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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城市流動人口概述;城市社會保障論述;社會意義;農民工的法律境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社會的分層體制中,城市社會空間地位高于農村、社會發展需要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補充,在城市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法律對農民工遭遇侵害的無奈、法律的尷尬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在參考廣泛的城市社會學資料文獻的基礎上,聯系貴陽實際,系統地介紹了在城市中的流動人口—農民工的社會現實,流動人口的歷史、發展,農民工群體的城市社會保障、法律遭遇狀況,目的在于披露城市流動人口的生活現實,引起社會重視,制定政策措施,改善城市流動人口的社會地位、生活現狀,促進城市流動(農村)人口的城市化,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
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的進步,社會由封閉走向開放,城市人口流動的規模越來越大,速度越來越快,城市人口流動與城市化聯系起來,城市社會結構變遷,人口分層的產生,導致城市流動人口的形成,經濟體制不合理,分配機制、保障機制不完善,導致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保障薄弱,社會分化加重。
一、城市流動人口概述
農村人口或農業人口通過就業,升學,聯姻等方式遷徙流入城市,形成非城市人的流動人口。比如貴陽的背篼軍,重慶的棒棒軍群體,大部分是為了就業謀生。
在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中,總是伴隨著城市發展和城市社會的分層(分化)變動。現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邊界壁壘已經遭到嚴重的削弱.其原因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的轉變,導致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出現,這些剩余勞動力為了謀生,離開依賴的土地,涌入城市尋求勞動的機會,這樣就形成了我國獨特的城市化發展道路;農村的勞動力通過進城就業謀生,形成了特殊的農民工群體.農民工進城已不再更大地受到戶籍制度的限制,政府反而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勵,推動了農民工的發展壯大,農村人口的流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城市化的進程,為城市的現代化發展作出很大的貢獻,農村人口的流動,體現了社會結構的分化過程,從世界城市發展經驗來看,城市人口的增長僅靠城市人口的再生產是遠遠不夠的,主要還靠農村人口的分化流動,對于農村人口而言,城市生活方式,生活水平都叫農村優越,城市發展,城市中心的吸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農村人口的加入,城市發展為農村人口發展,勞動就業提供了機遇和平臺,從而拉動農村人口的分化流動,同時也是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條件。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農民工的流動呈地域性趨勢,即同一個地區的人口會流向另一個相同的地區或相鄰的地區(比如貴州人多向廣東江浙一帶流動),形成一個地區的人口向另一個地區的整體流動現象。
農民工的流動過程中,男性(特別是中青壯年男性)多于女性,這是因為男性在外地的生存適應能力較強,農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農民工出賣的是廉價的體力,在這方面男性強于女性,女性流動則多是因為聯姻,升學等方式流入到城市,通過婚姻,升學,參軍等方式的人口流動已經變得微不足道,但是它始終存在于社會,并將持續下去。
二、城市社會保障論述
農民工受教育水平低,基本上沒有技術,其工資收入水平低于城市人口,農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非常艱難,他們甚至不能糊口。城市社區保障功能薄弱,尤其是社區城市人對外來人歧視、社區政策對農民工的歧視,農民工的生活更加悲慘。我們經常能夠看到,一些蓬頭垢面的小孩在垃圾桶邊翻撿垃圾,他們甚至就是吃垃圾堆里的剩飯,令人傷感!
城市社區社會保障對農民工的保障功能薄弱,農民工自身保障小,使農民工的生活遭遇悲慘。對此,加強社會保障功能,對于解決城市流動人口的生活貧困問題是刻不容緩的。
城市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的體制的重要內容。城市社區保障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公平公正原則。職工收入差距擴大,偏離社會公平目標,易造成社會的動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針對城市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保證流動人口的經濟收入,縮小收入差距,同時還涉及到勞動者對自己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后的社會生活、地位的預期,影響到個人對老年社會地位狀況的預期、評價職業地位聲望的重要標準。城市社會中的農民工階層,是被排除于城市社會保障體制之外,享受不到社會保障待遇。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和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認知不足,城市社會中的農民工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依賴程度小。在以往的觀念中,城市是知識分子、干部、非農人口的社會單元,戶籍的劃分使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邊界更加強化,非農業人口排斥農業人口于城市之外。可見,城市社會中,獲得政治權力的農民工階層很少,農民工階層是政治邊緣群體,難以融入到政治體系之中。
三、社會意義
農民工進城在現實中,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簡單的空間位置移動,更深層次的是人社會角色的垂直流動,城鄉分割強化了空間地域分層。但同時也使得農民工階層融入到城市社會,加快城市經濟的開發建設進程。農民工流入城市有三大社會意義:
一、在社會的分層體制中,城市社會空間地位高于農村。
二、社會發展需要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補充,在城市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加快了整個社會的發展進程。
三、在城鄉分層體制下,逐步優化了勞動力資源的配置,增強農民工階層的社會地位,加深成員公平、消除社會歧視。
四、農民工的法律境遇
(一)法律對農民工遭遇侵害的無奈:
農民工對法律意識不到位,對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不明,維權意識不深,在遭遇不法侵害時,不知道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是采取消極逃避的思想,試圖“破財消災”。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法律打擊非法侵犯行為的力度不大,對侵害行為無能為力。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社會是屢禁不止,是法律的空子太大,鞭長莫及,還是受害人的不作為態度?難以解釋清楚。
從城市社會的不同群體來看,法律似乎是遠離社會的邊緣、弱勢群體,而這些群體在城市的生活中是最需法律的保護,但偏偏是這些最需法律的群體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游離于法律的空白社會。
在農民工群體遭受非法侵害時,法律往往是采取不作為的行為,這也許是農民工處在社會的邊緣,社會地位低,不能引起社會、法律的重視。
(二)法律的尷尬:
法律本質上是為維護社會正義,宣揚社會公正,但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違法執法”的現象,“違法執法”是執法者違背法律宗旨的行為,破壞法律的社會功能。在城市中,執法者的素質高低,直接反映執法效果,很多執法者將個人利益凌駕于法律之上,對符合自己的利益的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對違反個人利益的合法行為采取超出法律范圍的打擊。
城管人員的粗暴執法,是違法執法的典型。城市的城市管理往往針對農民工,農民工在街上擺攤設點,做點小生意維持生活,但是城管人員對這種行為橫加干涉,對農民工大打出手。這樣的執法效果只會激起更強烈的反抗,并沒有達到執法的效果。
通過對城市的流動人口,主要是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法律問題的剖析,更深刻的認識了解城市的農民工群體的客觀現狀,希望引起社會、政府的重視,為緩解城市流動人口的矛盾、提高城市流動人口的生活水平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以期早日達到整個社會的全面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