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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掉誰的光環
在《歷史研究》2002年第1期上,我們撰文《馬爾薩斯理論與清代以來的中國人口——評美國學者近年來的相關研究》(以下簡稱《馬爾薩斯》),對李中清、王豐合著《人類的四分之一:馬爾薩斯神話與中國的現實,1700-2000》(以下簡稱《人類的四分之一》)一書進行批評,并對其他美國學者近年來的相關研究進行評論。我們在文中認為:李中清等學者在宏觀人口史的認識上無視19世紀中期以來中國人口的災難性劇烈變動;在微觀人口行為研究上只是以有限的新資料建立了一個并不真實的中國歷史人口的“現實”;他們對清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濟條件不僅存在誤讀,并且缺乏體會;因此他們的新理論沒有能夠改變學術界自馬爾薩斯以來對中國人口的基本理解。[1]
同期王豐、李中清發表《摘掉人口決定論的光環——兼談歷史人口研究的思路與方法》(以下簡稱《摘掉》)一文,對我們的批評進行反批評。王和李指出:清代以來的中國宏觀人口變動與他們所研究的微觀人口行為并沒有必然的關系;在微觀人口行為方面我們在解讀原作、引證和概念上犯有20點錯誤。此外他們還指出:我們在學術討論上違反了公認的常識性原則;我們先入為主地接受了馬爾薩斯以來的西方關于中國人口的學術觀點;我們對中國人口史的思路是簡單的人口決定論。[2]
首先需要說明,《馬爾薩斯》一文是通過互聯網在中國和美國兩地由我們合作完成。文章初稿在2001年5月由北京三聯書店的有關編輯轉給了李中清,李曾將此文在南開大學召開的一個學術討論會上復印散發。文章在8月間被《歷史研究》正式接受后,我們又做了兩次修改。后一次修改為《歷史研究》所拒絕,理由是,此前已將《馬爾薩斯》初稿正式寄給了李中清,約請他們寫反駁,如果采用我們最后的定稿,王和李寫作中的反駁將會變得無的放矢。這一過程還是導致了王和李在一些問題上對我們了做出了沒有對象的批評。
例如在《摘掉》中,王和李對我們進行最重大的批評是生育“反彈”。他們認為:曹和陳將中國農村1960年后的高生育率簡單地解釋為所謂的“反彈”;把中國歷史和現代人口升降統統解釋為“被動的”人口過程;這種關于“反彈”的思路實質上視中國為不同于西方的另類,即認為中國人不像西方人那樣理性,不可能去“主觀地”調節人口。因此,他們指出:曹和陳關于生育反彈的認識所主張的是一種人口決定論。
我們的確在《馬爾薩斯》初稿里使用了“反彈”的概念,但卻是從李中清、王豐的書中借用的。李和王討論到20世紀中期中國的生育率時在《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42頁注釋13中寫道:“惟一的明顯例外是1963年不尋常的高生育率,到達了7.4,這是引起的饑荒之后的反彈”。在第171頁又寫道:“之后的1961年,農村人口開始激增,而且在無控制的情況下持續了達十多年之久,一直到70年代和80年代成功的計劃生育運動為止。”[3]基于李和王的“反彈”思想以及1961年以來的農村人口持續性激增,我們覺得如果要界定之后的“反彈,”那么它可以從李和王所引證的1963年高生育率開始,到1983年后農村生育率被計劃生育政策成功地抑制到3.0以下為止。“反彈”首先是李中清和王豐的學術主張。如果我們對“反彈”的使用是“人口決定論”,那么,李和王何以面對自己在《人類的四分之一》中所使用的生育“反彈”思想?也就是說,李和王到底該摘掉誰的光環?
我們在初稿中借用李和王的“反彈”概念旨在說明:如果之后中國農村的無控制生育持續了近20年,那么在19世紀中期的太平天國和華北大旱災造成了人口巨量死亡之后,農村更會有“反彈,”無控制生育將持續得更久。而在這樣的“反彈”中,李和王所描繪的中國歷史人口的生育控制體系不可能存在。由于考慮到借用“反彈”概念對《人類的四分之一》所進行批評主要是一種基于邏輯而非史實的批評,我們在第一次修改時刪去了“反彈”,發表稿中也沒有關于“反彈”的論述。不幸,這一差錯卻讓“反彈”成為《摘掉》一文對我們進行“人口決定論”批評的主要證據。
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有幾處錯誤,但它們不具有根本性,出版的技術原因還使得王豐和李中清對這些錯誤的批評失去了實質意義。《摘掉》批評中的第4點指出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有一處把李和王以及普林斯頓學者對不完整數據所估算的嬰兒死亡率系數不恰當地套用在1940-49年嬰兒死亡率的完整數據上,這是人口學常識上的錯誤;第19點指出有一處搞錯了美國學者沃爾夫的學術單位;第20點指出有一處注釋弄錯了作者與著作。這三點批評都正確。在最后定稿中,我們不僅改正了以上三處錯誤,還重寫了關于中國人口死亡率和生育率的部分,但我們對這三處錯誤的修正沒有能反映到發表稿中去。
至于《摘掉》中第16點批評我們在人口預期壽命與死亡率的關系上概念混亂,我們有寫得不夠清楚之處,并非對這一關系誤解。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引用了閻瑞和陳勝利的研究指出:從1960年代中期開始,“在人口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基本不變的情況下,中國人平均預期壽命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長,或者說開始了有意義的增長”。預期壽命依據人口學的生命表計算,取決于分年齡組人口死亡率。即便總人口的年死亡率不變,分組人口死亡率的變化也會導致預期壽命的增高或減低。我們的論斷旨在說明:中國人口的死亡率在1950年代里經歷了大幅度下降,并在后逐漸趨向于穩定,此后預期壽命增長的意義在于實際壽命的增長。我們沒有說清楚所引證的“人口死亡率”指的是“年”人口死亡率,而非“年齡組”的人口死亡率,由此所引起的批評當是我們的責任。
