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信托業務會計問題研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信托業務會計目標探索;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探索;信托業務會計要素探索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業務主體假設、信托存續經營假設、契約分期假設、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信托資產權益表和信托損益表只能夠反映信托財產財務狀況與收益情況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隨著信托業“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信托產品相繼問世,建立健全信托業務會計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除《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四章“信托業務”以外,財政部還沒有出臺系統的核算制度。本文從信托業務會計概念、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四個方面進行了探索性的研究,為科學制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信托業務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
一、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應是起源于英國的用益權(Use)制度。Use制度的運用須以財產所有者對受托人信任為前提,故以其為代表的財產處分方式,被稱為信托(Trust)。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各國對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盡相同,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信托行為的產生和信托制度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的所有者必須對某人或某組織充分信任,并將自己的財產委托其管理、經營;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必須達成某種形式的信托合同,約定對某項事宜進行委托。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設立信托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信托的本質是對財產的管理,最終目的是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可見信托財產是貫穿于信托全過程的核心主線。信托業務會計是反映并監督信托業務是否按照信托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專業性工作。
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現階段從事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由于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一開始就定位于以銀行業務為主的混業經營體制,這一體制的特征集中表現為:一是信托業務銀行化,信托投資公司按銀行方式組織和經營資金,人民銀行也按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業,從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資公司本應具有的資產管理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兼營業務混業化,信托投資公司既可以經營銀行、證券、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又可以從事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等非金融業務,使其喪失了明確的發展方向。由于定位不當,信托行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雖曾在改革開放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暴露的問題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對信托行業進行五次清理整頓,最終才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于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因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目前既主要從事信托業務也從事非信托業務的事實,因此需明確信托業務會計不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另外信托業務會計也不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的會計。因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信托業務的組織機構。除信托投資公司以外,按照信托業務性質還應包括從事受托理財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公司等。我們認為會計是參與經濟組織信息管理的一個特殊系統,因此本文將信托業務會計定義為信托業的組織機構從事信托業務,對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財產的信息管理與監督系統。
二、信托業務會計目標探索
信托,按其詞義,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托”是“信”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機結合而構成的行為整體。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目標的確定應傾向于受托責任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拓展。首先,受托方應承擔如實地向委托方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與結果的義務,以便解除受托責任;其次,受托方還應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與結果的信息,還需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業標準執業的、值得信賴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進行財產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國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國引進信托制度卻屢屢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認為這與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有關,我國本身不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表現在企業理財中即“人治”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國家、企業制定了許多制度、規章,但企業在理財中不按制度辦事現象司空見慣。這與英美等國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點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國發展信托事業必須加強監管,信托業務會計除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外,還應向監管部門報送有利于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忠實、努力地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信息。
信托業務會計的目標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實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賴的信息;三是提供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約執行信托業務的信息。
三、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探索
由于信托業務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使信托業務會計具有特殊性。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應在會計的基本假設之上,進行內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業務主體假設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它解決的是會計核算的空間范圍有多大。在該前提條件下,會計只為本會計主體服務,以本會計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本主體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界定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需明確以下問題:
1.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不是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信托法》要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開管理、分別核算。由此產生這樣的疑問,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否仍界定為信托業務組織機構?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是否意味著必然產生新的會計主體?一個單位內部是可以存在多個會計主體的,這取決于公司是否設立內部核算單位,但不管設立多少內部核算單位,資產負債表日不同內部核算單位的報表都應匯總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選擇權,可選擇建立還是不建立內部核算單位。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是兩種實質完全不同的業務,非信托業務屬于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屬于代人理財業務,兩者是不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匯總反映的。1993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納入信托投資公司同一核算系統是基于信托發展的前期,信托業務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主營業務,其實也是由于對信托的模糊認識。《信托法》明確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可見以信托業組織機構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顯然不能明確信托業務會計核算的范圍,還會導致更多認識上的偏差,比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合并會計報表,是否匯總報送等。因此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能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
2.信托業務會計必須有新的會計主體。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誰?能否界定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就類似于記賬機構,顯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質;另外《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獨立于受益人,可見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妥當。能否把信托業務界定為會計主體呢?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回答信托業務會計只為信托業務服務、信托業務會計以信托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信托業務,但顯然以業務為主體不符合會計主體的涵義,在這里會計主體被定義為特定單位或組織。本文認為會計主體的界定需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其本質,會計主體就是在于確定會計核算的范圍,信托業務應該可以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另外基金論的出現為以業務作為會計主體提供了佐證,基金論是以經營活動單位為基礎,考察其經濟活動,解釋權益性質并指導有關經濟業務處理的一種權益理論,它摒棄了業主權論中的以業主為中心的人格化關系和實體論中將企業虛擬為一個經濟實體和法人的觀點,而是以一個經營活動的單位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提出基金就是基金會計的核算主體。基金本身就是信托的一種,可見以信托業務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合理的。
