靜止下來,各地區的土地生產力與人口密度逐漸取得平衡,人口移動的誘因減弱,而且在全國大范圍內出現了人口過剩的現象。這是趙岡的結論。他還指出,除了蘇州等一二城郡以外,中國龐大的棉布市場與交易量,對于大城郡幾乎很少發生影響;進而推斷,每年銷售的31500萬匹棉布,大概只有15%賣給了城市居民,而85%是由江南地區直接賣到北方農村居民手中。這是鄉村對鄉村的交易。另一方面,大布商愈來愈向農村靠攏,城郡并非貨源地,農村才是真正的貨源地。于是在明清時期的江南地區出現了眾多的市鎮,作為布商向農戶收購產品的集散點。[34](PP18-19、21-22)在這些論述中,市鎮應該屬于農村,而非城市,因為市鎮在形成以后的很長時期內,只是商品貨源的集散點。
由上述種種討論,我們看到,歷史上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免顯得過于復雜,但兩者之間關系的密切性,在人員流動與關系網絡上,表現得最明顯。正如費孝通強調的那樣,由城市遷往鄉村,仍然還要“留著一個根在鄉村里”,并沒有因這些人被吸引到城市里,而與鄉村脫離了關系。傳統中國城市所存在的特性,也就是與西方現代都市不同的地方,十分值得我們深思。費先生特別指出了這一點:“那些把老家留在鄉村里,單身寄生在城市里當工匠或伙計甚至老板的人物在現代都市里,即使有,也是暫時的和少數的。但是在我們傳統城市這卻是一種相當普遍的情形。”[35]所以在士紳的流動變化中,有一類應當是城居與鄉居生活的變遷,至于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果我們熟知現代國家建立之前中國城鄉的關系,就能感受到費先生這段論述的深刻性。到新一代的漢學家,如法國的白吉爾等人,在研究晚近世中國的城市與市民社會時,已將城市的定位上升至上海、漢口等大城市。盡管他們指出了中國城市社會的異常多樣性,但在研究中,已將他們的研究對象引向了具有現代性意義的城市。
四城鄉的聯系與地方精英
當代學者已經將鄉村研究變成了一種學術時尚,使中國學術面對真正的底層社會。我們關心的現代社會在近時期內,對于鄉村自組織能力和相關調控功能施展的重新構建,不能不回顧歷史,回顧民國及其以前的中國鄉村社會究竟是怎樣一種狀態。它并不是傳統輿論宣揚的具有廣泛的革命性,也不是完全的蒙昧和發展上的停滯。它有它的特點,有其獨特的類似自我管理和調控的能力,但也并非如一些學者所云的國家與社會二元論。要對這些問題作出檢討,必然需要考察鄉村中的“精英”及其建構的“民間組織”。大量的研究論著已經表明,地方以士紳為主導的鄉村社會是維系傳統中國發展的重要基礎。在過去一千年里,士紳越來越多地主宰著中國人的生活,日本學者還將明清時期稱作“士紳社會”。這是學界從早期的皇權研究向后來的精英研究的一個過渡,從而代表了一種日益重視底層社會整合和具體運作的研究趨勢。[36]所以,以森正夫等為代表的日本學者,都已充分認識到,“鄉紳”的研究是把握明末以來中國社會的關鍵所在。[37]具體的例證,已有許多學者以區域為對象,從各個方面對城市與鄉村之間存在的這種特殊“中介”,作了大量精細的研究。
就華北地區而言,學者們對現存繪制于李鴻章時代的幾份“村圖”的研究,表明當地的在籍官吏和貢舉生員屬于“鄉紳”階層,構成了農村中的“社會上層”,而居于其間的耆老和節孝,也具有一定的道德威望。豪無疑問,鄉紳是“鄉村政治的中心”,擁有相當的“道德解釋權和評價權”。[38](P8)
鄉紳耆老是政府控制鄉村的有效媒介,而基層組織除里甲制或保甲制之外,明清兩代更有特殊的黃冊及魚鱗圖來加強對人口和土地控制的記憶。實際上,在傳統社會后期,魚鱗冊已經成了鄉村地主及富紳這些具有特殊勢力的階層保護其自身利益的重要憑借,間有抄藏,而下層民眾鮮有知其實情者。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吏胥(“區書”與“糧書”)往往指東劃西,增加了對民眾在稅收利益上侵害的可能性。[39]
在江南,城鎮鄉村中廣泛散布著“中層社會”的各個成員,以及他們的預備隊伍,維持著鄉村的穩定發展。一個典型的事例,是十五世紀時上海浦東洋涇的陸氏,居于農村,從事農業經營,且身負糧長之役,但仍精心培養子弟,希望他們中間能出現向士大夫階層梯進的機會。[40]潘光旦和費孝通曾經分析了915個清朝貢生、舉人和進士的出身。從他們的地域分布上看,52.50%出自城市,41.16%出身鄉村,另有6.34%出自介于城鄉之間的市鎮。[41]這是一個有趣的比較,也體現了研究者對于城市、鄉村、市鎮三者所處不同地位的認識。而伊懋可(MarkElvin)通過對1840到1910年上海地區市鎮與水道關系的系統研究,強調了長江下游地區,從十六世紀以來到二十世紀有田業的鄉紳如何從鄉村逐漸轉向市鎮與縣城、府城的頻繁行為。[42](PP140-165)但另一方面,許多鄉居地主士紳的存在,使一度將近代中國社會中存在的耆老紳士層區分得很清楚的鄉紳、縣紳、府紳、省紳四種類型的界限,變得模糊了。典型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吳江縣分湖的柳氏家族,雖然長期生活于鄉村,但其權勢和影響力與縣級紳士相當。[43]施堅雅也強調了地方城市化過程中城、鄉關系頗為特殊的性質,以及長江下游三角洲地區所具有的特別快的城市化現象。[1](P304)但總體上仍如濱島敦俊所認為的那樣,16世紀以后以市鎮為核心所形成的區域社會即“鄉腳”的世界,是由商人及生員層掌握控制權的社會。[44]