撇開文章傳送和出版的技術原因,王豐和李中清對我們的所有其他批評可以被歸入二類問題。一類是他們對我們的誤讀。如在《人類的四分之一》中,李和王認為:溺嬰造成了中國女性的短缺、婚姻市場對男性的擠壓、婚姻的高攀性、以及為實現婚姻的難以負擔的經濟成本和情緒成本,而為了減少這兩種成本,中國父母不僅對已婚生育率進行抑制,有的還寧可殺死或出賣他們的孩子以逃避為子女操辦婚姻的義務,因此,婚姻在中國是形成生育控制的一個原因。[4]我們在《馬爾薩斯》中認為,用婚姻來解說中國歷史上對人口生育的控制是不合理的。理由是,第一,婚姻率與生育率沒有關系。生育率取決于女性,男人是否都能結婚并不是一個家庭或婦女實行生育控制的原因。第二,中國男性單身的真正原因是貧窮,把女性的短缺解釋為男性單身的原因是對中國社會經濟條件的誤讀。我們所批評的是李和王所闡述的婚姻形式與生育控制的相關性,《摘掉》批評的第15點指責我們分不清人口出生率與女性生育率的根本區別。這一指責與我們毫無關系。
第二類,王和李對我們批評的絕大部分,都屬于可以辯論的問題。例如《摘掉》批評的第10點指出:我們使用了費孝通先生的話來證明近代中國農村的高生育率。對于費先生的研究,王和李認為,“我們不僅要引用他的概括性結論,更要看重他的實地調查。”王和李提醒我們:費的著作中也包括了他本人觀察到的節育、人工流產、溺嬰現象。我們讀到過費先生所描述的這些現象:廣西瑤族的一些集團,一家只準有兩個孩子,繼續受孕的胎兒要被墮胎、溺死、或拋棄;在花籃瑤,一個不知墮胎方法的女人被稱為“笨婆”;而對生育的限制是瑤族地區感到了資源的限制,他們需要保持恒定的人地比例。在江南開弦弓村,村民“通常把女孩送給鎮上的大戶人家做使女,或送到專門的慈善機構去以代替溺嬰”。在開弦弓和其他地方,農村婦女吃螺螄和魚鳥蛋一類的東西墮胎,這是極普通的。[5]這些現象可以被解讀為:廣西的瑤族感到了人口的壓力;開弦弓的村民有著對女嬰生命的尊重;在花籃瑤之外,鄉間的墮胎方法不管用。這些現象的意義與《人類的四分之一》的基本觀點相悖。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沒有引用這些現象是因為篇幅的限制。問題在于,費先生依據其觀察到的所有現象得出了中國農村高生育率的結論,在引用他關于農村生育制度的研究時,我們更要看重的是他的概括性結論還是他實地調查的一些現象?
我們不準備就《摘掉》對我們做出的所有批評逐條回應,因為我們不希望學術批評和反批評在細節上錙銖必較,成為語言的反詰和邏輯的糾纏。就我們而言,重要的事情是認識中國人口史的真實。我們只想在學術批評的原則和方法上做一澄清,更主要是從學術上就《摘掉》所涉及到的中國人口史的重要問題做出回應。
二、學術批評的原則和方法
《摘掉》指責我們在學術討論上違反了公認的常識性原則,其核心是認為我們在批評李和王的微觀研究時并沒有自己的微觀研究或依據他人的微觀研究。至于“常識性”原則,王豐、李中清在《摘掉》中認為:要推翻一項微觀研究所形成的判斷,“所依靠的應是同樣微觀研究反證的積累。所謂實證科學研究的方法,便是通過微觀研究結果的積累來推翻或肯定已有的結論,或提出新的結論。”
這一原則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事實上,微觀研究的積累有時可以用來推翻已有的結論,有時不可以用來推翻已有的結論,這是因為,在實證研究中,一項微觀研究的判斷可以與另一項不同,但并不表明此項一定比彼項正確。當爭論的雙方各自舉證相反的微觀事例時,這一原則就可能陷于困境。中國疆域廣袤、人口眾多、社群多樣,十項微觀研究的積累,如果沒有更多地覆蓋中國的各種特點,也未必比一項微觀研究的判斷更為正確。為了通過個案研究提出具有某些普遍意義的判斷,人們采用各種方法,進行科學的抽樣與推理,將研究的意義從部分推及全體,從微觀推及宏觀。此外,一項微觀研究本身也可能存在各種錯誤,也需要批評。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對于一項微觀研究進行批評,既可以是針對其微觀研究本身,也可以是針對其推理過程,還可以是針對其判斷的意義,或者舉證更多的相反的事例以證偽。
我們的批評并沒有違反這一原則,而李中清和王豐對這一原則的運用也遠非盡善盡美。李和王的微觀研究主要是19世紀的遼寧村莊道義屯的人口和18世紀后半期至19世紀上半期的清皇室人口。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批評道義屯和清皇室人口的不具備代表性,不能用以推及全國。李和王在《摘掉》中批評我們使用的數據不具全國代表性,但又同時認為他們“所使用的歷史登記資料也不具有全國代表性”。那么,道義屯和清皇室歷史人口行為是否能代表全國已經不是一個問題,而李和王在這一點上對我們做出的批評也并非是基于“通過微觀研究結果的積累”。王和李也還指出,他們所依據的“回顧性現代調查資料”不僅具有全國代表性,并且質量也獲得肯定。這些資料指的是1982年和1988年的生育節育調查。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引證的趙中維[6]和周夷谷關于生育率的研究正是依賴這些資料,趙與周的結論卻與《人類的四分之一》不相同。我們依據趙和周的微觀研究對李和王的進行批評正是基于“同樣微觀研究反證的積累”來推翻一項微觀研究所形成的判斷。
