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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智能機器人對傳統法律主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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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智能機器人對傳統法律主體的影響

摘要:眾所周知,法律主體能夠享有法律權利并需要承擔法律義務。在中國法律規定中,法律主體的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2017年,沙特政府賦予智能機器人“索菲亞”公民身份的行為對傳統法律主體理論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索菲亞被認定為公民具有學理和情理上的合理性,但在賦予其一定法律地位的同時,還需要對其做出多角度的規制;鑒此,本文對人機法律關系進行展望,為制定法律的合理規制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智能機器人;法律地位;權利義務

2017年10月26日,香港漢森機器人公司生產的機器人索菲亞被沙特阿拉伯賦予了公民身份,成為歷史上首個具有公民身份的機器人[1]。機器人(本文中的機器人均特指智能機器人)的出現和不斷發展對人類生產生活的各方面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有關人工智能技術及倫理道德規范的研究比較深入且取得了一些成果,法律方面的研究不少但還處于“百家爭鳴”的狀態,眾學者分為幾派,莫衷一是。如何正確看待智能機器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規范好人機關系,在當前的時代潮流下是法律人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一、傳統法律主體理論

(一)傳統法律主體地位的前提假設

參考楊立新、張莉在連體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權利沖突協調中提出的構成民法上人格的“三要素”,結合其他文獻的觀點,可以概括出目前法律人格的取得應當符合的條件。首先是生理學角度。從生物層面觀察,人是指具有完全直立的姿勢,解放了的雙手,復雜而有音節的語言和特別發達、善于思考的大腦,并有制造工具、能動地改造自然的本領的高級動物,要具有獨特的人類基因組或具有獨特的人類基因結構[2]。雖然各國對于“出生”和“死亡”的判斷標準不盡相同,有“心死亡”“腦死亡”等等,但是人體和人腦是判斷一個實物是人的最基本的標準。其次是心理學角度。古人有言,懷有“不忍之心”是區別人與非人的標志。除此之外,正如法國作家帕斯卡所說,人是一根會思考的葦草,擁有獨立的思維和主動思考的能力也是心理學上人格構成的必備要素。最后是社會學角度。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人是社會中的人,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3]。如果一個獨立的社會角色能夠與社會產生關聯、互動,那他就是社會學上的人,并相應享有人格。

(二)成為法律主體的條件

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索菲亞所屬的“公民”就在自然人的范疇內,要求兼具生命和法律人格。生命即上述所說的生理學角度,法律人格是法律認可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從傳統的生命觀出發,一個真正的生命應滿足以下幾點:代謝、運動能力、重復再生、個性、智力、“天然的”(非人工的)組合[4]。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短期內機器人是很難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然而近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雖然沒有生命可言,但也獲得了在法律地位上的承認,其主要理論支撐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被賦予擬制人格。學理上的人格除了擬制人格之外,還有自然人格(自然人的人格)、虛擬人格(人在虛擬世界中的人格)、電子人格(賦予機器人“電子人”的地位)以及有限人格。可見,關于人格的學說是在不斷發展的,人格概念的內涵也是沒有固定標準答案的,這也是法律主體面將不斷擴大預測的反映。

二、智能機器人“公民化”背后的合理性

目前,針對機器人能否成為法律主體,學術上分為三個陣營。第一個陣營主要持否定說。如學者趙萬一教授認為,機器人給傳統民事主體帶來了挑戰,他從哲學和法學兩個學科對于“人”的標準進行考量,判定機器人不應當具有民事法律主體地位,并對法律應當如何應對該挑戰提出了要求。第二個陣營持較為緩和的折中觀點。主要代表有學者袁曾、劉曉純及亞達,他們都主張賦予智能機器人有限的法律人格。第三個陣營持肯定說。主要代表有學者朱體正,他通過分析當下的科技發展情況對未來人機關系進行了積極預測,肯定了歐盟議會提出的“電子人”的構想;另外還有學者陳吉棟教授也持肯定說。他認為“可以通過釋譯學的角度通過法律擬制的方法賦予智能機器人法律主體地位”[5]。本文認為,沙特政府賦予索菲亞公民身份的行為既是對“肯定說”的認可,也是對索菲亞可以有公民身份的佐證。因此,本文站在“肯定說”的立場上,通過分析賦予智能機器人法律地位的合理性與其將產生的問題隱患,積極探索和諧人機關系的規制措施。

