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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公益資金捐助太少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
中國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愿者個人的捐款數字非常小。在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愿者的個人捐款,是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重要來源。在大明宮考古遺址公園項目中,共投入了120億人民幣用于拆遷安置和遺址保護。但幾乎所有的資金都是由組織實施單位曲江新區管委會籌措。社會捐助只有1000多萬。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公眾尤其是有經濟實力人群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不強、責任感缺失,另一方面是由于捐助機制不健全、渠道不順暢。除此之外,對捐助資金使用情況缺乏嚴格、透明的制度監督,也是導致捐款過少的原因之一。可以說,在目前中國,單方面依靠國家財政資金保護大遺產的局面沒有從根本上改變。
2.志愿服務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常態機制
在目前的大遺址保護利用項目中,由于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出臺,公眾參與大遺址保護的領域、途徑、時間、方式等具體操作程序和方法都沒有明確,加之缺乏參與平臺,導致公眾志愿服務大多為臨時性、籠統性和應急性的。在服務內容方面也大多為淺層次的園區引導、秩序維持和保潔,深度參與嚴重不夠。究其原因,主要是對遺址保護志愿服務工作的細化分類研究不夠,對政府運營與志愿服務的功能互補定位厘定不清,對正確處理市場運營與社會公益服務關系的制度設計不合理,對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水平亟待提高。
3.公益性民間團體和志愿服務組織嚴重缺失
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文化委員會、基金會、公益性組織和專業社會機構往往是成百上千,據稱“法國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間社團組織18000個,這些民間社團組織主要以古跡、古建保護為主”。而中國的非政府民間文化組織太少。在中國,除遺產研究單位與專業協會外,資助性組織和志愿者團體屈指可數,個人的志愿服務也非常有限。以大明宮考古遺址公園為例,社會公益組織目前僅僅只有大明宮基金會,而這一難得的社會組織,還是由行政色彩濃厚的大明宮保護辦來代管。大遺址保護的社會屬性遠遠沒有體現出來。
4.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文物法》規定,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工作的主體。也就意味著,我國保護文化遺產“單一主體”的模式還沒有從法律層面突破,公眾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體地位沒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確。而且,各省、市也沒有出臺關于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條例。即使個別地方有一些辦法,但由于缺少程序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之,政務公開制度、經濟調節手段和激勵制度、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管理制度等的缺失,都使公共參與活動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大遺址保護補償機制遭遇到政策障礙。我國現行相關土地政策規定,所有土地包括遺址周邊的土地出讓收益,必須入土地專有賬戶,這一資金也必須用于城市配套建設,用作他途就是嚴重違規或違法,這樣使得因遺址保護帶動城市價值提升進而反哺大遺址的機制根本無法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也影響了當地政府和城市開發商進一步保護大遺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加強大遺址保護利用的公眾參與工作舉措
1.積極鼓勵成立參
與大遺址保護的非政府組織在西方發達國家,民間團體數量眾多、門類齊全,在文化遺產保護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比如,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非政府機構主要有:英格蘭遺產和英格蘭皇家歷史遺跡委員會、國民信托、國家遺產紀念基金會等;法國著名的社團組織有古跡信托、青少年與文化遺產古跡國際協會、歷史建筑促進會、古跡基金會等。在中國,應該允許成立更多的非政府文化組織,在大遺址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首先,要充分考慮非政府組織的專業細化分類,根據大遺址保護工作的不同內容,引導成立專門從事古代遺跡、古典園林、傳統居民、皇室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研究的民間組織。根據大遺址保護工作的不同層面,引導成立專門從事規劃建設、管理運營、咨詢顧問、理論研究、融資信托、宣傳推介、交流展示、導游講解和文物保護等工作的民間組織。其次,在我國現階段,公共參與大遺址保護,政府不能完全放手不管,需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引導,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也要加強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和溝通,不斷提高其服務大遺址保護的水平和質量。
2.積極搭建社會資金
進入大遺址保護領域的平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是大遺址等歷史文化遺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金保障。而這一機制的關鍵是搭建社會資金進入大遺產保護領域的有效平臺,使社會資金能夠以捐助、投資等形式順利進入該領域。這一方面,發達國家已經遠遠走在了我們前面。英國在1993年的《國家彩券法》規定,彩券收益中的28%用于公益事業,其中包括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在美國,社團組織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其經費除了政府撥款之外,主要來源于社會捐助。在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管理和運營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政府統籌協調財政、稅收等職能部門,制定相關社會資助政策,對提供資助的企業和個人在稅收方面予以一定的減免,回饋景區門票,并授予其“文化遺產保護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有特殊貢獻者,還可聘請其為“文化遺產保護大使”;鼓勵企業或個人設立大遺址保護基金或文化遺產基金,尤其是歡迎港澳臺企業家設立大遺址保護基金;允許企業以特約或贊助形式與景區實現共建共管,還可以冠名權的形式向旅游服務、房地產、交通運輸、酒店餐飲征收一定費用,擴大資金來源;可參照體育彩票形式,經政府同意后,委托資信條件較好的社會組織,進行大遺址專項募捐或發行大遺址保護彩券。總之,通過上述手段,不斷集聚民間公益資金,緩解大遺址保護與管理運營壓力。同時,對于資金的使用,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捐助資金合理、透明運行。
3.加快制訂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
當前,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單一的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體制,正在逐漸轉向以行政管理體制為主、非營利和營利性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大遺址資源開發利用應由政府主導型向多元主體轉變”。為了鼓勵和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大遺址保護。應當在《文物法》中尋求突破,首先應當考慮確立“以國家行政力量保護為主、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新體制,增加相應條款,確保公眾在立法、調查、認定、監督、維護權益等多方面的參與權。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在制訂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應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重點考慮,真正把公眾吸引到大遺址保護領域。已有的社會組織,要不斷明確制度,規范管理,強化自律,克服行政習氣,逐步向著正規良性的方向發展。在具體的志愿服務過程中,要不斷加大輿論宣傳,拓寬參與領域,細化參與門類,完善參與制度。比如在大明宮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運營中,要根據遺址保護的需要,細化分類社會參與的形式、內容、時間、地點,解決好服務什么、誰來服務、如何服務等三個問題。在時間的安排上,要根據不同志愿者的工作性質,進行統籌安排,合理調度。通過細分遺址保護的內容、時間節點和參與方式,逐步實現志愿服務的常態化、組織化、分類化和精細化。
4.大膽嘗試部分遺址區域的社會化管理運營
在與市場的結合上,社會組織和民營企業往往具有更為靈活的機制、更為成熟的經驗。在這方面,西方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學習。比如在法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委托民間社團組織托管的方式實現的。其中最大的古跡托管組織“古跡信托”,就承擔著法國大部分的古跡托管工作。政府給予民間組織以充分信任和支持,這是法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經驗。日本1954年修訂的《文化財保護法》則明確指出,文化財所有者如果保護不利,“則可指定地方公共團體或其他法人作為法定管理團體代管”。我們要善于解放思想,承認社會組織和民營企業在遺產保護中的良好愿望和公益考慮,善于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在大明宮考古遺址公園的經營管理中,只要把握住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凡不屬于文物保護的核心區域,可嘗試委托社會機構進行管理經營;凡是營利性項目,比如餐飲、住宿、文化娛樂、體育運動、購物、旅游服務、工藝禮品制作及一般文物的復制銷售等,可引進競爭機制,實行特許權經營,讓民營企業大顯身手。目前,在國家大遺址保護專項資金尚不充足、專業人員極其缺乏的情況下,這種方案值得嘗試。
作者:馬建昌張穎單位:西北大學文化遺產學院武警工程大學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