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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形式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農村居民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針對整個農村居民來說,惠及的范圍是有限的。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從上層建筑的角度,保障整個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逐步跟進,是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形式。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制度是對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起到關鍵的作用。但由于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發(fā)展嚴重滯后。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問題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護航者”———農村社會保法律障制度必然成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三)促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要求要建立法治國家,要有統一的法律制度并加以嚴格的實施,必須把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會關系均納入法律軌道,接受法律的治理。理所當然,作為社會生活基本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以及相關的社會關系必須納入法治軌道。而在當前的法制完善過程中,忽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的現狀遠遠達不到實行依法治國的要求,這違背了法治國家中法制的統一性的要求。因此,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中國建立法治國家和實現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宏觀層面的社會保障基本法規(guī)框架初步建立
1.憲法層面的規(guī)定1982年憲法第14條第4款中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這為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找到了憲法淵源,又在其第21條中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現代醫(yī)藥和我國傳統醫(y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wèi)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以及第45條中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只是在根本法中體現出來的原則性、概括性的規(guī)定,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2.單行法、規(guī)章層面的規(guī)定從改革開放至今法律不斷的健全,維護主要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從當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數量上、覆蓋面積上來看僅僅滿足一時之需。相關具體法規(guī)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概括:
(1)相關我國農村經濟建設保障總體的法規(guī)民政部在1987年3月14日頒布的《民政部印發(fā)<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的通知》其僅僅是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構思的規(guī)定。1998年10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頒發(fā)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災區(qū)農村勞動力就地安置和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意見的通知》、2004年8月27日,農業(yè)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聯合頒發(fā)的《農業(yè)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10年2月8日,《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意見》等。
(2)相關農村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方面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wèi)生工作的決定》的頒布,是農村醫(yī)療保障的里程碑。隨后在此法規(guī)性文件精神的指導下,先后頒布了多篇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其中,部門規(guī)章有:2003年11月《民政部、衛(wèi)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yī)療救助的意見》、2004年1月《農村醫(y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衛(wèi)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年6月《財政部、衛(wèi)生部關于完善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救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衛(wèi)生部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2007年12月28日,《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09年中西部地區(qū)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3)相關農村養(yǎng)老保障方面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第22條的規(guī)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yǎng)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yǎng)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yǎng)老。”