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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論認為,同性戀是典型的性越軌行為之一,并從醫(yī)學、倫理學、法學等多個角度對其性越軌理論進行了論證和探討。筆者在對上述理論觀點進行評述和剖析的基礎上,認為隨著時代的變遷和人類自我發(fā)現(xiàn)意識的覺醒,不應該絕對地、簡單地將同性戀定性為性越軌。同性戀只是人類多種性行為和性情感的表達方式之一。
一、越軌、性越軌與同性戀的界定
如何準確勘定越軌、性越軌、同性戀之間的邊界問題,不僅在理論界經(jīng)歷了長期的探索,而且一度成為社會公眾熱衷于探討的話題。然而,關注本身并不能解決三者之間的界定問題。當前,盡管它們頻頻見諸報端,但公眾的意識觀念卻往往與事物的本質相去甚遠。
(一)越軌的界定
一般而言,“越軌”多用于表述不正當?shù)膬尚躁P系,“就是用于表述非婚姻的兩性關系中的過度親昵行為或是肉體接觸。”結合社會學對人與環(huán)境相互關系的分析闡釋,“越軌”不是行為本身的屬性,而是社會互動的結果,“越軌是某一社會群體的成員判定是違反準則或價值觀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動。”不難看出,排除殺人、強奸等明顯違背公共道德的越軌行為,其他的所謂越軌行為的成立往往建立在強烈的主觀判斷的基礎上,其界定只是一定時代框架內的界定,沒有絕對的標準。
(二)性越軌的界定
性越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性越軌是指社會成員一切偏離或違反現(xiàn)存有關性的社會規(guī)范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反社會倫理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犯罪現(xiàn)象。所謂狹義的性越軌,主要是指違反性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借助于對上述“越軌”概念的理解,我們可以將性越軌定性為違反某一社會共同體成員公認的準則或價值觀念的任何思想、感受與行為,其判斷同樣具有主觀性和時代局限性。
(三)同性戀的界定
同性戀,是以同性為取向的各種行為與感情。它不僅僅只指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而且包括對于同性的慕和性情感表達。同性戀者雖然在人口中的比重不大,但同性戀卻是一個超越歷史和國界的行為和情感表達方式。古往今來,古今中外,都有關于同性戀者、同性戀感情與行為的記載和描述。我國古代即有“龍陽之好”(指的是魏王與其男寵龍陽君之間的同性戀)、“馀桃之戀”、(指衛(wèi)靈公與男寵彌子瑕之間的同性戀)、“斷袖之愛”(漢哀帝和董賢之間的同性戀)等史實的記載。在西方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同性戀曾經(jīng)繁盛一時。進入中世紀以后,隨著宗教壓迫的加劇,同性戀者轉入地下活動,但這并不意味著同性戀者的滅絕和同性戀行為的消失。進入20世紀以后,隨著性解放運動的開展,同性戀者再一次走到歷史的前臺,公然宣示和爭取自己的平等權利。
二、認定同性戀為性越軌的各種觀點及其評價
正如前文所述,越軌不是行為本身的屬性,而是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社會共同體對違背其原則、標準與價值的社會現(xiàn)象的標定。既然一般理論認為同性戀為性越軌,那么首先就要找到認定的標準——這個“軌”。沒有了這個“軌”,也就無從談起越軌了。對于認定同性戀為性越軌的標準,主要有宗教的、統(tǒng)計學的、醫(yī)學的、倫理學的和法學的標準。這些觀念從不同的角度確定了與其相應的性規(guī)范,偏離這些規(guī)范的行為當然就被認定為性越軌。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這些“軌”的確定也開始面對時代提出的新命題。應當重新審視這些規(guī)范,并確立新的與時代相適應的性規(guī)范。在這些新問題未能很好地解決之前,同性戀就不能被簡單地、絕對地定性為性越軌。
(一)基督教上的所多瑪之罪與“除罪”