對于從微觀研究向整體的推論,李和王在《人類的四分之一》第220頁解釋說:“因此,當所有的中國人口——不管其地區、時間和社會經濟背景——都證明了低已婚生育率和普遍的女性結婚率時,就有理由得出結論,這是中國人口體系的典型行為。同樣地,當不同的人口展示了與某種特征相連的共同行為時,也有理由得出結論,具有此種特征的其他人口也可以表現出類似的行為。”按照同一書第217頁的總結,所謂“不同的人口”包括了九項不同的微觀人口研究,累積共52.3萬人口,其中臺灣學者劉翠溶的研究人口的26.1萬,[7]恰為全部案例人口的一半。李和王顯然認為劉翠溶的人口與他們所研究的人口展示了特征相連的類似人口行為。然而,在仔細查證后我們發現,劉的研究并不完全構成對李和王豐研究的支持。
例如,關于婚姻,李中清、王豐和劉翠溶都證明了中國女性人口的普遍婚姻率。但是,李和王認為道義屯的男性在40-45歲時,大約有20%是單身漢,并據此推論“中國男性的獨身主要是由于女性的缺乏”,“男性婚姻模式明顯不符合馬爾薩斯提出的中國婚姻模式”。[8]劉翠溶的研究則表明若以年滿40歲以上為準,中國男子只有2.2%未婚,[9]男性獨身率極低,兩套數據大相徑庭。又如,李和王指出:“隨著19世紀后溺殺女性現象的減少,男性結婚率大大提高。”[10]劉翠溶的研究則表明,18世紀末葉,即清朝由盛轉衰之際,“開始有更多的男子在四五十歲時尚未結婚”。[11]兩項研究所描述的事實相反。李中清、王豐的研究和劉翠溶的研究都認為中國有著低已婚生育率,但是,關于生育率的變化及原因卻大不相同。劉翠溶強調18世紀中葉以后至19世紀長江下游地區生育率降低,是太平天國戰爭影響所致[12],而道義屯人口和清皇族人口則未經歷這場戰爭。關于人口預期壽命,各自的結論也不相同。李和王認為中國18世紀末和19世紀平均預期壽命增加[13],劉翠溶的數據則顯示18世紀末葉或19世紀初以后人口的死亡年齡降低,死亡率有增高的趨勢。[14]
以上一系列對比證明,在不同的微觀研究中,既存在相同的事實,也存在完全相反的事實。即使人們不考慮孰是孰非,也絕不可以將相反的事實作為自己研究的支撐。李中清、王豐基于劉翠溶數據中的某些相近指標,而不顧其他不同指標所做出的推論,是不可靠的。也就是說,即便從李和王所認可的微觀研究的角度看,道義屯和清皇室這兩個相當特殊的人口群體特征也不具有普遍意義,據此所作中國人口行為特征的推論是站不住腳的。
三、宏觀人口變動與微觀人口行為
我們與李中清和王豐對清以來中國人口的認識的根本差異之一是:在考慮到19世紀以來宏觀人口史上的災難性劇烈變動時,一個如他們所描述的微觀低生育率人口行為特征是否可能存在?在《馬爾薩斯》中,我們批評李和王在《人類的四分之一》中對1700年以來中國人口史的描述有意忽視了19世紀中期以來戰爭和災難對人口的負面影響。我們認為,他們對人口史的描述不足以成為他們對微觀人口行為討論的基礎,而在宏觀災難性人口變動之下,他們的低生育率人口行為特征無法存在。《摘掉》在這一問題對我們做出的有學術意義的反批評共有三點。第一,證據的可靠性問題。王和李指出我們所計算出的太平天國等災難性事件在1850-77年間導致了中國人口減少1.18億不僅“駭人聽聞”,并且是個“迷”,而災難后人口如何反彈的機制是一個“黑箱”。第二,宏觀人口史與微觀人口行為的相關性問題。王和李指出,清代人口宏觀變化與他們所研究微觀人口行為特征沒有必然的關系,這兩種可能性可以并存,即便人口大量減少也不能否定中國家庭與個人曾對人口積極干預。第三,學術討論的范圍問題。王和李指出,《人類的四分之一》的核心是對近三百年來中國人口行為特征及其社會背景的分析,而不是對某一歷史時期內人口總量變動的估算,而我們以1850-1900年間細微的人口變動趨勢強行作為判斷他們研究的基準,是改變了他們學術討論的范圍。
我們認為,我們所提供的災難性人口變動證據是可靠的。我們除了指出何炳棣和珀金斯等學者在這一方面的研究外,主要依賴的是曹樹基近年對清代人口史研究的成果。我們已經指出,曹的人口數據是通過對大量資料的研讀,以一個一個“府”為單位建立起來的,這比過去學者主要依據清中央政府的資料所得出人口數據要準確。進一步而言,曹對清代中后期的人口研究是在清中央政府的資料和大量地方志基礎上,再以其他資料進行對勘與修訂,建立了5個比較可靠的人口標準時點: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咸豐元年(1851年)、光緒六年(1880年)、以及宣統二年(1910年)。在這些時點之上,曹采用戶均口數分析法、性別比分析法、人口增長速度分析法、樣本分析法和不同時代區域人口比例分析法等多種方法,重建了分“府”的人口數據。而在“府”這一單位基礎上,這些數據不僅與曹對明代和清前期人口研究結論有著連續性,并與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數據也有著一致性。[15]至于太平天國戰爭、西部回民戰爭與光緒大災中人口死亡數據,曹的結論是根據逐縣、逐府的資料進行計算得出的。在此類計算中,曹審視了數據的可靠性問題、外逃移民的回遷問題以及其他各種影響計算的統計或制度問題,并參考了大量當時人筆記著作中對死亡的經驗性描述。[16]
曹樹基對清人口的研究不僅仔細考慮過王豐和李中清在《摘掉》中提到的美國學者施堅雅關于清代四川人口虛假增長的分析,或者說中國人口資料的可靠性問題,[17]并且正如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指出的,曹以“府”為單位對清人口自下而上研究的整個構想就是受到了施堅雅關于四川人口研究的啟發。鑒于曹的研究是在大量資料基礎上再采用多種方法反復研討和修訂,我們認為曹對清代人口增長變動的整體描述和對太平天國等戰爭和災難的損失人口估計是大體準確的。我們在《馬爾薩斯》中也引證了近年來葛劍雄、路遇等對太平天國所導致人口損失的估算數據來強調:中國學者對清中后期災難性人口變動的認識比較一致。我們既沒有如《摘掉》所批評的那樣強求李和王引用曹對清中后期人口規模變動的估算,也沒有如《摘掉》所指責那樣借此宣揚曹對人口研究的新發現。我們在《馬爾薩斯》中的批評非常清楚:李和王在《人類的四分之一》里引用了何炳棣、趙文林和謝淑君等學者的人口史著作把中國人口從18世紀初以來的增長描述為一個近乎于指數式的持續增長過程,卻沒有同時引證這些學者關于19世紀中期以來人口過程中災難性下降,因此他們對清中期以來的人口增長描述不能成為討論微觀人口行為的依據。我們引證曹的研究只是更準確地說明災難性的人口變動不僅存在,并且不容忽視。
