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常人道德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常人道德是道德生活中一種普遍而經常存在的道德行為類型和道德境界層次。它既不是道德上超凡脫俗的圣賢或先進的“君子”,也不是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的“小人”,而是處于二者之間的“中人”之性和“常人”之德。“常人道德”的特征主要體現為:第一,其行為特征既非應當,也非失當,而表現為正當。第二.其價值觀是義利兼顧的。第三,其人己觀是人我兩利的。第四,其行為動機是追求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統一。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種道德生活的常態真實存在。常人道德的義利統一、人己兩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是現代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間層次與境界。研究常人道德并給予道德上的正面價值評價的意義在于;有利于克服我們過去的那種善惡兩極的對立道德思維方式。有利于真正實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現代道德精神。有利于當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眾,從而有利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道德觀。
關鍵詞:常人道德
我們以往的道德理論基于一種善惡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往往只是關注道德生活的兩極即君子(甚至是圣賢)與小人的道德,其實在生活中這種兩極的道德,兩極的人必定是少數和特殊的道德,而更為常見的、存在于生活中的道德則是一種庸常、普遍的介于兩極之間的常人道德。什么是常人道德?它有什么特點和性質?關注并研究常人道德對現代道德建設的意義何在?這是我們想探討的問題。
一、常人道德及其特點
常人就是平常人、普通人,這主要不是從“位”的意義上說的,而主要是從“德”的角度來說的。一個普通老百姓從“位”的角度來看,他自然是個“常人”,但在道德上他也許是個“君子”,也許是個“小人”,當然更大的可能性是個道德上的“常人”。社會上某些高官富商,名星大碗,從“位”上來說他可能不是“常人”,不說是英雄豪杰,起碼是個“名人”或成功人士,但從道德上來看,他也許有可能成為“君子”與“小人”,但也有可能就是個“常人”。可見,本文所謂道德上的“常人”就是界于“君子”與“小人”之間的、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下的道德“常人”。在道德生活中,通過觀察我們會發現,實際上“君子”、“小人”都是少數,而“常人”往往是大多數,但人們似乎對這種大多數的“常人”道德未給予足夠的關注。
董仲舒的人性論是一種“性三品”的等級人性論,雖然他的理論是要為封建等級制度做論證,但僅從人性與道德的角度看,他認為人性與人的道德是有層次性的,認為除了高等級的“圣人之性”和處于下等的“斗筲之性”之外,還有所謂“中民之性”,我們這里所說的道德“常人”,就是這種道德上的“中民”。
常人道德是通過實然觀察之后而發現的一種道德行為與境界的實然存在狀態和道德境界層次。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當代的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發現有很多人會處于這種常人的道德層次,他們既不處于道德超凡脫俗的圣賢或“君子”的先進層次,也不是見利忘義、損人利己的“小人”,而是處于二者之間的“中民”和“常人”。
那么,這種常人的道德行為特征即我們所說的“常人道德”的特征是什么呢?在我看來,主要體現為:
第一,其行為特征既非應當,也非失當,而表現為正當。道德上的“應當”往往是基于社會完善與個人完善的一種理想性的要求,在道德生活中能夠做到“應當”的,正是因為其行為合社會目的性與合個人自我道德完善的目的性,而為社會和人們所稱贊,是一種道德上的“美德”行為層次。而失當則是一種可以以道德標準明確區分出的非道德的行為,是不合適、不應當的,是受到社會和人們的譴責的。而“正當”的行為則是處于這兩者之間的,即既不是太高尚的,也太低下的中間層次。這種正當從傳統道德價值上看似乎既不是“善”也不是“惡”,即不是好也不能說是不好,即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而是非道德的。如大量不能進行道德評價的經濟行為,如最近圍繞河南鄭州開了一家通過幫助人找到失物而取酬的公司,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論,按傳統道德拾金不昧的要求,還給人家失去的東西,要錢就是不道德的小人,可是該公司經理說,我這是生意。那就意味著,在他看來,這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而不是一個道德行為。在我看來,這種行為就可以看作是一個無涉道德的“正當”行為。那我們所要面臨的問題,這種無涉道德的正當行為以新的社會道德評價標準究竟是不是道德的?還有一種情況如一個汽車駕駛員遵循交通規則,這在駕駛員本人或他人來看,都是一種理所應當的行為,如果不遵守會被懲罰,但遵守了也不會有人覺得這有多高尚,但這種行為似乎還是一種符合社會生活要求的基本道德義務,這恐怕也是一種常人道德。
