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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錢業公會是近代上海歷史最為悠久的金融業團體。在上海解放初期依然堅持正常運作,維護同業利益,同時配合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服務和指導同業開展業務經營.在各公會合并改組問題上,錢業公會雖然一度態度消極,但最終認清了形勢,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合并組成統一的上海市金融業同業組織。
關鍵詞:上海錢業公會;上海市金融業同業組織;解放初期
上海錢業公會是解放初期上海市三大金融業同業組織之一,也是歷史最為悠久的金融業團體,其早期形態可以追溯到清乾隆年間在上海內園成立的錢業總公所、光緒中葉的北市會館和南市公所,光緒末年的錢業會商處。1917年2月上海南市與北市的錢業團體合并為統一的錢業公會。此后,因有關法規的頒行及主管當局的要求,先后經歷了上海市錢莊業同業公會(1931年起)、上海特別市錢莊業公會(1943年起)、上海錢商業同業公會(1946年起)等幾個階段,直到1949年12月28日,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合并組成統一的上海市金融業同業公會籌備會,上海錢莊業不復有獨立形態的同業組織。在近代工商團體的研究領域,銀行公會的研究已經開始受到重視①,但錢業公會的研究總體上較為薄弱,僅見有若干著作、資料集涉及1949年之前的錢業公會,上海解放初期即上海錢莊業同業組織的最后一個階段的歷史,長期以來卻乏人間津②。事實上,在解放之初制度環境和社會條件發生巨變之際,上海錢業公會依然堅持正常運作,從維護同業利益出發,在協助政府實施金融監管、服務同業開展業務經營、對同業公會改組合并問題上表明立場等方面起著顯著的作用。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檔案館館藏有關錢業公會檔案為依據,對該時期錢業公會的歷史作一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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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研究上海銀行公會的論著主要有:[法]白吉爾:《上海銀行公會(1915—1927)——現代化與地方團體的組織制度》(《上海研究論叢》第三輯,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3月),朱華、馮紹霆:《崛起中的銀行家階層一上海銀行公會早期活動初探》(《檔案與史學》1999年第6期),吳景平:《1929—1931年上海銀行公會改組風波述評》(《歷史研究》2003年第2期),吳景平、王晶:《九一八事變至一二八事變期間的上海銀行公會》(《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張徐樂:《上海銀行公會結束始末述論》(《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3期),吳景平、馬長林主編《上海金融的現代化與國際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載金承郁、王晶、林關莉、陳正卿等人的相關論文。此外,吳景平主編《上海金融業與國民政府關系研究(1927—1937)》(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版)一書各章中均有相當篇幅述及上海銀行公會。
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分行編的《上海錢莊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直接提到上海解放后錢業公會的僅有如下一段文字:“1949年12月28日上海市銀行、錢莊、信托三業聯合組織的金融業同業公會籌備委員會正式成立,錢業公會同時結束。”見該書第651頁。而筆者所見各種涉及建國初期金融史的著作教材,如《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與變遷(1897—1997)》(杜恂誠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新中國金融50年》(尚明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中國金融通史》第六卷(李飛等主編,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中國金融史》(洪葭管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均不提及錢業同業組織。