關鍵在于這些災難性的人口變動是否影響我們對人口行為特征的認識。如果人口行為特征只局限于李中清等研究的遼寧道義屯與清皇室,那么影響將微乎其微,但如果是關于整個中國,那么宏觀人口的變動與微觀人口的行為當然存在著對稱性關系。僅以李和王在《人類的四分之一》中所采用的人口數據為例:中國人口大約從1750年的22500萬增長到了1850年的42500萬,然后再增長到了1950年的58000萬(1850年的數據為我們基于《人類的四分之一》第40頁人口曲線表所取的近似值),[18]前100年的年平均增長率為6.38‰,后100年為3.11‰。在李和王看來,這后100年中的慢了一倍的增長率是中國對已婚生育抑制和溺嬰的結果,而在我們看來,這一較慢增長率是災難對人口影響的結果。按有記載的數據簡短地計算,我們認為1850-1950年間的戰禍、饑荒、災難至少導致了大約15200萬中國人的非正常死亡,包括曹樹基對太平天國、回民戰爭和光緒大災估算的11800萬和其他學者對其他事件所估算數千萬人口的非正常死亡。[19]假如1850-1950年間的人口依然像之前100年一樣按6.38‰的速率增長,那么在1950年中國的人口將應該是80280萬,但實際上只有58000萬。在這一宏觀的人口災難變動里,我們看不到一個已婚生育控制體系對中國人口起著作用,盡管我們不排除道義屯的農民或清皇室貴族可能有生育控制。此外,這些災難性的人口死亡的確發生過,既不是“謎”,也不是“黑箱”,雖然死亡人口的準確數量還可以做深入研究。
我們以上對災難性人口的舉證表明我們在宏觀人口史方面的批評沒有改變李中清和王豐的學術討論范圍,這些舉證也顯示“近三百年來中國人口行為特征”與近三百年來的宏觀人口變動不可能沒有關系。事實上,李和王也論證了宏觀人口變動和微觀人口行為的關系,只不過與我們的思路相反。在《人類的四分之一》里,李和王不僅對何炳棣以來的宏觀人口史研究做出了批評,并且在第七章里確切地描述了1700年以來中國人口增長的兩個階段:第一段是持續了2個多世紀的人口緩慢增長,第二段是從1950年開始的人口激增。李和王認為第一段的緩慢人口增長主要是受到了低已婚生育率的抑制,而在第二段里,由于1950年代初期的打碎了傳統的家庭集體計劃生育體系,人口在無控制的情況下激增,直到國家的計劃生育運動為止。[20]李和王的確沒有對某一歷史時期內人口總量變動的進行估算,但他們的這些論述卻是以對微觀人口行為的描述來取代以往對宏觀人口增長的解釋。顯然,要摧毀“馬爾薩斯的神話”,僅指出中國有過一些生育控制是不夠的,還必須指出中國人口宏觀變動也是在生育控制體系調節之下。我們對《人類的四分之一》的批評則在于指出:宏觀人口史上的巨大災難性人口變動足以否定低生育率控制體系的存在。
四、微觀人口行為與中國人口史
在微觀人口行為領域里,我們與李中清和王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核心是關于中國生育率及其解釋。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指出:《人類的四分之一》過低地估計了中國的生育率和死亡率,錯誤地將復合家庭界定為中國的主要家庭模式并在其之上虛構了一個家庭集體性的生育控制體系,不恰當地以有限的資料論證了中國人口行為的特征。在《摘掉》中,王豐和李中清認為我們的批評在人口學的常識性方面犯下了許多錯誤。
我們想從“溺嬰”開始說起。我們雙方都認為溺嬰是一個家庭對人口和性別的主動控制,區別在于我們反對把溺嬰視為“產后流產”。李中清等認為,道義屯之所以有較高的溺嬰率是因為中國農民們可能把溺嬰理解為“產后流產”而非對生命的殺害,因為在中國傳統里生命從虛歲2歲或實足6個月開始,在此之前嬰兒只是“幼小動物”或“不完全的人”。李中清等依據唐代均田令所說“民始生為黃”,把“黃”譯為“幼小動物”(younganimal);依據《周禮》所說“登民數,自生齒以上”,認為在嬰兒“生齒”前不能被登記入人口時是“不完全的人”。[21]我們認為,在中國傳統中,嬰兒被視為有生命的。在明代小說中,五代錢公要溺去剛生下的兒子錢鎦(吳越王)時,鄰居王婆勸言:“你老人家若不肯留這孩子時,待老身領去,過繼與那沒孩兒的人家養育,也是一條性命”。這類例證在中國古典文獻里還有很多。[22]均田令中的“黃”,元代馬端臨解釋過,指“幼兒”。[23]“生齒”的意義也很清楚:嬰兒是人在發育成熟過程中的最初階段,或許是“不完全的人”,但絕非“完全不是人”而被毫無道德思考地溺殺。
“產后流產”概念的關鍵之處是它使溺嬰有了生育率控制的含義。李和王指出,溺嬰是較高生育率的當然后果:一個家庭在想要更多兒子時,可能導致溺殺更多的女孩。[24]雷夫里和王國斌在詮釋這一概念時更指出,溺嬰的功能是一種“出生控制”(birthcontrol)。[25]我們認為中國溺嬰主要是依據嬰兒“性別”的決策,而非高生育率“數目”的后果。實際上,一個中國農民家庭即便不具有高生育率水平之也會溺女兒。我們還認為,“產后流產”是一個含糊的概念。它指對脫離母體后嬰兒的窒殺,但李中清等沒有說明是脫離多久。假如嬰兒脫離母體后的第1秒或6個月內被窒殺是“產后流產”,那么在第7個月的第1天被窒殺還算不算?正是基于以上對溺嬰的認識,我們在《馬爾薩斯》中批評了李和王“產后流產”的概念錯誤地理解了中國傳統里對生命的看法,改變了現代醫學上“活產”的定義。
