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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華東政法學報”創刊號刊載的吳建斗等同志,關于我國稚承陰題中法定稚承人范困和順序的研究”一文,我有些不同的意兌,特提出與大家研究。首先,關于祖父母是否應當列入法定茅滲承人范困的尚題,在吳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不主張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的,至于為什么祖父母不應列入法關辭迷承人的范圃?他們的理由是:“因為既然孫子女對姐父母的遺產沒有推承權,當然,祖父母就同樣不能對孫子女的遣產享有淮承權。”(晃吳建斗原文)當然,這是一種主強,一種解決簡題的方案,而且參照蘇俄民法典的立法耙瞼,也是沒有把祖父母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圈的。但是,由于將來舒出的法律規范,是滿整中國公民死亡后的財產關系,因此,在提出立法根據時,必福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否則,所草擬出來的條文將必然是脫離群眾的,也是行不通的。
過去,在研貧瞬途承簡題時,有人曹豁為,推承兩字本身是包括著自下而上的面義,因此應當是下‘代承接上一代的遺產,一也郎是由卑親屬承接尊親屬的遺產,祖父母是尊親屬,故不宜進行繼承。但是我個人豁為,這種理由是不能令人同意的。因為在法定推承人的范圈之中,還有父母、配偶和兄弟姊妹等,而這些人都不是被推承人的卑親屬。尊親屬、姻親屬和旁系血親屬都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圃,故批承兩字的面義在我f灘承法中的解釋是不限于卑親屬的接受琢親屬的遺產的,也郎同時包括尊親屬及其他親屬的接受被推承人的遣產的。舊中國的某些法學家曹把以上兩種情況分開,把下一一代接受上一代的遣產才阱糙承,而其他接受遣產的人呼做遺產的承受。我個人甜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是沒有區分的必要的。
孫于女沒有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這是事實,但是我們不能忘能,當被糙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時,孫子女是可以代位摧承的。當然,這種代位麟承,井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產生,而且每個代位摧承人所得的份額也不是一個固定的比例,僅能是已死亡的父或母的摧承分額的若干分之扮,郎有一個代位稚承人時,是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麟承分額的全部,數個代位麟承人時,是平均分配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裕承分額。因而,每個代位斧滲承人由代位浮睦承中所分得的遣產,不一定與其他法定稚承人所分得的遣產是相等的。但是,不管怎樣,孫子女除了撰成寄養人的條件可以從他祖父母的遣產中分得遣產以外(事實上在那時候井不是以孫子女的身分進行推承,而是以寄養人的身分進行麟承),還可能以代位麟承的方式來釉承祖父母的遺產的。可是,在相反的情況下,皿父母卻毫無麟承的權利,這在人情上是難以靛得通的。
有些同志雖不主強祖父母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圓,但亦豁為祖父母毫無推承權利也是不公平的。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曹提出祖父母也應當享有代位稚承的意具。我個人豁為,這亦是解決簡題的一個方案。盡管各國民法一般是沒有把祖父母放入代位摧承之列,而享有代位浮迷承的人是限于卑親屬的,但各國立法的先例只能供我參考,井不能豹束刻凹,我國的糙承法是可以獨創新例,并對代位稚承的面義作擴大的解釋的。周題是這樣的規定是否適合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
我豁為,法定稚承人的范圈是應當采取“宜狄不宜竟”的原則的。因為法定摧承人的范圈如規定的過竟,會使被推承人的遺產分析得過于分散,在使用上不利,且容易產生料粉。故此,如果將代位釉承作擴大解釋,祖父母也包括在內的韶,只可能使被稚承人的遣產流入被繼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人手中。因為祖父母的代程醉淺承是相當于孫子女的代位糙承的。一般規定孫子女在先于被摧承人死亡時,孫子女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曹孫子女),也可以代位藉迷承。在同樣情況下,如果祖父母先于被挑承人死亡時,則祖父母的其他子女(郎樹迷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也可以代位摧承。因為在代位的次序上言,叔伯父、姑份、舅父、姨母等的地位正是相當于曹孫子女的地位的。如果再允爵代位下去,則同樣理由,堂兄弟姊蛛、表兄弟姊妹也相當于玄孫子女,亦應當有代位孚崖承的權利了。:這些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與衫辭迷承人不僅在血浮象上此校遠,而且彼此朋的櫻濟聯系也是很不密切的。把他們列入代位稚承之內,不僅使遺產分散,而且和群眾的習慣也是不相吻合的。故此,我個人郎為,不能用代位稚承的方式來解決祖父母的推承權利簡題。
