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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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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村購買力水平,是城鄉經濟良性循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任務。因此,必須正視城鄉收入差距態勢,并關注其對全局的影響,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增加農民收入,本文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農民收入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農民負擔是指農民向國家、集體和社會無償支付和承擔的一切費用、實物、勞務和壓力的總和。農民負擔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農民收入的增加是黨的農村政策能夠順利貫徹執行的最關鍵因素。實踐證明,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真心實意地為農民增收而努力,才能為農村小康打下基礎,才能實現農村穩定,才能發展農村各項社會事業,才能贏得農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同時,農民收入能否增加,也是農村黨群關系、干群關系是否密切,社會治安狀況是否良好的關鍵。

要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目標,必須擴大市場有效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擴大市場有效需求要擴大國際市場的有效需求,擴大國內市場的有效需求。啟動廣闊的農村市場是促進我國經濟走出低谷的強勁動力源。開拓農村市場關鍵在于增加農民收入,通過農民購買力的提高來釋放農村市場的巨大潛力。因此,增加農民收入對于當前擴大內需,開拓國內市場,促進整個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城鄉關系的良性互動,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農民收入增加緩慢已嚴重影響了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保證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和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是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兩大基本目標,從農業發展的最終目標看應是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當前,農業發展進入了新階段,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農產品供給全面短缺的狀況已基本結束,農民收入目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但自從1985年改革重點轉移到城市后,城鎮居民收入提高速度不斷增加的同時,農民收入增加的速度卻逐步放緩,城鄉收入差距逐步擴大,同時,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失調,農村市場經濟發展滯后、農民負擔過重、農村貧困等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決,直接影響到農民收入的增加。如何在新的發展階段增加農民收入,已成為各個方面關注的焦點。

農民收入不斷增加直接影響農村小康建設的進程,追求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是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農村經濟發展的兩個目的,其一是增加農副產品的有效供給,其二是增加農民人均純收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農民收入預期不好,就不愿擴大農產品供給。因此,實現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的目標,必須使農民收入能夠穩定增長。我國對農產品供給目標歷來都很重視,而對農民收入目標則重視不夠。農民收入問題不僅關系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而且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農產品供給能力的推廣,如果不能給農民帶來實惠,來之不易的供求平衡局面就會發生逆轉;農民購買力不提高,擴大內需的方針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農民的投入和積累能力不強,我國農業就難以適應日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農業和農村經濟不能穩定發展,國民經濟的好形勢就難以保持。必須高度重視農民收入問題,把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作為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基本目標,并放在整個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

二、農民收入差距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農民人均收入從1978年的134元提高到了2000年的2253元,接不變價格計算,年均增長7.43%,收入水平總體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分階段看,農民收入增長速度呈現階段性遞減趨勢。1978-1984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17.7%;1985年-1988年4.9%;1989-1991年國民經濟治理整頓期間僅1.9%;1992年-2000年為4.6%。特別是1997-200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連續四年下降,分別比上年減少4.4、0.3、0.5、1.7個百分點。增長率從1996年的9%下降至2000年的2.1%。農民收入增幅連續四年下降,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次。20多年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拉大態勢。1983-1990年,二者收入比由1980年的2.5∶1縮小為2.2∶1,最高為2.29∶1,最低為1.84∶1,此為縮小階段。1991-1995年,差距明顯高于前一階段,除1991年為2.4∶1之外,其余年份均在2.5∶1以上,其中1993、1994年分別高達2.80∶1、2.86∶1,此為迅速擴大階段。1996-1999年,差距比前一階段有所縮小,但除一個年份略低于2.5∶1之外,其余年份均在2.5∶1以上,明顯高于80年代。

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時,稅費以外的農民負擔也顯得過重。農民在交納法定稅費后,仍不能按自己意愿安排剩下的所得收入。盡管國家一再三令五申禁止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禁止搞不符合農民經濟條件和意愿的"形象工程"、達標項目,但實際上有的地方法定以外的收費名目很多,其中不少項目數額還比較大。