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際,錢業公會注冊會員有80家[1],仍然保持著相當的規模。當時錢業公會的日常運作機構為第十四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系1948年3月1日換屆。其中理事(包括理事長)20人,平均年齡52.3歲;監事7人,平均年齡57.3歲。理監事中三人籍貫為江蘇,一人為上海,其余均為浙江.與銀行公會因多名負責人或告假或離滬致使理監事會議無法正常舉行的局面形成對照的是,錢業公會所有負責人員包括理事長、全體理亭監事均留滬應對時局。有關情況詳見下表:
上海市錢商業同業公會會務負責人調查表
職別|姓名|年齡|籍貫|學歷|代表錢莊|是否在滬
理事長|沈日新|44|鎮海|中學|存誠錢莊|在滬
常務理事|王仰蘇|54|無錫|私塾|均泰錢莊|在滬
常務理事|朱旭昌|65|鎮海|私塾|福利錢莊|在滬
常務理事|陸書臣|55|吳縣|中學|廄康餞莊|在滬
常務理事|王懷廉|52|余姚|中學|聚康興錢莊|在滬
常務理事|徐文卿|57|慈溪|私塾|福源錢莊|在滬
常務理事|夏杏芳|56|余姚|私塾|金源錢莊|在護
理事|裴鑒德|30|上虞|中學|同潤錢莊|在滬
理事|劉召棠|62|上虞|私塾|安裕錢莊|在滬
理事|沈浩生|41|余姚|中學|寶豐錢莊|在滬
理事|鄒樟|49|鄞縣|大學|敦裕錢莊|在滬
理事|孫翼青|43|鎮海|私塾|微祥錢莊|在滬
理事|馮作舟|52|慈溪|大學|鴻祥裕記|在滬
理事|程兆榮|41|嘉善|中學|其昌錢莊|在滬
理事|趙復初|49|上虞|私塾|五豐錢莊|在滬
理事|葉秀純|62|吳縣|私塾|慶大錢莊|在滬
理事|丁山桂|48|余姚|中學|其昌錢莊|在滬
理事|徐新甫|66|嘉定|私塾|生大和記|在滬
理事|景詠眉|64|太倉|私塾|致祥錢莊|在滬
理事|應信森|56|鄞縣|私塾|安康余錢莊|在滬
常務監事|錢遠聲|60|南通|私塾|均泰餞莊|在滬
常務監事|施壽麟|42|無錫|中學|滋康錢莊|在滬
監事|沈景粱|61|余姚|私塾|寶豐錢莊|在滬
監事|張達甫|71|上海市|私塾|福康錢莊|在滬
監事|盛蕃甫|62|慈溪|私塾|賡裕錢莊|在滬
監事|陳笠珊|69|上虞|私塾|寶昌錢莊|在滬
監事|陳鴻卿|46|上虞|中學|衡通錢莊|在滬
質料來源:據《上海市同業公會調查表》(1949年9月27日)整理,上海市錢業公會檔案S174-4-1。
從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到當年底錢業公會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合并的七個月時間里,錢業公會的議事決策機構運作正常,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各莊經理會議均能如期召開,如錢業公會共召開常務理事會議27次(第14屆第67—93次常務理事會議,1949年6月7日至12月27日)、理監事會議8次,此外每月平均召集各莊經理會議2次,從而較好地履行了公會的職責。
作為一個規模較大的常設性團體,其日常運作的維持,除了有關人士的積極參與、勉力盡職外,會員錢莊在財力方面提供了主要支持。當時錢業公會除了理事會、監事會之外,下屬機構還有會館、內園、福利性質的懷安會,以及錢業中小學。每月的日常性開支主要有薪水、膳食、印刷、營繕、書報、文具、水電、廣告、什費以及各種捐墊款等。以上海解放的當月1949年5月計,錢業公會及下屬機構的總支出約28465元;在收入方面,主要是各莊交納月費共9928元,各莊捐款24000元。另有假座費315.2元、房租82.56元、利息約14834元[2]。上海解放后,錢業公會及下屬機構的主要收支項均明顯增加,如6月份薪水共支出299460元,膳食58800元,其他開支達314642元;但收入方面增加更多,其中各莊所交月費和捐款共達5980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3550元,利息收入62716元[3]??梢?,維持開支的主要經費來源于會員錢莊的月費捐款。其后,1949年7、8兩月錢業公會的總收入合計為6112363元,支出總計達2474439.8元[4]。而到了錢業公會結束前的11月,公會總收入8220611元中,會員月費收入共達2500400元,其他收入增加更多,如地捐收回2506400元,假座、房租收入共1714866元,利息收入共1498945元;總支出則為5193912元[5]。總之,依靠會員錢莊的支持,解放后錢業公會保持了收支平衡,而且財政狀況的趨勢也是好的,完全可以認為其會務運作不存在財務上的問題。
