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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契約規制視角構建了“屢審屢犯”模型,通過中央政府與各職能部門之間不同的締約理論模型分析“屢審屢犯”產生的根源、政府審計起作用的路徑以及政府采購穩定契約的作用機制后發現,中央政府僅依靠預算機制無法有效規范職能部門的行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職能部門甚至會出現追求高違規收益的現象;在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審計更重要的作用表現在審計結果公告上,通過“聲譽機制”起到規范職能部門行為的作用;政府采購起到了專用性投資的作用,穩定了中央政府與職能部門的契約關系。
[關鍵詞]契約規制;屢審屢犯;審計結果公告;政府采購;政府審計
一、“屢審屢犯”問題的基礎契約規制模型
本文假設在經濟中有一個中央政府和一個職能部門,他們之間存在一個縱向關系,為了締約模型的簡單化,假設縱向關系由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和財政資金構成,且風險中性。每個階段初,預算審核通過后,職能部門運用財政預算資金行使自己的職能,該職能對中央政府有專用性價值,但也可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實現其他的用途。很明顯,合規使用財政資金產生的收益屬于中央政府,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產生的收益屬于職能部門,且合規使用財政資金產生的中央政府收益要高于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職能部門收益。
職能部門在每個階段選擇一個行動向量a=(a1,a2,a3,…,an)T,成本為c(a),在行動中合規使用財政資金的中央政府收益為Q,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職能部門收益為G。而且,對中央政府來說,其收益可能較高,為QH,也可能較低,為QL。由于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有多種形式,產生的價值也有高低之分,假設QH>QL>GH>GL。這一假設是合理的,因為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產生最高的收益不可能比合規使用財政資金的最低收益高。職能部門行為影響收益高低的實現:實現QH的可能性為q(a),實現QL的可能性為1-q(a);實現GH的可能性為p(a),實現GL的可能性為1-p(a)。
若給定職能部門的行動,使用財政資金實現收益則是有條件的。假設c(0)=0,p(0)=0,q(0)=0,即職能部門不行動,沒有成本也沒有機會實現收益,令ΔQ=QH-QL;ΔG=GH-GL。
令中央政府滿意的職能部門最優行動a*須滿足下式的最大化,即扣除行動成本之后的預期收益S*=QL+q(a*)ΔQ-c(a*)。
有一個關鍵的因素影響職能部門的行動選擇,即財政資金使用的獨立性。如果職能部門獨立擁有財政資金使用的權力,他們可以和中央政府進行討價還價。我們知道,盡管中央政府與職能部門在政治上有從屬關系,但預算審核通過后,預算資金的使用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本文假設行動a只有職能部門自己知道,是不可觀察的變量,行動(也包含外部條件變量)是契約的狀態依存變量,是不可能外部執行的。此外,中央政府和職能部門都能觀察到實現了的Q和G。
為了簡化問題,假設職能部門的行動由兩種行動構成:a=(a1,a2)T,生產可能性函數q(a)和p(a)分別是:q(a)=q1a1+q2a2;p(a)=p1a1+p2a2。
其中,q1,q2,a1,a2≥0。這包含兩個基本情況:(1)單維度的努力(q2=p2=0),增加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高價值(GH)的努力,也增加對中央政府而言的高價值(QH)的可能性;(2)多任務努力(q2=p1=0)。在這里,職能部門需付出較大成本影響價值G,且這時對Q沒有效應,因此會嚴格減少總合作剩余。
三、預算機制的契約理論模型
(一)構架描述