但是農村養(yǎng)老保險的相關立法比較少,部門規(guī)章主要有:1998年9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農村養(yǎng)老保險個人帳戶計息標準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布置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統計年報的函》、2001年3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社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8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等
(4)相關農村最低保障方面2007年7月11日,《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8月3日,《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30日《民政部關于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情況、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安排、<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執(zhí)行情況等督促檢查的通知》等。總體來看,這些單行法及其政策已初步取得成效,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奠定了基礎,并起到了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法治化進程。由于,單行法極少,多數都是政府規(guī)章。從法的效力來看,政府規(guī)章的效力低于單行法律的效力,這樣一來,在執(zhí)行上就很可能出現問題,急需國家權力機關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來確認和保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仍顯薄弱新中國成立以來,根據當時的國情,采取了“城鄉(xiāng)分治、一國兩策”,長久以來成了現在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在這種二元社會保障模式下,農村社會保障被“邊緣化”,使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極不完善。目前除了《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對五保工作作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之外,其它只能靠政策推進。所以,顯得非常薄弱。其具體表現:1.法律制定方面存在空白。就目前來看,除一部《社會保障法》,沒有制定農村各個方面的單項社會保障法規(guī)。這種狀況是與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不相適應的,也是與新農村建設不相適應的。
2.法律實施機制薄弱。農村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包括行政執(zhí)法、司法、爭議解決的仲裁等。而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實施機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缺乏有關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規(guī)定,使得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導致在現實中擠占、挪用、截留農村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如:我國刑法未將社會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項的保護范圍,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農村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
3.法律監(jiān)督機制薄弱。目前,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法律監(jiān)督機制薄弱,主要體現在缺乏對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運營的監(jiān)督,導致保障基金管理混亂,違規(guī)投資、使用基金現象大量存在,這樣則無法發(fā)揮社會保障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如,1998年江蘇省25個縣(區(qū))歷年累計農村養(yǎng)老保險費總額為12.67億元,當年違規(guī)投資和使用的就占總額的34.5%。
作者:楊勤楊紹安單位:仰恩大學政法學院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