上海解放伊始,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下設的財經接管委員會金融處(下簡為金融處)和中國人民銀行華東區行是實施金融監管的專門機構,錢業公會則在各會員錢莊和政府監管當局之間起著溝通與聯系的作用。
錢業公會首先配合金融處對私營金融業實施了最初的清審。金融處訓令錢業公會,要求各錢莊及時向金融處呈報股東戶名、董監事及高級職員姓名,截至5月29日止所有存放款戶名及余額、抵押品種類和數量、代收款項戶名及余額、應解匯款及匯出匯款戶名及余額、倉庫存貨種類數量及貨主戶名、保險箱租戶、露封保管人戶名及其寄存物品種類和數量、委托經租之房地產業主姓名以及房地產所在地等;并對其中屬于偽黨政軍特務機關、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種化名出現者,疑似偽黨政軍特務機關重要人物者的財產必須據實呈報,在不經金融處批復以前不得將官僚財產擅自發還或移動,明確違者將承擔責任,各錢莊須具結。錢業公會立即將此訓令轉告各會員錢莊,要求務必遵行[6]。由此,主管當局得以迅速掌握上海錢莊業的資金、人事和主要業務情況,井切斷錢莊業與舊中國的國家資本和官僚資本之間的聯系。如果沒有錢業公會的協助,主管當局難以順利達到清審目的。
對于政府關于監管整頓私營金融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錢業公會基本持配合態度。予以遵行。與此同時。錢業公會依然遵從公會宗旨,以維護會員利益為重要職責,這集中地反映在錢業公會對政府當局頒行有關管理私營金融業法規所持的態度。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華北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對私營金融業的登記程序、資本標準、業務經營范圍等有嚴格規定[7](P920—923)?!度嗣袢請蟆凡l表社論《我們的私營銀錢業政策》,指出“我們對私營銀錢業就必須嚴格管理,促使并限制其只能向有益于國計民生的方向發展,取締其一切非法投機的行為?!@就是我們對私營銀錢業的基本政策”[1]。華北金融管理當局還曾對解放初期天津錢業的基本狀況做了如下評判:“其中正常經營業務信用卓著者已寡若晨星,而若干錢莊銀號則專以圖業外之暴利為主,另立后賬,經營非法業務,投機倒把已成積習,棄商信于不顧,以違法為日豪,擾亂金融市場,影響民生,久為社會所詬病。且有勾結官僚資本,依恃特殊勢力操縱市場者。天津解放以后,上述種種惡習雖有若干改變,但至今猶未根本革除,為新天津經濟建設計,決不允許違反人民利益之莊號繼續活動,……各錢莊銀號應即仰體斯旨,經營合法業務,以期調劑社會資金走向生產,從而協助政府發展城市建設工作。仰該會負責各會員錢莊銀號勿存幸免之心,而應謀求正當發展為要?!盵9]《華北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中還專門有針對錢業部分的補充說明①。
上述文件傳到上海,錢莊業受到了很大的震撼,對上海地區即將出臺的管理法規不無擔心,意識到其合法經營地位及營業范圍都必須得到新政府的重新確認。錢業公會專門召開會議,在詳細研究上述文本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1.關于經營業務,請予加入監管倉庫及買賣證券業務;2.關于禁營業務,行莊簽發本票由來已久,視同現金,為商業所信賴,請仍準簽發;另對于不準經營保管業務,未能明了,請予解釋;3.關于增資最低數額,滬市將來請照天津成案辦理;4.關于繳款驗資期限之規定,請于資本繳足辦理驗資手續完成之后,即予如數發還;5.關于補足資本之期限,擬請將來參照天津成案寬展期限為五個月;6.關于造送營業報表,為節約人力物力起見,擬請免其每周造報,只于月終遣送月計表一次,并免其造具各項科目明細表;7.關于現錢莊銀號金增資部分,希望能與銀行一律改為百分之五十[10]。后來錢業公會將以上各項討論結果與銀行公會方面的意見合并起來,共同向有關當局提出。