首先假設不存在審計監督,以“中央政府+預算機制+職能部門”為基本構架。以預算關系聯結的中央政府和職能部門是通過政府預算機制的契約方式工作的,盡管他們之間在政治上具有較強的依附性,但在經濟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一般職能部門的財政預算通過審核后,預算資金的使用權也是很明確的。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職能部門只要按照預算約定的事項使用財政資金,中央政府則很少干預職能部門。因此,職能部門在財政資金的使用上具有較大的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使得該模式下公共租金耗費很低。但是,這種模式所依托的僅僅是年度預算。年度預算即為短期契約,這種契約期限短,容易發生變化,因而職能部門的調整較為頻繁。由于違約收益經常高于違約成本,職能部門極易發生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現象。短期契約的特征決定了這種模式的不穩定性和履約的風險性。由于有限理性,職能部門不可能預計到每年度將要發生的所有事項,財政年度預算束縛了職能部門的行動。中央政府如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跟蹤監督,就會產生較高的監督成本。另外,當前財政預算機制中事權與財權不對稱,預算安排不足,這使一些部門以較小的財權承擔過多的事權,財力十分困難,違法違規不得已而為之[4]。因此,目前的預算機制較難約束職能部門的違規行為。
(二)治理機制
該構架的治理機制是預算。在這樣的契約關系中,主體雙方的目標函數往往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受機會主義行為驅使,就容易產生敗德行為,這就決定了雙方契約關系具有很高的內在風險性。預算編制經過審核后會形成新的委托關系,中央政府的目的就在于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質量,增強財政資金使用的績效。職能部門具有財政資金的使用權,可能會更多地考慮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現象就會出現。
基于前文的理論分析,職能部門在預算審核通過后可以選擇合規使用財政資金,也可以選擇違規使用資金,在預算契約下中央政府和職能部門進行納什談判:中央政府承諾在預算中包含職能部門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收益Gj,以便中央獲得合規使用資金的收益Qi如中央政府承諾為職能部門建新辦公樓,以便職能部門不挪用財政資金私建辦公樓。,這樣中央政府實際收益為Qi-Gj2。職能部門得到的收益Qi+Gj2-c(a),職能部門選擇行動aψ。
當ΔQ=0時,中央政府不能從職能部門的努力中受益,因而最佳努力水平為零,但職能部門將擴展努力水平影響Gj,因為Gj的大小影響到職能部門與中央政府的納什談判結果的收益大小。當ΔG和ΔQ都為負時,職能部門可能會選擇一種錯誤的行動:在增加收益G上付出更大的努力水平,即便這種努力對Q沒有影響。預算執行后,中央政府的總收益為:Qi-Qi+Gj2=Qi-Gj2。
我們用一個模型來反映該類契約的運行機制。職能部門按照契約規定使用預算資金,其成本為ζ,且獲得由中央政府支付的收益Φ,而中央政府得到高收益和低收益的概率分別是q(a)和1-q(a),中央政府獲得收益為:ER1=[1-q(a)]QL+q(a)QH-Φ。職能部門違規使用預算資金,ω為違規使用成本,且職能部門獲得高收益和低收益的概率分別是p(a)和1-p(a),那么職能部門獲得違規收益為:ER2=[1-p(a)]GL+p(a)GH-ω。由于監督成本過高,職能部門在資金使用上具有獨立性。假設中央政府和職能部門都能觀測到違規事實,中央政府面對職能部門的違規行動也有兩種選擇:一是接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事實,職能部門的收益為ER2,中央政府收益為0。二是追究責任,沒收職能部門的違規收益,職能部門收益變為-ω,但追究責任是有成本的,記為υ。由于沒收職能部門的違規收益并沒有增加中央政府的收益,因此追究責任時,中央收益
圖1預算契約治理機制的模型
為-υ。ER1和ER2都是期望收益。我們假定無論合規使用資金還是違規使用資金都會出現兩種情況,即付出較大的努力得到較大的收益,或者付出較小的努力得到較小的收益。如圖1所示。