長期以來,基督教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的行徑。在《圣經(jīng)•舊約•創(chuàng)世紀》的第18、19章中有一個所多瑪之罪的故事。這被有些人認為是同性戀為罪的基督教依據(jù)。上帝聽說所多瑪城罪孽深重,他想在懲罰這座城市之前給它最后一次機會,于是派去兩個天使進行考察。兩個天使來到了一個叫做羅德的人的家中,并受到了熱情的款待。但是,沒想到這個消息卻被其他人知道,于是城里的老少男人都來到羅德家要求交出這個兩個天使,并“任其所為”。羅德愿意獻出自己的兩個女兒以解救天使,可是眾人仍不答應。最后,這兩個天使依靠法力回到上帝面前并把整個事件和盤托出。于是,上帝放了天火摧毀了整個所多瑪城。
除了上述這個故事以外,“《圣經(jīng)》舊約中的戒律也有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如《利未記》中第18章第22條規(guī)定,不可與男人茍合,像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的。第20章第13條規(guī)定,人若與男人茍合,像女人一樣,他們兩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致死,罪要歸于他們身上。”
根據(jù)上述故事和戒律,有人(尤其是基督教神學家和教徒)認為同性戀是罪惡的、可憎的,是有罪的、應受懲罰的。然而上述結論并非鐵板釘釘、毫無質疑。從以上故事和戒律可以看出上帝似乎想要懲罰男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為。那么,女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為是否也是有罪的、可憎的與應受懲罰的呢?同性之間只有愛慕之心,相戀之情而沒有性行為是不是有罪的、可憎的與應受懲罰的呢?這些問題似乎都沒有說清楚。而且,更為關鍵的是:上帝到底因為什么而放火燒掉了所多瑪城?是因為同性性行為還是因為他們對陌生人不友好、不好客、想強行與人發(fā)生性關系?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西方神學家、基督教史學家都傾向于后一種觀點。
(二)統(tǒng)計上的少數(shù)與“少數(shù)人權利保護”
同性戀者及其同性戀感情和行為,雖然是一個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它在統(tǒng)計上處于少數(shù)。據(jù)學者的推測,同性戀者在人口中的比重也不過10%左右。大部分的結論又遠遠低于此,在3%、4%左右徘徊。同性性行為屬于人類性行為的少數(shù)樣態(tài),同戀屬于人類性感情表達的少數(shù)方式。然而,統(tǒng)計學上的少數(shù),不能說明同性戀就是性越軌,就是性反常。“在事實上,社會越軌和統(tǒng)計異常是大不相同的概念。某種性行為的屬性如何,是不能單獨根據(jù)其行為的發(fā)生的普遍性來確定,不論婚外性行為發(fā)生率有多高,也不能逃脫其越軌的屬性;同樣也不能單獨根據(jù)某種行為發(fā)生率低,就確定是越軌的行為,行為發(fā)生率的高低,事實上是不能單獨作為判斷行為屬性的標準的。恰如伊恩•羅伯遜所言:“盡管大部分的越軌行為是由少數(shù)人做出的,但有時大部分人也會共同違背一個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
如上所述,統(tǒng)計上的多數(shù)并不能等同于合乎規(guī)范。同樣,多數(shù)人從事的行為也不能證明其自身就是正當?shù)摹2荒芤驗槿藬?shù)的多少、行為普遍性的大小而做出武斷的評價。否則,就落入了“大數(shù)道德”的泥沼和“多數(shù)人暴政”的罪惡。托夫勒曾經(jīng)說過:“在興起的新社會中,我們都會變成少數(shù)集團的成員。個人與群體若不正視這一事實,將來難免要陷入一種人人深惡痛絕的未來。”
(三)醫(yī)學上的病態(tài)與“去病”