錢業公會非常關注增資額度的規定,主張應從寬要求,與銀行公會一起正式向當局提出增資標準時,認為銀行資本可分為三級:甲級4000萬元,乙級3000萬元,丙級2000萬元,錢莊依此比例照減[11]。然而,1949年8月21日公布的《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仍規定錢莊的增資標準為6000萬元—12000萬元(最低不得少于6000萬元),限期一個月內完成增資。另規定信用放款數額不得超過存款總數之半;存款保證準備金活期存款為7—15%,定期為3—8%;付現準備金活期存款為10%,定期存款為5%。還特別對錢莊的業務范圍作了規定:不得經營解放區外及國外匯兌;不得經營信托與儲蓄業務[12](P393—395)。錢業公會立即就與增資直接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如:有暗賬者應否公開直接分配于各股東作為增資之用;近兩月來之赤字可否于踏賬彌補或俟6個月之后再行統算;黃金能否作價售于人民銀行,其申請手續如何;如以房地產折合增資,由何機構辦理估價事宜;等等[13]。運些事項都是會員錢莊十分關注的。公會還決定向人民銀行請示和交涉如下問題:黃金按照七十大頭作價請予加增,兌換手續如何應向何處申請成分若干可否增為百分之五十;八月卅一日以前之暗賬是否可以不溯既往,暗賬內之存款放款是否可以地下拆放論,暗賬內之資產如已變為現金轉為現金賬是否可以免造資產負債表[14]。由于受解放前金圓券惡性膨脹、市場監管失序等影響,上海解放伊始整個私營金融業的營運資力急劇下降,既要滿足當局的增資規定,又得維持日常業務經營,各錢莊都有類似的問題要解決。錢業公會向當局的上述提議和交涉基本上代表了同業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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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銀行周報》第33卷第24、25合期,1949年6月20日。該補充說明要點如下:內容為:1.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錢莊銀號資本凡在天津設立者均為600萬元,2.已經營業之錢莊銀號及分支機構?;蛏暾堅O立之錢莊銀號,其登記手續應按照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一至六項之規定于5月31日前呈報本處,3.錢莊銀號及分支機構應照本說明第一二兩項規定,于本年五月底最少籌足規定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限6月底補足,分兩期持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查驗。自七月份開始,分別呈準先后顧序審核發還;4.管理辦法第九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之財產包括:證交所核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僅限賬面有記載且已呈報者)以及工礦業投資,但現金增資至少為400萬元;5.管理辦法第九條所稱營業用器具、房地產及本補充說明第五項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之財產,其估價標準均按市價七折計算(其中工礦業投資須照投賣部門5月底估計損益情形編列生產之估價),由各錢莊銀號編造財產目錄,注明種類敗量,原價購人時期及使用情形,市價估價七折金額等項,于5月31日前呈報本處;6.錢莊銀號不得承做個人信用放歇;7.存放同業及同業存款兩科目即日取消,其存人人民銀行款項另以存人人民銀行科目處理,原有余額一律限止5月底結滑。
待到規定完成增資的9月20日,在需增資的78家錢莊中,完成增資的就達75家,除鼎元、同慶2家錢莊申請改為銀行外,真正無力完成增資的錢莊僅永生1家[15]。錢業公會代表同業及時主動地與當局溝通,當局也在可能的范圍里予以變通。所以大部分會員錢莊對《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持認同態度,陸續辦理了增資手續。
在完成增資登記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華東區行開始對私營行莊進行全面的驗資和經營情況的檢查,數次發現在增資股款、申請登記、暗賬呈報、業務經營、會計處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并加以處分。如永裕、鼎康、協康、衡通、福利、大費、義昌等7家錢莊,主要為增資現金有借墊、套用業務資金和向外拆借等情況,以及賬冊記載不實,被處以停止票據交換二至三天。又如對安裕錢莊警告井處以罰金1000萬元,鎮興錢莊警告并處以罰金300萬元,安康余錢莊警告并處以罰金200萬元,恒巽興記錢莊警告并處以罰金600萬元,慎德錢莊警告并處以罰金400萬元,同余錢莊警告并處以罰金200萬元,另有怡和錢莊、其昌錢莊,寶昌錢莊、瑞康誠錢莊、五豐錢莊、建昌錢莊屬于情節較輕受到警告處罰[16]。還對春茂錢莊、信孚永錢莊與匯大錢莊等在申請登記驗資、登記及業務經營均有重大違法情節,處以暫行停業,限一月內整頓具報[17]。