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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以比喻的方法對什么是“善”進行了形象的描述,以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善”。《理想國》中以太陽為喻對“善”進行解釋。柏拉圖認為,人的眼睛有視覺能力,具有眼睛的人可以利用這一視覺能力。但是,雖然有顏色存在,如果沒有“光”的這種東西存在的話,人的視覺就會什么都看不見。因此,“光”給了“視覺能力”以能力,給了“顏色”以真。而“善”也是如此,它給予知識的對象以真理,給予知識的主體以認識能力。這也是“善”的定義之所在。如果沒有光或是光很暗,那么人所看到的東西便會模糊不清;同樣,倘若沒有“善”,那么,人們就不能辨別知識的真假,不能確定真理是否存在。因此,“善”指的就是“原因”,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善’的理念由于是最高的,它本身就是第一原理,則不需要對它以外的其他東西來加以說明。不言而喻,這是指概念間的聯系、轉化是自成一系統的,而概念系統或概念體系本身就是世界的絕對原理和最高原因……‘善’的理念是理念系統的完成,因此它是世界存在的最高原因與最后根據。”[2]世間萬物都追求秩序,追求善。個人的靈魂也追求秩序,追求善。個人靈魂遵守秩序的狀態就是幸福。柏拉圖的幸福觀是其善理念的體現。在柏拉圖幸福觀中,“善”居于最高的理論層次,“善”作為一個理論范疇,高于正義、智慧、勇敢和節制等其他范疇。正義、智慧、勇敢和節制等都在“善”的理念的統轄之下。因為善意味著秩序。任何理論范疇所表達的狀態都是善的表現形式。因此“善”是柏拉圖幸福觀的核心追求。
柏拉圖對幸福獲取途徑的理解
柏拉圖認為,幸福就是靈魂的和諧———靈魂的和諧就是在于靈魂的三個組成部分能夠相互協調,從而成為一個和諧有序的整體。宇宙萬物都追求秩序,追求善。人的靈魂也追求秩序———靈魂三部分(理性、激情、欲望)遵守秩序,協調共生。遵守秩序就意味著追求和諧。因此,柏拉圖提出了他對幸福的理解:幸福是靈魂的和諧。每個靈魂都追求和諧,追求秩序,追求善。“善”是追求幸福的根本。如果人們以“善”約身,就會走向幸福。那么如何獲得“善”來實現幸福呢?柏拉圖認為,正義是獲得“善”從而獲取幸福的途徑。“正義”是靈魂達到和諧的手段。正義運用自身的智慧、勇敢和節制這三種品質,使靈魂中的理智領導整個靈魂,使激情服從并輔助理智的領導,使欲望懂得自我節制,三者之間彼此相互協調,互不干擾,和諧一致。在人的靈魂中,欲望部分用以感覺,理智部分用以控制欲望,激情部分服從并幫助理智節制欲望。“正義”就是理智對欲望和激情的良好控制———這種控制體現在它使靈魂的三個組成部分和諧地執行它們各自的任務。通過這種“控制”,靈魂的三部分得以成就友好和諧的狀態。何謂“控制”?其含義是:以正義為原則管理著自己的生活和治理自己的靈魂。因此可以說,正義是某種“原則”。“我們在建立我們這個國家的時候,曾經規定下一條總的原則。我想這條原則或者這一類的某條原則就是正義”[3],這個原則就是“每個人做自己分內的事……正義就是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柏拉圖的意思是不拿別人的東西———作者注)”[4]。據此,我們可以稱這個“原則”為“社會規則”,亦或是“社會規范”。因此,正義指的就是社會規范。柏拉圖進一步指出個人想要獲得幸福,就必須要遵守社會規范。柏拉圖的這種幸福觀明確地向我們傳達了一種觀點:個人幸福不再是一個微觀的、個人層次上的主觀信念問題,而是一個宏觀的、社會層次上的客觀規范問題。社會規范———包括道德規范和法律法規———必須是建立在個人欲望基礎之上的,只有這樣的社會規范人們才愿意去遵守;人們愿意遵守的社會規范才能在宏觀層次上促進整個社會的良好運作和協調發展,在微觀層次上使個人達到幸福的終點。如果社會規范不符合人類自身自然屬性(即本能欲望)的發展規律,那么人們就會被社會規范所壓抑反而使人陷入不幸福的狀態。個人生活的不幸福會使人產生反社會的傾向,社會整體也因這樣的人群的擴大而陷入非良性的運作甚至解體。這與社會規范建立的目的———維護社會整合與運作———是背道而馳的。因此,社會規范應該以個人欲望的滿足為基點,以社會的團結和諧為目標而建立。社會規范的建立不應僅僅以社會整體的團結為唯一標準,而應將人作為動物的本能欲望也作為一個標準。社會規范應該恰當地滿足個人欲望,只有這樣,人們才愿意遵守社會規范。人們在社會規范的控制下和諧協作,社會整體才能維持良性運作。可以說,柏拉圖對幸福觀的探究可以加強我們對幸福觀的理解。
柏拉圖幸福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借鑒價值
