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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50—1952年期間的運動.在指導思想和具體政策步驟方面較之民主革命時期的運動有相當變化。在劃分階級成分方面有十一點新精神,在對待富農的政策方面有四點新內容,在土地財產的分配政策方面有六個新特點。新區的這些政策改進,基本保證了避免掠奪性的亂挖浮財,擴大了受益面,保護了農業經濟中的商品經濟和現代技術基礎,減輕了社會震動。
[關鍵詞]新區;政策調整;保護現代經濟[中圖分類號]1206[文獻標識碼]A
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時期執行的重要方針,也是它獲得農民的支持,最后戰勝國民黨的強大法寶。1949年10月以前,全國大約有1.19億農業人口的地區實行了,這主要是抗戰以來中共所管轄的地區。1949年冬天,在中共新解放的一些地區,主要是華北的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區,加上河南的一半地區,總共有0.26億農業人口的地區完成了。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屆二中全會規定,將來在南方新解放區,必須“首先有步驟地層開清剿土匪和反對惡霸即地主階級當權派的斗爭,完成減租減息的準備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實現減租減息的任務,造成分配土地的先決條件。”1949年9月的“共同綱領”規定,新中國將“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新解放區的,是中共預定在全國解放后必須完成的計劃。
南方新區的啟動是在1950年6月。當月14日,劉少奇在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上作了“關于問題的報告”,提出1950年冬天完成的地區大約一億農業人口,1951至1952年是1.64億農業人口的大部分地區,余下0.2億人口的少數民族地區暫不進行。
新區充分體現了國家強力的作用。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30日,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實行。同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稱,新區“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中國人民對于殘余的封建制度所發動的一場最猛烈的經濟的政治的戰爭”,“將在實際上結束中國社會的半封建性質”。[1](P.83)法規定,期間,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委員會指導和處理相關事宜,鄉、區、縣、省農民大會及其選舉的農民協會為的合法執行機構。1950年7月14日,政務院第41次政務會議通過“農民協會組織通則”,規定農民協會的首項任務就是“團結雇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通則規定,地主富農均不得加入農協,完成之后富農才可以加入。除了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外,地主出身的知識分子不得加入農民協會。7月16曰,“人民日報”社論稱,有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由于他們“并沒有從地主階級分裂出來”。所以就“不能允許他們加入”,他們“也沒有理由要求加入”。[2](p.97)法規定,期間各縣應組織人民法庭,依法懲辦“罪大惡極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痛恨并要求懲辦的惡霸分子及一切違抗或破壞法令的罪犯”。7月14曰的政務院會議通過“人民法庭組織通則”,旨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順利地完成”。7月22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所以賦予人民法庭以保障的職權,是為了“有效地鎮壓頑抗的惡霸地主”,同時又“防止農民的狹隘的報復主義的偏向”。[3](P.108)
為了執行法等法規,各大區均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法規。例如,1950年9月19曰,華東軍政委員會第28次行政會議通過“華東懲治不法地主暫行條例”,規定按照三個檔次對破壞的地主判罪,即當眾悔過、勞役、一年以下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凡勾結匪特反抗政府、殺害農民和工作人員、實行暴動、燒毀房屋糧食、有破壞農民運動的重大行為乃至致人于死,均處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各地均有相當數量的地主因反抗而受懲處,但現在還缺少準確的統計資料。有人記載,中大規模地處決地主階級的成員,“也許有100萬至200萬人”。又有人認為,處決人數在20—80萬人。[4](P.88)這些數字還有待于史料的證實。當時運動正與鎮壓反革命運動同時進行。有的論著指出,鎮反運動于1950年10月全面開展,至1951年5月共逮捕150萬人,其中處決50萬人,此后便收縮處決政策,盡量少殺人。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庭的任務,是懲處惡霸地主以及對抗的地主和鎮壓反革命分子。由人民法庭處死者,似乎包括鎮反運動的打擊對象,所以總的數字和兩者分別的數字還有待考證。
