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分散企業風險、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強制投保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投保方式,出臺相關的法律是當務之急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從性質上分析,責任保險一般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并且這兩種特性是相輔相成的。本文通過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著重于該險種強制實施的必要性,并且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來論證責任保險兼具公益性和強制性。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
一、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近些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以下功能,決定了它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上的優越性。
(一)分散企業風險
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得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而且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保險產品本身就具有社會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種社會公眾產品,而責任保險的這種職能體現得尤為明顯,在責任保險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是其中社會性比較強的險種之一。因此,其具有社會公益性這一事實毋庸置疑。目前來看,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公眾的環保意識逐漸增強,而企業方面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賠償義務,或無力支付,或不自覺不主動不愿意支付:另外,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識還遠遠不夠。因此,環境污染保險的購買就必須帶有強制性,特別是對于那些重污染、高風險的企業,只有這樣才能迅速有效地應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更好地體現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體現該險種的社會公益性。
四、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日趨成熟和完善。目前,國外主要由三種運行模式: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種是以美國為代表,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保險制度,該強制責任保險主要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種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制度,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企業則強制投保。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投保方式上應采用以強制保險為原則、以自愿保險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國企業在投保上的不積極,應該對易于發生環境侵權行為的行業和企業進行強制投保,而對那些不容易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則采取鼓勵自愿投保的方式。當然,首先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界定。
強制投保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投保方式,出臺相關的法律是當務之急。我國迄今并沒有統一的民法典,也沒有統一的侵權法。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散見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往往只占很少的篇幅,甚至一筆帶過。在立法層面上,環境侵權責任并未得到其應有的重視。而在國外,如美國,所謂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強制,而是一種變相的強制。政府部門會在污染發生后對企業課以重罰,而且企業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如果敗訴,更要承擔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這也就迫使企業不得不購買保險以分散自己的風險。因此。首先應該在立法層面為這一制度的實施確立基礎。此外,建立和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還需要多部門共同的協作,包括立法機構、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企業等。
當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并不是唯一可以實施強制投保的險種。任何一種帶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的責任保險都可以列入強制投保的范疇,如公眾責任保險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的社會公益性與強制性是相輔相成的,其強制性應該以是否具有社會公益性作為衡量的基礎。對這些具有社會公益性的責任保險實施強制投保,不僅可以發揮保險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保護公眾的安全,使受害者盡快地得到救濟和補償,維護社會和諧,也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的負擔,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