3.在解決了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信托業務的前提下,還應明確究竟是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還是將全部信托業務納入同一核算系統。要明確這一問題就要看信托業務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誰。每一信托業務面對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戶,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信息時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義務,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而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情況應該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所有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提供旨在他們了解信托財產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更合理。因為對不同委托人而言,無論該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是簡單還是復雜,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必須單獨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并向具體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息可匯總,容易做到且不影響報表報送目的的實現。
(二)信托存續經營假設
會計的持續經營假設是指企業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企業也不會重組、消失、撤消或破產。如果以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首先須明確信托業務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還是指信托存續的期限。其次應明確企業的存續是否是信托存續的必要條件。根據《信托法》的有關規定,信托期限是設立書面文件可以選擇的記載事項,也就是某些信托業務可能沒有明確的信托期限,故信托業務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為依據,而應當是信托存續的期限。另外《信托法》還規定,信托存續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可見信托有相對的獨立性,信托的存續不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或者委托人的變化而變化,只取決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也就是說信托業務會計仍然需要持續經營假設,只不過表述的內容需適合信托特點,即信托存續假設是指信托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在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上,信托財產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資、承擔債務,也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確立為信托資產計價和信托損益確定提供了基礎。當然信托存續并不意味著信托業務永遠存在下去,當有證據表明不能繼續,即信托終止,需放棄信托存續經營假設進入信托清算。
(三)契約分期假設
會計分期是指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由于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續期分期進行會計核算,以便及時給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會計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時了解信托業務經營、運作、風險情況。會計期間的劃分是人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信托當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因此這種行為又具體表現為契約行為;另外擁有財產的人之所以要設立信托,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具有管理能力的人進行管理,是因為自己不具備管理的能力或者雖然具備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種條件的制約而無法親自管理。可見從委托人設立信托的初衷來看,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從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償服務,只要受托人不違反信托契約,忠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信托財產的損失就由受益人承擔。這種復雜的信托關系必須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參與信托資產的管理,一般不能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卻承擔著信托風險,作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約中具體規定受托人什么時期報送會計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對風險的反應程度不同及會計信息對其判斷信托風險、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會計間隔報送會計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實時信息,這就得看雙方的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契約分期假設可作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至于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會計信息可由監管部門統一規定,信托業可按規定匯總、報送,不影響契約分期假設的成立。
(四)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貨幣計量假設是指會計核算應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信托業務會計同樣需借助貨幣進行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核算,并為使信托業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貨幣計量假設也應假定幣值不變。但是信托業務會計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從事信托業務是按照約定收取報酬的,卻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也就是通常賦予了信托業投資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托人僅對信托管理中沒有遵循行為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可見受托人的行為標準對于受托人正確地履行管理信托的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信托法》的規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非常籠統,很難量化,因此本文認為受托人為解除受托責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監管部門判斷其財產管理行為是否遵循行為標準的信息,而這樣的信息只憑貨幣信息是難以合理判斷的。因此基于信托業務的這一特性,信托業務會計不僅需提供規范的貨幣計量信息,還需提供規范的非貨幣計量信息,因此信托業務會計必須建立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四、信托業務會計要素探索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對信托業務的核算設置了兩大類會計科目:信托資產來源類與信托資產運用類。會計科目是會計要素的具體化,由上述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兩類會計要素即信托資產來源與信托資產運用。在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三類會計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
我國《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可見信托利益歸于受益人,那么根據“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的信托法理念,信托關系一經確立受益人就不應享有信托財產所有權。雖然《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中有“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說明是誰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只隱含說明信托是一種不完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或受托人名義上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既然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與負債核算,又不能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資產運用和信托資產來源作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這一迂回戰術的使用使得信托業務會計與其他會計在會計要素的確認上相距太遠,有悖于會計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其實信托資產運用在實質上就是信托資產,信托資產來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權益,只不過這種權益既不同于債權人權益即負債,又不同于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債權人,也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本文認為采用信托受益人權益更符合《信托法》確定的信托是一種財產不完全轉移的管理制度的規定。
明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還需討論的一個問題是:信托業務會計是否存在信托負債會計要素,2002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出現“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定,但制度并不是說信托業務在運作過程中不能有負債,而是說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業務的負債。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6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從事的五項禁止行為,其中前三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不得舉借外債。可見制度限制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過程中負債業務的發生,但不是說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時沒有可能產生負債。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所設計的“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實為信托業務產生的負債類科目。
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為信托資產、信托負債、信托受益人權益、信托收入、信托費用和信托損益六要素。其中信托資產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并由其控制的資源;信托負債是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以資產償付的債務;信托受益人權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對信托資產所享有的經濟利益;信托收入是指信托業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信托費用是指信托業務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某項信托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信托損益是指信托業務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在數量上它等于信托收入與信托費用的差額。
六要素之間存在著如下的會計平衡關系,靜態會計恒等式:信托資產=信托受益人權益+信托負債;動態會計恒等式: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其中“信托資產=信托負債+信托受益人權益”可作為信托資產權益表的平衡依據,“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可作為信托損益表的平衡依據,因而產生了兩個對外提供的信托財產管理報表:信托資產權益表和信托損益表。信托資產權益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信托資產、信托負債、信托受益人權益財務狀況的報表,參照通常使用的資產負債表的“賬戶式”格式,信托資產權益表的表身可分為左右兩方,左方列示信托資產各項目,右方列示信托負債、信托受益人權益各項目,信托資產各項目的合計應等于信托負債與信托受益人權益的合計。信托損益表是反映在某一會計期間內信托業務產生的經營成果的報表,參照單步式利潤表的結構,信托損益表可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信托收入;二是信托費用;三是信托損益。其中第三部分信托損益是第一部分信托收入和第二部分信托費用之差。
信托資產權益表和信托損益表只能夠反映信托財產財務狀況與收益情況,至于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否值得信賴的信息以及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約執行信托業務的信息該采用什么樣的信托業務會計報告形式,是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