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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加快老齡事業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與重要內容。2006年全國老齡委頒發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了老齡社會建設的總體目標。即逐步建立廣泛覆蓋、持續發展,與經濟社會相適應,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相對完善的老齡政策法規體系;健全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協調高效的老齡工作體制。積極推進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的服務網絡和滿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場,進一步營造敬老、養老、助老和代際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目標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2]。老齡社會建設的首要目標是老有所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老年人的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等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及精神慰藉的義務。”也就是說養老不僅包括物質供養,還包括精神慰藉。所謂精神慰藉,也即精神贍養,是指關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情感需求,并盡量給予慰藉和滿足,使老年人能夠心情舒暢,精神愉快,心理處于最佳功能狀態。精神贍養有著豐富的內涵,包括人格上的尊重、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關心、言語上的溝通等,時刻關心尊重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精神上得到滿足[3]。
當前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及精神需求分析
2012年5月至8月,筆者就當前農村老年人的生活及精神需求狀況在湖北省枝江市部分鄉鎮進行了深入調查。調查過程中采取了問卷調查、個案訪談、實地考察等方法,隨機訪談了22位老人,考察了7個村委會,共發放調查問卷100份,回收94份,有效問卷92份,有效率92%。
(一)生產生活狀況。1.收入狀況。現階段,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仍遠遠低于城市,農民的收入水平仍然較低。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大部分農村老人沒有“頤養天年”,仍然從事著生產勞動,主要靠自己的勞動所得維持必要的生活,子女在能力范圍內給予老人部分生活費用。調查結果表明,68%的農村老人靠自己勞動獲得微薄的收入,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只有25%的靠子女供給,由此可見,子女對父母的物質供養還遠遠不足。2.支出狀況。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大部分老人的支出都用于飲食等基本生活所需,比例占到了72%;在醫療方面的支出占到16%;在娛樂、學習方面的支出非常少,只占到12%。可以看出,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資金十分欠缺。3.居住狀況。農村家庭很多子女外出務工經商,兩代人居住分離率明顯上升,56%的老年人與配偶獨居,12%是喪偶獨居,只有28%的老人是與子女合居的,這就意味著農村老人除在經濟供養上存在問題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生活缺乏等問題。
(二)精神需求分析。情感需求是老年人一種普遍強烈的精神需求,老年人外顯的感情色彩雖然沒有年輕人那樣強烈但同樣具有非常豐富的感情世界。一方面,他們渴求有自己所愛的人,并把這些人作為自己感情的寄托和生命的支柱;另一方面,他們又渴求獲得他人的愛,他們害怕孤獨、寂寞,期望享受到天倫之樂,期望得到他人的關懷和照顧。兒孫繞膝承歡,老伴相濡以沫是絕大多數老年人心中的“理想國”,老年人的這種需求一般要通過來自子女的孝敬、配偶的關愛和親屬的關懷來獲得滿足[4]。來自子女的噓寒問暖和情感交流,能使老年人感受到精神慰藉和親情的滿足,必然心情舒暢,精神愉快。很多研究表明,老年人最想從子女那里得到的不是金錢而是親情,許多老年人對接受孩子的愛和情感更感興趣。子女的親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強烈期盼和精神支柱。1.家庭團圓需求。當前很大一部分農村年輕人外出務工,家庭團圓是大部分農村老人的期盼。調查結果顯示,有66%的外出務工子女在春節等重要節假日才回家探望父母,一年及以上的達到22%;一個星期跟父母聯系一次的只有8%,還有11%的半年以上才跟父母聯系一次。子女長期在外,對父母生活上的關心和精神上的慰藉相對缺乏,因此,家庭團圓是當前經濟社會條件特殊時期父母的期盼。2.子女孝順需求。當前農村主要以家庭養老為主,老年人的物質與精神需求主要依賴于子女,子女是否孝順是影響老年人心情和感情的一個重要因素,子女的孝順是老人們晚年生活的最大動力。調查表明,很大一部分老人認為子女對自己的物質和精神生活關愛不夠,57%的老人與子女關系平平淡淡,還有6%與父母矛盾很大,這對家庭和睦影響很大。子女孝順父母是最基本的道德和義務,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孝順自己,不僅僅是金錢上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關懷和情感上的慰藉。3.子女成就需求。“望子成龍、望女成鳳”一直以來是所有父母的共同心愿。農村老人的子女成就需求是指子女能否成就自己的人生來滿足父母的期待心理,包括子女的事業、家庭、婚姻狀況。子女的事業、家庭、婚姻狀況無形中深深地影響著老年人的心情。子女事業有成、生活美滿所產生的“安心效應”,間接地實現了對老年父母最高層次的精神贍養。4.精神文化需求。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老年人排遣寂寞和消遣的最好方式,是實現老有所樂的重要途徑。在休閑娛樂方面,多數老人選擇在務農之余通過看電視、聽收音機來打發時間,少數的會串串門、聊聊天或打打牌、下下棋,參加運動健身的只有3%。由于子女關愛不夠和農村精神文化生活的缺少,多數老人經常會感到孤獨和抑郁,從不會感到的只占11%。5.老有所為需求。老年人生理上的弱點限制了他們有更大作為的能力,但他們仍然期望有所作為。調查發現,有28%的老人還想進行生產勞動,41%的老人希望照顧孫子,高達69%的農村老人希望盡自己的所能分擔家庭負擔。18%的老人希望參與家事決策,以自己的豐富經驗指導年輕子女建設家庭。還有13%的老人希望參加一些公益活動,為他人提供幫助,為社會出一份力,以實現自身價值。
加強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工作,促進農村和諧社會建設
精神贍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質量,促進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實現和諧的老齡化社會。重視并解決好農村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既是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和諧社會的要求。
