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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的簡稱,是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痕跡檢驗技術作為刑事偵查技術的重中之重一直都是公安機關順利開展刑偵工作不可或缺的砝碼。目前,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取證中依然存在著重“口供主義”輕“物證取得”的現象。要做到與新刑訴法修改的無縫對接,快速精準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就要充分利用痕檢的實踐價值為破難案、要案提供全新視野。
關鍵詞:痕跡檢驗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刑事偵查
2012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其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不得自證其罪,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法口供取得的比例。然而,刑事痕檢技術對證據的取得、犯罪的構成以及犯罪責任的追究至關重要,它既能為偵查提供線索,也能為審判提供依據,越發被重視、被依賴起來。
一、痕跡檢驗技術的理論基礎
我國在辦案中利用痕跡檢驗技術已有悠久的歷史。1975年,在湖北省云夢縣出土的《秦簡》中就有關于現場勘查利用手印、足跡的記載。而在國外19世紀中葉,就有許多歐洲的科學家開始研究痕跡物證的利用。目前,我國對痕跡檢驗技術的理論研究較為薄弱,在現實公安刑偵工作中也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一)痕跡檢驗技術的涵義痕跡是指事物運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印跡。一般來說,痕跡的形成必須具備三個要素:造痕客體、承痕客體和作用力。痕跡檢驗技術是指,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和為處理案件提供證據為目的,利用犯罪活動所引起的物質變化的形態反映進行同一認定,以確定痕跡物證與犯罪事實關系的一項專門技術工作。[1]
(二)痕跡檢驗技術的分類痕跡檢驗技術分為手印檢驗技術、足跡檢驗技術、工具痕跡檢驗技術、槍彈痕跡檢驗技術、整體分離痕跡檢驗技術、牙齒痕跡檢驗技術、車輛痕跡檢驗技術以及開鎖破鎖痕跡檢驗技術等。其中,手印檢驗技術是指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從犯罪現場提取手印,并從此發現、分析、鑒定與案件有關手印物證的技術。足跡檢驗技術是指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從犯罪現場提取人體運動中赤足及其所穿的鞋、襪與地面等承痕體接觸所形成的痕跡。工具檢驗技術是指偵查現場過程中所發現的工具在機械力作用下使承受客體在與其相接觸的部分發生變形或斷裂形成的立體反映形象的技術。該三項技術在刑事犯罪偵查的過程中被廣泛利用。
二、痕跡檢驗技術在刑偵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為偵查提供線索痕跡的提取及鑒定有助于確定案件或事件的性質,有助于確定作案的時間、作案人數以及手段,有助于判明作案人的個人特點以及造痕體的具體范圍。例如,某市高新園區發生一起搶劫出租車司機殺人案件。在勘查現場時發現作案人有反偵查技能,作案后用衣物將車內可能遺留痕跡的地方擦拭了一遍。表面上看似乎未留下作案痕跡。但是刑事科學技術人員沒有為干擾所迷惑,堅定信念,細心勘查,最后在車內不為人特別注意的倒車鏡背后提取了3枚指紋。在偵查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刑事科學技術人員立即采其指紋與現場提取之指紋比對,直接認定了作案人,偵破了此案。該案通過痕跡檢驗,經與指紋庫對比,準確快速的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技術人員認真負責,全面的勘查現場,不留死角。
(二)為審判提供證據痕跡檢驗可作為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證據材料。[2]在某市城鄉結合部一間平房內發生一起盜竊案件,報案人稱被盜10萬元現金,案情重大,偵技人員迅速趕往現場。城鄉結合部居民區多數沒有監控覆蓋,而且人員復雜,包括本地居民及大量的外來暫住人員,這些都增加了案件偵破的難度。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現場房門為鐵質掛鎖,鎖鼻被撬,門口遺留撬棍一把。技術人員沒有草率進入室內進行勘查,而是在該房門上也發現分散的撬痕,他們繞行至該房間北側窗口,在窗外的鍋臺上發現一枚足尖指向室內的鞋印。技術人員大膽研判,該現場為偽造過的現場,結合其被盜的10萬元現金為剛剛取回的拆遷款,于是將犯嫌嫌疑人范圍縮小至知曉現金的人,最后通過鞋印的比對,確定犯罪嫌疑人為這家女孩新交往的男友。該案借助工具痕跡及鞋印痕跡檢驗技術,最終通過對鞋印的同一認定,準確快速的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本案技術人員沒有盲目的勘查現場,而是通過排除偽造痕跡,準確確定作案進出口,發現并提取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痕跡,通過鞋印的認定快速破案。痕跡的分析檢驗在現場勘查中作用是十分關鍵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確痕跡檢驗重要作用的同時,應該防止與克服“技術萬能”、“以技代偵”、“關門辦案”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使痕跡檢驗工作在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上發展。