但是,不解決祖父母的糙承權利是將會脫離群眾的。舉一個例子來靛,有褪孫兩人,由于目前各有勞動能力,趣濟上各自獨立,互不撼成寄養人的條件,可是祖父已艇年邁,數年后便要喪失勞動能力,他浚有合乎勞動保險的規定,也即將要成為孫于的寄費人。假如祖父死了,那么孫子雖不是他的寄養人,根據代位稚承的規定可以全部繼承祖父的遣產。這種雄承,不僅法律上將有明文規定,而且_在群眾習慣上也是一向如此的。可是在另一種情況下,孫子死了,而贓父卻因不是他的寄養人,在法律上(假如將來的法律浚有規定通父母列入法定推承人花困的能)便不能取得遺產,而孫子的遣產將要根據韶無人稚承的遺產收歸國有”的規定收歸國康了。這樣作法,恐怕在群眾的習慣上是難行得通的。尤其如上面所銳,在教年后祖父便要喪失勞劫能力,由于他不合乎勞動保防的規定,他又將要社會拾以救濟。在這種情況下,孫子的遣產不能凝承,而卻由砒會食擔他今后的生活費用,不僅社會輿輸不會同情,而且俄f,的立法原期也是不宜采取的。
也眸有人簡,今后公民的牧入,主要是勞動所得,所剩下來的遺產可能不會很多;在農業合作化和資本主義工商業全部公私合營后,公民死亡后所能稚承的主要是渭費青料而不是生產資料。這些少的渭費青料郎使抬祖父推承了恐怕也不能排持褪父的余年,今后還要社會進行救濟,因此豁為即使將孫子的組產收歸國有也未嘗不可,祖父今后的生活費用由社會來食擔是會更有保障。
我甜為,遺產牧歸國有的原RlJ是應教特別懼重的。釗四的國康收入,主要是靠國民艇擠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不是靠無人稚承的遺產作為牧入的。只要被摧承人有近親屬和需要照嵌的人,我們是應教嘆量藻他的近親屬和需要照湘的人進行糙承的,尤其今后公民的遺產主娶是些零散的生活查料,收歸國有,對國應是無足翅重的,但對個人有時卻是能解決一些簡題。故此,我卿的立法原則,應從大處著眼,從廣大群眾的需要著眼,而不是翠從遣產的收歸國有的角度出發。褪父摧承孫子的遣產后,雖不一定能解決他風鐲建年的全部生活費用,但總可以解決其一定期陰內的生活周題。目前我國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仍然很低,社會救濟上仍是有一定限度的,與其將孫子的遣產收歸國有而蔽殿父受社會救濟,不如不收歸國有而藻祖父在稚承后免除或暫時免除社會的救濟。
也辭有人會再簡,以上所舉的例子是太個別了吧!是的,是比蛟個別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既有這種可能,劇在我仍的立法中,不能不加考慮。因此,我個人韶為,祖父母的推承權利簡題,是必須在我們的摧承法中有適當的反映的。
對祖父母的推承權利,我個人并不主強他可以優失月二另U的法定桃承人,但是必須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圃;在推承順序上,可以列入到最后的順序。這樣規定林毫井不影響其他法定推承人的糙承權利其次,在央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主張把寄養人列入法定推承人的范圈,并列入第一順序之內的。他護弓的的理由是:“,一所以將寄養人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以內,是從共產主義人道主義的精神出發的,……這與被摧承人的原意也是不相霆背的。因為被稚承人生前既愿意畏期擔負寄養人的生活費用,那么在其死亡后取得其遺產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就沒有什么不可以的。”(晃吳建斗原文)我個人韶為,寄養人是極需扶養與照顧的,但是否一定要用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和順序的方式加以解決?則是有商榷的余地的。
根據我國的群眾習慣,對照寡抓獨的扶養是我國固有的優良何毓。這種優良傅杭,我介,應當加以括當的發攝和鼓勵,使這些寄養人在被稚承人死亡后可以避免生活無著和流離失所。