農民收入中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較為嚴重。從地區差距上看,全國一半以上的低收入農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區,東部地區農民收入多于中部,中部地區農戶收入多于西部,差距呈擴大趨勢,據農村住戶調查,按經濟地帶分,1980年東部、中部和西部農民純收入之比為1∶0.82∶0.79,1985年為1∶0.84∶0.69,1999年為1∶0.68∶0.51。1980年東部與西部農民人均收入比為1∶0.77,1985年為1∶0.67,1999年為1∶0.65。從收入分配狀況看,總體的基尼系數1978年由0.2124上升至1999年的0.3361。如果從局部來看,基尼系數已突破0.4的警戒線。從城鄉差距看,隨著1985年后改革重心向城鎮轉移,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先縮小后擴大。從農民的就業選擇看,純農業的收入低于非農業戶和兼業農戶,糧食主產區農民的收入普遍不高,這部分農戶基本上是中低收入戶。

農民收入分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平均收入水平不高的前提下,低收入人口比重相當大。據農業部統計,以村為單位,1999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8326.7萬人,占農村人口的9.4%。這些數據說明,目前農村有所1/3人口的月收入在125元以下,其中約有1.2億人口月收入不足或只有100元。據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對67000農戶的抽樣調查看,1999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占13%,1000-1300元的占10.8%,1300-1500元以下的占8.1%。三部分合計占被調查戶的31.9%,其中年收入不足或只有1300元的比例為23.8%。

加入WTO后,在國際農產品價格的沖擊下,我國的農產品價格將會進一步下降,如此不利的價格形勢,將會使農民收入增長雪上加霜。農民即使年年豐產,也難實現收入的增加,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沒有糧受窮,有了糧也受窮。""有糧賣不出去,賣出去也得不到錢,也賣不出好價錢"的現象將會不斷上演,這說明農民增收的形勢非常嚴峻,農民收入下降或相對下降不僅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且關系到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問題。農民收入增長持續走低,抑制了農村消費,成為影響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因素,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仍至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問題。

三、影響農民收入增加的制約因素

農民負擔過重使農民經濟行為能力降低,對收入預期下降,從而導致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缺乏后勁。農民負擔過重,對農民收入目標的實現產生了消極影響:首先是嚴重侵犯農民的切身利益。直接導致農民收入水平的下降,影響了農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從根本上挫傷了廣大農民從事農村經濟活動的主動性、創造性。其次是極大削弱了農民的積累能力,導致農業發展后勁不足。目前,我國農業生產的發展,主要還是靠農民自身的投入來實現的,農民負擔過重會使農戶家庭的生產性積累大大減少,導致農民無力進行農業再生產投資,農業發展資金日趨匱乏。最后,農民負擔過重使農民收入預期悲觀,各項經濟政策的執行受到影響,以上這些,都削弱了農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也使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受到制約,使農民收入遭受嚴峻挑戰。

(一)農民收入結構方面的因素

當前農民人均收入的來源和結構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收入較以前增多了,但無論怎么增加,增加多少,農民收入的構成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種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獲得的農業收入,二是農民從鄉鎮企業獲得的收入、外出打工得到的勞動報酬收入以及家庭經營二、三產業得到的收入,這一部分收入我們稱為非農業收入。近幾十年來,這兩部分的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已不斷上升,從1985年的18.4%上升到1999年28.52%,增加了十個百分點。而同期種植業和畜牧業的收入比重分別從48.15%和11.16%下降到39.91%和7.14%。這表明當前農民收入的很重要的增長部分主要靠非農業,而不是種地,這是事實,也預示著今后農民收入增長的發展方向。然而近年來,農民收入增長放慢,主要在于非農業就業機會的減少,以前作為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主渠道的鄉鎮企業,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巨大變遷、企業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鄉鎮企業破產到閉日益增多,農民從鄉鎮企業獲得的勞務收入的增長速度在逐漸減慢,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民收入的增加。

農民負擔過重,造成農民實際收入減少,目前有的地方的農民負擔占到人均純收入的1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達到20%以上,大大超過了國家明文規定的不得超過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的標準。鄉鎮政府增加農民負擔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巧立名目,欺上瞞下,多收多征。二是肆意虛假提高農民純收入水平,以達到既可以增加統籌提留基數,又可以成為基層領導的政績的雙重目的。因而有的地方虛假上報的農民純收入比實際值高出一倍以上。這樣做表面上似乎解決了鄉鎮一級基層政府人員龐大、機構臃腫,管理成本過高的問題,實際上已經成為農民負擔加重的直接誘因。