三、刑事技術痕檢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變化及網絡普及范圍的擴大,公安機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破案壓力。刑事犯罪點多、線長、面廣似乎成為亙久不變的話題。加之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專業素養良莠不齊,痕跡檢驗技術作為破案的敲門磚,也存在相應的問題,以某市公安局相關工作為例。
(一)刑事案件現場分級分類勘查落實不到位基層技術人員工作量大。以某市公安局為例,公安機關從事刑事技術工作的機構主要包括市局刑偵支隊刑事技術大隊(以下簡稱市局大隊)、分局刑偵大隊刑事技術中隊(以下簡稱分局中隊),市局大隊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制作痕跡檢驗鑒定報告書及指導分局中隊技術工作,遇有重特大刑事案件支援分局中隊進行現場勘查工作。分局中隊承擔轄區的所有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工作,以及簡單的痕跡檢驗。
(二)現場勘查人員責任心不強,疲于應付現場勘查現場工作變成了跑現場,沒有對所有案件現場痕跡進行細致的檢驗分析。兩級技術人員從事現有的刑事技術工作力量還比較薄弱,分局中隊在2016年全年共勘查1431起案件現場,現場勘查人員5人,平均每人勘查286.2起。這樣的工作量,導致對某些現場痕跡疏于細致檢驗分析。實際工作中往往僅注重了中心現場的勘查,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外圍的來去路線。
(三)偵查部門不重視小案,對于刑事痕檢技術知之甚少或過于依賴。110指揮中心接到警情后,報到所管轄派出所,派出所認為是刑事案件后報給對應責任區刑偵中隊,責任區刑偵中隊認為有現場可勘的再報給技術中隊。給對于一些案件,偵查員往往電話告知技術人員案發地點及報案電話后,就等待技術人員前往勘查現場反饋,沒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走訪,對于案情沒有了解,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后缺乏目的性的勘查,做不到“短、平、快”,走了彎路,提取了一些價值不大的物證,而又忽略了一些關鍵物證,浪費了時間及資源。在實際中,由于前期接警人員的不重視,在報告案發地點時南轅北轍,耽誤了寶貴的時間,也容易引起報案人投訴。
(四)送檢及檢驗流程不規范現實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員送檢時往往只帶了鑒定委托書及物證,沒有做好物證的登記及檢驗鑒定部門的回執。導致日后領取物證時,或不好查找,或互相推諉。檢驗鑒定流程也沒有規范化,物證在實驗室流轉時沒有填寫物證流轉單,導致物證的每一步變化沒有受控,對于日后法庭上檢驗鑒定的合法性存在質疑。
(五)從事刑事痕檢技術工作人員待遇低,業務素質還有上升空間目前從事技術人員以警校畢業的正式干警為主,警務輔助人員主要負責文字錄入工作。技術工作單調、枯燥,相應技術職稱與待遇脫節,沒有技術補助,技術人員沒有歸屬感,屬于公安隊伍里的小眾群體。在痕檢工作時,提取痕跡物證不恰當,導致物證的損耗。例如在提取指紋時,對于減層指紋進行刷顯,是不恰當的。在比對、做同一認定時,不僅對檢材要求高,對于樣本的要求同樣重要,在捺印樣本手印時,如果做不到完整、清晰,也會對同一認定產生影響,實際工作中就出現過因為指紋庫中樣本的質量較低導致嫌疑人指紋沒有進入候選列表的情況。
四、痕跡檢驗技術證據價值缺失的客觀原因
我國公安機關在痕跡檢驗技術的應用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嚴重制約著痕檢技術的證據價值,總結起來歸因如下。
(一)刑偵體制制約當前,我國的刑事科學技術在刑偵工作中并未受到足夠的重視,自從我國倡導大刑偵格局以來,國內許多省、市的刑事科學技術隸屬于刑偵系統,并未單列出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刑偵技術的獨立價值,使得痕跡檢驗技術非常容易受到其他辦案環節的影響,造成了客觀證據的不對等性。當然,刑事技術人員在現有的公安刑偵體制中專業性較強屬于小眾群體,晉升渠道相對較窄,缺乏一定的升職空間。同時實行的職稱制度沒有與工資待遇等進行完美的對接,保障不到位。盡管這樣,職稱的升級對科研程度的要求依然很高,對于基層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人員來說,他們接觸更多的是刑事案件的現場,沒有更多精力深入的做科研,無法激勵干警充分發揮工作技能。
(二)經費保障不充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各個行業先進的設備層出不窮,因經費保障不充分,基層刑事科學技術民警的裝備上較為落后,在現場勘驗設備的配備上較為陳舊,沒有跟上現有裝備更新換代的發展形勢,甚至某些警用設備的額定參數與民用設備還有一段差距。
(三)痕跡檢驗技術標準仍需進一步完善痕跡檢驗技術標準是指導偵查人員開展刑事科學技術痕跡檢驗工作的指南,雖然我國制定了規范痕跡檢驗工作的相關操作標準,但是這些技術標準距離刑事偵查工作的實際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技術裝備參數設置不合理、技術裝備使用路徑設置不完善等等,還不能滿足痕檢高技術高標準的需求。
