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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工作中容易疏忽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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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工作中容易疏忽問題探析

摘要:該文就工程造價工作中容易疏忽問題從合同交易背景、各類規范的約束力、合同默示條款、取費程序等多角度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造價;合同;案例

工程建設中,合同雙方對利益的追求直接體現在工程造價上,雙方往往把這些需求委托并寄希望于工程造價人員,但在實踐中,造價工作仍然存在值得商榷的情況。該文通過幾個實例做一些探討。

1造價工作實踐中容易忽略施工合同成立的交易背景和合同當事人的締約初衷

某工程招投標中,施工單位針對某材料報價100萬,而該材料當時的市場價為150萬(即雙方簽約時的交易背景是施工單位讓利150-100=50萬),雙方就該材料以100萬寫入合同。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利用各種借口怠于采購該材料,工程師為了工程順利進展不得不將該材料變更為另一材料、后者市價110萬。針對該變更,在核增110萬新材料的同時,應按合同價100萬核減老材料還是按150萬核減?方法1:增加新材料110萬后、再扣減合同中的老材料100萬,那么合同材料價款調整公式=110-100=10萬,因為材料替換,發包人還要支付承包人10萬。方法2:增加新材料110萬后、再扣減老材料在簽約時的市場價150萬,合同材料價款調整公式=110-150=-40萬,發包人可以反索賠40萬。筆者意見傾向于方法2,應充分考慮雙方簽約時的交易背景,合同約定時施工單位讓利50萬,那么在因承包人違約而發生變更時,應當維持原合同承包人50萬讓利狀態,如果按照方法1計算,相當于承包人通過違約手段拋卻了原合同中自己的讓利承諾并由此獲利?!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臈l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1]。承包人通過違約手段而獲得的不再讓利的50萬,就是守約方發包人的損失,該損失額50萬理應由承包人賠償給發包人,方法2的材料調整公式更符合法律規定。工程結算實踐中,造價人員采用方法1比較普遍,主要原因是合同中既然有老材料的價款100萬,直接將該100萬全部扣除再代之以新材料110萬,看似沒有瑕疵,但無形中縱容了違約行為,造價人員在結算時應充分考慮合同的交易背景,堅持對違約者不利原則,使自己的造價成果能充分體現合同的嚴肅性并符合國家法律的立法理念。

2工程結算時過高認可

各類規范的約束力,認為只要是規范就一定要執行某工程結算中,施工單位拿出一套施工規范,規范中敘述“構造柱間距宜為4m”,但設計圖紙中構造柱間距為6m,并且設計說明中也沒有采用施工單位所出具的施工規范,如果按每4m間距1根構造柱計算,則構造柱的計算工程量將比設計量大許多。那么構造柱應該按間距4m還是按6m間距計算?設計是設計人員充分發揮智慧和想象力的過程,而規范的制定主要是基于允許設計人員發揮想象力的同時又不影響設計產品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2]。《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3]。上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均使用了“強制性”的文字表述,可見能夠約束設計人員發揮想象力的規范和標準必須具有“強制性”這一特征;而施工單位出具的施工規范中關于構造柱間距的描述是“宜”、而非“必須…、應當…”的強制性文字表述?!耙恕钡囊馑际恰白詈谩?不具有強制性?!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設計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構造柱設計間距為6m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內容、應當作為結算依據。如果造價人員按照該施工規范4米1根、而不是設計規定的6米1根計算構造柱的工程量,相當于造價人員改變了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屬于越權行為。實踐中,造價人員往往不加分析地過高地估計各種規范的效力,一旦施工單位拿出某些規范、標準,就按照這些規范、標準進行結算,容易被施工單位所左右。

3過分重視施工合同中明確列出的條款,但往往忽視了合同沒有明確列出的默示條款的重要性

某工程中有門窗項目,由于承包商報價小數點失誤,其門窗僅報價20元/m2(該類門窗正常市場價應為200元/m2),且雙方合同約定“如果投標報價中有單價的,發生同類項目變更時適用該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增加同類門窗,如果根據合同約定,增加的門窗仍按承包人的失誤報價20元/m2進行結算,則相當于承包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每平米門窗損失200-20=180元,顯然對承包人不公平。這里涉及到合同默示條款的概念,合同約定“如果投標報價中有單價的,發生同類項目變更時適用該單價”的默示條款為“投標報價中的單價是合理準確的”,如果投標報價中的單價不合理,那么不應適用該合同條款,本例應按市場價200元/m2結算增加的門窗。同理,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了門窗替換,將錯誤報價20元/m2的舊門窗替換為另一種新門窗,新門窗市場價是150元/m2,那么材料替換結算時,在按150元/m2增加新門窗的同時是按20元/m2還是按200元/m2扣舊門窗,如果按照不合理的20元/m2扣除舊門窗顯然又對發包人不公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實[5]。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材料替換時,在增加新材料的同時,按投標報價中錯誤的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扣減舊材料也不是發包人簽約的真實意圖。《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6]。本例承包人在投標時以低于成本的門窗單價20元/m2進行報價,違反了法律規定,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上述門窗替換情形,如果在增加新門窗的同時,仍然按照20元/m2扣除舊門窗,相當于承包人因違法而獲利。造價人員在結算過程中,容易局限于合同的明示約定,照搬照套合同約定,一味地執行“如果投標報價中有單價的,發生同類項目變更時適用該單價”,這一做法雖然符合合同約定,但往往有違公平原則。所以結算時不應局限于合同明示條款,要考慮到合同沒有明確寫出的默示條款,最大程度地符合合同當事人締約的真實想法。

4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造價取費程序、全盤計算費用定額所規定的所有費用名目

工程在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許多變更增加,在按預算定額計算出它們的直接費用后,許多造價人員會按照費用定額的取費程序計算所有間接費用,但該做法值得商榷。就拿取費程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而言,安全文明施工費屬于措施項目費,又叫不可競爭費,包括臨時設施費、環境保護費、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試想一下,由于現場增加了工作量,就一定需要再修建一些臨時設施嗎?五牌一圖也屬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是否現場增加了工作量,就一定要在工地門口增設一些告示牌嗎?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9.3.2條規定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7]。清單計價規范的該規定正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因此,施工過程中變更增加了工作量、承包人在獲得直接費補償的同時,如果還要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允許措施費調整的確認,否則視為承包人棄權而不予計算。雖然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1.5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7]。但應當正確理解該規定:1)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不可競爭性,僅體現在“發包環節”,只有在發包環節各投標人之間才存在競爭,對所有投標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取實行統一費率,體現了公平原則,即“必須按照規定費率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時間段是招標投標階段。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規定,強調的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義務”,而不是“安全文明施工費本身”,只不過費用是履行義務的保障。即使在變更增加工程取費中沒有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也不能推斷出承包人必然不能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的義務,承包人可以從其他富裕資金中拿出部分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義務”的順利履行。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無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義務”不存在因果關系。3)費用定額所羅列的各項費用就好比公司的各個專業科室,如給排水、電氣、……,某人員能否進給排水科室取決于他所學專業是否為給排水而不在于公司是否設有給排水科室。

5結論

造價工作中應不斷學習并靈活運用造價專業知識、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類規范的規定及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觀察事物做到鞭辟入里,不拘泥于表面現象,使造價成果更加合理。

作者:趙俊 單位:中建材蚌埠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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