新區既延續廠建國以前的基本政策方法,又在某些方面有所調整。
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時期的政策路線,也是它獲取農民支持的基本手段。建國以前的,被作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務之一。現在,民主革命大致結束,新區的推行,已經不僅為了最后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務,而且被當作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和國家實現工業化的必要環節。劉少奇說:“只有農業生產能夠大發展.新中國的工業化能夠實現,全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夠提高,井在最后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農民的窮困問題才能最后解決”。這是中共在指導思想方面的變化。
是一場群眾性的大規模的階級斗爭,容易造成失控局面。新區在堅定不移地推行路線的同時,更加強調避免混亂。這是由于1947年底至1948年初的運動中,曾經出現比較嚴重的多劃地主富農成份、亂挖浮財、亂打亂殺等混亂現象。劉少奇的報告強調,今后的運動“不能容許混亂現象的發生,不能容許在偏向和混亂現象發生之后很久不加糾正,而必須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所頒布的法令及其所決定的方針、政策和步驟,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去進行。”新區繼續執行了廣泛發動農民群眾的方針,但是規定必須在各地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的嚴密領導之下進行,農民協會是在官方嚴格控制下執行計劃,并且明確規定不再如同1947年那樣廣泛組織貧農團之類的容易滋生過火行為的組織;法規定,少數民族地區不進行;經當地回民的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情保留;法也不適用于城市郊區。
劃定階級成份是的中心環節,因此,必須根據實際社會經濟狀況制定劃分階級成份的標準。這方面沿用了過去的政策框架,但是又根據新區社會狀況作了若干改變。1950年8月4日,政務院第44次會議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作為評定階級成份的依據。“決定”重新公布了1933年蘇維埃政府制定的兩個文件,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于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井在這兩個文件上增加了兩個內容。一是對有關階級成份的定義,如地主、富農、知識分子、革命軍人以及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后的階級成份的確定,以政務院補充決定的形式增加了專門解釋的內容;二是文件的最后部分增加了11條新決定。這些補充決定和新決定根據新區實際社會狀況提出了一些階級成份的新的標準和定義。它們包括:(1)二地主,即向地主租人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而轉租于他人,生活水平超過中農者,視同地主;(2)將工商業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業確定為階級成份。這類情況稱為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份。其他成份兼地主者,在完成以后即照其他成份待遇;(3)地主家庭的成員以所有土地的主要部分出租,其數量超過自耕和雇人耕種之數量三倍以上者,雖然自己常年參加主要農業生產勞動,仍應定為地主;(4)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自耕和雇人耕種之數量者,為半地主式富農;(5)知識分子的階級成份分為幾種情況,受雇于機關、企業、學校等為辦事人員者,為職員;受雇于機關、企業、學校為工程師、教授、專家等,為高級職員:獨立營業為生之醫生、教師、律師、新聞記者、作家、藝術家等,為自由職業者;(6)手工業從業人員方面分為手工工人、小手工業者、手工業資本家三種;(7)商業從業人員分為小商、小販、商業資本家或商人;(8)革命烈士家屬指辛亥革命以來歷次為革命陣亡和死難的烈士,以及抗日戰爭、人民解放戰爭陣亡將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16歲以下的弟妹:(9)18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一般不劃定階級成份,只劃定階級出身;(10)凡依靠或組織一種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經常用暴力和權勢欺壓掠奪人民,造成其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者,為惡霸。經舉告并查有實據者,由人民法庭判決處理;(11)解放前工人、農民、貧民女子嫁與富農、資本家不滿三年.至解放后與其同等生活滿一年后,應改為富農、資本家成份:上述出身女子解放后嫁與富農、資本家過同等生活滿一年后,應改為富農、資本家。
