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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俾斯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階段
這個階段大約開始是19世紀80年代的十年間,德國社會保障政策在此期間拉開了序幕。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于1881年11月頒布了一則“皇帝諭告”,明確提出:工人因工傷事故、傷殘和年老而出現經濟困難時應得到生活保障,有權得到政府的救濟,工人保障應由工人自行管理。后于1883年頒布世界上有巨大影響的《疾病保險法》,又于1884年實行《醫療保險法》和《工傷事故保險法》,1889年繼續出臺《養老和傷殘保險法》,由此可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又是社會保障開始的標志。在1883年的《疾病保險法》中,“曾企圖利用一切形式的可以吸引任何一類保險人的現有組織-共濟會、行會的疾病互助組。新創造的類型主要是地方疾病保險協會和公共疾病保險基金會”,它們最后都成為實施社會保險政策的主要機構。1885年又對《工傷事故保險法》進行了修訂與補充,保險范圍擴大到郵政、電報、鐵路及海陸軍行政服務系統。如果工人發生了工傷事故喪失工作能力,則在十三個星期后正式啟動事故保險賠償,可以賠償給工人造成的所有損害。但也有些例外的情況,“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傷者一般可以從離開工作崗位的第14周起,領取日常工資的2∕3,由郵局支付,在部分傷殘的情況下領取日常工資的一部分其數額取決于他所余的掙錢能力”。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階段
(以社會保險政策為例)社會保險方案是俾斯麥最傾心的社會保障政策之一。1884年《工傷事故保險法》在議會獲得通過,1886年3月5日保險范圍延及海陸軍內務官員和士兵,5月5日又擴展到農業工人和林業工人。文件規定,受傷者如果死亡,其親屬或經濟上依賴于他者繼續接受賠償。喪葬費為每日收入的20倍,最低為30馬克,并每月向其未亡人支付同樣數額的津貼直至后者死亡,如其再嫁則給予其前夫1/5的收入。子女15歲之前享受其父15%的收入,如果子女沒有母親,則給予子女相當于其父1/5收入的津貼。需要指出的是,疾病貧困保險費用是由工資勞動者和雇傭者雙方負擔的,向基金與協會繳納資金且有權管理機構,而老年保險費用則由雇主與工人各擔一半,方法為“由雇主在卡片上面蓋章,并由他扣除相應的工資額。老年恤金在70歲時支付,恤金數額大小不等,每周從將近二先令到四先令稍多,依其繳納款額的多少而定”。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
階段俾斯麥辭職前的一年時間里,社會保險法政策也在不斷補充,《殘疾和老年人保險法》于1889年6月通過,俾斯麥認識到建立起一個龐大的養老金群體將有助于國家和工人之間達成和解。保險金額由雇主和工人平分,但國家在每份津貼中每年補貼50馬克。養老金從75歲開始領取,但殘疾津貼開始于工人投保5年后的任何時間內。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保障的范圍在擴大,措施在完善,社會保障支出占據著德國國民收入的很大比例,據有關資料顯示,“聯邦德國社會保障支出從建國初期的不足20%,增加到1990年的30%,兩德統一后的德國則達到34%”。
二俾斯麥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
(一)促使德國經濟平穩發展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動機是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而一系列保險法政策的實施保證了這一效果的實現,它使社會保障制度“從零星的一些社會救濟措施發展成為社會常規政策;從施舍式的社會救助發展成為一種公民權利,從統治集團的‘安民術’發展成為國家的社會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得到了部分工人與職員的積極響應,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與日俱增,人數從1883年的300萬人增至1886年的700萬人,至1913年的1450萬人。另一方面,在經濟領域,德國在化學、科技,交通及采礦等領域都發展較快。1861年至1907年間,德國化學工業的職工人數從2.36萬人猛增至17.2萬人,1913年又增至27萬人。電氣工業、光學工業等新型工業的發展同樣如此,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完成了從輕工業向重工業的轉變。
(二)影響了各國工人運動俾斯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
緩和了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使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淡化,也整合了社會各階級間的關系,最終使社會成為國會眾的最大黨團。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舉措不僅讓工人階級看到了希望,而且也使容克資產階級領導人找到一種麻痹工人運功的舉措,于是合法議會斗爭的開展便有了合理的條件。“在1890年的國會選舉中,德國社會獲得19.7%的選票,成為得票最多的第一大黨。1898年它的得票數為200萬張,1972年又增到425萬張,占總票數的34.8%?!辟滤果溕鐣U险邼M足了德國資本主義轉型時期的發展需要,19世紀70年代后資本主義由自由主義向壟斷主義過渡,生產社會化趨勢也進一步發展,社會矛盾與不穩定因素日益突出,這一做法為歐洲其它正遇困難的國家找到了一條新道路,據有關資料記載,當時歐洲其它國家領導人派人到德國考察,英國、挪威、丹麥,意大利等國紛紛著手于社會保險立法。這種現象說明社會保障制度是調節社會矛盾的一種普遍而有效的機制,進一步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新的模式和道路
德國社會保障建設不僅合理地劃分了個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責任與義務,而且較好的處理了國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個人生活自負之間的關系。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中起主導作用,個人與企業分別承擔著繳納社會保障費用額的義務,占據總費的2/3之多,其余則由國家負擔。另外,需提到的是,德國的社會保障政策是由設立的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來推行和管理的,政府部門只起間接引導作用而不是直接參與。此種社會保險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有自己的董事會與代表大會,因此這有利于政策實施中的專門化與規范化,政策的連續性與不斷完善也得到了保證,客觀上起到了縮小德國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不但做到使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與國家經濟實力發展相協調,而且將社會保障納入法制軌道,建立了一種完備的社保法律體系,這些經驗舉措都應為以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鑒作用。
(四)實際運作效果不佳誠然
俾斯麥的社會保障制度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是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創舉。它的建立,使得工人階級不用為疾病、工傷和養老這樣的問題擔憂,相對改善了工人階級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工人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的對立。除此之外,還應該看到,俾斯麥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有一些不足之處,在制度管理方面也出現了混亂。首先,德國工人階級政黨與容克資產階級間的關系在19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間出現暫時的緩和之后,在馬克思、恩格斯的幫助下又迅速緊張起來。1880至1890年間,德國的工人政黨成功地運用各種領導策略,領導廣大工人進行了英勇斗爭;其次,一定意義上說,德國社會保障的實效是暫時的,它不能掩蓋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尖銳沖突,事實上工人的生活水在不斷下降?!?894至1902年間生活維持費增高到24馬克40分尼,而工人的平均收入只有21馬克10分尼,1909至1914年間生活維持費則增高到31馬克10分尼,而工人的平均收入只增到28馬克”;再次,俾斯麥實行社會保障政策具有被迫性,它只是為緩和一定時期社會的矛盾而實行,是一種被迫性的、無奈的行為,“1890年,威廉二世召開御前會議,主張改進工廠企業的勞動條件,特別要求在選舉前公布一項諭旨,告誡他的臣民,君主十分關心工人的福利,愿意幫助他們而僅要求他們奉公守法,接著向御前會議宣讀了一個改革綱領,要求限制星期日勞動、女工及童工勞動”。這樣看來,給予工人福利只是保障容克階級選舉成功的一個砝碼,如此恰能反映出保障政策實施的動機。
作者:王東 單位:西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