錢業公會在收到華東區行的以上通函之后,均立即將通告分送各會員錢莊,以示警戒。不過,錢業公會對于那些處分過重的案例,往往會根據所掌握的具體事實,替這些行莊向有關當局申訴。有關人豐錢莊的處分就是一個典型。1949年7月1日,金融處發出銀錢字第十二號訓令,稱人豐錢莊“六月卅日交換差額,未能按規定時間補足,著即停止營業”。該莊即于7月6日向錢業公會書面報告,稱30日該莊派員趕赴人民銀行補足交換缺額頭寸,只是因為人民銀行門口臨時被卡車堵塞,結果超過所規定的晚上9時這一解繳款時限“僅數分鐘之差”,而“蒙受嚴重處分”,希望錢業公會轉函金融處,“代陳衷曲”。準予恢復營業[18]。錢業公會即于7月8日致函金融處,指出人豐錢莊從6月2日開始交換到6月29日,僅于6月14日退入票據一紙。金額32000元;尤其指出6月30日“該莊補缺逾時,出于意外阻礙,情節尚輕,理合具文代為呈明,仰祈鈞處鑒核,準予衡情處罰,免其停止營業?!盵19]結果金融處對人豐錢莊的處分由停業改為整改三個月。至9月下旬,錢業公會根據人豐錢莊的來函,再次致函金融處,要求對人豐銀行“準予在驗資之前先行恢復營業”[20]。最后,金融處同意人豐錢莊于11月21日起恢復營業。
總之,經過增資和驗資檢查,上海金融秩序逐步趨向穩定.這期間,錢業公會為維護同業利益向政府主管當局爭取權益的同時,也做到配合政府政策督促錢莊增資,并對那些違法錢莊的行徑予以公示警戒。雖然解放初期政府對上海私營金融業雷厲風行地實施監管整頓,但從整體上看,公會的會員數量大體未變動,仍然維持著相當的規模,公會基本上保持著平穩運作。
上海解放初期,錢業公會一方面要處理公會本身的事務,另一方面也對同業的業務經營狀況極為關注。
錢業公會的機關刊務《錢業月報》創辦于1921年,是公會與會員溝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其他行業了解錢業的重要管道。然而,到解放前夕,由于時局動蕩和金圓券急劇貶值,各會員錢莊業務經營每況愈下,所繳之月費捐費不敷公會日常運作,《錢業月報》的經費也就得不到保證,甚至有賴主編魏友榮個人墊付開支,墊付額達金圓券5704萬元,以至于1949年5月號無法出版.根據解放后新政府的有關規定,《錢業月報》如果要繼續出版必須重新登記。經錢業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錢業月報》暫緩登記,各種物品移交公會,至于對魏友架的欠款,以對開白報紙一令撥歸魏氏抵還[10]?!跺X業月報》??墙夥徘跋Ψ浅B環境對錢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體現,但解放后公會未能及時使之復刊,在某種意義上可解讀為錢業公會在應對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條件方面缺乏必要的信心。
解放伊始由于經費拮據,錢業公會注意節省辦公經費,曾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專門決議:印發通告等盡量利用前聯合會準備會庫存舊紙張,并節用水電及電話[13]。除節支外,錢業公會一度把所屬之場館出租作為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曾規定公會三樓議事廳收取借座費,會員收費人民幣2000元,非會員收費人民幣4000元,借用內園宴客每席收費人民幣1000元。以后經濟狀況有所好轉,遂將三樓議事廳借座費降至會員10元,非會員20元,內園借座費每席為5元[21]。8月21日《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頒行后,各莊均面.臨增資的壓力。錢業公會在與當局交涉各種變通辦法緩解會員壓力的同時,公會的職工主動提出,為減輕同業負擔,自愿于9、10兩月每人先支半薪,其余半數俟營業轉機獲利后補發。待到9月下旬同業增資順利完成后,公會遂決定補發9月份各職工尚未領支之半數薪給[22]。
如同上海其他工商團體一樣,錢業公會還承擔著對公眾事業的捐助義務。上海解放時,公會盡管經費拮據,仍應滬南區救火聯合會東區救火會之函請,同意每月捐助人民幣500元,并將6、7、8三個月的補助費1500元一次付給該救火團體[23]。而對政府方面提出的募助要求,錢業公會也力求不落后于其他團體.如為響應政府勞軍捐款的號召,支持尚在進行中的解放戰爭,錢業公會曾與銀行公會約定共同捐款1億元。兩業按二六與七四之比率辦理,據此錢業各莊完成了2700萬元的認捐額。但后來上海各行業對勞軍捐款認額,上海各紗廠達到10億元,進出口業為2億元,染織業為3億元,金融業的認捐數相形顯少。據此銀行公會方面提出金融業認捐總數應超出1億元,且銀行方面確實可收之數已達7500萬元,希望錢業捐款能湊成3000萬元之整數。錢業公會即召開各莊經理會議,討論決定把認捐數從2700萬元增加到3000萬元[24]。錢業公會與銀行公會的互動由來已久,解放后在金融業共同面對的各主要領域里也維持著這一格局。