新區中對富農的政策值得研究
民主革命過程中對富農的政策一直是個不明確的問題。30年代執行的是“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政策。1946年的“五四指示”規定,“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但要注意如果群眾要求“不得不侵犯時”,“不要打擊的太重”。政策上的這種兩可性,加上內戰即將發生,需要盡可能的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各地的土地斗爭都把富農的土地一齊拿出來參加平分,而實際結果則更進一步,是把“富農的土地財產和地主一樣地沒收了”。[3](P.386)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鄉為單位按全體人口統一平均分配。這就是說,富農多于農民平均擁有數量的土地是要被沒收的。與“五四指示”的不同之處是,大綱規定部分地保護富農的財產.包括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和其他財產,只征收這些財產的多余部分分配給農民。上述規定也僅僅是大綱的內容,各地執行的政策對富農的剝奪仍然激烈。比如,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東北解放區實行土地法大綱補充辦法”規定,所謂多余財產,糧食房屋是指“留下種籽后吃了有余,住了有余的”;牲口、農具是指“超過該村農民所有的平均數”。經過這樣的剝奪,富農和獲得成果的貧雇農已經沒有區別了。實際執行的結果遠甚于此。1948年春天對進行糾偏,任弼時發表演講強調:“以后對富農只能征收其多余財產的辦法。不能沒收其全部財產、房屋,更不應用掃地出門的辦法去對付一般富農。搞富農地財也不能如搞地主地財一樣”。[4](P.106)這證明,各地大多用了掃地出門和全面挖浮財的辦法對付富農。
在醞釀新區的時候,對富農的政策似乎有了改變的可能。1947年底至1949年春,中共中央著手對運動中的左傾過火行為進行調整,其直接的影響是導致1949年10月建國之前的局部地區的運動更加規范一些。1949年5月,北平市軍管會頒布的文件“關于北乎市轄區土地問題的決定”,即規定只征收富農出租的土地,而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其耕種權與所有權一律照舊不變”。據薄一波回憶,當時北平市郊區(不包括當時歸河北省管轄后來才劃歸北京的通縣專區的一些縣),富農占有土地88700畝,其中出租20500畝,征收的就限于這2萬多畝地。[5](P.118)1950年初,訪問蘇聯。在和斯大林談到問題時,斯大林“提議將分配地主土地與分配富農土地分成兩個較長的階段來做,即使目前農民要求分配富農多余的土地,我們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預作肯定”。斯大林的看法是“把反富農看成是嚴重斗爭”,“在打倒地主階級時,中立富農并使生產不受影響”。[3](P.264)應當承認,斯大林是根據蘇聯的經驗來看待中國的富農問題的。他似乎過高地估計了中國富農的階級能量。在這之前,即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問題時,也提到過江南要慎重對待富農,但毛似乎更多地將其與江南工商業資本主義聯系起來考慮。他認為“此事不但關系富農而且關系民族資產階級”,所以,“江南的法令必須和北方有些不同,對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須有所修改”。[5](P.119)回國以后,即開始征詢各地對于富農政策的意見。1950年3月12日,致電鄧子恢等大區軍政負責人,提出是否可以暫時不動富農,“不但不動資本主義富農,而且不動半封建富農,待到幾年之后再去解決半封建富農問題”。[5](P.272)這樣做的好處一是更能孤立地主,保護中農,防止亂打亂殺;二是縮小打擊面。政治上更主動;三是有利于穩定民族資產階級。各地意見中,中南局鄧子恢和東北局認為,富農出租的土地應該沒收,華北局、華東局和西北局不僅認為富農的出租土地不應沒收,而且主張以后也不要再去動它。為廠提供討論的依據,1950年3月間中南局和華東局各自按照自己對于富農政策的意見草擬了一部法草案。李立三提出了一個佃富農的概念,即有些富農從地主手里租來土地出租給農民.如果執行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這些佃富農的出租土地也應該沒收。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中央召開七屆三中全會,土地問題是會議議題之一。