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審計環境轉換審計措施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帶來的主要影響;應采取的相關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影響、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法律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適應環境變化探索國家審計模式的改革、圍繞公共財政資金開展審計工作,實現審計監督重心的轉移、探索開展績效審計的路子,實現國家審計目標側重點的轉移等,具體資料請見:
加入WTO之后,我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法律制度、文化傳統必將發生重大變化,與此相關,這些審計環境的變化,必然會給審計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制約審計的存在與發展。因此,分析由此帶來的影響,研究國家審計如何適應新環境需要,加快審計事業發展,更好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對策顯得尤為重要。以下就加入WTO之后,審計環境變化對我國國家審計的主要影響及其對策談點看法。
一、帶來的主要影響
(一)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影響
由于世貿組織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加入WTO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為主體的,因此,入世首先意味著政府的“入世”。這就要求我們的各級政府在加入WTO之后,必須在管理經濟的方式與方法方面有一個較大的改進,必須按照WTO的規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推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減少對微觀經濟的硬性管理。加入WTO之后,我國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將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管理的重點也將由原來過多地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管理轉變為注重對宏觀經濟的管理與控制。其中就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而言,政企分開后,政府對企業的管理職能將更多地轉化為間接控制職能,其工作中心也必將向間接管理轉移。在此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其工作重心也必將隨之轉移。從總體上說,政府職能的轉變,客觀上要求審計監督必須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與宏觀管理服務方面,必須將更多的審計資源從直接對企業、單位審計轉向以實施國家宏觀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財政、金融部門,轉向能體現宏觀經濟政策直接結果的重點國有企業和建設項目,以充分體現政府職能在審計領域的轉變。
(二)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黨的十五大確定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加入世貿組織之后,這種經濟制度必將更加發展與成熟,尤其是國家的各種經濟成分不可避免地要發生更大的變化。在這種經濟制度條件下,大量的非國有經濟可能會有一個較快的發展,而國有經濟的比重則會有較大下降。目前,國有資本從中、小企業中的加速退出足以說明這一點。加入WTO之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有經濟中除了關系國計民生的一些重要部門和行業外,其它無關大局的一些部門和行業逐漸從國有經濟中退出是必然的,純粹的國有企業會越來越少。這種變化將導致國家審計的對象范圍、目標、內容等發生一定變化,同時要求國家審計必須就這些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將有限的審計資源主要放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和行業上,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對國有經濟的有效監控上。
(三)法律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
加入WTO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保證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符合WTO規則和我國的對外承諾。這就要求我國政府大面積清理、修改或廢止與WTO規則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同時要通過立法程序,把WT0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來統一實施。這就意味著我國審計執法的依據將發生重大變化,要求我們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適應這種變化,及時了解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以利于開展審計工作。
二、應采取的相關對策
針對加入WTO以后,環境變化給國家審計帶來的上述主要影響,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相應的對策。
(一)適應環境變化探索國家審計模式的改革
我國現行的行政型國家審計模式是國家審計機關建立之初,根據憲法的規定,由當時國家的政治經濟環境所決定的。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由于財經領域的違法違紀情況十分嚴重、會計信息普遍失真、單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很不規范,這種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確實發揮了審計監督在維護財經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但是隨著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這種行政型的審計模式與立法型的審計模式相比,其獨立性不足的矛盾逐漸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1、我國的國家審計具有濃厚的政府內審色彩,國家審計實際是政府的內部審計。雖然法律規定地方審計機關接受雙重領導,但實際上更多的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就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也同樣是政府的行政機關。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作為政府的執行機關,對其它同屬政府的執行機關進行審計,其實是同級審同級,自家審自家,其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2、當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動有悖于法律法規,或當審計執法活動與地區、部門利益發生沖突時,審計處理上的獨立性往往會打折扣。3、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領導對審計機關法定的職責權限、管轄范圍并不十分清楚,對審計的期望值過高,認為審計機關是政府的一個部門,什么事都叫審計去辦,遇到難題更是叫審計部門去“打頭陣”,明顯存在著臨時交辦事項多,要求參與辦案的事項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多的“三多”現象,使審計部門感到力不從心,不僅審計人員的時間精力、知識水平跟不上,疲于應付,而且更主要的是這些交辦項目耗時費力,在執行法定的審計程序上,完成項目計劃的進度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上均留下了潛在的審計風險。鑒于上述情況,我國加入WT0后,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政府職能的全面轉變,將使社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更加規范、統一、公開、透明,因此,我國的審計模式改革勢在必行。一方面,國際上選擇行政型審計模式的國家不多;另一方面,我國的基本政治體制和審計機關建立十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的國家審計模式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具備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有:第一、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客觀上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必須有效地監督國務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立法型審計模式是實施這一監督的有效途徑之一;第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必然要求立法部門擁有必要的法律監督機制和手段,立法型審計模式能夠適應這一要求;第三、《審計法》頒布實施后,國務院和各級政府每年都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監督工作愈來愈為各級人大所重視,這為審計模式的轉變提供了有益的鋪墊。加入WTO后,最理想的做法是將我國的審計模式改造為立法型模式,如果一時不能從根本上改造的話,可以在加入WT0的前五年過渡期內先進行必要的改革,將當前的雙重領導體制改變為垂直領導體制,以增加審計執法行為的相對獨立性,即從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家審計機關的獨立審計監督權。待時機成熟,再向立法型審計模式過渡。