但是,對寄養人挑承權利簡題應作如何反映呢?參照蘇俄民法典的立法先例,他們是把寄養人規定在第一順序之內的,即當第一順序有其他法定茅佳承人時與其他法定推承人平均稚承;在第一順序沒有其他法定李比承人時,劇由寄養人翠獨進行麟承,而其他順序的法定滓迷承人如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和兄弟姊妹便不能進行糙承。以上僅是務聯對寄養人的有頭規定。韌瞬逮承人對寄養人的扶養是出于人道主義的照棲,這是對的,但是否就肚便能推定當被糙承人肯有有勞動能力的父母時,他的所有遺產也可以全歸寄養人稚承呢?我韶為是不一定的。因為被稚承人果廈有這個意圖的甜,則他可以用立遣囑的方式將遣產全部遺阻抬寄養人,但這已不再是法定推承的周題,而是屬于遣囑摧承的范圈了。
對寄養人的范圃簡題,我們還可以參考赫魯菲娜著的“蘇聯的糙承法”,她在這本害中替寫道:“這種被軟養人可能是:年幼的弟弟、侄、年老的伯毋、祖母、在家里居住多年的裸姆和完全是被摧承人的外人,但他因為從前的友愁關系而依靠被稚承人生活。”在上述范圃中,當第一順序沒有其他推承人而只有符合寄養人條件的袱姆時,將被糙承人的所有老產全歸裸姆進行繼承,而其他順序的推承人如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和兄弟姊妹等(鼠:我也是主張把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一順序,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二順序的),卻不能分取被稚承人的遺產,這在我國的群眾習慣上是行不通的。
也撲有人會甜為,在婚姻法上規定了父母子女有互相稚承遣產的權利,只是歌他倒有推承權,井不是銳他們一定能參加順序內共同推承,也即是只有當他們是被招集的順序時才能參加推承,因而在上遠翠獨拾椒姆進行稚承的情況下井沒有否定有勞動能力的父母的推承權,故只擁向未參加推承遣產的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解釋一下便行了,群眾的習慣是可以扭棘過來的。我個人韶為,以上言免法是不夠全面的。首先,為什么要將父母分為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和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兩種,而且把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一順序,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列入第二順序。我的體會是,除了提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從其自己的勞動中獲得收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為了照頑被推承人下一代的成畏。不然,在子女推承其父母的遣產時,為什么又不劃分為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列入第一順序,而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列入第二順序呢?非常明顯地是從照胭被凈比承人的子女出發的。而且權據一般的分析,在招瞬隆承人死亡時,其父母偷有勞動能力,nl]其子女大多數是未成年的。因為父母偷有勞動能力時,一般可能是在60歲以下,被推承人是在40歲以下,其子女則在20歲以下(這僅是概括的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養受用多,榭迷承人死亡后遣留下來的遺產集中由被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進行推承是有利于下一代的成畏的。郎使不盡如此,也沒有尚題。因為韌碑迷承人的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和子女相互簡本身是祖父母禾朗外子女的關系,彼此都有扶養的義務。在稚承開始時,被稚承人的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雖沒有參加推承,而是由徹鋅生承人的配偶禾店子.女進行了批承,將來如果被繼承的父母(郎韌瞬迷承人子女的祖父母)生活有困難時,被凈途承人的子女(郎被推承人父母的孫子女)是有蟾養義務的。這在群眾的習橫上也是容易靛得通的。所以要將父母區別為無勞動能力的父母和有勞動能力的父母,其中為了照顴被稚承人的子女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被推承人死亡時,在沒有配偶、子女、無勞動能力的父母而有寄養人和有勞動能力的父母的情況下,我豁為,照顧初瞬迷承人子女的因素既已不存在,因而有勞動能加勺父母是應茲進行推承的,至于對寄養人的照威固題,可以用另外的辦法進行解決。
對寄養人的照顧方法,我搖為不必把他列入法澎隆承人的范困,而是以被糙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的查格,在每一個順序腿承人進行稚承時都酌情分拾他一部分遺產。這種方法不僅可以照顴照寡孤獨的生活,而且又同時照顧到群眾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