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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為了兌現中國對加入WTO的議定書中的“遵守規則、放開市場”的重要承諾,我國已經開始對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政策進行全面而系統的清理,對一些與WTO原則相悖、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整、規范、完善,甚至是廢止,確保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中國在世界經濟大家庭中能按照統一的“游戲規則”進行經濟的建設和發展,和世界各國在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則下共同發展經濟和貿易。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國家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為吸引外資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世貿組織原則中“國民待遇原則”有明顯的沖突。本文將就現行的外資優惠法律法規政策與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相沖突的內容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見。
一、對外資優惠法律政策的基本內容及與內資企業待遇的比較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吸引外資的法律法規以引進外資,這些法律法規規定對境外來中國大陸投資開發、興辦實業的,不論其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在稅收、土地使用、外匯管理、工商管理、進出口管理、利益分配、辦事效率以及政府的重視程度等方面都給予了優惠對待和特別的考慮。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出臺有效地刺激和鼓勵了外資向中國的進人,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資本、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建設、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更重要的是擴大了國民的視野,確立了一些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思想新觀念根據現行的關于外商外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外來投資者享受了與國內企業、國內投資者不同的優惠,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稅收和費用:這是國家和地方對外商投資優惠的核心內容。重點是在所得稅和其他地方稅方面的優惠。規定外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征所得稅。根據所投資的產業方向、投資年限、投資地點(有沿海、經濟特區、開發區、西部或貧困地區的不同對待)按24%、15%、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以巧%稅率計征為其主要。根據產業不同和年限長短,還給予免繳或減少繳納不同年限,如“免二減三”、“免三減五”、“免五減五”,甚至是減免更長年限等;外商將企業所獲的利潤部分再投資其它外資企業的,可部分或全部退還上繳的企業所得稅。一些地方政府還規定在外資企業上繳的其他地方稅屬于地方財政的部分,按一定額度返還或以扶持的名義優惠給外資企業。除此外地方還有關于營業稅、農業稅、特產稅等稅收的減免。外資企業在開辦和經營中所需要繳納的各類費用一律減收或免收。國內企業則按照稅法規定依率計征,所得稅率一般在33%以上,特別產業或特殊企業按15%稅率計征。非專門審批不得減免。
(二)土地使用。主要是在土地的使用費的收取和使用年限上優惠。根據外資項目投資的性質、產業方向、投資年限等情況,對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或租金實行免繳、減繳一定的比例和年限,規定按應繳納費用標準的10%一50%額度繳納;對一些知名企業集團、投資額度可觀的項目,當地政府認為對當地經濟發展舉足輕重的重大項目,還可以象征性地繳納一點,或將土地無償劃撥給外商使用;如果是從事公路、港口、碼頭或其它基礎設施建設,還給予外商沿線土地開發使用的優先權和優惠價了國內企業和投資者一般是按照土地法規的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三)外貿外匯和進出口:外資企業作為投資的進口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辦公設備、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可免予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免繳進口關稅,外資企業自然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外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外匯。內資企業則不行,進口設備和生產用的原材料,出口自己的產品均要有國家嚴格的審批和指標的控制,要繳納相關稅收,國內企業要經審批才能擁有進出口權,國內企業間不能進行自行外匯調劑。
(四)服務:外資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等各類手續給予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根據注冊資本的數額,可在一年至三年內繳清到位全部的出資,如50萬美元以下在一年內到位,1000萬美元以下可在三年內繳清到位,特殊情況還可更長時間。內資企業則要求在注冊時一次到位。一些地方對外來投資實行“一站式”服務,即在一個辦公地點,將所有與審批項目、注冊公司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集合在一起,讓外商只需在一個地方,用很短的時間將一攬子煩瑣的手續全部辦完。內資企業則要按“正常”的程序,一個一個的去跑,一個一個地接受審查審批,少則一周,多則半月一月,或更長時間。
二、對外資的優惠與WTO國民待遇原則的沖突