(一)健全精神贍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精神贍養在我國法律中已有所體現,但在實踐中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不夠完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涉及到了精神贍養:“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及精神慰藉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對于精神贍養是寬泛的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幾乎沒有,對于違背精神贍養規定的法律后果及司法審判后的救濟方式等,還是空白。在大眾眼里,精神贍養更多屬于道德范疇而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因此,必須加強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增加精神贍養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及救濟方式,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在法律規定的“贍養人不履行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后增加“和精神賠償的權利”,這樣老年人就可以明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以彌補老年人應當享受而沒有享受的精神贍養所受到的傷害[5]。可以在刑法中增加“不孝罪”的條款,使不孝敬老人且性質惡劣的子女受到相應懲罰,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社會支持力度,營造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良好環境。社會養老是現代養老的重要方式,作為養老主體之一的社會在養老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充分發揮社會的作用,加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力度,為老年人營造一個滿足精神生活需求的良好環境。制定適合農村老年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的相關政策,并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國家應把對老年人的關懷和照顧滲透于各項政策的制定中,為老年人提供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建立高標準的社會福利院,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的目標;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政策時,應高度重視農村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問題,把養老問題作為效能考核的內容,開展系列“敬老模范鄉鎮(村居、家庭)”、“孝德風尚”等評選表彰活動,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激勵廣大群眾自覺尊老敬老,增強他們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意識。加大對農村養老的資金投入,建設與完善精神文化娛樂設施。農村經濟水平較低,底子薄、基礎弱,其自身難以承擔起養老的全部責任,國家應加大對農村養老的資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基礎養老設施,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比如在農村人口集中的地區建立供老年人休閑娛樂的專門場所,并提供配套的基礎設施,設立各種文體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村老年人對文體活動的需求,豐富他們的精神生活,實現老有所樂的目標。充分發揮村級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作用,豐富農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成立農村老年人協會,為老年人提供交流溝通、相互慰藉、相互照料的平臺;招募青年志愿者,成立老年人幫扶小組,定期對農村老年人進行慰問,給他們送去溫暖;建立老年學校,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學習的平臺,幫助他們獲得信息,增長知識,實現老有所學的目標[6]。
(三)加強宣傳教育,形成濃厚的尊老愛老的社會氛圍。大力加強孝德傳統教育。尊老、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維護家庭養老的重要根基。要把精神贍養落到實處,就必須在全社會特別是農村大力進行孝德傳統教育,倡導符合時代要求的“孝道”精神,使精神贍養深入人心,喚起兒女知恩、感恩、報恩的意識并傳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強傳統美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為老年人營造和諧美好的晚年生活軟環境[7]。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工作,強化農民的現代孝意識。具體而言,要開展以下三方面的宣傳教育:一是在農村倡導符合社會發展的新的孝道文化。教育年輕人在精神上對父母表達由衷的尊敬和愛戴,經常與父母進行精神上的交流,成年離家子女要經常給父母打電話,經常回家探望父母,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二是在農村提倡符合社會發展的傳統民間習俗。民間信仰中的祖先祭祀是中國傳統的春節、清明節的重要內容,可以通過弘揚傳統節日,把對長輩的尊敬與感激之情滲透到年輕人的觀念和行為中去,使他們自覺尊老愛老。三是把敬老養老作為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內容,大力開展“敬老工程”,積極宣傳尊老敬老的先進模范事跡和反面典型,形成一種尊老敬老光榮、不敬老養老可恥的良好社會風氣[8]。深入推進法制教育。法律的強制性作用可以進一步規范和約束公民的行為。當前部分農村的法制氛圍不濃厚,廣大農民的法制觀念依然不強,虐待、遺棄老人,不尊重老人的婚姻權、財產權等現象時有發生,這就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用法律來約束不孝子女的行為,強制他們恪守孝道,用法律來保障傳統美德,而不僅僅是道德的規范。可以利用村級公開欄、廣播等向村民宣傳精神贍養的相關規定,讓每個人都知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方面,當老人在精神贍養權得到侵犯時,就可以向相關部門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子女認識到不履行對老人的精神贍養,不僅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還會受到法律上的制裁,讓他們不敢以身試法,而是盡心盡力的尊敬、關愛父母。
(四)充分發揮農村老年人自身的作用,調動其參與各類活動的積極性。在農村老年人中挖掘“老年活動積極分子”,鼓勵他們組織開展各類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成立社區(村)老人文藝隊,在平日里和節日期間進行表演,既愉悅了自己又給他人帶去了歡樂;組織有條件和有能力的老人參加志愿活動,讓老人成為村級協管員、環境監督員,充分發揮自己的所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既造福了社會又實現了其自身價值,更有助于實現老有所為的目標[9]。
作者:皮海峰徐永麗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院三峽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