第二.其價值觀是義利兼顧的。處于常人道德的中人,其價值觀既不是堅持“義以為上”的,也不是見利忘義的,而是義利兼顧的。仍以上述事例來說明,對于拾到東西的人來說,按照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就是“我在馬路邊,拾到一分錢,交給警察叔叔,說聲再見!”,也就是說,我們從小接受的就是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教育,當然,我們不是說這種精神過時了,不需要了,而是說這是一種道德上比較高的層次即拾金不昧,是應該繼續被贊揚和提倡的。但還有一部分人拾到東西后,如果價值比較大,他可能會想,不義之財不可得,我不能把別人的錢物據為己有,但我要把這些錢物還給失主,還要花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那么,我就希望把錢物還給失主之后,他們既從精神上承認我的行為的道德價值,也應該給我適當的經濟上的回報和物質獎勵。也就是說他們的行為是義利兼顧的。在一些物權法律法規完善的國度,類似這種有償還物的行為,完全可以從法律上找到相應的條款。日本法律規定接受物品還者,應向拾得者給予不少于物品價格5%的酬金;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遺失物價值不低于100馬克時,拾得者有權獲得報酬……前些時披露的我國物權法草案,也寫進了歸還遺失物有權索取必要費用的新規定。當然這其中也有很多人是偷偷把人家的錢物昧了,當然這就是“失當”的不道德行為了。
第三,其人己觀是人我兩利的。這種常人在人己觀上,既不是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也不是損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而是在利人的基礎上也不損己,在實現自己小小的正當利益的基礎上而利人,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正如上述事例所表現的那樣,很多小老百姓、道德上的常人或中人,的確不是失德昧物、自私自利的“小人”,但也沒有達到一心為他人而不顧自己的時間精力甚至是金錢損失的“君子”水平,他們既未害人,也未一心利人,而是在利人中希望有所回報,既得到精神上的肯定也得到點物質上的實惠。如一個小伙子在馬路、車站、社區里看到某位老人費力的提著東西,就去幫老人把東西送到家,如果主動說清楚這是要付費的,那就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行為,但他并沒有這樣說,但他內心可能是希望老人不僅在精神上謝謝他,而且因為他是個窮學生,也許還希望得到一點小費之類的物質回報。恐怕按我們的傳統道德觀,這個年輕人有這個動機就是不道德的,是個“小人”而非“君子”,對于受到幫助的人也很少有人想到主動給別人一點小費,而理直氣壯的享受別人的這種勞務付出,可能他會想,這是他愿意這樣做的,我又沒強迫他。我們之所以把年輕人這種期望得到回報的行為動機看作是“小人”,就是以一種要么是“君子”、要么是“小人”的兩極對立的道德思維進行思考和評價的,而沒有想到在這兩者之間還會有一種正當的行為,人大部分也許只是一種道德上的“常人”、“中人”,他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劣。他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利他的,在動機上是利己的,從社會效果來看,可能是一種雙贏的人己兩利,是一種有效的社會合作機制。要使很多平常百姓有更多的機會、以更高的積極性做到并實現拾金不昧,通過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通過一定的中介組織去做失物者與拾得者之間的橋梁,這是一種多贏的社會合作,從效果上來看,也許是最有效的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途徑。每個人“拾金不昧”當然是一種交易成本最低的社會合作,一個人拾到了別人的東西,無論多么貴重,都會想辦法交到失主手中,這是最優的社會狀態——可社會一般的道德水平根本達不到這個境界,大部分人都是平常百姓,其人性與道德境界也可能就是處于“中人之性”與常人之德的水平,因此,我們要承認這種還物取酬行為的道德正當性,如果通過這樣的社會合作機制,達到了客觀的利益多贏,又鼓勵很多人即做了一件對別人有幫助的事,也得到了一些利益或金錢上的回報,這從民眾日常生活倫理的角度看,對鼓勵人們多做好事、利人利己也許還會起到好作用。
第四,其行為動機是追求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統一。現代倫理精神的重要特征就是努力追求并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統一。我們社會近三十年來所進行的企業改革與社會改革實際上追求并體現了這種責權利相統一的機制。現代法治社會也要努力追求和維護這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社會機制。但是在傳統的道德理論中,我們一般認為,道德是沒有權利訴求的,似乎只要追求權利的就是不道德的,只有單純盡義務的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甚至把這一點放大,堅持認為自我犧牲是道德的重要特征。近年來,在倫理學界,這種道德理論已經被修正完善。道德從其社會作用性質來說,雖然主要是要鼓勵人們履行義務,但現代道德如果缺乏權利訴求及其維權意識,或者說權利與義務分離,那么,這仍然只是一種傳統社會的精英文化思維,是不符合現代倫理精神的。雖然自我犧牲是道德的一種最高境界,但它卻不是道德的唯一的質的規定性,如果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征,那么就會視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為不道德,這是不科學的。還有一種認識認為,從社會道德保障機制的角度可以提倡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但似乎個人的道德行為動機只能追求義務而不能追求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在我看來,這種認識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割裂了社會道德與個體道德,如果缺乏主體道德精神的支持,那么,這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社會道德機制如何能建立起來呢?這本身就是矛盾的。
二、常人道德的性質
那么,這種常人道德究竟該如何認識評價或者說它的性質是怎樣的?