在醫(yī)學史上,曾經(jīng)一度把同性戀看成是一種病態(tài)。認為同性戀者是性別倒錯、指向倒錯、神經(jīng)病或精神耗弱者等。把同性戀看作性別倒錯的人認為,同性戀者在生理上的性別和心理上的性別認同不一致,即生理上的男人(或女人)在心理上把自己認同為女人(或男人),從而與同性別的人發(fā)性生關系或產生好感。這種觀點是與事實不符的。因為,同性戀者多為性心理認同與性生理身份相同的人。即A在生理上是男人(或女人),A在心理上也認同自己為男人(或女人),但A對同性別的B產生傾向和性行為。指向倒錯的觀點,認為只有異性之間才會產生性感情、才能發(fā)生性行為。同性戀以同性為性感情和行為的指向,是一種病態(tài)的指向倒錯。這種觀點體現(xiàn)了異性戀霸權,想要把人們的性行為方式刻板呆化。因為,沒有人證明異性戀者行為和感情的絕對正當性和絕對健康性。越來越多的醫(yī)學研究表明,同性性行為的生理、心理過程和參數(shù)與異性性行為是一樣的。同性性行為與異性性行為一樣能夠給參與者帶來愉悅和健康。認為同性戀者是神經(jīng)病或精神耗弱者的觀點認為,同性戀者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這同樣是缺乏根據(jù)的。醫(yī)學界早已證實,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能夠辨認和控制其行為。而且,同性戀者中不乏偉大的思想家、政治家與藝術家。如當代西方著名思想家福柯就是一名同性戀者。1971年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疾病定義中把同性戀刪除,不再認為其是一種精神病。2001年4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和診斷標準》也不再將同性戀列為病態(tài),不再被視為精神疾病。“同性戀非病理化”已開始被大眾接受。
(四)倫理上的不道德與“正名”
有很多人從倫理上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其理由多為同性戀者不能繁育后代、延續(xù)人種,或同性戀者會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傳統(tǒng)的倫理觀念認為,只有以繁育后代為目的的婚內性行為才是道德的。除此之外的一切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同性戀者之間因為沒有婚姻關系,又不能或不以繁育后代為目的而進行性行為,所以其是不道德的。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人們的倫理觀念已經(jīng)發(fā)生了極大的轉變。“性與生殖的相對分離”已為人們所接受。生殖已經(jīng)不再被看作是性行為的唯一目的和正當性理由。采此標準的人難免有持“雙重標準”之嫌,對于異性戀者不以生殖為目的的性行為視而不見,而對于同性戀者之間的性行為與性情感卻妄加指責。
雖然,同性戀者之間不能自動地生產后代,延續(xù)人種。但是,同性戀者可以借助人工授精等技術手段生兒育女或者領養(yǎng)兒童。這些變通措施同樣為人類社會種的繁衍做出了貢獻。然而,有很多人認為,同性戀者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他們認為,同性戀父母可能會影響兒童的性傾向,從而使兒童由異性戀者轉變成同性戀者。這種觀點是毫無根據(jù)的。如果父母的行為會影響兒童,那么異性戀父母怎么會生養(yǎng)出同性戀者。還有人認為同性戀者不能成為合格的父母。這種觀點同樣是沒有科學依據(jù)的。美國法院在審理BaehrvMiike時,通過大量的調查得出如下結論:“從子女成長角度來看,父母的性傾向本身不能成為判斷其能否擔當父母資格的標準,也不會阻礙他們成為有愛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會影響孩子的適應性和成長過程;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有潛力撫養(yǎng)快樂、健康和有良好適應性的子女;如果他們能夠悉心照顧子女,那么可以允許其收養(yǎng)兒童,他們不但可以為子女的成長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關系和家庭環(huán)境,也可以和異性戀父母一樣勝任父母的角色。”
(五)法律上的“罪化”、“漠視”與“去罪”、“承認”和保護
