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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富聲作者單位:福建警察學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出現互不相干、各自為戰,無法形成綜治協力的重要原因是現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中存在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制約了綜治協力的形成和發展。
(一)公安機關內部打防工作關系不利于形成綜治協力
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打防工作關系缺乏制度化的穩定協同機制,以系統動力學視角審視,可以“公安機關打防關系系統循環圖1”表示①。圖中“案件查處工作”代表公安機關內部屬于“打”的工作,“管理預防工作”代表公安機關內部屬于“防”的工作。從圖中可以看出,在化解社會矛盾、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工作中,公安機關內部“案件查處工作”與“管理預防工作”之間構成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受其系統運行特征所決定,在領導沒有施加特別干預的情況下,“案件查處工作”與“管理預防工作”之間系統自然運行的結果是此漲彼消、彼消此長、歸責在外、推諉指責。“案件查處工作”越增長,“管理預防工作”越消減,并反過來推動“案件查處工作”進一步增長。一方的增長會帶來另一方的消減并進而加重己方負擔,隨著系統的日益運行,雙方都趨向失靈、崩潰,同時在系統趨向失靈、崩潰的進程中,雙方在壓力之下必然互相推諉指責。顯然,這是不利于公安機關內部綜治協力形成發展的工作系統,必須依賴上級領導不斷輸入有力的干預指令才能暫時避免、緩解系統此漲彼消、彼消此長、歸責在外、推諉指責的現象。
(二)公安機關和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打防關系、防防關系不利于形成綜治協力
同樣,在“公安機關打、防的工作”與“其他職能部門防的工作”之間也不利于形成綜治協力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見“公安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打防、防防關系系統循環圖1”)。由于社會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案件大多直接屬于公安機關職能管轄范圍,案件發生后,領導和社會各界一般會首先對公安機關提出要求和批評,因此,在這一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中,公安機關迫于職能壓力必須首先啟動工作。而在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中,如果上級領導沒有施加特別干預,公安機關首先啟動增強工作的結果必然是其自身工作壓力越來越大、機構日趨膨脹、警察不斷增員、警察職業倦怠日益明顯的惡性循環。社會各界不斷指責公安機關沒有維護好社會治安,而公安機關則不斷指責其他職能部門沒有在職能范圍內化解社會矛盾。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各組成部分間存在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不利于形成綜治協力
不但公安機關內部、公安機關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不利于形成綜治協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所有存在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都不利于綜治協力的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循環圖1”可以描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所有組成部分之間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及其對綜治協力形成發展的制約作用。對于任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組成部分“綜治工作單位A”和“綜治工作單位B”,如果它們之間缺乏制度化的穩定協同機制,它們之間就構成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正是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所具有的此漲彼消、歸責在外、推諉指責特征制約了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綜治協力的形成和發展。雖然通過上級領導輸入特別干預指令可以暫時避免、緩解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不和諧運行現象,但隨著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的不斷增強運行,上級領導的干預將變得越來越困難、效果也越來越有限。
建立、完善科學的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促進綜治協力形成發展
(一)簡單加強黨政統一領導、強化綜治機構組織協調并非加強綜治協力的最優途經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對敵斗爭復雜、刑事案件高發的社會轉型期。社會轉型期嚴峻的治安形勢和繁重的維穩責任要求更高效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更強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力。為了破解由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導致的綜治協力不足問題,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強調要不斷加強黨政統一領導,強化綜治機構組織協調。但這種方法必須謹慎避免陷入簡單加強黨政統一領導、強化綜治機構組織協調的誤區。從“黨政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系統循環圖1”可以看出,黨政領導、綜治機構與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均構成動態平衡的調節系統。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中,調節系統運行的結果原本會使黨政領導、綜治機構與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上保持動態平衡關系。但是,由于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是不平衡的動態系統,其不平衡增強運行經常會破壞黨政領導、綜治機構與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在綜治工作上的動態平衡關系,導致黨政領導、綜治機構忙于協調綜治工作或難以有效協調綜治工作。處于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中的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為了避免自己處于被動地位,常常在黨政領導、綜治機構協調綜治工作時加強對黨政領導、綜治機構的“游說”工作,希望推卸、減輕自己的綜治責任;黨政領導、綜治機構若在缺乏科學論證的情況下強力推進綜治協調工作,還可能使自己卷入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矛盾中,作出缺乏系統性、協調性,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決策[1]。同時,黨政統一領導和綜治機構組織協調若只是在對社會治安形勢加強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做出工作部署,強化“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強化“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強化“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的落實,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所必然導致的綜治工作協調難的系統運行特征。因此,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政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各部門各方面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不能簡單強調加強黨政統一領導、強化綜治機構組織協調。
