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立法實踐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我國《合同法》關于電子合同規定存在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結合國際國內立法和實踐的經臉,特別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范法》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有關規定,對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種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合同涉及到的幾個法律問題作了前曲性的規定,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11條、16條、26條、33條、34條。第11條,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承認了它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具有書面的法律效力;第16條和第26條分別規定了數據電文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承諾的到達、生效的時間;第34條規定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雖然對數據電文合同的效力加以確認,解決了一直困擾電子合同有效性的書面要求問題。不過總體看來,合同法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仍有不足之處.為了滿足發展電子商務的需要。還有待對合同法和民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的補充和完普,并通過單行法規對某些專門性的問題加以規范.《合同法》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電子合同的效力的不確定性。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形式畢竟有很大不同,雖然《合同法》認定其為書面的形式之一,但在訴訟過程中,以這種書面形式作為合同的證據,其證明效力還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一方面,我國沒有電子證據的法律規定,根據現有的證據法,還無法確定電子合同與普通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的證據效力。另一方面法律雖然規定了數據電文的書面效力,但作為書面合同的一種簽字、蓋章便成了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事實上,對于電子合同,如果沒有數字簽名、一定的身份認證制度或其他證實交易雙方的身份的制度的話,在如此一個虛幻的互聯網絡中的世界中,合法的法律效力、交易的安全也就無從談起了。而且,這樣一來數據電文的合同作為證據有效性的認定便更加困難了,因而數字簽名問世包括身份認證制度的規定也是為了確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必要立法之一;第二,合同成立地點的地點確定的困境。《合同法》第16條和第26條關于要約承諾的生效的時間地點的規定。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成立的地點為:(1)以合同書訂立的合同的成立的點為合同的簽字蓋章地點(2)以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投有主營業地的,以收件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準;(3)以承諾的生效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其中,(1),(3)沒有可爭議之處;(2)就有一定的問題了,第34條2款的承諾的生效地點的規定為:凡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住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這一定則有一定的漏洞,當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比如最常見的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辦事處,與我國的某一單位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這時仍以收件人在國外的主營業地為合同的成立地點.并以此來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的問題,顯然是不可思議的。所以合同法的關于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應加以補充,增改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營業地為合同的成立地點,如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不存在與合同的訂立和服行又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則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也沒有主營業地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準。”
二、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簽訂實踐中存在問題
(一)數字簽名的法律問題簽名是確定合同主體的重要證據,在我國簽名主要使用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形式。電子商務與傳統的面對面締結合同或購買貨物的方式不同,它主要是利用因特網這一虛擬網絡空間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商務往來。這樣,傳統的書面簽名蓋章難以適用,因此,如何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身份,是電子商務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數字簽名是通過一個單向函數對要傳送的報文進行處理而得到的用以認證報文來源并核實報文是否發生變化的一個字母數字串,也就是使用加密算法制成的數字標簽,依此確認參與交易方的身份,使用交易信息不會被偽造、篡改、冒充和否認,從而確保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如何確保交易者的真實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抗否認性呢?在國際上有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思考不少方式,但最主要和應用最廣的是通過建立認證中心頒發數字證書,進行信息加密和解密這一數字簽名的方式來達到目的。通過建立認證中心,進行數字簽名就可以安全地進行因特網上電子商務,不僅解決了傳統紙質文件中簽名和蓋章的難題,而且可以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可靠和不可否認。為了確保數字簽名的合法有效,1995年美國猶它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數字簽名法,1998年國際商會制定了《數字簽名法》,1998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數字簽名統一規則》,以便全球電子商務能夠順利進行。1999年歐盟也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美國、德國、英國、新加坡、泰國等等國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數字簽名法來保證從事電子商務的數字簽名有法可依。我國目前已經建立的認證中心有外經貿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之認證中心、湖南電信電子商務工程之認證中心,上海電子商務認證中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聯合12家商業銀行正在建設的金融認證中心等,但是我國尚未制定《數字簽名法》。