表面上,精英階層的頻繁流動似乎使城、鄉差別顯得含混起來,但在城鄉下層民眾的心理上,兩者的區別仍然是十分清楚的。在費孝通關于小城鎮建設的討論中,對此有明確的例證。在他的家鄉吳江方言的表達形式中,長期保留著“城里人”、“街上人”(即鎮上人)、“鄉下人”三種特定的語匯[45],毫無疑問也是對傳統社會分層的一個表達模式,而且以士紳精英與鄉民的區別形態,揭示出了城、鄉之間的固有差距。
但無論如何,地方精英的存在,減輕了地方政府需要處理的民間瑣事雜務,更使上層皇權集團不需要直接面對普通民眾而能進行有效的鄉村控制,特別是在江南地區。這也得到了學術界的共同體認,代表性的研究仍以日本學者為主。酒井忠夫、重田德等人所云的“鄉紳論”,是把鄉紳統治理解為國家通過某種組織功能來控制農民的一種形式,并以此來詮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46]因之,寺田隆信指出,“鄉紳”作為明末時期的用語,是具有生員、監生、舉人、進士等身份乃至資格、居住在鄉里的人的總稱,并表示,這樣廣義的概念規定,關系到了對明清時代的中國社會的基本理解。[47]至于他們在城鄉之間的具體職能與實際作用如何,有的學者還持不同的看法。比如,張鳴通過對晚清鄉村社會的研究,認為傳統鄉紳在鄉村的地位和作用,一般是通過“軟性和間接的渠道”來實現的,他們的權力屬于“文化威權”,來源于農村共同認可的文化氛圍和資源,既非村民的人,更非經紀,甚至不能說是村民的管理者。盡管這個說法仍有商榷的余地,但他指出鄉紳們擁有“正統的、道德性的文化知識”,并保持一定的道德威望,是他們實現對鄉村權力控制的必要前提,則頗有見地。[38](P2)
在連接國家與鄉村社會的職能問題上,蕭公權分析了“地方”(aruralofficeknownasti-fangorti-pao)的特性,認為他們是鄉村社會的代表,且多出自村中貧民或中農階層。[11](PP63-66)但約翰•瓦特(JohnWatt)等認為“地方”并不是鄉村利益的保護者,盡管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地方官員們對于保甲人員(pao-chiapersonnel)從事征稅、捕盜、緝查殺人犯等職任的依賴性。[48](PP190-191)日本學者佐伯富中合了這兩方面的觀點,指出“地方”具有雙重職責,既是鄉村社會的代表(但不是鄉村社會的領袖),又是政府的聯絡員,負責鄉村中的修筑堤壩、賑濟災荒等公共事務,同時充當著政府最下層的吏役。杜贊奇則從另一個角度的分析,支持了佐伯富的觀點。他指出,國家政權利用“地方”為其“服役”,但并不為其提供報酬,也無意將其納入官僚機構;作為國家經紀,“地方”通過壟斷國家與村莊之間的聯系而獲得了某種權力。[21](PP44-45)然而中國的鄉村權力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杜贊奇的分析無疑會讓人感受到那種過于“西化”的味道。
自宋代以后,城鎮的發展到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呈現了特別繁榮的景象,而且市鎮的狀大發展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推動力,它曾帶動了相關地域鄉村的經濟勃興,在人口與土地利用條件關系緊張的形勢下,給大量的鄉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較為寬泛的謀生途徑。城鄉關系的意識,也逐漸成為引人關注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城鄉關系不但可以將分散的自成一個社區的許多農村聯系起來,形成一種有別于農村的市鎮社區,其社會與文化內容應當說是從農村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因此也就保留著許多基本相同的一面,但又由于其作為一個社區的功能已經不再等同于農村,因而也存在有別于農村的一面,屬于與農村不同層次的社區。[49]明清時期繁榮昌盛的大量市鎮是歸入鄉村,歸入城市,還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來考察,應當還原到歷史的情景中來具體分析。今天普遍使用的“城市”概念,在多數學者筆下,有著鮮明的現代意味。現代有些學者指出,鄉村與城市的區別,其實也就是傳統與現代的區別。這種區別是全方位的,既體現在物質層面上,也表現在人的價值觀、社會生活方式等社會心理層面上。[50]而且在當代文明中,城市與鄉村幾乎代表著相互對立的兩極,存在著明顯的性質差別,各自有特定的社會組織和特有的人性,從而形成一個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補充的世界。[51]至于依存于兩者之間的市鎮,我們仍然可以理解為介于縣城與村落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商業實體。[52](P42)至于施堅雅提倡的自縣以下“集鎮社區”的概念,是對市鎮在區域社會中所定的社會結構層次。[1](PP623-656)總之,在對傳統中國城市與鄉村研究的回顧中,我們發現,對城市與鄉村的概念作一個初步的區分是很必要的,惟有如此,才有可能討論真正的歷史城市或鄉村問題,結論才有一定的普適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