首先,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種道德生活的常態正當性真實存在。常人或中人道德,在實際的道德生活中是一種常態的存在。也就是說,在生活中處于這種常人道德的行為,是大量存在的,處于這種常人道德境界的人是大多數人,而道德上非常高尚的“君子”甚至是“圣”、“賢”,或者說道德上很惡劣的“小人”,畢竟是少數人。我們在道德生活中要贊揚與譴責的往往是特殊的,少數的人和事,我們往往對特殊的事件保持著興趣,而不大關注常人的日常道德。儒家的圣行是一種崇高的道德追求、道德理想境界,作為常人,我們認為自己很難做到,我們認可并崇尚這種理想,但我們也有權放棄對這種過高境界的追求,沒有圣人的理想,沒有成為圣人,沒有什么大不了的。相反,有了這類圣人的價值觀和理想并將其實現了,那才是大得了的事情呢。這類大得了的事情,人人奇之而贊嘆才會見賢思齊。常人道德是一種正當性存在,這種正當性有時表現為一種與道德無涉的非道德現象即它可能是種正當(不違法也不失德)謀利的經濟行為,也可能表現為即利人又利己的行為,既然是一種利人利己,既不損人也不損己的兩利行為,我們就應該承認其是道德行為而不是不道德行為或非道德行為,因為在我們看來,一個行為是道德的,主要是以其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損益性而確定的,而不是以其行為者的動機為主要標準的。既利人又利己,既非利己而損人的行為就應當被視為是道德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它不僅是正當的,也是“善”的。正當性、大眾性是常人道德的重要特點,對這種具有性質上道德正當性,而又為大多數人經常履行的道德行為,我們的道德理論與道德輿論應給予正面的道德價值評價即它本身是一種符合現代倫理精神的道德行為。
其次,常人道德的義利統一、人己統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是現代倫理精神的集中體現。古代社會的基本社會特征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統治,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方面,都只有少數人享有權利,并且享有統治其他大多數人的權力。因此,在古代社會,道德的思考只是“上等人”的專利,這就使得這些道德學說具有這樣一種傾向,就是毫不理會生活的基本問題,容易在義利對立的基礎上堅持“義以為上”的價值觀。因為他們沒有獲取物質生活資料的現實壓力,但是作為道德學說,它又具有普遍化的要求,是對所有人的普遍規范。那么,對于這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來說,這是一種過高的要求,也是一種不合理的要求。古代社會的單一的社會經濟、政治結構要求文化上的價值一元化,社會生活的單一化必然導致對人的道德品質的齊一化要求。因而要人們見賢思齊,鼓勵人們“人人皆可成堯舜”,“涂之人可以成禹”。近現代以來,社會結構的多元化和價值觀念的多元化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與社會的生產方式的轉型和社會結構的轉型相適應,社會權利和社會義務的平等和公正成為人與人關系的正當要求,道德的評價也就轉而關注人們的行為,只對人們提出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倫理規范,至于人的內心生活和更高的道德要求,則是讓每個人自己去選擇,這是一種道德上的民主精神的體現,也是現代社會道德生活的特點。現代民主社會不是不希望人們做一個道德上境界很高的圣賢或君子,而是把這種自我選擇的權利讓給民眾,只是要求一個公民做到基本道德、守法公民。現代民主社會主要是一種普遍的公民倫理,其基本精神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一種基本的“底線倫理”。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根據就是尊重每個公民的自由選擇權,是否要做到道德上的圣人,這是他們自己的權利,每一個公民只要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既謀利但又不違犯道德和法律,既不損己而又能利人,這就是一個有道德的好公民。現代道德就是要努力建設這種公民道德,而不是傳統社會的圣賢道德。當然一部分人能達到這種圣賢境界也是我們所樂見的并崇尚追慕的,但卻不能被社會所要求和強迫。可見,上述常人道德是符合現代倫理精神的,因此,應被評價為道德的行為。
第三,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間層次與境界,這也是無容諱言的。他既不是被期望和贊揚的,也不應是被譴責和拋棄的,而是客觀的、大量存在的,是不容忽視的。我們只有正視這種客觀性的中性存在,才能真正建立起道德的層級性思維,從而充分發揮道德的調節作用。它確實不像“應當”“善”那樣高尚,這要求我們還是要堅持在社會上通過大量的宣傳教育和道德主體的自覺修養,努力使人們向更高的道德境界努力攀升。但另一方面,也要承認這種中人道德層次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廣大民眾經常發生的、普遍的、恒常的道德行為和道德境界,雖然不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范導性,但卻是日常道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層次。大多數人這樣的義利兼顧、人己兼顧、既盡義務又要權利的行為,應該被看作道德上的正當和善。它的存在不僅是一種生活的事實,而且應該說對形成公民社會的權利與義務的新道德是有積極意義的。只有正視這一道德層次的存在,才會真正把道德的層級性思維落到實處,也就是說我們既要鼓勵贊揚道德上的先進性要素,也要注意發揮道德的大眾性、普遍性要素的積極作用,既要人們義以為上、先人后己,也要承認義利兼顧、人己兩利的合理正當性,從而把道德的先進性與廣泛性很好的結合起來。
