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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泌章夏代云作者單位:海南大學
解釋社會事實的方法論原則
對于社會事實,應該區分其產生的原因與其具有的功能。原因與功能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也是兩類不同的問題。社會事實是怎樣產生的以及為何成為現在這個樣子,這是社會事實產生的原因問題;社會事實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應,這屬于社會事實所具有的功能問題。迪爾凱姆從社會實在論的本體論承諾出發,確立觀察社會事實的方法論原則后,提出了解釋社會事實的原因的方法論原則:“一種社會事實的決定性原因,應該到先于它存在的社會事實之中去尋找,而不應到個人意識的狀態中去尋找?!保?]125接著,他又提出了解釋社會事實的功能的方法論原則:“一種社會事實的功能應該永遠到它與某一社會目的的關系中去尋找?!保?]125二者的一般表達是:“一種社會事實只能以另一種社會事實來解釋。”[1]156這就是方法論整體主義最重要的解釋進路,人們一般視之為宏觀解釋進路,這種進路與方法論個體主義的微觀解釋進路截然不同。一般而言,對于功能的解釋處于次要地位,確立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才是社會學解釋的重點。本文主要討論原因解釋。首先,迪爾凱姆否認個人意識是導致社會事實的原因。對于孔德和斯賓塞用人性解釋社會事實的產生,經濟學家用個人希望致富來解釋一切經濟生活,他都進行了批判。他認為,用這種心理主義方法解釋社會現象,只會歪曲社會現象。因為,社會事實的客觀性和強制性恰在于從外部對個人意識施加壓力。個人所受的外來社會壓力不是個人自己產生出來的,這就表明社會現象不是產生于個人意識?!叭绻查_個人,那就只剩下社會了。因此,必須從社會本身的性質中去尋求對于社會生活的解釋?!保?]118迪爾凱姆明確提出,社會環境才是社會進化的決定性因素,因此,一種社會事實的原因只能從社會環境中去尋找。這個觀點的依據是:“在科學看來,一個事實能夠相當普遍地解釋大量的其他事實,才是第一事實。社會環境自然屬于這類因素,因為社會環境中發生的變化,不管其原因如何,都要反映在社會機體的各個方面,并必然不同程度地影響社會機體的功能。”[1]129-130迪爾凱姆何以堅持這條原則呢?這與其社會實在論———社會在時間和空間上無限地超越于個人———密切相關。依據方法論個體主義或心理主義的觀點,個人是構成社會的唯一要素,因而社會現象的最初起源只能是心理學的。但是,迪爾凱姆認為,盡管個人意識是集體生活產生的必要條件,可這并不是充分條件。產生集體生活還必須把個人意識按照一定的方式結合或化合起來。社會生活就是這種結合的結果。因此,社會并不是個人相加的簡單總和,而是由個人結合而形成的體系,而且,這個體系是一種具有自身屬性的獨特的實在,是一種社會性的實在。這就是迪爾凱姆著名的關于社會結合的論證。這個論證與當時流行的生命論證緊密相關。生命不僅僅是無生命分子的簡單加和;無生命分子按照一定的方式結合或化合起來,才出現了生命這種新的實體。因此,按照一定方式發生的結合才是以生命為特征的新現象的原因。該理論也是迪爾凱姆反對把社會學還原到心理學這種還原論的本體論基礎。他認為,正如生理學和化學之間是不連續的一樣,社會學與心理學之間也具有不連續性。有本體論作為牢靠的基礎,因此,他在方法論上堅持社會事實的原因要上溯到另一種社會事實。既然一種社會事實的原因只能用另一種社會事實來解釋,那么,如何才能發現其中的因果關系呢?這就涉及到他提出的求證原則。
求證社會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原則