劉少奇做了“關于土地問題的報告”。據薄一波回憶,劉少奇認為,如果大量出租土地,實際上就是半富農半地主,有些富農出租的土地可能會超過小地主。因此,不動富農的土地不能說死。[5](p.130)根據最后形成的新區文件,新區對于富農的政策有四個內容。第一,在確定富農成份的標準方面有所調整。1949年春天對運動糾偏時,曾經把富農與中農的界限,即剝削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由過去的25%提高到30%。現在,政務院對1933年文件的補充決定規定,這個比例仍為25%。超過二5%為富農,不超過為中農或富裕中農;第二,法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第三,法規定,富農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第四,政務院對1933年文件的補充決定規定,“向地主租人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子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為二地主。二地主應與地主一例看待。”其自耕土地與富農一樣對待。法規定,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扣除租人的土地數)。新區不再執行征收富農多余財產的政策。
在土地財產的分配政策方面,新區也有一些新的內容。表現在:(1)關于應予沒收的土地。法明確規定,除了沒收地主的土地、征收富農的出租土地外,也征收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由于南方地區經濟文化相對發達,有些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常常都以自有土地為經濟來源之一。法規定,征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有關學校、醫院、養老院、孤兒院等公益性機構的經費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另籌辦法解決。農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等,應與農民一樣分得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2)不挖地主浮財。法規定,對地主是沒收其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的多余的房屋與附帶家具,但其他財產不予沒收。這里所說其他財產,包括衣服、飾品、金銀、錢幣等。劉少奇的報告解釋說:“由于地主的多年剝削,多數地主是還有許多其他財產的。根據過去的經驗,如果沒收和分配地主這些財產,就要引起地主對于這些財產的隱瞞分散和農民對于這些財產的追索。這就容易引起混亂現象,并引起很大的社會財富的浪費和破壞。”這樣,還不如把這些財產留給地主,使地主“可以依靠這些財產維持生活”,或者“把這些財產投入生產”;(3)對革命烈士、革命軍人、公務人員及其家屬的照顧。法規定,家住農村的革命烈士、人民解放軍官兵、榮譽軍人、復員軍人及其家屬,包括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均應與農民一樣分得一份土地和生產資料。烈士本人計算為家庭人口。人民政府公務人員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也應與農民分得同樣土地和生產資料,但可視其工薪等收入的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由于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論。其出租部分超過當地農民平均擁有數兩倍者,可征收其超過部分。但是,如其確系以勞動收入購買者,或者系鰥、寡、孤、獨、殘廢人以此土地為生者,可酌情照顧。上述對烈士的安排,體現了優待;對軍人的安排,既體現丁優待,也適應將來裁減軍隊的需要;對工人、自由職業者、小販或其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的照顧,考慮到了南方地區城鄉關系更為密切、更為復雜的特點。(4)對待其他農村社會階層與人員的靈活性。法規定,農村中的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本人在外從事其他職業而家在農村,其職業收入無法維持家庭經常生活者,均應酌情分給部分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只有一口或兩口人并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有條件的地方,可分得多于一人或兩人的土地;回鄉的城市失業工人及其家屬,可分得同樣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還鄉的逃亡地主與國民黨黨政工作人員、受懲處的家住鄉村的漢奸、賣國賊、戰犯、反革命分子、破壞的罪犯之家屬,可與農民同樣分得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等等;(5)特殊土地山林的處理.