(二)圍繞公共財政資金開展審計工作,實現審計監督重心的轉移
加入WTO之后,國內經濟的市場化進程進一步加快,一方面,國有資本從企業加速退出,非國有經濟加快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使國家審計的對象逐漸減少;另一方面,以建設公共財政體系為主要內容的財稅體制改革全面推進,部門預算制、政府集中采購制、國庫集中收付制、收支兩條線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將全面實行。這些都促使國家審計監督的重心發生轉移。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對公共財政資金的調控將成為政府宏觀管理的主要內容。因此,國家審計就必須隨之從“大財政”審計的角度出發,圍繞監督公共財政資金的收支來組織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審計安排上,除應將財政資金,包括政府部門預算、各種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和社會公共性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等作為審計重點外,還應將那些凡是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資金納入審計重點。要跳出以往單純審計財政或財政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割裂的圈子,以財政審計為龍頭,以財政審計統領各項審計工作。各專業審計都應確立“大財政”審計的觀念,主動圍繞財政性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來安排各自的審計項目計劃,積極實施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固定資產投資、科教文衛行政事業支出、農業重點資金投入、專項資金等方面的有效監督。在具體項目審計實施過程中,應該重財政性資金審計的向前、向后兩個延伸,即向前注重財政性資金籌集、管理、分配過程的延伸,向后注重財政性資金流向、用途及效益方面的延伸。其中應特別注重對與公共需求有關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資金的審計監控,從而促進公共財政資金的足額征集,合理使用,并實現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相對而言,企業審計的范圍則應縮小,其中包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都應交由社會中介組織或內審機構去進行。從而充分體現國家審計高層次監督的地位與作用。
(三)探索開展績效審計的路子,實現國家審計目標側重點的轉移
《審計法》規定,國家審計的職能是對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從審計機關建立十多年來的實踐情況看,前十年主要是以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查錯糾弊為主。《審計法》頒布實施之后的幾年,尤其是1999年起,針對社會上會計信息普遍失真的情況,各級審計機關強調以真實性審計為主,這些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從加入WTO之后的形勢來看,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日臻完善并與國際接軌,企業普遍實行會計報表由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制度,所有企業都按照國民待遇,使用統一的會計標準,統一的財經法規,統一的衡量評價尺度,有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將不再是國家審計的主要目標。國家審計目標的側重點,除注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我國的財經法律法規,是否符合WT0規則外,更多的應是按照國際審計通行的做法,逐步探索開展績效審計的路子,在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審計上做文章。如財政審計應更加注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以保證財政資金有效用于國家機關的運轉和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企業審計應以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為主,通過審計,注重促進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金融審計應向重點檢查其資產質量,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方面轉變;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應更加注重財政基本建設支出的合理有效使用,促使其發揮更大的投資效益。從而充分體現國家審計在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運行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審計法制工作,形成一個適應WTO的審計法律法規保障體系
加入WT0之后,我國的法律框架體系將會發生重大改變,審計的法律法規依據也將發生重大改變,目前國家審計在審計法制方面亟需采取的對策是:1、審計人員必須及時了解我國經濟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清理、修改、廢止情況,盡快學習并熟悉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2、抓緊對現有審計法律法規,尤其是自行制訂的與有關法律不一致的部門規章的修改完善工作。其間,與完善《審計法》相適應,一方面要抓緊對已出臺的國家審計規范的修訂工作,盡可能與國際接軌,使之與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抓緊對至今尚未出臺的一系列具體準則、專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的制訂工作,及早形成一個比較健全完善的審計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以適應加入WT0之后經濟監督工作的需要。3、建議立法部門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國家審計實施綜合經濟監督的需要,有關法律法規必須與《審計法》相互銜接。當前,尤其是在涉及到執法主體資格方面,矛盾較大,立法部門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中,應明確國家審計在經濟領域里的綜合經濟監督執法主體地位,或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明確委托審計機關的綜合執法主體資格。否則,“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經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將成為一句蒼白無力的法律條文;4、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必須進一步規范審計執法行為,工作中,除力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之外,必須切實按照依法審計的原則,充分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和職能,嚴格按照《審計法》和各項審計準則辦事,減少審計執法中的隨意性,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從而有效規避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