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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只有國家征收征用和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兩種合法形式。但實際上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十分普遍,特別是在城市郊區。分析了農村宅基地流轉的驅動力,認為驅動力包括三個不同主體的驅動力,即國家征收征用驅動力、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驅動力、農戶自發流轉驅動力,主體不同驅動力不同。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驅動力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流轉只有國家征收征用和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兩種合法形式,但實際上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十分普遍,特別是在城市郊區。農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轉必然有其驅動力,概括來說宅基地流轉的驅動力主要包括城鎮發展驅動、經濟發展驅動、經濟利益驅動、文化傳統驅動、國家制度政策驅動等。根據宅基地流轉主體的不同,可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分為國家征收征用流轉、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農村居民自發流轉。由于流轉主體的不同,其相應的流轉動力也應是不同的。
一、國家征收征用流轉驅動力
國家征收征用流轉是國家因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從農村集體手中或農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僅使用權發生改變,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發生改變,所有權不發生改變。但無論是征收還是征用,其使用權都發生了流轉。本文不將征收與征用加以區別,統一稱為“征用”。
國家因經濟社會建設發展需要產生了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內在需求,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國家征用宅基地的內在需求包括城市規模擴張的需求、經濟發展的需求、區際聯系的需求等,這些需求構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內在動力;國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強制力具體表現為各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這些正式制度的實施形成一種外在動力,即制度誘致力,來保證宅基地征用的實現;地方各級政府所擁有的政治權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這種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種新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外在動力,利益驅動力。
1.城市規模擴張
城鎮化和工業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諾瑟姆(RayM.Northam)把城鎮化過程分成三個階段,即初期發展緩慢階段、中期加速階段、后期緩慢停滯階段。周一星(1995)認為[1],我國的城鎮化已從初期階段邁入中期加速階段。城鎮化的中期發展階段不僅表現為城市數量的增加,更表現為城市規模的迅猛擴張。在中期發展階段,由于城市具有“優越的區位條件、便捷的交通網絡和較發達的通訊、郵電設施,使城市具有發展某些主導職能部門的優勢,并有主導職能部門相繼發展的‘乘數效應’帶動其他相關行政、經濟職能部門的相繼發展。”[2]城市的加速發展吸引了人口、勞動力、土地、資本等大量生產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規模不斷向外擴張,城市周圍的大量集體土地通過征用轉為城市用地,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也由農村居民轉給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關主體。
2.經濟發展驅動
經濟發展擴大了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高潮,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礎設施建設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過來,推動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同時,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人們對居住環境、生活環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來越高。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張給居民帶來了居住環境惡化、交通擁擠等眾多的城市問題,城市中工業企業特別是重污染企業的發展不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價的制約,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業企業要進一步發展,必須搬離市區。工業企業的新建不僅需要廠房辦公用地,還需要配套設施用地,這必然導致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誘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與補償。”第2條第5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43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車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動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相應的土地規劃制度和土地保護制度因內在的種種缺陷,實施執行的強度遠遠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級地方政府在運用其征地權時往往將征用制度的強制性發揮到了極致,在征用范圍上農戶沒有發言權,在補償費用上農戶更沒有發言權,這種征用權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的制度促進了農用地征用流轉的加速,甚至出現農用地征用規模遠遠大于地方經濟發展對非農建設用地需求的情況。”雖然宅基地的征用比農地征用復雜一些,代價高一些,但由于國家對農地征用的管制越來越嚴,同時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誘惑,征用農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趨勢。
4、經濟利益驅動
征用宅基地雖然相對于征用農地要付出較高的代價,但相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單位面積宅基地征用補償費僅相當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幾分之一甚至十幾分之一。巨大的利潤空間促使地方基層政府利用新農村建設的時機,加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換出更多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征用更多的農村集體土地。二、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驅動力
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的驅動力主要表現為經濟利益驅動,這種表現在城鎮郊區、特別是大城市郊區表現得特別突出。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對城市住房的需求越來越大,再加上對房產投機投資,造成各城市房價一路飆升。目前城鎮房價已與普通城鎮居民收入嚴重失衡,房價已大大超過居民的購買力,這從各界紛紛要求政府控制房價的呼聲日益高漲就可窺見一斑。作為理性的城鎮居民在買不起市區住房的情況下,定會將目光投向郊區價格較為低廉的“村產房”,也就是“小產權房”。
農村集體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作為理性的代表來說,其必然為本集體組織謀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農建設用地的收益遠遠高于農地農用的收益,市區房價一再高漲,“小產權房”存在較大的市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必將集體的土地轉為宅基地進行“小產權房”開發。況且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對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利用宅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必會激發農村集體組織運用各種手段將集體土地轉為宅基地,就是違反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也在所不惜。何況他們還會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代征”就是明顯的例證。
三、農村居民自發流轉驅動力
農村居民自發流轉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繼承、買賣、出租等,其驅動力主要是經濟利益驅動和文化傳統驅動。
1.經濟利益驅動
經濟利益驅動應是農村居民自發流轉宅基地的主要驅動力。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由于種種原因,一戶多宅現象還比較突出,農戶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別是在城市購買了商品房的農戶,遇到合適的買主就會將宅基地賣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連帶出租宅基地,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城鎮郊區,特別是在“城中村”中。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區化進程加速,城市邊緣區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農村聚落為城建用地所包圍或納入城建用地范圍,成為“城中村”[3]。城市的擴張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來人口只能從“城市住房體系”之外尋找住房;租賃、尤其是租賃私房,成為外來人口獲取住房的主要方式[3]。“城中村”依靠優越的區位,低廉的價格成為外來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區農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轉是在經濟利益驅動下伴隨著外來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發形成的,是城鎮化發展的必然產物。
2.文化傳統驅動
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兩種文明,即城市文明和鄉村文明,兩種文明相互影響、相互吸引、共同發展,由此產生了城鄉之間的流動。城鄉之間流動促進了城鄉文化信息交流,使農村居民認識了城鄉之間的差異,形成更高層次的心理需求,產生進入城市成為城市人的欲望[4],當條件成熟時,就會誘致其進城定居。其在農村的房產和宅基地,特別是“一戶多宅”的,就會想辦法進行流轉。同樣,城鎮居民也受到鄉村文明的吸引,特別是農村優美的自然環境、淳樸的鄉情、清新的空氣等成為吸引城鎮居民的引致力。雖說當前農村落后的基礎設施會對這種需求有很大的約束,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各種條件的改善,這種需求必將會越來越大。
繼承是文化傳統驅動力促進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另一種形式。雖然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幾千年的中華傳統:上輩的東西遺傳給下輩是天經地義的。在農民眼里,農村宅基地和其房產、樹木等附著物一樣,都是農民的私產,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輩一輩傳下來的,既是祖宗留下來的寶貴遺產,也包含對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風水說也是文化傳統驅動力表現形式之一。中國幾千年來,農村建房就講究風水一說,許多農戶宅基地流轉就是受了風水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88.
[2]張安錄.城鄉生態經濟交錯區農地城市流轉機制與制度創新[J].中國農村經濟,1999,(7):43-49.
[3]魏立華,閻小培.中國經濟發達地區城市非正式移民聚居區“城中村”的形成與演進——以珠江三角洲諸城市為例[J].管理世界,2005,(8):48-57.
[4]車裕斌.中國農地流轉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1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