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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懲罰、教育、指引、預測等獨特功能決定了唯有刑事制裁,具有一定的管控性和懲罰性,能有效的震懾破壞生態文明建設,是國家對破壞生態文明建設打擊的有效手段,反映了國家意志,是保護生態文明決心的體現。刑法的這種機能決定了它能夠對生態犯罪進行有效地打擊,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傳統法律保障模式的缺陷決定了刑法保障的必要性。依附于行政法的管理模式決定我國現行刑法不能夠完全有效的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正視人與自然的要求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要處罰,賦予刑法新的職能,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將破壞生態的一系列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民事上。民事處罰過輕,只對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經濟賠償。這是民事制裁模式失敗的主要原因。刑法制裁的嚴厲性、強制性無疑可以極大威懾欲以生態換經濟的行為,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生態文明建設。
現行刑法在生態文明建設保障方面的不足
刑法在生態文明建設威懾作用,打擊犯罪,保護環境在現行的刑法中沒有全部做到。在我國第一次指定刑法時,由于當時經濟不發達,社會生產力低,生態破壞也沒有這么嚴重,沒有威脅到人居環境,所以環境保護的話題沒有被直接提及。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工業發展不斷壯大,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2002年《刑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兩個生態犯罪的條款,并對原有的兩個環境犯罪條款進行了修改。總體來看,刑法對生態建設的保障仍然不全面,使得刑法在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功能不全。
立法理念的落后。刑法強調對人對自然絕對支配地位是刑法的立法理念蘊藏“人本主義”,思想的體現,但是它忽視了自然對人的反作用,人類對自然隨著社會的進步認識逐漸提高,這種思想逐步被淘汰。生態文明要求正視自然生態所應有的地位,和諧人居關系,愛護環境,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而在“人本主義”的指導下,可以看出刑法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功能被縮小,阻礙了生態文明的建設。
執法力度不夠。必然性因果關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是傳統刑法所主張的,但是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具有隱蔽性、長期性等特點,這種因果關系涉及非常深奧的科學知識,所以難以確定行為結果之間的關系。很難真正懲罰危害環境者,我國的訴訟制度對環境訴訟并沒有系統的規定,理論上對環境公益訴訟等國外先進制度的研究還不夠深入。這樣就決定刑法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執行力度不夠。
確立現代環境刑法的新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內涵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將可持續發展原則體現在現代環境刑事立法中,應該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認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對存在威脅影響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堅決制止。
生態正義理念。它要求作為國家上層建筑重要內容的法律生態化。立法生態化是法律生態化的重要標志,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及刑罰的法律,刑法生態化應當體現在以下方面:以生態本位的價值觀調整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將生態安全納入刑法保護領域,規定生態犯罪。
結束語
隨著人們生活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保護生態環境的思想在人們生活中也越來越重要。我們應該與時俱進,從我國實際國情出發,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不斷創新刑法理論的研究。遏制生態犯罪,使刑法能更好地服務于生態文明建設,這樣不僅能保護人居環境,更是對現行刑法理論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
作者:王鵬森單位:遵義醫藥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