追究責任是一個嚴格劣勢策略,我們可以不考慮它。當ER1>0,Φ-ζ>ER2時,職能部門合規使用資金是博弈均衡的結果。當ER1<0,Φ-ζ<ER2時,職能部門違規使用資金且不追究責任是博弈均衡的結果。其他情況則不存在博弈均衡。以上兩種情況較難保證,這說明職能部門和中央政府的預算契約關系不穩定。由此,審計監督作為契約的補充的組織形式便會產生。
四、審計監督下的預算契約理論模型
(一)架構描述
審計監督下的預算執行方式是:職能部門先根據年度的預計支出編制預算,中央政府對此進行審核,職能部門按照審核通過的預算額度使用財政資金,然后由審計部門進行預算執行審計,并對審計結果進行公告。
在政府的長期治理過程中,“屢審屢犯”問題已由一次博弈演化為重復博弈。我們考察在契約履行的第m個階段職能部門是否會選擇違約。職能部門選擇違約的當期收益為R,但是在以后的各階段,職能部門會以概率θ喪失中央政府的信任,其損失是各期損失θ×(Φ-ζ)的貼現值之和PV=∑θ×(Φ-ζ)(1+β)t(β為時間貼現率)。只要θ足夠大、β足夠小,一定有PV>R,違約的成本大于收益。權衡利弊,職能部門會選擇守約。這種思想在俗定理中得到了體現。
(二)治理機制
Kreps(克雷普斯)認為俗定理是“聲譽機制”作用的結果。他指出,在不確定條件下聲譽是極其重要的。個體愿意和具有良好聲譽的主體進行交往[5]。因此,聲譽好的職能部門在政治與經濟利益的滿足上都會得到中央政府的特別照顧。如果職能部門選擇違約,其聲譽價值就會迅速下降,此后的較長時期內職能部門都要承擔因此帶來的損失。在重復博弈情況下,職能部門一般會選擇守約,至于建立聲譽所花費的代價,則可以從中央政府那里得到彌補。
因此,在責任追究機制缺失的情況下,目前政府審計的重要治理機制是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但它會影響到職能部門的聲譽。我們可以運用數學模型來刻畫審計在抑制職能部門機會主義行為方面的作用。假設中央政府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形成信息共享機制,每個職能部門的行動都能被其他職能部門所了解。由此,審計部門最重要的職能是發揮聲譽機制的作用。
職能部門可能采取機會主義行為Si,如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由于審計結果公告,中央政府對職能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很清楚,并按照這些機會主義行為給中央政府帶來的危害大小對Si進行降序排列。中央政府觀察到一系列的信號Di(i=1,2,…,m),然后根據這些信號進行貝葉斯推斷,進而對職能部門進行劃分,在劃分的基礎上確定職能部門會得到的收益。中央政府支付的收益為Xi=f(Si)。
在沒有共享信息之前,中央政府推斷的概率為:P1i(Si|Di)=p(Si,Di)∑mi=1p(Si,Di)p(Di)(i≠1)
職能部門采取機會主義行為Si時的期望收益為:
H=p1i(Si|Di)Xi+(1-p1i)X-i,其中,Xi=f(Si),X=∑j≠if(Sj)n-1
在共享信息之后,中央政府進行事后推斷的概率為:
p2i(Si|Di)=p(Si,Di)∑m-1i=1p(Si,Di)p(Di)(i≠1)
在i≠1時,明顯有:∑m-1i=1p(Si,Di)p(Di)<∑mi=1p(Si,Di)p(Di)。
如果i=1,P2(Si|Di)=1,p1i(Si|Di)>p2i(Si|Di)也明顯成立。因此,
p2i(Si|Di)>p1i(Si|Di)對于所有的i成立。這表明,由于審計結果公告,中央政府與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增加,pi隨之增大。因此,如果中央政府能夠利用審計結果公告,機會主義行為較小的職能部門得到的收益就會增加,機會主義行為便會減少。
事實上,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缺乏法律的剛性約束,還不夠完善[6]。審計結果公告僅是減少了職能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而θ和β兩個參數還遠沒達到理想狀態如前文所言,理想狀態即為當θ足夠大、β足夠小時,能夠滿足PV>R,職能部門選擇守約,“屢審屢犯”問題不再出現。在重復博弈過程中,只有審計結果公告作用的充分發揮,θ作為喪失中央政府信任的概率才會變得足夠大。,“屢審屢犯”問題仍在不斷出現,這就需要我們考慮其他治理途徑。
五、政府采購介入的預算契約理論模型
(一)架構描述