(二)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限制了農民增收的渠道

以城鄉相互封閉、內部自我循環和嚴禁鄉村人口流向城市為突出標志的城鄉二元經濟和社會結構,是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主要癥結所在,也是農民收入渠道拓展的最大障礙。1、從經濟結構來看,為了保證人民生活和工業擴張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政府強制干預農業生產活動,限制甚至禁止農村工業和商業等非農產業的自然發展,把農業生產局限于種植業,特別是糧食生產上,這不僅割斷了農村內部產業間、城鄉產業間的自然聯系,而且人為地降低了農業生產的比較利益,扼殺了農民增產增收的積極性。2、從社會結構來看,二元戶籍制度及粘附其上的二元社會福利制度的存在,在城鄉之間筑起了一道堅厚的壁壘,限制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正常流動,剝奪了農民分享現代工業、城市文明和社會福利待遇的權利,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造成了城鄉發展的兩極分化。特別是近年來城市居民下崗失業人員增加,許多城市出臺了限制用農業工的政策,清退農民民工回鄉,使得農民進城就業的困難進一步加大,農民就業問題更加尖銳化。

(三)農業投資不足

1.農業投資需求壓力大,供需矛盾較為突出。在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的推行、小城鎮建設、反貧困、農業科技推廣、西部農業開發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當前我國農業投資的主體主要有:政府、農民、集體合作組織、銀行和有關企業。農業投資具有風險大,投資報酬率低等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趨利性使投資流動方向的利潤導向性明顯,農業所需資金無法得到保障。在投資主體中,有能力對農業投資方向進行干涉的主要是政府。由于國家財政能力仍不雄厚,以及國民經濟全局發展的需要,政府財政用于農業發展的份額從相當長時期看仍是十分有限的。

2.農業資金非農化現象較為嚴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趨利行為,使農業資金的流向發生了變化,支農資金從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發達地區,從農業流向第二、三產業。一方面農業資金投入量不足,資金供求制品很大;另一方面,農村資金沉淀流失,分散的現象都非常嚴重。財政支農資金不到位;農村信用社進城、銀行向農村下伸網點,只存不貸;在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各環節中截留、挪用,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受利益調節造成的趨利性分流,農村資金重新流入城市和非農業的逆向式分流等表現形式。從全國金融機構年終的統計報表可以看出,真正進入農村的資金數量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資金不下鄉,甚至不到中小企業,更不用說到農戶。從當前來看,農民收入主要還是來自于家庭經營中的農業,由于農業資金非農化的存在,使本來有限的農業資金更加減少,農民享受不到發展農業的回報。

3.農民投資能力有限。家庭聯產承包制的推行,使農民獲得了生產與經營的自主權,形成了雙層經營的模式。長期以來,雙層經營中,"分"的部分強調過多,"統"的部分強調不足,或是對"統"的經濟功能強調不足,村與鄉集體普遍存在積累不足,加上政府支農資金到位率不理想,農民實際上成為中國農村經濟微觀投入的主體。農民小規模和分散式的經營方式,決定了農民投資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能集中在短期投資上,主要是當年生產費用的支出,包括化肥、農藥、種子、地膜等,從再生產角度看,這些主要是維持簡單再生產,對于擴大再生產所需的中長期投資,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市場建設、農村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體系的建立等,靠農戶是無法勝任的。近年來,由于農民收入增長速度繼續放緩,農民的收入預期不高,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不高,農民增長的收入大部分流向了生活領域,生產性投資下降,這些使農民收入增長遇到了很大的挑戰。

(四)農村市場發育程度較低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市場關系到農產品和農村生活用品的流通。農村生產要素的配置,在農民收入的實現與使用方面起到直接作用,并對收入的形成與分配和使用具有很強的關聯影響。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應該說,農村市場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新的發展階段,農村市場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長,主要表現在:1、農產品流通渠道不暢,環節過多,造成流通成本升高,農民在經濟生活中利益損失嚴重。在市場疲軟的形勢下,農村特產稅的征收標準、市場管理費及公路運輸的收費等沒有很好地進行調整,農戶生產成本降不下來,很難確保生產的持續性;2、作為市場交易基礎的產權制度仍不健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并未真正擁有獨立的受法律保護的產權,表現在: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仍未得到充分尊重,對農民不合理的攤派、打白條、打綠條等現象時有發生,偽劣農資坑農現象時有出現。3、市場機制運用的效果不理想。在供求機制方面,在農產品相對過剩的情況下,以市場調查和預測為指導的結構調整和農作物品種改良等工作進展都相當緩慢。在競爭機制和價格機制方面,農資價格與質量的市場調控不力,農民對農資價格的質量管理的混亂意見較大。運用效果不理想,農產品的價值實現有困難,農民?讜鍪輾矯嬗齙攪死選?nbsp;

