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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實踐環節中存在著鑒定物證流轉環節隨意性較強的問題,這是因為缺乏相應的標準化規定和法律監督程度所造成的。例如一些案件的現場證物送檢人員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將案件材料進行嚴格的包裝,使之在運送的過程中出現破損和遺漏;材料鑒定單位,務必要將偵查人員移交的鑒定材料進行及時的登記,避免出現漏記的情況;鑒定的材料的保管,有著明文規定,必須根據材料的理性特征,使用相對應的技術手段來進行保管。
具體解析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現存的問題
(一)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及規定
對案件材料進行鑒定時,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程序來進行,這一行為以及最終的鑒定結果,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應的,應將這一行為進行否定,或者及時進行補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們將其定義為違反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后果。有很多行為都在《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以及《鑒定規則》中被注明是禁止發生的,一方面要通過實體法進行禁止,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意義角度予進行否定。當刑事科學技術人員對于案件材料進行鑒定時,必須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時已經出現了違反相關規定的鑒定方法,但上述問題而給鑒定工作導致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救濟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監督的不足之處
對于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的偵查活動和行為,我國已頒布并實施了《刑事訴訟法》,基于偵查活動特點,做出以下規定:第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鑒定工作往往是非公開的,所以在偵查活動中偵查行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對見證人開放的,而見證人或者被搜查人員及其家屬,對于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搜索、物證、書證的扣壓過程,法律尚未允許其可以行使監督權,當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況下也是沒有鑒定在場權的。第二,鑒定活動進行過程中有關見證人的見證制度在現行法律中也沒有做出明文規定。
(一)完備違法實施的程序性的最終后果
若只是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人自身進行自律是不能夠完全解釋對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法律程序的遵守的,這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措施來制約鑒定人的違法行為,避免他們的違法行為給鑒定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筆者認為在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立法的完善的時候,需要添加一些相關的規章制度,如義務性或者禁止性的規定,直接使程序性的后果受到制約。當鑒定人按照法律規定完成鑒定之后,未及時簽名或者加蓋鑒定機構的公章,就需要及時的依法補正。
(二)建立完善法律責任制
西方國家有種說法就是“沒有責任就沒有法律”。所以為了保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人員能夠認真地對相關的法律義務的履行,并且強化研究相關的鑒定人員的法律責任問題,比如極少數鑒定人員利用職能和知識謀求私利,因工作不負責導致的錯誤鑒定和虛假鑒定等,責任機制的完善和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這邊的法律責任具體含義應包括,由于自己的失誤,行為人直接導致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或者物的損毀,需不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法律監督程序
為了保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結果的公正、科學、可靠,解決存在鑒定程序中的弊端,增強當事人對結果的認同感,筆者認為監督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使用的方式可以進行如下劃分:1.辯護律師可以介入一般的案件鑒定過程中。2.鑒定過程中,當事人的親屬或其聘請的技術顧問能夠有限度地參與。3.確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見證人制度。
小結
總而言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整、司法是否公正嚴明、訴訟制度民主透明、人權是否能夠受到法律的保障,能夠直接得以體現的地方是這個國家是否具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它是否能夠被嚴格的實施和監督。國家民主政治的發展增強了公民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因而公民也就越來越希望國家能夠完善規范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立法程序,并且嚴格按照立法程序辦案。
作者:徐伯承單位:重慶市開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