至于死亡率,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對李和王的《人類的四分之一》提出了三點批評。第一,我們批評李和王高估了道義屯的溺嬰率。我們沒有對李和王所估算的道義屯嬰兒死亡率水平挑戰,只是指出以戶籍來推算溺嬰會扭曲歷史的真實。李和王通過19世紀道義屯的戶口登記中的數據,推算非正常的嬰兒死亡來自于少量的溺殺男嬰和大量的溺殺女嬰。[26]我們引證了賴惠敏的研究指出:當時遼寧和道義屯的嬰兒死亡的主要殺手是天花。第二,我們批評李和王低估了封建社會晚期以來的中國嬰兒死亡率。李和王認為中國自封建社會晚期以來,溺嬰特別是溺女嬰的持續下降,使得嬰兒死亡率大大降低;清皇室和北京的醫療條件取得了進步,導致兒童死亡率出現長期穩定的下降。[27]我們舉證了民國期間農村嬰兒的高死亡率,指出這些“降低”沒有在農村中國發生。第三,我們指出李和王對中國人口死亡率的整個討論無視危機死亡。李和王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在最近300年里中國人口死亡率在上升或死亡危機的頻率和強度在上升;相反,隨著人口的增長,死亡率基本保持穩定甚至下降。[28]我們除了引證曹樹基的災難人口研究說明這一“穩定”的趨勢在1850-1950年不存在之外,還批評了李和王無視了何炳棣等人著作中對危機死亡的討論。我們現在依然認為上述三點批評是合理的。我們所舉證過的危機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表明,直到1950年之前中國人口基本是一種馬爾薩斯式的人口,由死亡率所驅動,即便基于李和王所認同的普林斯頓人口學者對中國人口的研究也無法讓人得出相反的結論。[29]
我們認為李中清和王豐對中國三百年來的生育率估算過低。為方便起見,我們把雙方引用的中國生育率數據列成下表。
中國婦女已婚總和生育率(TMFR)
1700-1890年清室貴族5.3
1774-1873年遼寧道義屯6.3
1929-1931年22省農村6.2
中國歷史上6-7.5
1914-1930年出生中國婦女6.7
1940-1949年結婚的中國農村婦女6.17
1950-1957年中國農村婦女6.25
1962-1971年中國農村婦女6.57
資料來源:第一項是李中清等對清室人口登記做的推算;第二項是李中清等對道義屯戶口登記做的推算,第三項是李中清等對普林斯頓人口學者的研究做的調整;第四項是趙中維通過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抽樣調查數據的研究以及一些族譜研究后對中國歷史人口生育率的認識;第五項是趙中維對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抽樣調查數據中30000名出生于1914-1930年的婦女所做的分析;第六項是周夷谷對1988年千分之二人口生育節育抽樣調查中1940年代結婚婦女的分析;第七項和第八項是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生育抽樣調查的數據,數據為總和生育率,由于并非所有年齡上的婦女都已結婚,已婚總和生育率應該稍許高一些。以上第一、二、三項參見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24頁。第四項轉引自Wilson,Christopher,andPaulineAirey.1999.“Howcanahomeostaticperspectiveenhancedemographictransitiontheory?”inPopulationStudies,53:2:117-128。第五項參見:Zhao,Zhongwei,1997.“Deliberatebirthcontrolunderahigh-fertilityregime:reproductivebehaviorinChinabefore1970,”inPopulationandDevelopmentReview,23:4:729-767。第六項參見周夷谷:《近代中國婦女婚后生育研究》,載于常崇煊主編:《中國生育節育抽樣調查北京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第146-171頁。第七、八項參見沙吉才主編:《改革開放中的人口問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03頁。
李中清等對歷史上的生育率的討論主要是依據上表中的第一、二、三項數據,其中第一、二項是李中清等人的推算,第三項是普林斯頓人口學者對美國學者卜凱的1929-31年中國農業調查資料的推算。清貴族的生育率比較低;在對道義屯的戶口推算中,由于李中清和康文林以一個較高的死亡率和漏登率對生育率進行了調整,因此實際的已婚生育率也有可能要低一些;而普林斯頓學者則指出,22省農村的總和生育率(TFR)為5.5。[30]基于以上的數據和理由,李和王認為,歷史上中國已婚婦女很少有6個以上的孩子,而與她們同樣條件的歐洲婦女平均有7.5-9個孩子,這種低已婚生育率是中國人口體系最明顯的特征之一。[31]
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引用了趙中維的兩項研究以及周夷谷的研究,說明從歷史上直到計劃生育政策前中國的已婚生育率一直在6以上,中國并沒有李和王所認為的低生育率特征。考慮到周夷谷研究的人口隊列在育齡晚期時受到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現在再加上沙吉才人口小組所提供的數據,我們認為傳統農村中國在計劃生育之前的已婚生育率大約在6.5左右。