(五)農業科研體制不合理,農產品科技含量低

當前農產品品種單一、品質低劣、結構性剩余等問題的出現,客觀上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加。農產品的科技含量低,農業科研及其推廣體制不能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這表現在:1、農業科研及其推廣與農業生產長期各自為政、相互脫節難以發揮整體優勢。農業科研人員對農業科技的需求,缺乏充分了解,其科研成果往往不能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農業科技推廣部門也沒有對科研成果進行有效的推廣。2、農業科研目標單一、結構不合理。以往農業科研的目標主要是提高農產品單產、增加農產品總量,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難以滿足人們對農產品多樣化、優質化的需求。同時,大多數科研集中在產中階段,產前、產后科研力量薄弱,造成農產品加工、貯運、保鮮等可大幅度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科研成果嚴重不足。3、國家對農業科研投入不足,農業科技總體水平低。世界各國政府對農業科研的投資占農業GDP的比重平均為1%,有些發達國家超過5%,發展中國家0.5%,而我國僅為0.2%。科技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我國為40%,也大大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4、農業科研成果轉化慢,轉化機制尚未真正形成。我國每年都有一大批質量較高、數量可觀的農業科研成果,但科研與經濟結合不緊密,科研成果適用于企業或農戶的少,轉化為規模生產、實現產業化的更少,造成科研成果閑置、浪費,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六)農業的弱質性

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民增收的艱難性。農業的弱質性是指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在市場經濟中處于劣勢地位,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農業雖有了長足的發展,但還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產業,農業的產前和產后部分仍被其它產業所控制,農產品生產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被動地位,農民收入風險大,盡管農業產業化在盡力化解這一矛盾,但目前成效有限,而且在西部地區農業產業化真正取得實效的并不多見。二是農產品特別是主要農產品(如糧食類等)需求價格彈性很小,農民很難在價格波動中把握市場,得到好處。長期以來,政府靠提高農產品收購來提高農民收入水平,調動農民農業生產積極性,但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農產品價格上揚的余地幾乎沒有了。三是大部分農產品是生命體,不耐久貯,保管費用高。同時,農業生產受自然氣候影響很大。

(七)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

農民組織化程度較低,農戶的分散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之間缺乏有效的組織形式和宏觀指導,缺乏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機構,農民與政府和社會的對話地位很低,形不成對損害農民利益行為的抗衡力量和制約機制。農戶的供給對市場價格影響甚微,而作為需方的國家或農產品加工和流通機構卻組織嚴密,這種非對稱性導致農民利益受侵害,農民組織化程度低在相當程度上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制度不夠完善。

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產前環節信息網絡不健全,水利、交通、電力等設施薄弱;產中環節主要是農技推廣體系不健全,農業保險不能滿足需求;產后環節主要是沒有建立較穩定的產后服務保障,包括農產品的加工與貯藏水平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剛起步,農村小城鎮建設水平滯后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還表現在發展不平衡、地區間差異大、服務內容單一、服務網絡不健全、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等方面,這些對農民收入目標的實現是很不利的。

四、增加農民收入的基本思路

增加農民收入必須徹底糾正過去長期形成的重工輕農思想,切實把農業放在整個經濟工作的首位。就"三農"發展本身而言,必須跳出過去那種就農業論農業的思維定勢,要把增加農民收入問題納入到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來統籌安排。同時,還要遵循"十五"期間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思路,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為主線,以增加農民收入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點,大力轉變農村經濟增長方式,不斷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整體素質和效益,滿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第一,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是中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要面向市場,依靠科技,不斷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

