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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農村在實施“低保”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顯示,我國農村人口7.37億,占全國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農村絕對貧困人口有2148萬人,低收入人群為3558萬人。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3個縣(市、區)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萬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農村實施“低保”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農村實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上的誤區。部分地區實際領取低保人數與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領取“低保”數量有很大偏差,這主要是認識上存在誤區。2005年某些省進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對領取低保人供養采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于各鄉鎮未認真執行農村低保的有關規定,領取低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其準確核定。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低保"-r作的認識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財政資金不足。所以,他們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所以。認為在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認為錢多就多保一點,錢少就可少保一點,沒錢就可不保。
(二)“低保”對象的界定標準需規范。首先,在“低保”資格確認上,最大的問題是對收入缺乏有效的審核手段,或者隱性收入問題比較嚴重,難以貨幣化。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其次,難以準確計算農民的個人收入。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于我國在農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進行收入審核,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部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實際計算時還比較困難;個別地方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問題,他們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三)縣、鄉負擔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難以落實。很多地區雖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財政緊張。據調查,部分縣、鄉政府的“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關鍵問題。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從對部分省市的調查結果看,大部分地區只單純注重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而相應的配套措施卻不完善。在政策銜接方面,與計劃生育政策相沖突。如,山東省某農村地區將因超生造成生活貧困的農村居民排除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這樣雖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但出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斷層”的現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農村特困戶的補助由村公益金解決。但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貧困對象的補助來源由村公益金擴大到鄉鎮財政。這樣,就出現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的現象。
二、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經費籌集辦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經費籌集應有兩種辦法。一是地方各級財政與村集體經濟按一定比例分擔。二是由政府財政全部負擔。后一種辦法更切合實際。因為除我國東部沿海開放地區外,中西部地區集體經濟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最低生活保障的經費。當然,第二種做法在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做到,在實施過程中兩種辦法可同時進行。中西部地區可實行第一種做法,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實行第二種做法,這樣可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二)增強低保人員的維權意識。農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齡比較大或疾病傷殘者,他們對“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給多少就拿多少,沒有維權意識。可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應讓領取人知道他們應領多少以及讓他們明白領取“低保”是他們的權利,不是想給多少就給多少,從而增強他們對“低保”的維權意識。
(三)科學的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各地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測算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和年人均消費水平。為使農村享受“低保”的人群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應隨經濟的發展而逐漸調整。為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線標準在起步階段要適當低一些,以后隨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化及農村經濟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調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既要能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標準過高而形成養懶漢的傾向。
(四)建立健全農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且與其它制度相銜接。一是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鎮企業和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從根本上消除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二是建立信息化服務體系,強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級政府應在確保農村“低保”經費足額到位的同時,還應劃撥足以保障農村“低保”信息化的網絡設施和人員經費,從而建立起農村“低保”信息網絡,努力提高農村“低保”服務效率和質量。與此同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它制度應銜接,防止與其它制度的沖突和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