和諧社會是社會的一種理想狀態,而幸福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動力和目標。換言之,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人民幸福感實現的條件,其具體目標———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也是當代人幸福觀的表達。因此,只有提出符合構建和諧社會需要的幸福觀,變革傳統的幸福觀,才會對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積極的作用。理性主義幸福觀主要認為,幸福是德性。例如中世紀的托馬斯•阿奎、奧古斯丁,文藝復興時期的彼德拉克、薄伽丘等。他們的幸福觀都強調德性,忽視個人感官上的滿足。理性主義幸福觀是片面的,它只強調人的精神生活而拋棄了肉體本能的需求與欲望。理性主義幸福觀脫離了人作為一個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需求和欲望,將關于人的自然屬性全部抹掉,只承認作為社會人應持有的需求和社會屬性。換句話說,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幸福觀并不符合人———作為自然人與社會人的結合體的需求與發展。人若脫離了人的自然屬性,只留有社會屬性(或者說只關注“精神”與“意識”),那么人以及人類社會是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的。這是理性主義幸福觀的局限之處。與理性主義幸福觀相對的是享樂主義幸福觀。享樂主義幸福觀主要認為,幸福的主要源泉在于感官滿足而不在于理性。其代表人物如古代的德謨克利特、伊壁鳩魯、盧克萊修等,近代的霍布斯、愛爾維修、邊沁等。享樂主義幸福觀強調運用人的自然屬性對個人進行主宰與控制,否定社會屬性控制個人的本能需求與欲望。也就是說人若想獲得真正的幸福,必須滿足人的本能欲望,充分體現人的自然屬性。一個不能用自身的社會屬性來調節和克制其自然屬性的人,是不能很好地融入人群的社會生活。如果個體只存有自然性,那么他就會毫無顧忌道德與法律的存在而追求他的本能欲念且永無止境,結果必將是引人自毀,不能順利地在人類社會中獲得生存。這些幸福觀都不符合和諧社會對幸福的要求。因此必須告別舊的幸福觀,倡導新的幸福觀。
在和諧社會,為了實現幸福,我們注重以和諧理念引導物質幸福和精神幸福、個人幸福和他人(社會)幸福、人類幸福和自然演進的全面、協調發展。唯心主義哲學家柏拉圖作為理性主義幸福觀的代表,他將幸福滲透于人的靈魂深處,追求精神上的至善與和諧,體現了對人個體的終極關懷。而這種至善和諧,需要靠正義———社會規范來實現。對現時代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借鑒意義。結合柏拉圖所倡導的幸福觀,我們可以引申出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幸福觀。幸福,是以社會關系的和諧為本質特征,是經社會規范約束的欲望得到恰當滿足之后給人帶來的感官上的快樂感受。要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必須注重社會規范對于維持個人與社會,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諧的重要意義。
柏拉圖指出,社會規范產生于人類的生存方式———團結協作。其目的是,在宏觀層次上,社會規范維持著社會的整合與運作;在微觀層次上,社會規范維持著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和諧。但是,社會規范的總原則(“個人利益最小化、付出最大化”)與個人的本能欲望(“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付出最小化”)是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當個人的社會關系出現不和諧的時候,個人的兩種解決方式———運用社會規范解決和任憑自己的欲望驅使———是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如果人不能協調二者之間的矛盾,其社會關系也會出現不和諧的狀態。這種狀態繼而使個人產生不幸福的感受。因此,社會規范的建立必須考慮到社會規范與個人欲望的這種沖突。社會規范的建立應以個人欲望的滿足為基點,以社會的團結為目標而建立,[5]并且社會規范的制定必須要“適度”,而這個“度”的標準就是“善”,對“度”的把握,就是對“善”的認知程度,這種認知將會或多或少影響和諧狀態的實現。綜上所述,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只有樹立正確的幸福觀,制定合理適度的社會規范才能夠使個人獲得幸福,成為柏拉圖所說的最善的、最正義的,也是最節制的幸福人,繼而使社會關系更加和諧,整個社會處于良好的運作狀態。
作者:王洪光李尊娟單位:東北石油大學人文科學學院山東臨沂技師學院基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