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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建筑工程掛靠是指:有些施工企業或個人(也稱掛靠人)由于自身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參與某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便私下與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達成協議,以該企業的名義參加投標報價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繳納一定比例費用的現象.而實際上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國招投標法明文禁止工程轉包,掛靠雖不等同于轉包,但是與轉有相似之處.
1.1建筑工程掛靠的現象
目前建筑工程掛靠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掛靠人就某工程信息與被掛靠企業商談承包條件并達成協議,然后由掛靠人攜帶被掛靠企業的有關資料(單位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去參加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中標后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掛靠人攜帶一定管理人員、設備、資金和隊伍投靠被掛靠企業,并支付較高管理費用后以被掛靠企業承接工程.
掛靠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可能是長期掛靠一定企業,也可由同一個掛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時掛在幾家企業.多數是低資質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也有少量高資質企業掛靠低資質企業的;大項目掛靠大單位,小項目掛靠小企業,對于有地方保護政策的地區掛靠各地企業,有行業壟斷的掛靠指定企業,財務制度嚴格的既掛靠大企業又掛靠小企業.因此,同一個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時就幾個工程掛靠在幾家掛靠企業中,以上各種形形式式的掛靠方式,其目的總是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為降低管理費.
1.2建筑工程掛靠的特點
工程掛靠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與建設單位的主管有較好的關系或某種默契,但礙于該工程對施工企業有一定的資質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備投標資格,必須通過移花接木才能參加招投標;(2)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沒有將其較雄厚的技術力量投入到該工程項目中;(3)掛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滿足,而受到損害的是國家和集體利益.掛靠往往能同時滿足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建筑中介組織和掛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掛靠現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幾年是我國建筑高潮,工程項目多,新興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商越來越多,但苦于資質低,只能通過這一途徑,另一方面許多建筑企業為利益所驅使而成為被掛靠企業,所以目前沒有被掛靠的建筑企業已經為數不多.
2建筑工程掛靠的危害性
工程掛靠現象是我國市場經濟轉軌期的一種特有現象,對我國建筑市場有較大的危害性:(1)嚴重損害了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為使工程項目獲得較好的工程質量,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的招標過程,擇優選擇了自己認為滿意的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但實際負責施工的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素質差,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2)標定的工程價款與實施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掛靠人為挽回向被掛靠人所繳納管理費而造成的損失,勢必弄虛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更有甚者,他們為達到上述目的,可能會使用行賄等手段,與個別工程管理人員內外勾結,置國家集體利益不顧,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暴利和腐敗.(3)掛靠企業的行為不規范,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建筑市場的混亂.(4)掛靠工程的利潤大量地向掛靠人(許多是私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5)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6)掛靠的形式類似于轉賣合同和轉包.
3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的幾點對策
工程掛靠現象是市場經濟的不良產物,有著深刻的社會和經濟背景,其結果總是使國家集體利益受到損害,嚴重影響了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以重視,加強管理,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供參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專項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現象.
(2)嚴格管理制度,嚴格招投標資格審查,強化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審查,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中標企業對工程管理和技術力量投入方面的審查.掛靠情況一經查實,應取消或重罰掛靠人的承包資格,同時也應對被掛靠單位進行相應處罰,如降低企業資質或罰款等.
(3)進一步完善項目法人負責制,在招投標過程中和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經理進行嚴格的審查制度.
(4)進一步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和支持建筑專業隊伍的發展,引導掛靠隊伍逐步向專業公司轉化.
(5)從根本上消除建筑市場障礙,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從而消除一些跨地區、跨行業的掛靠現象.
(6)建立舉報制度.應鼓勵對于掛靠現象進行舉報,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查處掛靠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