(二)建立、完善科學的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促進綜治協力形成發展
系統問題還得系統解決,由系統思考可知,如果能夠將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改造為包含正、負反饋的彼此正、負反饋調節系統,就可以從根本上破解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制約綜治協力形成發展的難題,健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有效促進綜治協力的形成發展。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制約綜治協力形成發展的問題,本質上是社會系統分工時所遺留的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被割裂的問題。如果能夠從系統運行機制上修復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就可以解決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被割裂的問題,同時將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改造為彼此正、負反饋調節系統,從根本上解決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制約綜治協力形成發展的問題。而從系統運行機制上修復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原本是應當的也是可行的,只要仔細回溯、分析社會系統分工時產生了哪些分割,并在社會系統分工所產生的分割中建立、完善科學的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就可以從系統運行機制上修復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建立、完善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可以有不同的具體制度設計方法,但都應當遵循職能溯源歸責的原則,在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設立正反饋“報案”機制。對于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若其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綜治工作單位B職能范圍內應當處理的綜治事項,A單位必須按照一定程序“報案”到B單位,B單位接到“報案”后,必須按照一定程序啟動職能工作,并依制度處理好該綜治事項。藉此“報案”機制設計,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協同治理社會治安的功能就在系統運行機制上得以修復。由“公安機關打防關系系統循環圖2”、“公安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打防、防防關系系統循環圖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循環圖2”、“黨政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系統循環圖2”可以看出,當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在“案件查處工作”→“管理預防工作”、“公安機關打、防的工作”→“其他職能部門防的工作”、“綜治工作單位A”→“綜治工作單位B”之間得到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內部打防之間、公安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任意兩個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的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就得到修復,不但“案件查處工作”———“管理預防工作”、“公安機關打、防的工作”———“其他職能部門防的工作”、“綜治工作單位A”———“綜治工作單位B”之間的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被改造為動態平衡的正、負反饋調節系統,而且黨政領導、綜治機構與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在綜治工作上的動態平衡關系也能穩定地維持,黨政領導、綜治機構對任意綜治工作單位A、B之間的綜治工作協調難題迎刃而解,有利于發揮黨政領導、綜治機構對綜治工作的領導、協調作用,整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的綜治協力從此可以順利形成發展。例如,某中學生所在學校有同學過生日請客的不良風氣,而其父母因擔心孩子有零花錢易變壞,從不給孩子零花錢。生日前該生為請客兩難之下盜竊,辦案民警了解發案原因,通過公安機關內部“案件查處工作”→“管理預防工作”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辦案民警“報案”給轄區公安派出所兼任綜治副校長的所領導,綜治副校長因此在校園中開展治理同學過生日請客不良風氣的綜治工作,另外,通過公安機關與教育主管部門之間的正反饋協同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將此案原因“報案”到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因此啟動治理學生請客不良風氣的校園綜治工作,此類治安問題就可得到有效綜合治理。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系統,健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力形成發展,必須在全社會各部門各方面探索建立、完善科學的正反饋綜治協同工作機制,將彼此負反饋增強系統改造為彼此正、負反饋調節系統,廣泛修復社會系統分工時被割裂的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筆者認為,修復社會系統分工時被割裂的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改革發展的必由之路。換句話說,從各個層面修復被割裂的社會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的過程,也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不斷理性建構的過程,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綜合治理組織網絡構建的歷史過程就是一個通過不斷地組織創新(具體體現為對傳統組織的激活與再利用和新型組織資源的吸納與掌控)來構建更為理性化的社會調控體系的過程,并不斷通過組織建設與組織網絡滲透來鞏固和完善執政黨主導的權力組織網絡,在組織化調控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國家治理空間的過程。”[2]相信隨著被割裂的社會系統整體協同治理社會治安功能在社會各個層面不斷地得到修復,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將日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力將日益強大,社會矛盾將得到較好地化解,社會也將更加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