在法律史上,西方和我國都曾經(jīng)將同性戀行為認定為犯罪并加以處罰。如英美等國家的“不自然性交罪”、“ji奸罪”和我國的“流氓罪”等。但是隨著法制的進步,多數(shù)國家已經(jīng)將這些罪名刪除。不再認定同性性行為為犯罪。在法律上,關于同性戀的問題走過了一條從認為其為犯罪并加以懲罰到對其加以承認和保護的曲折之路。現(xiàn)在不僅是在歐美等一些發(fā)達國家或地區(qū)對同性戀者給予保護,以使其免受歧視并締結婚姻(或類似關系)和組成家庭;而且在南非等發(fā)展中國家也對其權益加以保護。雖然,通過相關立法的國家和地區(qū)還屬少數(shù),但是有理由相信:隨著人權環(huán)境的改善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對同性戀者的法律保護將會進一步加強。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法律并不是為同性戀者提供特殊利益保護,只是還其本來應享有之權利。
三、新的性規(guī)范與同性戀非為性越軌
上文從宗教、統(tǒng)計學、醫(yī)學、倫理學和法學上分析了有關將同性戀認定為性越軌的各種觀點,并對其進行了評價和批判。這些觀點或是從虛幻的故事、或是從未經(jīng)檢驗的事實、或是采取雙重標準、或采取歧視待遇來看待同性戀現(xiàn)象。將同性戀“妖魔化”、“病態(tài)化”、“污名化”和“罪化”,沒有公正、客觀地對待同性戀者。這些觀點與其說是確定了性規(guī)范,不如說是人們感性的恣意和認識的誤區(qū)。所以,這些觀點所確立的“軌”——性規(guī)范,有檢驗和更正的必要。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觀念的轉變,有必要確立新的性規(guī)范,并對同性戀進行重新定位。
(一)新的性規(guī)范的確立
性植根于每個人的人格自身,是人的本性的體現(xiàn)。與此同時,性又是一種社會行為,是通過個人與社會結構的相互作用而建立起來的。性權利,是建立在內在自由、尊嚴和人人平等基礎上的普世人權。如下這些性權利是應該值得尊重和保護的:“性自由權。性自由包括個人表達全部性潛力的可能性。然而,這排除了在任何時間和情況下的,任何形式的性的強迫、剝削與虐待。性平等權。這是指免于任何形式的歧視,無論是性、性別、性取向、年齡、種族、社會地位、宗教信仰、身體和精神殘疾。性結合自由權。這意味著結婚自由、不婚自由、離婚自由和建立其它類型的負責任的性結合關系的自由。”在尊重這些基本權利的基礎上,筆者借鑒其他學者的觀點,認為在當代社會應該確立新的性規(guī)范,即成人之間、自愿、私密和無害他人。
成人之間,指性行為與性關系的當事人應當達到法定年齡。這是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性行為作為一項比較重大的行為,需要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此一條件的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自愿,指從事性行為與建立性關系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沒有任何形式的“強迫、剝削與虐待”。私密,指性行為應該在私密場所進行,以防有傷風化和有礙公序良俗。無害他人,指性行為和性關系應無害于任何他人和整個社會公益。性自由是一種權利,但這種權利卻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應該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受到一定的約束。筆者認為,在當下,上述四個要求是比較合適和正當?shù)摹?/p>
(二)同性戀的重新定位
成人之間的、在私密場所進行的、自愿的同性性行為,是符合上述新的性規(guī)范的。因此,不能籠統(tǒng)地、絕對地將同性行為定位為性越軌。同性之間的戀情也是人類可寶貴、可尊重的真摯感情。因為它與異性戀情無異,都是人類真摯感情的表白。它也能給當事人帶來心靈的愉悅與情感的滿足,對己有利而無害他人。
上述標準的確立,不再從性行為的對象上來簡單地對其加以定位,而從更高層次的人權保護、人格尊嚴的尊重的角度對性進行規(guī)范。同性戀者之間的愛戀與性行為只要遵守了上述規(guī)范,那么他就同樣是應當?shù)玫阶鹬睾捅Wo的,是值得人們珍視和公正對待的。而異性戀者之間的愛戀與行為只要違犯了上述規(guī)范,同樣是受到人們譴責和鄙視的,受到道德譴責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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