從社會實在論和堅信因果關系的可理解性信念出發,迪爾凱姆認為社會現象合乎因果關系原理,因而,社會事實之間的因果關聯是必然的。孫龍分析,迪爾凱姆深受經典物理學的“因果原理”的影響。按照古典物理學的理論,任何一組原始狀態都會導致一種而且只有一種“最終狀態”,這從根本上否定同一原因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內會產生不同的結果[6]。因此,迪爾凱姆認為,因果關系只承認原因和結果之間的一種相同性質,因而,一種同樣的結果,就只能有一種原因[5]104。這就是迪爾凱姆所持的因果性公理:“同樣的原因,同樣的結果”,即,同樣的結果必定有同樣的原因,不同的結果必定有不同的原因[7]131。這條因果性公理體現了迪爾凱姆對于物理因果性的理解。他將之用于社會學研究中。這種借鑒或推廣也體現出迪爾凱姆在方法論上遵循自然科學的模式。顯然,迪爾凱姆把社會事實確立為社會學的特有研究對象,是為了讓社會學從哲學、心理學等學科中獲得獨立性;同時,他認為一切科學都是以追求知識為目的的,知識的本性在各個科學領域中是一樣的,而追求知識的方法是由知識的本性決定的,因此,所有科學在方法論上是可以統一的。這同時也加強了社會學作為科學之一員的地位。而且,迪爾凱姆認為只有一個方法可以證明一個社會事實是另一個社會事實的原因,即嚴格運用共變比較法:“比較它們同時出現或同時消失的情況,考察他們在不同環境下結合時表現出來的變化證明它們是否是相互依存的”[1]138。即,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某一現象發生變化,另一現象也隨之發生相應變化,那么,前一現象就是后一現象的原因。上述因果性公理就是比較的基礎。但比較法中的剩余法、契合法和差異法難以用于社會學研究。綜上所述,可以把求證社會事實的原因的方法論原則概括如下:科學中的因果性原理可以應用于社會學,并且,根據同因同果的因果性原理,可用共變比較法求證兩個社會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案例研究:社會自殺率的原因解釋
迪爾凱姆不僅從理論上確立了研究社會事實的方法論原則,而且將之用來探索社會自殺率的社會原因。
1.經驗反常
在《自殺論》中,迪爾凱姆按照自己的科學研究方法論的程序首先精確地定義了“自殺”:“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會產生這種結果的某種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死亡”[8]11。自殺確實是存在的。而且,把一個特定社會在一段特定時間里所發生的自殺當作一個整體來考慮,就會發現這個整體不是各個獨立事件的簡單總和,而是一個新的、特殊的事實,這個事實有其統一性與特有的性質,并且,這種特有性質主要是社會性質。每一個社會在它歷史上的每一個時刻都有某種明確的自殺傾向。由此,迪爾凱姆定義了社會自殺率,即每一個社會在某一歷史時刻的自殺總數與總人口數之間的比例關系,通常以一百萬人口或十萬人口為單位來計算自殺死亡率。這個數據被稱為“被考察社會所特有的自殺死亡率”[8]16。后來,社會自殺率被用來衡量被考察社會的自殺傾向的強度,也被作為一個社會指標,用來測量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的健康程度,自殺率超過某一基線上升,就表示社會出了毛病。迪爾凱姆是通過統計資料展開研究的,他認為,這種方法才具有社會學特征。這是出于他的這樣一個觀念:“具有社會學特點的情況歷來不是關于某些特殊情況的描述,哪怕是非常確切的描述”[8]138。并且,“統計數字中的每一個都不加區別地包括了所有的個人情況,而能夠對現象的產生起一定作用的個人差異在數字中相互抵消,從而影響不了這一數字。”[1]30迪爾凱姆分析了歐洲十來個主要國家從1841年到1878年間自殺事件的統計數據。他發現了令人驚訝的現象:(1)社會自殺率呈現一種上升趨勢,統計數字連續幾年在十分接近的域限內起伏,然后突然上升,躍遷到一個更高比率,幾度搖擺后便穩定下來,保持在該比率。特別是,在1856年到1878年間,每十萬人口中的自殺率上升了100%。