在與有關當局交涉關于整個金融業的業務問題時,錢業公會往往與銀行公會(有時還加上信托業公會)一起,聯名提出交涉。如上海解放初始,當局一度對全市各處倉庫軍管,這對金融業的各類抵押業務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錢業公會便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一起呈文金融處,要求轉飭有關倉庫駐軍允準移動若干種類的客貨。又如當時銀錢業共同辦理的票據交換所一度因行莊營業清淡,無法承擔日常維持經費。錢業公會便與銀行公會一起會呈金融處,要求仿照平津辦法將票據交換所改由人民銀行接辦。然而,當局卻表示仍照舊例由銀錢兩公會辦理,至該所經費人民銀行可貼補一部分。另外,根據有關規定,當時銀錢業必須按收益額繳納4%的特種營業稅。錢業公會理事長沈日新親自出面,會同銀行公會副會長王志莘向上海市直接稅局遞交節略,要求將特種營業稅稅率改為2%,并以收益科目減除損失科目為課征計算標準[25]。
存款是金融業營運資金的重要來源,如何吸取更多的存款,自然是各開業行莊的關注所在。但對于新的存款種類的確定,錢業公會的態度頗為慎重。解放后不久,福源錢莊提出?!般y行方面有辦理折實存款者,吾業似未可落后”,要求提請討論公決。錢業公會即答復:“新華銀行辦理折實存款,系受中國銀行之委托,完全義務,至其他商業銀行方面,尚無所聞。日后如果商業銀行有所規劃或請示,吾業自應同時進行,目前暫緩申請?!盵23]對于存款期限,原先華東區行規定定期存款最短期限為7天。但是,在物價波動較大較頻繁時,這一限定往往不利于吸收存款.1949年11月,上海市場發生了解放后第三次也是最嚴重的物價上漲。對此,錢業公會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洽商后,一致認為應縮短對于定期存款期限的規定,遂于12月1日聯合致函華東區行,指出:“物價突然波動,利率隨之日增,定期存款因為七日所限,不獨無法吸收新存款,即原存者一經到期,亦提取一空。市面流動資金,盡流入黑市及商品市場,致暗息愈累愈高,物價亦愈抬愈烈。而正當銀錢業則形成資金枯竭、業務萎縮之現象?!比珪笕A東區行將定期存款最短期限改為3天,使游資有所歸宿,而略減銀錢業之困難。這一要求得到了華東區行的同意。于是,從1949年12月9日起,各行莊定期存款最短期限得以改為3日,但僅限于合法經營之工商業,至于個人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仍為7天[26]。
錢業公會是錢業原有業規的制訂者,這些業規帶有錢業這一中國本土金融業的特點,而與銀行業有較大的區別。隨著中國金融近代化的推進,錢業不僅在業務經營范圍,而且經營方式逐步向銀行業靠攏,這一趨勢在20世紀30年代就已經體現出來,盡管銀錢兩業間的差別依然存在,而錢業公會在推動促成這一進程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解放后,中國人民銀行華東區行曾向各銀行、錢莊、信托公司提出了會計工作八項改進方法。錢業公會立即分函各會員錢莊,要求遵照辦理:1.傳票必須依次編列號碼及分別注明現金或轉賬,轉賬中并應分別注明他行票據或本行票據,及對方科目對方傳票之號碼等;2.各票據記錄及轉賬日記賬應克速添置;3.每本分賬戶前均應添加目錄;4.現金收付賬必須填注會計科目及摘要;5.質押品記錄賬及放款分戶賬均應注明押品名稱數量、市價、期限、利率等;6.轉賬日記賬、及現金收付賬、仍用舊式者應克速改為西式;7.日計表月計表庫存表等均應保留底本已備查考;8.轉賬性質之收付不得以現金方式收付之[27]。當時錢業接受的票據業務漸多,錢業公會遂根據華東區行的指示,及時把數次開空頭支票的客戶名單印刷分送達各會員錢莊,以備隨時注意查對,并明確函示“凡列入上開名單之客戶,于一年內申請開戶往來者,勿予接受。是為至要”[28]。這樣,錢莊業在改進業務經營方式的同時,也成為良好工商往來秩序的維護力量。在這一過程中,錢業公會的作用功不可沒。
四
從1949年8月起,上海錢業公會面臨著是否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合并改組為統一的金融業同業組織的問題,雖數度力爭,但最終于當年底不得不走上合并之路。
應當指出,合并金融業內原先各自獨立的同業組織,改組為統一的金融業公會,這是政府當局對上海工商各業數目眾多的同業公會進行整理的部署,并非專門針對金融業,更不是特別要對錢業公會進行整飭。1949年8月。根據上海市政府關于《整理工商業同業公會初步方案》的有關規定①,新設立的上海市工商聯籌備會認為銀行、錢莊、信托三業公會,性質相同、經營業務相同.僅名稱不同而已,基于精簡原則應該歸并。因此決定由三公會合并組成上海金融業同業公會籌備會。對于上述整理方案,銀行公會方面持積極的態度,信托業公會也不反對[29],但錢業公會卻在相當時間里拒絕接受。