第二篇 1數據處理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相對較晚,同時由于地區(qū)經濟的差異性,在全國范圍內很難建立體系完整、覆蓋面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另外,各地區(qū)信息化質量不一致,難以建立全國統一的定量研究模型,所以單獨地選擇某個地區(qū)作為研究對象比較實際;并且針對地區(qū)經濟的差異性來研究農村社會保障,既可以體現社會保障的適度原則,又可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因此,本研究選取最年輕的直轄市重慶市作為研究對象。重慶市作為我國西南地區(qū)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近年來發(fā)展成為全球主要的IT基地、西部最大的互聯網數據中心(internetdatacenter,IDC),中國移動農村信息網運營中心和電子商務中心、M2M運營中心等落戶重慶市,重慶市信息化水平顯著增強,考察信息化促進該市農村社會保障方面更具有研究意義。同時,重慶市在2003年啟動“信息扶貧”項目,全面建設農村信息化,數據容易獲得。另外,我國新型農村醫(yī)療合作開始于200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養(yǎng)老保險先于新型農村醫(yī)療合作。因此,本研究選取重慶市2003—2010年數據作為實證分析基礎。
1.1確定指標權重目前確定指標權重系數的方法有很多,大體可分為3類:主觀賦權法、客觀賦權法、主客觀綜合賦權法。考慮到本研究中樣本各指標獨立性較強,選取客觀賦權法中的變異系數(CV)法,變異系數別稱標準差率,是衡量各觀測值變異程度的統計量,是標準差與平均值的比值。變異系數可以消除單位或平均值不同對2個或多個資料變異程度的影響。計算公式如下:CVi=σivi(i=1,2,…,n)。(1)式中:CVi是第i項指標的變異系數;σi是第i項指標的標準差;vi為第i項指標的平均值。各項指標的權重為:Wi=CVi∑ni=1CVi。(2)
1.2無量綱化處理為了排除各指標數值及量綱不同對結果造成影響,須要進行無量綱化處理。目前,國內的無量綱方法分為4大類:極值化方法、標準化方法、均值化方法、標準差化方法。標準化方法中的極差化法對原始數據無要求,同時轉化后的數據分布在0~1,便于進一步分析處理,結合本研究數據的特殊性,采用極差化法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公式如下所示:Yij=Xij-XiminXimax-Ximin。(3)式中:Xij是重慶市第j年第i個指標的原始數據;Ximin、Ximax分別為樣本第i個指標對應的原始數據中數值最小值與最大值;Yij為第j年第i個指標無量綱化數據。
1.3總指標測評方法農村信息化和農村社會保障測算的方法為:從具體指標著手,逐項分層加權計算得分,最后匯總得出最終結果。計算公式如下所示:II=[∑mi=1(∑nj=1PijWij)]×Wi。(4)式中:II為總指標得分;n為總指標體系中包含的三級指標數量;m為總指標中的二級指標數量;Pij為第i個構成要素的第j項指標被標準化后的值;Wij為第i個二級指標的第j個指標在其中的權重;Wi為第i個二級指標的權重。
2農村信息化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實證研究
2.1農村信息化和農村社會保障的描述性分析
2.1.1重慶市農村信息化水平根據2003—2010年《重慶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統計信息網、國研網數據統計中心的數據,計算出2003—2010年重慶市農村信息化指數。由圖1可見,2003—2010年重慶市農村信息化水平總體呈上升趨勢,2010年重慶市農村信息化指數比2003年提升了1.23倍。2007年重慶市被選為全國城鄉(xiāng)統籌試驗區(qū),2008年重慶市著手讓所有行政村通寬帶,所以2007—2008年相對于之前2年的農村信息化水平增幅不大。2008—2010年重慶市農村信息化水平快速上升。
2.1.2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根據2003—2010年《重慶統計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統計信息網、國研網數據統計中心的數據,計算出2003—2010年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指數。由圖2可見,2003—2010年間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指數約增長20倍。其中2003—2007年呈相對穩(wěn)定增長,2007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發(fā)展和突破,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又提出要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因此2007—2008年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指數增長平緩。
2.2農村信息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回歸分析
2.2.1一級指標回歸為了分析農村信息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從重慶市信息化發(fā)展水平對農村社會保障促進作用的角度進行實證分析。
(1)相關性分析。從圖3可以看出,農村社會保障指數和農村信息化指數有很強的線性相關關系,Pearson相關性分析發(fā)現,其相關系數為0.962,同時也符合經濟一元,地區(qū)信息化水平對地區(qū)經濟有促進作用,農村社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狀況。
(2)回歸分析。以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指數為因變量,重慶市信息化指數為自變量,構建回歸模型:Y=a+λX+μ+λkzKZ。
(5)式中:Y表示重慶市農村社會保障水平;X表示重慶市信息化水平;λ表示回歸系數;μ為測量誤差;KZ為控制變量;λkz為控制變量的系數。以2003—2010年相關數據為基礎,運用SPSS20.0軟件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一元線性回歸方程:Y=-0.549+2.794X。(6)該方程的F為65.889,P為0.000,DW為2.523,說明所建回歸模型有統計意義。上述回歸結果表明,農村信息化與農村社會保障之間存在極大的相關性,r2為0.903,說明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較高;t檢驗結果表明,常量P=0.003,自變量P=0.000,說明在0.05水平下農村信息化對農村社會保障有顯著影響。