(四)痕跡檢驗技術利用率低首先,痕跡檢驗技術與DNA技術相比,根據其自身的特點,有時并不具有直接證明的指向作用,往往得不到技術人員的重視與認可。其次,痕跡檢驗技術分析鑒定難度比較大,很多部位難以確定、形態復雜、工具多種多樣,而且在刑事科學技術培訓方面相對缺乏,因此導致痕跡檢驗技術在現實中的應用不到位。最后,在痕跡檢驗技術應用過程中,需要提取痕跡原物或者進行模型制作,但實際中,兩者都比較難辦到,一般當事人對于原物提取法并沒有認同感,模型在制作過程中又相對比較麻煩,而且精確度也不高。[3]
(五)刑事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從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需要高素質人才經過大量實踐的積累,但是刑事科學技術崗位往往單調乏味,任務重、人員又較少,導致刑事技術崗位留不住人才,人才也不想留在此崗位。目前,公安部門刑事科學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團隊協作能力較弱,勇于擔責意識較差,接到警情時未必吃透案情,在具體案件的現場勘查中并不能一次性妥善處理好犯罪遺留下來的痕跡,甚至有時遺漏了較為關鍵的痕跡證據,從而導致案件久偵不破,不能正常進入訴訟程序。
五、對痕跡檢驗技術發展的反思
(一)刑事科學技術體制破冰公安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刑事科學技術的重要性,按照公安部、省廳的明確部署,盡快抓緊落實刑事科學技術獨立于刑偵大隊的改革措施,確保各項辦案經費到位,確保技術人員勘查現場的儀器設備跟得上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只有體制破冰,刑事科學技術才能更加靈活的發展,為執法辦案提供強大的生命線。
(二)完善痕跡檢驗技術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這是法的本質特征。在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今天,完善痕跡檢驗技術的法律法規尤為重要。要想不斷提高痕跡檢驗技術,就要對技術人員在痕跡檢驗技術應用的過程中,檢驗行為、采集行為給予準確、科學的規定與定位,要統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檢查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等相關法律的章程。[4]
(三)規范痕跡檢驗工作流程首先,痕跡檢驗技術人員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當刑事案件發生后,刑事科學技術人員應該先對現場進行保護,然后對現場的每一個角落、每一件涉案物品逐一進行檢驗勘查;其次,仔細研究,還原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作案軌跡,并按照發現的犯罪軌跡進行重點排查,決不能遺漏任何一種痕跡物證。比如留在犯罪現場的毛發、足跡、指紋等;再次,獲取相關檢驗數據之后要立即進行數據的分析和比對。在這一環節中一定要確保仔細認真,防止出錯,從而提高辦案效率,盡快鎖定犯罪嫌疑人,保證案件的偵破;最后,對檢驗數據進行匯總后上報。做到必勘、必采、必錄、必比。在第一時間把檢驗結果上報給相關部門,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通過痕檢實驗室內工作的資質認定,確保各項活動均處于受控狀態,減少和預防管理體系和管理活動缺陷。
(四)提升痕跡檢驗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第一,要引進高水平人才。公安機關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完善的人才引進計劃,引進高技術、高素質的痕跡檢驗工作人才,提高痕跡檢驗的準確度;第二,加大對現有人員的培訓力度。可采取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相結合、理論培訓和實踐培訓相結合的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和專業技能;第三,努力提高技術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思想覺悟,始終保持黨的純潔性,不斷學習系列講話精神,不斷增強技術人員的法律意識,要求技術人員不僅技術過硬,而且具備高度的責任感,保持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壞思想的侵蝕,確保痕跡檢驗工作符合法律規定。
(五)落實公安體制改革,技術民警分類管理鑒于刑事痕檢技術工作有別于其他公安工作的特殊屬性,具備一定的科學屬性,應該制定并落實公安體制改革中技術民警有別于其他警種的分類管理辦法。[5]當前,有較高素養的痕跡檢驗技術人員較為缺乏,加之工作量大、復雜,在編在崗的技術人員缺乏工作積極性,為此,落實職稱與職級并進的制度,提高痕檢技術人員待遇,給予技術人員補貼,或實行績效考核,讓干實際工作的人得到獎勵,留住痕檢技術人才亟待保障,如此才能充分發揮技術民警的主觀能動性,促進案件快速偵破。
參考文獻:
[1]李洪武,高野.痕跡檢驗[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作者:張吉 單位:盤錦市公安局興隆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