早在8月中旬,銀行公會方面向錢業公會理事長沈日新提到,市工商聯籌備會負責人打算將銀錢兩業公會合并,銀行公會持贊同意見。沈日新則表示:錢莊有二百余年歷史,而銀行歷史則只五十年,實以同業各組公會為是。8月23日,沈日新在錢業公會常務理事會議上報告了上述動向,會議討論認為“吾業歷史悠久,且華東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既規定銀行錢莊各自分設,則兩業自應各組公會?,F在關于同業公會如何組織、如何分類,政府尚未有法令頒布,換言之,即合并設置一層,目前尚無法令可資依據,實以維持現狀為宜。”[13]兩天后召開的錢業公會理監事會議進一步認為:現行法令既許錢莊單獨存在,則錢業公會與銀行公會亦應各別存在,本會于政府未頒有工商團體法令規定兩業應合并之前,應堅守原有崗位[30]。
9月1日工商聯籌備會正式成立運作,不久向各公會派出了聯絡委員了解情況,闡明工商聯籌備會的政策方針并交換意見。錢業公會感到情勢不妙,與其消極坐等被合并改組,不如主動陳述公會獨立存在之理由。遂于9月17日致函工商聯籌備會。開門見山地指出:“頃聞貴會確定整理同業公會步驟,其已在擬議中者,有將銀、錢、信托三同業公會,歸并為金融業同業公會,下設銀行、錢莊、信托三組之議。敝會以為貴會系工商業之集合體,所整理者,又為工商業本身之組織,則各該同業,應有盡量貢獻其意見之機會,而貴會亦定有開誠接受,尊重各該業意見之雅度。因此,將來整理方案之實施,希望采取協議方式,以各業之意見為意見,愿向貴會首先陳明者也.”該函首先說明錢業公會單獨設立的法律依據:“目前所有各業之分類公會,政府尚未以法令明文規定。惟銀錢業分設兩公會,則《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定有明文,其權限且為該辦法第十九條所確認,似無須以團體之措置,遽將現行法令加以變更。”然后稱錢業公會“內部辦事人員,皆系一人身兼數職,且職工主動減支半薪,確做到精簡節約地步”,沒有浪費人力物力之弊;進而指出錢業與銀行業“不同之處頗多”,但兩業遇有共同利害事項,或有聯席會議之設置,或由私人個別接洽;換言之,目前兩公會各自分設,彼此毫無隔閡之處,如合并為一,“強不同以為同”,則因兩業業務不同之處頗多,彼此轉有不便,此實為本問題之核心。如果將兩團體合并為一,則慣例規章,勢難劃分鴻溝。如果不謀統一,勞資問題,必將波瀾迭起,大費周章,此亦為本問題之重要關鍵[31]。兩天后,在沒有接到工商聯籌備會答復的情況下,錢業公會再度致函工商聯籌備會,“就前函未盡之意,補行陳述”如下:“查錢莊之設置,遍于各地,故各地多有錢業公會之組織.就現行法令而論,《華北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均規定銀錢業公會,各自分設.因此已解放地區之各錢業公會,亦均依法保持其獨立組織.此有各地錢業公會往來函件,可以證明。敝會以為整理程序,既須依據現行法令,尤須保持均一制度。上海錢業團體,忝居全國領導地位,如強其變更組織,與各地情形不相配合,則將來全國解放,全國錢業公會有聯合會之革新組織時,上海錢業,以小組地位,并非獨立團體,勢難容許其加入,認為錢業團體之一員。是目前之歸并辦法,即等于割裂全國錢業之整個組織,使上海錢業失其在聯合會中之地位,此亦為本問題之重要關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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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凡同類性質之工業或商業一律以組織一個同業公會為原則,如因其經營方式不同得分組別.或規模大小不同得分等級?!薄胺餐愋再|之工業或商業過去因經營方式不同、規模大小有別及保持歷史傳統而分立組織者,一律歸并之。”見于《整理工商業同業公會初步方案》,上海市錢業公會檔案S174-4-1。
從8月下旬的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會議到9月份兩次致工商聯籌備會函,錢業公會之所以均反對各公會合并。除了考慮錢業自身利益這一基本點之外,還在于8月21日頒行的《華東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只字未提同業組織合并之事。在錢業公會看來,該暫行辦法處處把銀行業與錢業并列,且明確提到由銀錢業公會擬訂各地的存放款利率。殊不知該暫行辦法的立足點是統而不是分,即把銀行、信托、銀號、錢莊統稱為銀錢業,對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登記期限、資金運用、放款額、存款準備金、票據往來、停業、更名、合并、清理、造送報表等諸多方面,都規定了統一的管理條款,只是在資本總額和資本中的現金比例方面,對銀行業與錢業有不同的要求。換言之,上述暫行辦法確實沒有為銀錢信托三業公會的合并改組提供直接的法理依據.但卻明白昭示了當局將推行私營金融業內部不同分業合并管理的政策導向,由此出發,金融業各同業組織的合并改組、統一管理,自屬題中應有之義。只是錢業公會對這一趨勢的領悟,要晚于銀行公會和信托公會罷了。