2.2.2二級指標回歸為了進一步分析農村信息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選取農村信息化的二級指標即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人才、應用、產業(yè)、外部環(huán)境與農村社會保障進行回歸分析,建立多元回歸模型:Y=a+λ1X1+λ2X2+λ3X3+λ4X4+λ5X5+λkzKZ+μ。(7)式中:Y表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Xi為農村信息化的二級指標;λi為回歸系數,i=1~5;KZ為控制變量;λkz為控制變量的系數;μ為測量誤差。運用SPSS20.0軟件進行逐步回歸分析,剔除與農村社會保障無顯著線性相關性的以及與其他自變量存在共線性的自變量,得出了如下回歸模型:Y=-1.971+3.128X1+2.811X2。(8)模型R2為0.973,方差檢驗發(fā)現P為0.000,DW為1.953;t檢驗結果發(fā)現,P=0.000,P1=0.007,P2=0.000,均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信息化基礎設施和人才對農村社會保障有顯著影響。
3結論及展望
3.1結論農村信息化對農村社會保障有顯著促進作用。從式(6)模擬結果可以看出,農村信息化和農村社會保障呈正相關關系,信息化水平增加可以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即農村信息化指數每增加1個單位,相應的農村社會保障指數增加2.886個單位,農村信息化對區(qū)域農村社會保障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和人才是農村信息化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著力點。通過式(8)可以看出,在農村信息化的5個二級指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回歸分析中,剔除了農村信息化應用、產業(yè)、外部環(huán)境等3個指標,保留了信息化基礎設施、人才,說明信息化基礎設施和人才是信息化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著力點。同時可以看出,信息化基礎設施每增加1個單位,農村社會保障增加3.139個單位;信息化人才每增加1個單位,農村社會保障就增加2.835個單位,說明信息化基礎設施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程度大于信息化人才。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在農村建設的展開,能夠真正實現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醫(yī)保刷卡系統、醫(yī)療報銷系統等,提高了宏觀決策水平,加強了社會保障基金監(jiān)督,能適應人員流動和統籌層次變化的需求,農民可以及時得到農村社會保障信息,實施權力、保障利益。另外,隨著全國城鄉(xiāng)統籌的發(fā)展,也必須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因此,應該在全國范圍內加強信息化投入,提高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條件,抓好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設施方面等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同時也應針對不同地區(qū)的特點加強投入,如地理環(huán)境、經濟環(huán)境等。在加強信息化建設的同時,也不能片面強調先進的硬件設施,還須要加強人才的教育培養(yǎng),因為在農村信息化建設、技術推廣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專門信息化人才,所以應該大力發(fā)展科技教育事業(yè)。
3.2研究展望本研究探討了農村信息化和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由于受到數據來源限制,忽略了研究對象的某些性質,使研究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農村信息化和農村社會保障逐步完善,可考核指標內容會逐步增多,在將來的研究中選擇更加科學的方法,使研究更全面,更令人信服。
作者:劉躍彭曉婭單位:重慶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第三篇 一、關于城市化涵義以及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具體概況
從國際水平而言,如果城市化率數值高達百分之十,那么就意味著城市化進程的啟動。遵循這一標準的情況下,從當前我國城市化發(fā)展歷程來看,這個進程最初應是始于建國之時。在1949年,我國城市化率在全國平均占有10.6%,而歷經半個世紀的不斷發(fā)展,當前,我國城市化水平有了實質性提高,據相關數據表明,2000年,我國城市化率已高達36%,這個數據相較于建國初期,有了大幅提高,而這個數據直至2011年底,則飆升至了51.3%,首次突破了50%,由此看出,每年都有大量新增城市人口。除此之外,歷經了城市化進程的初級階段,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以及人口素質的不斷提高,這一數據還會繼續(xù)向上攀升,這個不難預見,在今后的二十多年當中,我國勢必會進行城市化高速發(fā)展之期。也正因為如此,為了有效確保城市化發(fā)展,我們必須從資金、制度等多個層面對城市化進程進行保障,加快投入與建設步伐,以便為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創(chuàng)設一個科學而良好的環(huán)境。
二、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及當前我國農村社保現狀剖析
根據一定的規(guī)定及法律,為有效保證一定區(qū)域內的社會成員最為基本的一種生活權利而進行的補貼與救助即為社會保障,通過情況之下,其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險與救助。當前,我國采取的社會保障是具有多樣性的,既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失業(yè)、醫(yī)療等相關類的保障,也包含養(yǎng)老等相關保障等,在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所闡述的社會保障,其對象僅為城市居民。我們知道,基于城鄉(xiāng)分割二元結構背景之下,當前我國各類社會保障體系與制度與具有較為明顯的二元模式:就目前是言,當前已大體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為主要基礎以社會保障為具體核心的一系列社會保障系統,與此相反,廣大農民由于自身的各類屬性則游離于這些保障體系范圍之外,多數情況之下,農民的權益還無法真正得到保障,社會保障更是經常被忽視,我們不難看出,一個支撐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核心群體根本無法享受其原有的權利及待遇。特別由于制度的缺位以及資金的短缺,我國農村的各類社會保障還存在著許多不足,比如水平低、形式單一、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從根本情況來看,還無法解決發(fā)展與社會公平之間的問題,許多農民在城市化進程的過程當中,還存在著種田無地、低保無份以及上班無崗的尷尬局面。