WTO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組織,其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非歧視進行貿易是wTO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進行貿易的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主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加以體現。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是WTO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則,二者相輔相成。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企業和商船民事權力方面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商船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即專指外國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非政治方面的待遇。或者簡單地說,國民待遇原則指國內給予外國人的待遇和給予本國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樣條件下,外國人和國內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相同。WTO以及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正是以國際條約、協定的方式規定其締約方之間彼此給予國民待遇的。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的思想和內容的規定,審視上述的各種對外資的優惠法律法規政策的內容,不難發現對外資企業、外來投資者和對國內企業和投資者形成明顯的厚此薄彼的差別,不平等的對待,外資企業和投資者在眾多方面享受了遠比國內企業優越得多的待遇,明顯的與國民待遇原則相矛盾和沖突。根據我國法律,凡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一律取得中國法人資格,而不再區分企業資本的來源、投資者的國籍、投資的行業特點等因素。因此,外資企業其實是中國法人,與內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兩者同為“國民”。既然同為國民,待遇卻不同,在法理上是說不走的。
稅收領域是外資優惠與國民待遇原則沖突最突出的。WTo的國民待遇非歧視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稅收待遇不高于原則,即一締約國的產品(包括非一般項目)進人另一締約國的領土時,不應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征收高于對本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收或其他費用;二是稅收待遇不低于原則,即一締約國的產品進入另一締約國的領土時,在使用的全部法律、條例和規定中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它明確告訴我們,就稅收來說,對外來投資高于或低于國內的待遇都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我國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體現在低稅率和稅收的減免上,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遠低于國內企業,形成一種“超國民待遇”現象。稅收負擔不一樣,那么產品成本就不一樣,產品的競爭力也就不一樣,從而使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不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形成不平等的競爭態勢。有必要指出的是,對外資在稅收上的“超國民待遇”不僅與世貿組織原則相沖突,而且也不能達到讓利給外商,激勵外商來中國投資的目的。根據國際間為避免雙重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精神,在稅收方面我們給予外商的優惠,只有在資金來源國實行稅收饒讓抵免的情況下,才能切實落實到外商個人。所謂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對其居民因來源國實行減免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那部分所得稅額,應視同已經繳納同樣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所得稅法的規定補征。但是,當今世界的許多發達國家大都不實行稅收饒讓。因此,我國給予外商的優惠實際上是外資來源國的政府受了益,而非投資者個人或企業受益。也就是說,外商(至少是來自于發達國家的外商)并沒有從我國的稅收優惠中直接獲得好處。
采用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雙軌制”模式,在立法方式上也與國民待遇原則相沖突。國民待遇是在一個統一一致的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實現的,即一締約國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域內享受該締約國的國民待遇,一定是在該國受到與該國國內企業同樣一個法律的調整和規范。但是,我國卻是按照所有制主體來設置制定相關法律,不同主體區別對待,形成兩個或多個法律系列。國內企業的投資關系由國內經濟法調整,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外商和外資企業的投資關系由涉外經濟法調整,如《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又如,同樣是經濟合同關系的調整,內資合同關系與外資合同關系就是分別由《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進行調整。因此,形成同一調整對象(企業和投資)因主體國籍不同而由兩套不同的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的格局。不僅如此,就是國內企業,也因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分別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就是區別于中國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不管對內對外法律法規的內容是否一致,形成“雙軌”或“多軌”立法的模式、在立法形式也是違背國民待遇的一致性原則的。
外資優惠政策制定的多重性同樣是違背國民待遇原則的統一性要求。在我國各類政策法規中,對外商的優惠政策可能是制定的文本最多,立法(政策)層次最多,條文和內容問題最多的類別。各級地方制定的優惠政策太多太濫,不夠規范和嚴肅。除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外資的法律法規外,各級地方政府(黨委、人大)幾乎都出臺了本地的優惠政策(法規),從省(市、自治區)、到市、縣、區無一漏掉,似乎不出臺自己的對外商的優惠政策,就不能引到外資,就不能體現本地對外開放的方略和決心。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甚至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不同性質和層面的機構或地域,都制定出自己專門的優惠政策。這些名目繁多的政策,在條文和內容上不夠規范,一些地方相互間盲目攀比,擔心自己的政策不如別的地方的寬松,于是你優惠,我比你更優惠,形成’.力爭下游”的現象,相當多的地方將自己應得的基本利益拱于一讓于外方,致使一些優惠條款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或超越權限或是讓利太多,無法兌現或無力兌現,破壞了政策法規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統一性,影響政府的形象。同時,面對層次繁多的政策,也使外商無所適從。