三、常人道德的意義
研究常人道德并給予道德上的正面價值評價,對于我們建設現代新道德的意義在我們看來是;
第一,有利于克服我們過去的那種善惡兩極的對立道德思維方式。我們過去的道德思考方式是善惡兩極的簡單化思維,不是善的就是惡的,不是好的就是壞的,不是君子就是小人,這種道德思維把無比豐富的道德生活世界人為的割裂了,因而失去了生活的真實,是想以一種抽象的道德來解釋規約生活,而不是從生活中提煉概括出道德。無比豐富的道德生活世界并不是那種善惡兩極的對立世界,實際上在生活中,義利統一,人己兩利可能是生活的常態,而二者的對立只是生活中的異態。但我們過去的道德思維卻無視這種道德生活的真實,人為的制造兩極對立,并似乎認為道德發展就是在這種善惡對立中前進的。在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我們進行道德思考,要避免這種斗爭哲學的對立思維方式,而要尋求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共贏,追求一種人際和社會的和諧才是道德建設的真正目的所在。“兼相愛,交相利”,“敬人者人恒敬之,愛人者人恒愛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我們為什么不能從我國儒墨兩家的這種和諧道德思維中汲取一些道德智慧呢?多元化的道德世界并不是只有善惡兩極,而是多極的,起碼我們應該承認有的道德行為是正當的,不是最好的,但也不是壞的。
第二,有利于真正實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現代倫理精神。正當的行為,其實質是要追求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這以傳統的道義論觀點,以道德的崇高性、純潔性標準來衡量,確實不算那么高尚,但它卻是一種現代倫理精神。過去我們的兩極道德思維實際上是以一個最高的道德標準把不符合其標準的行為通通斥責為惡,但由于這個標準脫離了大多數人的道德水平,甚至本身是名實分離的,因此,導致的實踐結果是,一部分人把道德變成了要求別人的工具,他們的行為體現出明顯的名實分離,說一套、做一套,把權利留給自己,把義務留給別人,從而成為道德上的偽君子。阻礙了現代道德的公平正義精神的形成,對道德實踐和社會事業帶來巨大的損害。因此,現代道德建設的主要任務還是要努力避免權利與義務的分離,而努力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這可以說是中國當代道德建設所要堅持的根本精神和必由之路。
第三,有利于當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眾,從而有利于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道德觀。我們過去的道德研究沒有關注常人道德這種生活的真實、人的道德境界的常態,而只是以傳統的道德精英思維,樹立一個道德的高標桿,要人們見賢思齊,這種道德建設的思路,自然也會通過榜樣的帶動作用,提升一部分人的道德境界,但對于大部人來說有時可能是因為標準過高難以達到,有時可能是因為缺乏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道德機制,脫離民眾的生活實際,僅*道德上的一般性的倡導,不免失之于空泛失效。我們的道德研究如果脫離了大多數人的道德生活、道德實際、缺乏權利訴求與義務承諾相統一的道德動力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那么,這種舊道德自然難以得到民眾的廣泛認同和參與,從而成為空洞的說教,道德變成了說說而己的道德說辭,失去了對生活的道德干預和道德指導。現代新道德的基本精神是權利義務相統一,而常人道德也正是這種權利訴求與義務踐履的統一,因此,常人道德是現代道德的一種基本形態。
我國社會正在努力建設公民社會,現代倫理精神必須與市場經濟、民主制度、政治與法制文明相適應。正視人民群眾的正當物質利益,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深層的動力,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法治精神都在于要維護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傳統道德只講道義而忽視利益,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只講利他不講利己,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與上述現代社會的精神是不一致的,最少也是不能很好的促進市場經濟和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建設,如何在新道德的建設中體現義利統一,人己統一,權利與義務統一,這是我們的時代所面臨的重要課題,重視常人道德的研究并給予道德上的正當性評價,這也許會促進這種權利義務相統一的新道德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