李中清等對中國1950年前的生育率看法有兩個問題。第一,中國歷史人口如何增長。在1774-1804年間,道義屯的農民沒有溺嬰,它的男女人口年平均增長率為12‰。但從1804年左右起對女性實行性別選擇溺嬰后,它的人口停滯了。在1804-73年間,道義屯的人口年平均增長率為0.5‰,其中1828-73年間它的總人口從3270人增長到了3271人,45年里只增長了1人。[32]同樣,在普林斯頓的人口學家所估算的生育率水平里,1929-1931年間中國農村人口的年出生率和年死亡率分別為41.2‰和41.5‰,即人口的年增長率為-0.3‰。他們理解:“中國農民的死亡率似乎正好處在可以被生育率體系所造成的出生所替代的水平”,并且認為這種水平“顯然也為20世紀早期的中國農民所經歷”。[33]換言之,如果婦女不增加生孩子的數目,人口只能下降。如果李中清等和普林斯頓學者對中國低生育率水平的分析是正確的,那么中國人口在1800-1950年間增長過沒有?怎樣增長?
第二,中國生育率與歐洲的差別。我們在未發表的初稿中寫過“中國婦女的生育率與歐洲婦女沒有差別”,《摘掉》對此進行了批評。其實我們是在對嬰兒高死亡率和婦女生育率的關系進行邏輯推論時如此寫的,主要指生育是否有控制而言。我們在《馬爾薩斯》的發表稿中已刪去了這一句。中國的生育率比歐洲的低些,這是不爭的事實。關鍵在于:相對于歐洲而言,中國較低的生育率是否可以讓人推斷出對生育的抑制?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已對這一比較的含義進行了批評。進一步說,按照李中清和王豐的引證,歐洲婦女的自然生育率以英國的平均7.5和法國的平均9.0為范圍,中國婦女只有6個或更少的孩子,這顯示了中國婦女或家庭對生育采取了抑制。但這一比較也同樣意味著:中國婦女必須生滿至少7.5個孩子才算是沒有對生育采取抑制。假如中國婦女比英國婦女差1.5個孩子是因為生育抑制,那么我們覺得李和王首先應該解釋英國婦女比法國婦女少生1.5個孩子是否也是因為生育抑制。
我們認為,中國傳統婦女對生育沒有抑制。《人類的四分之一》在說到中國的生育抑制時認為:“在集體家庭的嚴密監視之下,中國夫婦能夠控制‘性的激情’。當他們想要孩子時,他們能夠家快生孩子的過程。否則他們就節制和等待。中國夫婦掌握了傳統的避孕和流產技術,因此,已婚生育率比歐洲的生育率要低得多”。[34]這一論述使傳統中國夫婦的人口行為有了一種想生就能生,想不生就能不生的理想境地。我們在《馬爾薩斯》中對“集體家庭”進行了批評,認為復合大家庭不是中國傳統家庭的主要模式。《摘掉》將此歸結為“觀點之不同”的一類問題而未加討論,那么我們也留待讀者們去判斷,看一看歷史上的中國是否有一個集體家庭的生育控制體系。我們在《馬爾薩斯》中還指出了中國傳統的避孕和流產方法沒有效用,王和李在《摘掉》中說:“我們也同意歷史上的避孕和流產方法的效果無法與現代的相比”。在這一說法之下,李和王關于中國夫婦掌握了傳統的避孕和流產技術而導致低已婚生育率的論斷已沒有什么意義了。還有一點可以推測生育抑制可能性的證據是中國的生育間隔要比歐洲長得多。《人類的四分之一》指出,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的生育間隔比人口體系轉變前歐洲人口的生育間隔要長20-40%。[35]這主要是由于長哺乳期所造成,李和王也看到了這一現象。問題在于,長哺乳期是否是出于生育控制的目的?李和王認為這是中國家庭或婦女對生育的一種婚姻抑制,我們認為不是。沙吉才的人口學小組的研究表明,在1950-60年代,中國農村婦女的生育間隔比城市婦女要長,原因是農村哺乳期比城市長,但農村的多胎生育比城市要嚴重得多。[36]換言之,長哺乳期并不說明中國農村家庭在實施生育控制。
五尊重中國人口史的真實
我們認為,理解過去300年來的中國人口,無論是落入過去已有的認識框架還是創造一個新的認識框架,首先需要尊重中國人口歷史的真實。這不僅包括中國宏觀人口史的真實,還包括與自己觀點不同的微觀人口史的真實。李中清和王豐關于中國人口的新理論的根本問題在于他們以過少的資料過度推論了一個微觀中國人口行為史,結果他們的理論里充斥著根據不足的假設和錯誤的詮釋。推論中國歷史人口的行為對理解中國當然重要,但中國巨大的地理和人口規模決定了這一推論需要有大致充足或典型的證據,特別是要有關于中國內陸的證據,并考慮各地區差異。一個邊遠省份遼寧的漢八旗小村莊和一批清皇室貴族人口,對于中國而言,過于偶然和特殊,他們不應該被作為基本證據來詮釋中國人口行為的歷史模式,更不應從中演繹中國的社會經濟史。
微觀人口行為的變化可以解釋歷史,歷史的變化也可以解釋微觀人口行為。對中國人口行為的論證需要有從宏觀角度對中國歷史的基本正確理解,否則所作論證將背離歷史。從這一點來看,李和王、甚至普林斯頓人口學家都過度詮釋了他們的證據。他們從來沒有停下想一想他們為中國封建晚期以來所界定的低已婚生育率和溺嬰率是否還能讓中國人口增長,是否能契合19至20世紀的宏觀中國人口變動,其中充滿了巨大的災害和饑荒、劇烈的造反與革命。
在道義屯的人口和清皇室的人口方面,李中清等學者的數據也許離真實并不太遠,盡管他們主要是對不完整的資料進行推算。然而,當這些數據被作為中國的典型與歐洲相比時,他們過度信任了自己的數據和人口學中依經驗所確定出的一些標準數據。他們把中國相對低的生育率視為一種無法與自然生育狀態相匹配的過低生育率,然后從數據中讀出中國對生育率抑制的制度化機制,絲毫沒有體會到貧窮、艱難和超支的體力都更可能導致中國婦女的生育能力下降。他們試圖通過對中國歷史人口的比較以改變馬爾薩斯論或歐洲中心論的人口史,而我們認為,在這樣一個試圖中,將傳統中國農民和傳統印度農民或者埃及農民作比較,或許更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歷史人口的生育水平和人口行為以及破解歐洲中心論。