三、改革和完善外資優惠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對策
(一)提高國內投資者和國內企業的待遇,減少外資優惠,實現內外投資者享受基本一致的法律待遇,主要是稅收方面的待遇。如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均有條件地執行15%的稅率。所謂有條件,是指投資西部中部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投資基礎設施、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投資特殊產業和產品,均執行減免3一5年,不再分內資外資。投資一般的產業或投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內、外資實行33%-24%的所得稅率。實行稅收優惠不依據資本來源,而依據投資方向和產業性質,從而既遵循了WTO的原則,又能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向西部貧困地區傾斜的投資導向。現在實現這一調整已經有了現實的可能性。近年來,國家已經將以所得稅為代表的稅收優惠進行了面的擴大,原來只能在特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企業執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巧%的稅率征收政策,已經逐步擴大到更多地區。如200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巧%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還對內、外企業有條件的進行減免一定的年限。這樣,不僅將以前只對外資企業和特殊地區的內資企業的優惠稅率推向了更廣闊的區域,也將原西部地區地方政府自己出臺并實行的對外資的優惠稅收政策正式認可并法規化、國家化。
(二)建立統一的調整規范公司和投資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這既是國民待遇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最終目的。既然外來投資者在中國注冊成為中國法人,與國內企業及投資者同樣接受基本一致的法律規范,享受基本一致的對待,那么,建立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就是理所當然,水到渠成。稅收法、公司法以及其它專門法律法規由現在按投資主體不同而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進行規范,到由一個統一的法律進行規范調整,取消涉外和針對非國有的專門的法律,取消經濟特區、開發區的專門的法規,實現法律的統一比如,將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合并.相互補充,作必要的調整,形成新的公司法,統一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合作企業、獨資企業的投資關系和投資活動則可制定《合作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予以調整。再如,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不論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按照這個法律執行,由這個法律進行規范。
(三)規范立法行為,提高立法層次。法律、法規、政策分屬于不同的層次,具有不同效力。顯然,法律是最高層次,其效力也最高,最具權威性。世貿組織不僅要求成員國立法的規范、透明,而且要求法律條文內容的規范透明、法律執行的規范透明,還要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變動上協調一致,地方政府不能擅自變通。外來投資及外資企業的調整規范,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帶有普遍性和全局性,應該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統一制定和執行。一些重要內容和規定,以法規形式出現,甚至是以地方政府五花八門的政策出現是不嚴肅和不規范的,極大的影響其效力,而且也不能真正嚴格實施,影響其權威性和政府的形象。在統一了內外投資及企業的待遇,內外投資企業由統一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之下,建議國家制定完整、統一的投資法和企業法,規定對外資的一系列待遇,以及各類專門法律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不再制定出臺針對外商的優惠法規和政策,各開發區、特區不再制定自己的優惠政策。人世以后,為與WTo的原則接軌,全國各省區之間,各市、縣之間在對外商投資方面政策法規不能有什么差距,在國家統一的大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之下,不應該也不可能再制定出與此相沖突的“更為寬松”的政策,來體現本地與其它地方的不同,原有的許多地方特色的優惠內容要進行規范和取消,與國家的大的法律法規協調一致。
(四)著力于提高吸引外資的整體能力,淡化優惠政策對外資的吸引作用。改革開放20年的歷史經驗可以看到,中國之所以能成為全球最大的吸引外商投資國,主要是我國眾多的發展機會、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龐大的市場,穩定的政治環境,不甘落后、奮起直追、蓬勃向上的中國人的精神面貌。人世后,經濟全球化將更深人的影響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的各個層面,我國將在更多領域更深的層次向世界開放,在法律法規和政府的管理行為上與國際接軌,這將大大促進外資向我國的進入。可以預見,我國又將迎來新的外商投資浪潮。所以,建立公正、完善、統一、透明的法律體系制度,建立、健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轉變和規范政府職能和行政行為,開放和培育市場,對外來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應該是我們吸引外資的主要方法和途徑,應該是各級地方政府著力研究和關注的方面。比如商業、金融、建筑、交通運輸、旅游、環境、教育等服務業的全面開放,就將極大的吸引外商投資。這些內容都不是一份優惠政策文件能夠給予體現、反映并引起外商投資興趣的。對外資的優惠法律法規,特別是地方的優惠政策的作用將大大降低,優惠政策的淡出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