三、在城市化進程當中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具體
措施作為市場經濟當中的弱勢群體之一,農民在城市化進程環(huán)節(jié)當中的風險是多方面的,而就目前形勢來講,國家在這方面仍未出臺系統的、科學的相關政策,或者是政策出臺之后也容易出現落地難現象,筆者認為,要想不斷完善我國城市化進程當中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快土地賠償制度的完善。土地于農民而言,是其根本所在,也正因為如此,要想徹底根治當前失去土地之后的農民保障,就必須從當前實際出發(fā),進一步明確農村的相關的土地產權的關系,完全與健全當前土地流轉程序,從農村土地所有權層面出發(fā),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的各項權利,從法律層面,對土地產權進行嚴格界定,以便充分發(fā)揮其功能。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就要做好以下工作: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制度,基于公正、公平與公開的角度,全面構建設系統完善的土地賠償制度。基于科學發(fā)展觀的層面之上,實現國家建設與農民利益的雙贏,在遵循國家社會保障的基礎之上,切實做到合法保障農民收益。除此之外,還要加快推進土地法制化進程,明確對農村土地流轉、公共利益界定、征用基本程序以及補償制度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積極探索與其社會保障有關的相關對策,以此形成經濟補償、就業(yè)補償以及社會保障于一體的綜合性新型模式。與此同時,還要不斷完善市場體制之下的土地安置及征用流程,并形成科學的補償機制,在一定情況下,還可適當對農村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有效提高。其次,不斷完善現行體制之下的農村基本養(yǎng)老體系。現行制度之下,我國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雖有所提高,然而與歐美等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還有許多尚未完善之地,基于地區(qū)差異的基本前提之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農村基本養(yǎng)老保障體系:第一,嚴格劃分農村養(yǎng)老保險的具體對象。針對農村當中部分無生活來源及勞動能力以及年齡較大的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可以建立一些最低的生活保障體系,綜合多方要素對其進行保障,以保障與維持部分農民的基礎生存條件,特別對于一些嚴重困難者,甚至還可通過社會渠道來進行資金的募集,解決民眾基礎困難。第二,針對不同地區(qū),采取與之相適應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因地制宜對投保對象進行區(qū)分。對于尚未實現就業(yè)的農民群體,可以建立以傳統農村為基礎的一系列養(yǎng)老保險措施,而對于已經實現就業(yè)的部分農民,可以將其納入我國城鎮(zhèn)職工體系當中,并且享受相關的養(yǎng)老保險制度。再者,還可采取降低門檻的政策,有效降低當前繳費標準,充分調動廣大農民自身參與投保的積極性,并在此基礎之上形成多層次、完善的農村醫(yī)療保障體系。除此之外,還可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形成由我國政府部門牽頭,各大慈善機構與企業(yè)廣泛參與的投入與風險共擔機制,從最大程度上切實對農民權益進行保障。再次,對于部分進城務工人員以及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員工,他們都是合同制形式,對于這部分特殊人員,應該盡量為他們建立養(yǎng)老、醫(yī)療以及失業(yè)等方面的保險制度。養(yǎng)老、醫(yī)療與就業(yè)一直是進城務工農民以及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最為關注的話題,同時,生老病死與失業(yè)恰好又是世界最無法抗拒之事,也正因為如此,必須對其加強保障。特別對于部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人員,可以參考現行我國城鎮(zhèn)居民具體的繳費標準,適當降低我國企業(yè)的應繳份額,減輕廣大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自身的負擔,在這個過程當中,可適當對職工應繳份額進行提高,保證他們能夠在養(yǎng)老、醫(yī)療與失業(yè)方面得到切實保障。再者,對于一些進城務工的合同制農民工,可延用現行體制之下的制度,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對為他們購買保險,但針對購買額度則可適當減少,以適應企業(yè)發(fā)展況,對于農民工來講,購買保險實質就等同于變相提高了自身待遇,且其在生老病死與失業(yè)等方面也有了保障,可有效降低其后顧之憂。與此同時,針對一些工作年限較長的員工,企業(yè)可適當對其提高保障水平,以便增強企業(yè)職工的凝聚力與向心力。最后,當前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有效加快了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但與此同時,對于農村而言,也產生了雙向性影響,比如不斷失去的土地、涌入城市的人口銳增等,因此,必須加強對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社保保障問題的研究,比如,可進一步深化對土地流轉、土地產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方面的研究力度,筆者認為,只有從思想上得到重視、從理論上得到深化,才能切實解決存在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當中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實現和諧可持續(xù)發(fā)展。
作者:喬正楣單位:吉林省梨樹縣萬發(fā)鎮(zhèn)勞動和社會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