經濟理性是分析人口行為的關鍵性工具,但它更適合于市場經濟社會。傳統中國的農民的確是理性的農民,但理性仍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多生兒子對貧窮農民可以是增加勞動力的經濟理性,但對富有鄉紳可以是增加家庭勢力與榮耀的文化理性。在1990年代,中國農村已向市場經濟轉型了一個階段以后,人口學家們在幾個不同區域的調查發現:農民們的生育是基于“風險最小化”的社會理性而非經濟理性。農民們生孩子的動力是因為集體醫療保障水平太低、宗族沖突增加、治安狀況不良、官員與群眾關系太差,擔心自己會容易失去一個、或唯一的一個兒子;或者簡單地是因為別人有了兒子。[37]中國農民所體現的生育社會理性至少可以讓我們認為:李中清等在研究道義屯和清皇室時分別把糧價變動和婚姻支出與溺嬰和生育率水平作為對應關系、是過度應用了經濟理性。
正確修正馬爾薩斯理論,重要的是檢驗他的理論思考。在馬爾薩斯之前,乾隆皇帝和他的官員們已經認識到中國的人口增長已超越了農業生產的容量。馬爾薩斯與他同時代中國人的不同在于:他思考到如果人口繼續增長,中國將面臨貧困和苦難。盡管過去一百多年里現代技術的持續進步已逐漸使中國擺脫了糧食短缺,但隨著另外一些生存和環境危機的出現或迫近,使得馬爾薩斯對中國的思考并沒有過時。經濟增長的速度雖然超過了人口增長的速度,但這種超越卻是以環境的破壞和資源的過度利用為代價的。當代中國有400個城市(超過一半以上)永久性缺水,華北的農民為取得飲用水而必須打井打到100到600米的深度,使華北平原出現了巨大的地下漏斗。人口的過度活動所造成的沙漠化、嚴重的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長江洪水泛濫等構成了對于國家安全的巨大威脅。這些都與中國巨大的人口基數有關。從現代學者角度來修正馬爾薩斯理論需要有關于人口與資源關系的更廣闊眼界,而不應是對馬爾薩斯200年前的字句進行批判。李中清和王豐更多地是以1950年以后的中國人口行為和社會經濟條件為重要證據之一來批評馬爾薩斯,以證明馬爾薩斯對中國人口增長會導致災難的預見不合時宜。然而,這是以有意識的轉型社會來批評馬爾薩斯關于傳統社會的描述,是不公正的。
正是基于尊重中國人口史的真實,我們論述了中國從19世紀以來的人口壓力,批評了李中清、王豐關于300年來中國從來就不存在人口壓力及人口過剩的觀點。我們從來未將超常規模的人口死亡簡單地歸咎于人口太多或增長太快,也未將人口視為萬惡之源。其實,我們在《馬爾薩斯》一文中說得很清楚:人口壓力是19世紀以來中國一連串社會動蕩的長時段根本性動力之一,而另一根本性動力是中國追求現代化過程中社會的結構性轉型。我們既沒有顯示出是自己是人口決定論者,也沒有把超常人口的死亡或工人下崗、農民失業等社會問題簡單地歸咎于人口過剩。我們認為,當代中國存在著人口壓力,這是一個事實,是一個需要解決而非爭辯的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則需要國家和全社會的努力。作為歷史學者,我們和我們所引證到的其他中國人口史學家對認識這一問題的貢獻在于:我們指出了當代人口過剩在中國是人口歷史的積累,每一個中國家庭都因此而對解決這一問題負有責任,盡管我們也清楚地看到1950年代中國領袖對人口的錯誤理念極大地增長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
中國人口問題歸根結底是“中國的”問題,它既不因馬爾薩斯學說的描繪而存在,也不因馬爾薩斯“神話”被摧毀而不存在。嚴肅的、負責任的學者絕不應該否認中國存在的過剩人口和嚴重的人口壓力,或者,至少應該解釋,近2億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和下崗工人為什么不是過剩人口。在這一點上,王豐和李中清對我們的譏諷并沒有意義。如果將中國的人口問題視為馬爾薩斯式人口過剩的神話,而以道義屯和清皇室的人口行為經驗去破除西方中心論,那么,這一學術無論如何勤奮也只是一種“洋中國”:它的“中國”是為了與西方的對話而存在,而不是為了中國的真實而存在。
注釋
[1]參見曹樹基、陳意新:《馬爾薩斯理論與清代以來的中國人口——評美國學者近年來的相關研究》,《歷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41-54頁。
[2]參見王豐、李中清:《摘掉人口決定論的光環——兼談歷史人口研究的思路與方法》,《歷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55-61頁。
[3]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馬爾薩斯神話與中國的現實,1700-2000》,北京:三聯書店,2000年,第142,171頁。
[4]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96-102,113-116頁。
[5]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08,248-249頁;Fei,Hsiao-tung,1939.PeasntLifeinChina:AFieldStudyofCountryLifeintheYangtzeVillage(London:Routledge&KeganPaul),p.53.