自殺率的這種變化趨勢表明,自殺的變化呈現出明顯而連續的波浪狀,這種起伏是一陣陣發生的,一次高潮后是一陣間歇,然后又是一次高潮。第一次自殺高潮緊跟在1848年事件之后發生,又依據各國不同的情況分別發生在1850年至1853年間。在1870年戰爭后又開始了一個新的自殺高潮,并且遍及整個歐洲。(2)這種變化在各個地區發生的時間不相同,呈現出地區變化趨勢。如,法國在1860年帝國政府鼎盛時期進入自殺高峰期,在1865年商業革命后再次飆升;德國在1866年戰爭后進入自殺高峰期;英國在1868年商業革命后開始。(3)就宗教信徒的自殺率而言,天主教徒的自殺率低于新教徒的自殺率,猶太教徒的自殺率最低。(4)在下述成對的情形中,前者的自殺數量大于后者的自殺數量:男性和女性、離婚者與已婚者、軍官與士兵、新富者與長期貧困者、夏季與冬季、就餐時刻與就餐間歇。這些統計數據本身之間的差異足夠大,而且這種差異現象在不同國家間足夠一致,足以支持某種恒常性或規律性。根據庫恩的科學發現圖式,這種現象就是一種經驗反常。在迪爾凱姆看來,這就是一種社會事實。這種情況下,該社會事實就要求得到解釋。
2.追溯反常產生的原因
迪爾凱姆根據當時學界對于自殺的心理分析資料以及他本人研究社會事實的方法論原則,逐一考察了人們先驗地認為會導致自殺的兩類非社會因素:個體的心理素質與自然環境的性質。在《自殺論》的第一章中,他運用相關統計數據,采用共變比較方法,并找出反例,有力地論證了個體的任何心理變態(如精神錯亂、神經衰弱、特殊的精神變態、酗酒)與社會自殺率的規律性變化之間并不存在規律性關系,從而不是社會自殺率變化的根本原因。在第二章中,迪爾凱姆運用相關統計數據、共變比較方法以及找出反例的方法,論證了種族、遺傳等也不是社會自殺率規律性變化的決定性原因。在第四章中,迪爾凱姆論證了自殺仿效盡管可能引發許多個案,有著一定的影響力,但這種影響十分有限,因此,除了十分罕見的例外,仿效并不是決定社會自殺率的原始因素。在第三章中,迪爾凱姆運用相關統計數據和共變比較法等,分析了氣候、季節性氣溫與自殺率之間的關系,發現這些并不是社會自殺率規律性變遷的直接原因。通過考察,他認為自殺傾向應該從工業文明的性質(如勞動異化、金錢本位、人際冷漠)及其分布之中去尋找。但是,在上述考察中他有一個重要發現:冬夏晝夜時間長度的變化與自殺人數的變化之間顯示出某種關聯,即“白晝時間延長得快,自殺的人數就增加得多(1月到4月),白晝時間的增加放慢,自殺人數的增加也放慢(4月到6月)”[8]97。是否白晝延長就是自殺增加的直接原因呢?迪爾凱姆認為不是。他認為究其真實原因,白天自殺人數多,是“因為這時候各種事務繁忙,人際交往錯綜復雜,社會生活最緊張”[8]99。事務最繁忙的上午和下午也是自殺人數最多的時間段,這也可以由上述原因得到解釋。綜而觀之,自殺率隨著集體生活的活躍與否而上升或下降,由此可知,集體生活中包含著使社會自殺率規律性變化的原因。這樣,迪爾凱姆就把考察原因的視角轉移到了集體生活中的因素,即尋找自殺的社會原因。
3.自殺的三種類型及其社會原因
接下來,迪爾凱姆分析了自殺的三種不同類型:利己主義自殺、利他主義自殺和反常的自殺,并探討了其社會原因。在分析中,他一則堅持自己的方法論原則:社會現象的原因必須從社會環境中去尋找,因為社會環境是社會現象變遷的根源。二則依據因果性公理:同樣的原因,同樣的結果。三則采用逆向溯因推理的分析思路:“只有引起自殺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類型的自殺?!保?]137既然每一種自殺類型均有自身固有的性質,那就必定有其存在的特殊條件。
(1)利己主義自殺及其社會原因