優化品種結構,著力發展優質、專用、無公害農產品,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是提高農業素質和效益的關鍵,也是適應國內需求變化和國際市場競爭的要求。農業是一個與自然條件密切相關的產業,不同的農產品只有在適宜土壤氣候條件下才有可能得到理想的品質和產量。現在要總結經驗,調整思路,發揮各地優勢,讓農業生產在最適宜的條件下進行,使農業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要加速發展高科技農業、高價值農產品和出口創匯農業,沿海地區要盡快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努力擴大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中部地區充分發揮糧食生產優勢,優化糧食品種和品質結構,發展加工轉化和產業經營,把糧食產業做優。要強化商品糧、加工專用糧和飼料糧生產基地建設,發展優質專用和無公害農產品,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西部地區要加大發展還林(草)步伐,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和節水農業,在搞好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把廣種薄收的農田和山坡地退出來,封山綠化,植樹種草。這樣,既可以改善環境,又可以發揮生物資源和氣候資源多樣的優勢,有利于使西部經濟進入良性循環。

第二,加快農村財稅體制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農村財稅體制改革是從分配上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利益關系,用法治的方法,靠制度來規范農村的分配行為,是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舉措。1、積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通過把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費改為農業稅及其附加,取消鄉統籌費,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和義務工,取消農村教育集資,取消屠宰稅,調整農業稅政策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把屬于農民合理負擔的"費"改為"稅",將政府與農民的利益分配關系通過稅收體現出來,從制度上為解決農民負擔問題提供法律保證。2、加快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鄉鎮機構改革能否到位。要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鄉鎮政府要從過去直接抓生產經營、催種催收,轉到落實政策、行政執法、提供公共服務上來。同時,適度撤并鄉鎮,可將一些交通方便,管理面積不大,人口不多的鄉鎮進行適度的撤并,形成一定的管理規模。村組要減少補貼干部人數,村干部盡量交叉任職,村民小組長盡量由村干部兼任。從而達到減少管理機構、精簡人員的目的,減輕財政的壓力和農民的負擔。3、調整和完善鄉鎮分稅制財政體制。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對應的原則和分稅制管理體制的要求,科學界定鄉鎮政府的職能和事權范圍,合理劃分鄉鎮財政的收支范圍,建立"以收定支"的新機制,從源頭上堵住按需而征、隨意加重農民負擔的口子,將過去鄉鎮各部門"自收自支"的不規范化管理變為財政部門統一收取、統一撥付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發展非農產業,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人均很少的耕地面積,只要少數人種植就可以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必須走出家門。要加快剩余勞動力流動和轉移,減少農村人口,增加農民收入,要引導鄉鎮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體制創新,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環保產業以及高科技產業。并以傳統優勢產業為基礎,繼續發展其它勞動密集型產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要以西部大開發為契機,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在西部省際間流動,實現中國人口東部、中部、西部呈正態分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應分為兩步實施,第一步,即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由農村轉移到二、三產業,這只是職業上的轉變階段。由于這時的農民沒有完全割斷同土地的聯系,職業的轉變還不夠徹底,會隨時有可能打道回府。第二步,農村剩余勞動力不僅在職業上,而且在居住地上也由農村轉移到城市,并讓那些能獨立謀生且有生活來源的主要在城市或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流動工徹底脫離農村,變農民身份為市民身份,不僅有利于提高轉移人口的收入水平,而且也有利于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四,在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應當廢除城鄉隔離政策。在戶籍制度上,廢除二元戶籍制度,實行城鄉一體化的戶口登記制度和居民身份證制度,盡快將戶籍制度的改革從中小城鎮擴大到大中城市,撤除人為的樊籬,萬眾一心推倒"戶籍墻"。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廣泛地被世界各國法律以及國際組織所接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早在1954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也曾賦予了公民這樣的權利。但1958年頒布的《戶籍登記條例》取消了遷徙自由的規定。應恢復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權,廢除限制農民進城的《戶籍登記條例》,制定和頒布確保公民居住和遷徙自由的新《戶籍登記法》。

第五,加強農業科研及其推廣,優化農產品品種與品質。隨著我國主要農產品供求形勢的根本性變化,農業競爭優勢的發揮程度越來越取決于農產品的多樣化、優質化程度,取決于農產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因此,必須下大力氣從體制與機制上切實解決科教興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產業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化農業科研體制改革,加大農業科研投入,建立農業科研創新體系。實?quot;科教興農"戰略,努力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實現農業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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