用專用性投資維系雙方契約關系穩定的思想最早來自Williamson(威廉森)。威廉森指出,在不確定性條件下,面對充滿機會主義、存在各種復雜交易的現代經濟交易關系,還需要設計一種交易專用性程度高的交易契約,這就是所謂的關系性契約。它是非正式契約的一種,能夠隨著交易時間的延續和交易的展開進行不斷的修正,因此能有效降低正式契約執行中的交易成本[7]。這種契約最明顯的特征是,契約雙方均盡量借助于自身特有的知識優勢來應對信息環境[8]。因此,KlEin(克萊因)認為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契約并不總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一種有效的方法是締約雙方能夠規定一種自動履行的范圍,通過締約雙方的履約成本而使契約自動履行[9]。
中央政府通過專用性投資來抑制職能部門的違規行為。政府采購的初衷是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但從政府采購的程序看,它卻起到了專用性投資的作用。這是因為政府各部門要購買的物品必須經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而不能自行隨意采購,即通過專用性投資實現預算專用性。由于政府采購的存在,職能部門按照預算使用資金,讓渡了資金流向的選擇權。從職能部門角度而言,他們擔心政府采購能否以合適的價格買到滿意的產品。對政府而言,他們擔心的是政府采購的商品是否是職能部門所需要的。為了壓制雙方的機會主義動機,維持雙方的長期交易,專用性顯得非常重要。
(二)治理機制
假定專用性投資通過政府采購實現,政府采購的治理機制即為預算專用性,但是政府采購是有成本的,即維持政府采購正常運轉的投入為Z,并假定Z為沉沒成本。假設中央政府存在一個政府采購收益函數φ=φ(Z),該收益主要是為了保證預算的專用性,使政府獲得社會收益。這種保證需要政府采購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投入,且投入越多越能保證預算的專用性,政府獲得的社會收益也越大。因此,該函數為成本Z的單調增函數,在沒有采購時收益為零,即φ(0)=0,φ′(Z)>0,φ″(Z)<0。同時,職能部門存在一個政府采購的違規限制函數η=η(Z),維持政府采購運行的投入越大,對職能部門的違規限制越大。因此,該函數同為成本Z的單調增函數,在沒有采購時限制為零,即η(0)=0,η′(Z)>0,η″(Z)<0。該限制函數主要用于職能部門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時,減少職能部門的收益。與之前的博弈相比,圖1的支付值發生了變化,支付結果為:(Φ-ζ,ER1′);(ER2′,-Z);(-ω,-υ-Z)。
其中ER1′=[1-q(a)]QL+q(a)QH-Φ+φ-Z;
ER2′=[1-p(a)]GL+p(a)GH-ω-η。
實行政府采購后,政府的預期收益發生了變化,實現職能部門合規使用資金的博弈均衡的條件為:Φ-ζ>ER2′和ER1′>-Z。這兩個條件比ER1>0和Φ-ζ>ER2更易實現,于是我們發現由于政府采購的出現,契約變得更加穩定,而且采購成本越高,預算專用性越大,契約穩定性就越強。
六、結論
本文在契約規制視角下深入分析了“屢審屢犯”的內在機理,從而得到以下主要結論:
一是中央政府僅依靠預算機制是無法有效規范職能部門行為的,職能部門甚至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會出現追求高違規收益的現象。二是在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政府審計可以通過“聲譽機制”達到規范職能部門行為的目的。三是政府采購起到了專用性投資的作用,穩定了中央政府與職能部門的契約關系。
“屢審屢犯”是制度性問題,我國現行的預算機制以及不完善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共同造成“屢審屢犯”。本文反駁了在“屢審屢犯”問題上政府審計功能弱化的觀點,強調目前政府審計起作用的重要途徑是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機關應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強化審計結果公告的執行力度。另外,本文借鑒威廉森的思想將政府采購作為專用性投資來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會減少“屢審屢犯”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