利己主義自殺一般發生在文明社會。如歐洲的工業文明國家,倫理觀念把人的個性抬到至高無上的地位,過分的個人主義使得個人與社會的聯系紐帶松弛了,由于這種原因導致的自殺就是利己主義自殺。迪爾凱姆通過統計數據與溯因推理,發現了社會結構的整合度與利己主義自殺率之間的規律性關系:自殺人數的多少與宗教社會一體化、家庭社會一體化、政治社會一體化的程度均成反比。這里的社會整合是指社會中結合個人、社會組織和社會單位之間的聯系過程[9]212。集體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殺的,如果文明社會是高度一體化的,那么,它就會使個人依靠它,從而遏制自殺。所以,集體的力量削弱,自殺就會發展。因此,“利己主義自殺的根源,是社會在各方面沒有足夠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員從屬于它”[8]409。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已婚者的自殺率低于未婚成年人的自殺率,也解釋了為什么天主教徒的自殺率遠遠低于新教徒的自殺率,而且猶太教徒的自殺率最低。
(2)利他主義自殺及其社會原因
一個人脫離社會時很容易自殺,但是,當他(她)過分地與社會融為一體時,他(她)也很容易自殺,這種自殺就是利他主義自殺。如,婆羅門教的寡婦殉夫等等。迪爾凱姆認為,利他主義自殺一般發生在低級社會。而軍人尤其是士官的利他主義自殺是低級社會的自殺在發達的文明社會當中的一種繼續存在。將利己主義自殺與利他主義自殺做一簡單對比,就能更好地理解后者。前者是由于隨著文明的發展,人們的個性太強,某些部分或整體已經瓦解的社會允許個人離開社會,個人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且只服從自己的感覺狀態,當人們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時便傾向于自殺。相反,后者是由于個性太弱,社會過分地使個人從屬于社會,自我不屬于自己,自我或者與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行為聚焦于他所屬的群體,人們認為不能繼續活下去的理由超過了生命本身,便執行自殺。
(3)反常自殺及其社會原因
與上述兩種自殺不同,反常的自殺是指自殺者活動失常并由此受到損害而引起的自殺。這主要是因為社會機體發生重大調整,社會動蕩不安———不管是由于社會迅速發展還是出現意外的災難,帶來危機或是更富裕的生活,都會導致規章制度被打破,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這就使得社會作為一種精神力量在調節人的感情和活動的功能方面失效,社會整合度不足以把個體與社會合理地聯系起來,從而引起反常自殺。經濟危機之所以使自殺人數增加,這主要是由于危機打亂了集體秩序,而不是由于危機使人貧困。國家突然繁榮而引起的社會混亂,使得人們在道德價值觀上無所適從而自殺。這就解釋了歐洲各國自殺率變化的時間與地區變化趨勢,也解釋了為什么新富者比長期貧困者具有更高的自殺率。離婚會打破婚姻制度對于愛情生活的規范,從而打破離婚者離婚前所具有的由于該規范而得到的精神平衡狀態,從而急劇降低其毅力,急劇打破其心理上的平靜,欲望與焦慮使得離婚者越來越不留戀現狀,未來也變得不可靠,從而傾向于自殺。這就解釋了為什么離婚者的自殺率比已婚者更高。而且,男性比女性更大地受到離婚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解釋了為什么離婚男性比離婚女性具有更高的自殺率。
4.社會整合程度的高低是影響社會自殺率變化的根本原因
綜觀這三種自殺,最根本的原因來自于社會。社會事實作用于個體,引起個體的心理變化,并導致自殺行為,從而影響到社會自殺率的變化?!白詺⑴c社會結構聯系在一起?!保?]398在不同的社會類型中,社會整合程度的高低都是影響社會自殺率變化的根本原因。個體的自殺心理和自殺理由只是這種社會事實在個體身上的作用,或者說是在社會整合度影響社會自殺率時所產生的副現象。概而言之,迪爾凱姆從個體自殺的統計學數據———迪爾凱姆稱為社會自殺率,用亨普爾(Hempel)的術語就是“作為被解釋項的社會事實”———出發,運用共變比較法,找出了其社會原因———迪爾凱姆稱為社會整合度的程度,用亨普爾的術語就是“作為解釋項的社會事實”,從而作出了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