[6]我們在《馬爾薩斯》一文中根據拼音誤寫為“趙忠偉”。
[7]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臺灣“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92年。
[8]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00-102頁。
[9]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第45頁。
[10]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03頁。
[11]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第51頁。
[12]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第100頁。
[13]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77-78頁。
[14]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第306頁。
[15]有關曹樹基對清人口史研究方法的具體說明以及清中后期人口標準時點選擇的理由等,參見曹樹基:《中國人口史~第五卷~清時期》,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69-71,690-722頁。
[16]有關曹樹基對這三場大災難中損失人口的具體估算和討論,參見曹樹基:《中國人口史》第五卷《清時期》,第455-689頁。
[17]有關曹樹基對施堅雅的學術討論,參見曹樹基:《中國人口史》第五卷《清時期》,第266-274頁。
[18]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40,50,165-166頁。
[19]曹樹基的研究顯示在1850-77年間有11800萬人死亡。另按葛劍雄和他同事們的估算:1932-34年四川軍閥戰爭造成了110萬人死亡,1920-21年華北五省大旱造成80萬人死亡,1928-30年西北大旱造成了1000萬人死亡,1930年代國共戰爭造成了100萬人死亡,1938年爆破花園口的黃泛造成了90萬人死亡,1942-43年中原大旱造成了300萬人死亡,總計1680萬。參見葛劍雄、侯楊方、張根福:《人口與中國的現代:1850年以來》,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11-120頁。按路遇和滕澤之估算:1931年黃河和長江水災造成了370萬人死亡,參見路遇、滕澤之:《中國人口通史》,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17頁。侯楊方認為為戰爭索賠進行的死亡人口調查具有權威性,日本侵華戰爭造成的人口死亡多達950萬。見侯楊方《中國人口史》第六卷《1910-1953年》第582頁。所有以上數據加起來總共是14800萬。但我們還需要加上1894-95年中日甲午戰爭、1899-1900年義和團造反、1904-05年日俄戰爭、1916-27年軍閥戰爭、1926-30年國民黨統一戰爭、1946-49年國共戰爭等中的死亡人數。假如這些戰爭總共造成了另外400萬人死亡,那么1850-1949年中國非正常死亡人數達15200萬。
[20]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25-27,127,153-175頁。
[21]Lee,JamesandCameronCampbell.1997.FateandFortuneinRuralChina:SocialOrganizationandPopulationBehaviorinLiaoning,1774-1873(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p.70;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85,92頁。
[22]馮夢龍:《古今小說》,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298頁。中國歷史上視嬰兒為生命的看法,還有唐代“三日為洗”風俗,魏晉既有的“指腹為婚”風俗,以及“滿月”風俗等。參見李斌城、李錦繡、張澤咸、吳麗娛、冷國棟、黃正建:《隋唐五代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395-397頁;朱大渭、劉馳、梁滿倉、陳勇:《魏晉南北朝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54頁;Fei,Hsiao-tung,1939.PeasntLifeinChina:AFieldStudyofCountryLifeintheYangtzeVillage(London:Routledge&KeganPaul),p.35。
[23]馬端臨(元):《文獻通考~第一冊~卷十~戶口一》,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09頁。
[24]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86頁。
[25]Lavely,WilliamandR.BinWong.1998.“RevisingtheMalthusiannarrative:thecomparativestudyofpopulationdynamicsinlateimperialChina”,TheJournalofAsianStudies,57:3:714-748.
[26]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74頁。
[27]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68-69,74-75頁。
[28]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50頁。
[29]普林斯頓人口學者為1929-1931年中國人口的結論數據為:死亡率41.5‰;出生率41.2‰;預期壽命24.2歲;總和生育率5.5。這顯然是一種由死亡率所驅動的馬爾薩斯式人口,而非由生育率所控制的轉型人口體系。參見Barclay,W.G,A.J.Coale,M.A.Stoto,andT.J.Trussell.1976.“AreassessmentofthedemographyoftraditionalruralChina”,PopulationIndex,42:4:606-635.
[30]Barclay,Coale,Stoto,andTrussell,“AreassessmentofthedemographyoftraditionalruralChina”.
[31]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23-125頁。
[32]LeeandCampbell,FateandFortuneinRuralChina,pp.18,37.
[33]Barclay,Coale,Stoto,andTrussell,“AreassessmentofthedemographyoftraditionalruralChina”.
[34]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56頁。
[35]李中清、王豐:《人類的四分之一》,第128頁。
[36]沙吉才主編:《改革開放中的人口問題研究》,第102-104頁。
[37]彭希哲、戴星翼主編:《中國農村社區生育文化》,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7-8,242-243頁。(公務員之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