南方地區經濟的相對發達,不僅表現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繁榮,而且體現在農村經濟的更加多樣化和技術基礎相對高一些。比如,更多一些茶山、桐山、桑田、果園、苗圃、魚塘、水利設施、農業試驗場等經濟型園地:土地法規定,所有山林均按適當比例折合為普通耕地統一分配,原耕農民有優先分得權;原有水利設施可隨田分配,不宜分配者可按原有習慣公共管理;使用機器耕種或者其他技術設備之農田、苗圃、農場、大竹園、大果園、大茶山,大桑田、大桐山等,不得分散。所有權屬于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得收歸國有;解放后開墾的荒地,歸原墾者所有,不參加;華僑所有的土地房屋,另行處理;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礦山、湖、沼、河、港均歸國有;鐵路、公路、河道之護堤、護路,機場、海港、要塞等占用地,不得分配;(6)地方政策更為彈性的特點。這方面以華東地區最為典型。華東地區農村,特別是江浙滬一帶蘇、錫、常、滬、杭、甬地區,農村經濟有五個特點。一是地主兼王商業或者工商業家兼出租土地者比較多;二是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出租土地者比較多;三是農村公地多,據1950年7月統計一般占全部耕地的10—15%,多的占20%以上。各地情形不一,據統計前江蘇蘇南地區約占6—7%。這些公地大多用于一些公益性事業,例如學校、義倉等;四是農村租佃關系比較復雜,農民普遍有永佃權,地主出租地也有田底權和田面權之分;五是華僑多。這些特點本來是城市經濟等現代經濟因素發展的結果,它們不僅具有資本主義經濟的附屬的性質,而且也有帶動農村發展,減輕農民貧困化程度,削弱社會對立情緒的作用。為了適應這些社會狀況,華東的政策掌握得更加靈活一些,政策性也更強一些。比如,規定在1950年7月以前經過了反霸、減租、合理負擔等民主改革的地方,1950年冬天以前地主對自己的土地仍有所有權,農民“減租后仍須交租”,“地主在依法減租后向農民收租仍是合法的”;[1](P.150)沒收地主多余的房屋糧食“采取先留后分的辦法”;沒收來的不適合農民居住和生產使用的地主別墅,收歸政府所有,“充作農村文化教育場所或其他公用”;工商業家在農村的某些土地財產,如私人住宅、廠房、倉庫、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其他投資等,均給以保護;“一般富農的出租土地,應一律不動”;分配農村公地,尤其是宗族所有的土地,“應注意尊重本族農民的意見”,適當照顧本族農民的需要:對工人、自由職業者、職員、小販等小量土地出租者給予充分照顧;“對于農民租人的有田面權的土地,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農民保留相當于田面權價格之土地”,等等。[1](P.134,134)上述新區六個方面的政策改進,保證了運動中避免掠奪性的亂挖浮財,盡可能的擴大了受益面,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農業經濟中的商品經濟和現代技術基礎,縮小了阻力,減輕了社會震動。
新區1952年基本結束。據當年9月下旬的統計,建國以來的三年中,約有三億農業人口的地區完成了。加上建國以前完成的老解放區,全國有90%以上的農業人口完成了。除了新疆、西藏以外,只剩下大約3000萬農業人口的地區,留待1952年冬天至次年春天進行。新區是一場巨大的社會變革。它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實現了全體農民的平均占有土地的私有土地制度。通過,獲得經濟利益的農民約占農業人口的60—70%,連同老解放區全國大約三億農民分得了大約七億畝土地,由此每年免除地租3000萬噸糧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起來。據統計,1951年全國糧食產量比1949年增加28%:1952年比1949年增加40%左右,超過抗戰前最高年產量9%。棉花等工業原料作物的產量1951年即已超過歷史最高年產量。[6](P.116)通過.新政權獲得了農民的高度信任,使他們成為其穩定的社會基礎。
過去,新區是作為中共在建國初期的一項重要政略來看待的,但是似乎忽視了它在中共運動史上的地位。應該承認,新區在1927年以來的土地運動史上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它是中國土地運動的最后階段,也是涉及人口最多,動員范圍最廣,政策比較嚴密,運作過程比較平穩的一個土地革命階段。所以能夠做到這些。一是因為中共已經獲得了過去長期的經驗,特別是指導機關的“左”的思想和政策,農民的報復主義,流氓無產者的貪婪投機性,曾經造成運動中的嚴重亂打、亂殺、亂挖浮財。新區汲取了這些教訓,預先制定了比較嚴密的政策,從而獲得了成功。二是由于嚴酷的戰爭已經基本結束,中共獲得了國家政權,掌握了城市經濟,不再僅僅依靠農村經濟支撐巨大的戰爭消耗。它已經初步建立了國家財政制度.擁有了更為雄厚的經濟基礎。當它不再著重于把作為戰爭動員的手段,而更多地為了實現的社會改革價值的時候,這場革命當然會相對溫和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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