工商聯籌備會收到錢業公會的兩份來函后,僅答復將予以“參考”,并沒有就應否實行三業公會合并作出答復[33]。但于10月7日召集銀行、錢業、信托業三公會的負責人座談會,明確提出了合并改組為統一的金融業同業公會的主張,錢業公會方面的反對態度受到了與會的金融處代表王偉才的批評:“錢莊在全國單位之多尚有封建狀態,故對于歸并之議,未免留戀過去,依依不舍”。王強調現在并非是誰合并誰,只是將三公會一起解散,重新組織于新設機構中,分組辦理;工商局代表也指出從精簡機構起見,三業公會應該合并。對此,錢業方面已經意識到處境的不利[34]。
10月中旬,錢業公會接連舉行會議討論合并一事,計有:10月11日,由全體錢業理監事和推舉出的13名會員代表進行了座談,與會者既意識到三業公會的合并在所難免,但又擔心合并后與強勢的銀行業相比,錢業的利益得不到保障。13日,錢業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26人,與工商聯籌備會代表潘念之、祝公健、曹學源等3人進行了會談,錢業方面的種種顧慮和問題基本得到工商聯籌備會代表的解釋。15日,錢業公會召開各莊經理會議。醞釀合并后錢業方面的名額問題。18日,錢業舉行第14屆第19次理監事會議。對公會改組問題進行了最后表決。19日,錢業公會舉行第14屆第20次理監事會議以及各莊經理會議,投票選舉出錢業參加統一的金融業同業公會籌備會的16名籌備委員①。至此,對三業公會合并改組為統一的金融業組織一案,錢業公會實現了從疑慮、反對到理解、同意的轉變。
在錢業公會對合并改組所持立場轉變的過程中,應提及公會理事長沈日新的態度。他于1941年進入上海錢業之前,曾在銀行任職近十年,因此對銀行業與錢業兩者之間的差別和聯系有較為客觀的認識,在明確了同業公會的整理歸并是新政府的既定政策,而且錢業泰斗秦潤卿也表示了公會合并“勢在必行”的看法后,他便較快轉圜,對公會決策層和會員錢莊負責人做了說服工作.另一方面,銀行公會在合并問題上所持的積極態度以及對錢業公會屢屢謙讓的姿態,也使錢業方面難以堅持反對立場.而工商聯籌備會對《華東區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基本精神的分析、對公會合并改組政策的解釋、對金融業及其同業組織走向統一趨勢的說明,則集中代表了新政府在同業公會整頓問題上原則性與策略性的統一。
總之,解放初期上海錢業公會在應對經濟、政治與社會環境變遷的過程中,以維護同業利益為宗旨,勉力維持達半年之久;與銀行公會、信托業公會既通力合作又良性互動,較好地配合了政府對私營金融業的整頓監管政策,這一特殊歷史作用應予以肯定。至于錢業公會最終歸并于統一的金融業公會,在一定程度上是整個私營金融業被納入社會主義改造軌道的先聲,“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隨著1952年底上海數十家行莊公司歸并為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由銀行錢業信托業三業公會合并而成的上海市金融業同業公會也宣告結束。對這段更為復雜的歷史的敘事和研究,尚有待于學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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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莊代表座談會記錄(1949年10月11日),S174-4-3,錢業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座談會記錄(1949年10月13日),S174-4-1;各莊經理會議記錄(1949年10月15日).S174-4-3,錢業公會第14屆第19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949年10月18日).S174-4-3;錢業公會第14屆第20次理監事會議及各莊經理會議記錄(1949年10月19日),S1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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