(二)電子商務的程序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電子商務是通過數據電文締結電子合同進行的,與傳統簽訂書面合同不同,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如發生糾紛,應該由哪個國家的法律來管轄和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如何適用法律來解決實體爭端?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如何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如何確立最密切聯系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國際私法原則的適用?目前國內外都沒有對此做出法律規定,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法律提出了許多挑戰。在電子證據的法律問題上,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視聽資料是法定7種證據之一,數據電文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在我國成為證據是不成問題的。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視聽資料由人民法院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里的“其他證據”是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在電子商務中,書證等證據通常被存儲在電子計算機中的電子數據所代替,所以,以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符合作為電子證據具有證據效力的標準難以實現。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了“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個種類,但未明確規定視聽資料的定義、分類及其審查方式和標準,而電子商務的往來多是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數據電文的原件與經過刪改的數據電文不會留下任何痕跡,發生糾紛只能提取電子證據。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不明確,給電子證據的認定帶來困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
(三)電子商務的支付法律問題完整的電子商務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都盡可能地在網上進行。在因特網上進行電子商務的支付工具與傳統的使用現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它是采用電子貨幣進行網上支付。目前國際上用于電子商務支付的電子貨幣主要有智能卡等信用卡、電子支票和數字化貨幣。由于技術創新的突飛猛進,出現了完全建立在網絡上的虛擬銀行如美國的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網上銀行的業務可以全部在網上進行。這樣,就使得在電子商務中利用網上銀行進行電子支付變得輕而易舉。由于作為網上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很容易由私人和商家發行,而由私人發行的電子貨幣會侵犯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主權,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為此,美國和德國已經頒布法律,嚴格禁止私人發行電子貨幣。因此,迫切需要明確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電子商務的職責權限,盡快制定中央銀行在電子商務中的總任務、目標、職責法規以及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方針、政策、法規、指導和約束下開展電子支付、電子結算的職責和權限劃分。而且,我國的中央銀行應該嚴禁個人和商家非法發行電子貨幣,未經許可,任何機關、企業和個人不準接受和使用電子支票、數字化貨幣等電子貨幣。針對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支付方式不一,有的采用現金貨到付款,有的采取郵局匯款,有的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應逐步建立和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電子支付工具以及建立在因特網上的統一的網上交易支付和結算方式,并修改原來不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法律,如我國《票據法》規定應采用紙質支票并簽名蓋章而不承認非紙質的電子支票的支付方式。應制定新的《網上支付管理條例》來使因特網上的電子支付方式合法進行。
(四)電子商務的消費者法律保護問題電子商務是在網絡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在這樣一個虛擬社會里如何建立起交易者的信心和信用相當重要,因為不僅買賣雙方不見面,商人在電子商城上賣假冒偽劣產品或沒有貨物卻在網絡商場上虛假地銷售貨物將如何處理?同時,因特網上有許多來自世界各地的黑客非法侵入商家、客戶的網址,對當事人的加密信息進行修改,如何將黑客繩之于法?如何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黑客對網上開戶銀行的數據庫進行修改,盜竊銀行或客戶的資金等不法行為,這些不法分子可以來自世界各地,我國目前有關計算機犯罪的刑法條文僅有4條,如何進行懲處?對此,我們應該通過建立網上商家的信用評級機制等制度以約束并減少網上欺詐行為。同時還應看到,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保護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和網絡環境,將難以真正改變消費者傳統的購物觀念和確立起電子商務的消費方式和信心。所以,應該加強對電子商務的民事法律保護和進一步加大針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所進行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并通過加強與世界各國司法機關和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使犯罪分子難以逃避法律的懲罰,確實維護電子商務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五)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問題因特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具有全球性和“超領土化”,使得網上勞務和商品從有形轉為無形。通過多媒體等先進技術,勞務提供者可以足不出戶地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資產評估、科研和設計項目等服務;企業只要移動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改變營業地點。特別是企業只要將服務器設置在不同的國家就可以輕而易舉地轉移到不同的國家,從而引發政府稅收大量流失,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征稅稽查困難重重,國際避稅加劇等不良后果。美國政府主張數字產品零關稅,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也贊同美國的觀點,認為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無異于自殺。美國政府提出的數字產品零關稅被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到2000年對數字產品免征關稅:這是由于發達國家技術力量雄厚,技術先進將會導致越來越多的數字產品涌入發展中國家,而發展中國家的數字產品既少也很難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從而使稅收減少,這一協議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必須遵守世貿組織的協議,因此我國應盡快加人到稅收“游戲規則”的制定中去,以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應該修改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將稅收管轄權建立在居民管轄權和地區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上,爭取在稅費征收上與廣大發展中國家乃至發達國家達成一致,以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
作者:劉紅彭榆琴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