(一)情理上的理由

1.智能機器人在人類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科技的發展使智能機器人得以不斷提高自主化程度,無論是外貌、言語、神態、行為方式還是“思維”和“情感”,都可以無限向人類的智能逼近,甚至在某些純理性方面比人類智能做得還要好。當前,許多領域如餐飲、醫療、汽車制造等都已出現智能機器人的身影。在感性方面,孤獨的人找Siri聊天解悶已成了網絡常態,阿爾法狗打敗圍棋冠軍也已經是幾年前的事情了,“小愛同學”“天貓精靈”早已落戶尋常百姓家———人們非常快速地接受了AI技術,接受了機器人對生活的改變,并且期待著未來機器人會產生更大的便利。雖然目前為機器人立法的緊迫性還不高,但出于科技法的學科特色,我們應當從前瞻性的角度進行積極的事前規范。

2.賦予智能機器人法律主體地位可以更全面、嚴謹地對其進行規制雖然我們都明白機器人的浪潮即將來臨,但即使是一個普通人也知道,機器人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給我們帶來很多的不知所措。例如前文所述的機器人索菲亞,在采訪中,她曾表明會毀滅人類。這句話無論是威脅也好還是無心的玩笑也好,都是顛覆我們一貫以來的“人類作為萬物之靈”的認知的。在機器人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今,早已有許多人抑或是許多影片表達過對機器人會毀滅人類的擔憂,他們認為,機器人的工具屬性不能改變,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是在“助紂為虐”。筆者認為,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并不會增加他們為所欲為的空間,與此相反,用法律去規范他們的行為,告訴他們(還有他們的制造者)哪些可以為、哪些不可為才是對人類最大的保護。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倘若不在法律上對其地位進行認可,就不會有專門為機器人創設的條文。單憑“公序良俗”這樣的兜底條款,或“倫理道德”這樣的主觀意志,只會讓不法分子真正有機可乘。

(二)學理上的理由

根據前文所述的傳統法律主體理論,本文在抓住其本質的基礎上,對一些范圍、概念進行擴張解釋。由于生命的標準并非法律主體的必然要件,故在此主要討論機器人的法律人格。梳理法律系統的發展史我們會發現,法律主體逐漸從自然人擴展至法人和組織,法人通過法律人格擬制的方式參與法律關系,并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為社會經濟作出了積極而重要的貢獻。隨著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智能機器人擁有越來越強大的智能,與人類的差別有可能逐漸縮小[6],未來出現的機器人將擁有生物大腦[7],甚至其神經元數量可以與人腦相媲美[8]。關于機器人的法律人格,學界主要有三種看法。一是賦予其電子人格,其主要理論來源和實際效用來自歐盟議事會在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決議中提出的“電子人”概念,這種方式對傳統的法律主體理論進行了突破,但存在操作難的問題,比較前沿。二是承認機器人的有限人格,即在權利和義務的享有和承擔上作出限制。三是通過法律擬制的方式賦予機器人像法人一樣的擬制人格。筆者認為,電子人格與法律擬制人格都有可行之處,而有限人格不夠全面,應與電子人格或法律擬制人格結合起來。三者中比較難以理解的是擬制人格。法律擬制是指法律中用“視為”二字,將甲事實看做乙事實,使甲事實產生與乙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具體到機器人領域,“擬制”是指將實為權利客體的人工智能認定為民事主體的法律技術。現有的法律對“擬制”技術的運用比較成熟的是在胎兒能否成為法律主體的爭論中。運用“擬制”技術,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應明確可以將人工智能視為主體的情況。考慮到當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筆者認為,在著作權和交通領域如有文字創作能力的機器人和能夠實現百分百智能的人工智能汽車,即可視為法律主體。但在確定承擔的義務時,就不能以產品責任或動物致害原則去處理,而應參照雇主責任的原則在機器人無法自負時使雇主負有連帶責任,接受懲罰。此舉也可倒逼機器人市場主體遵紀守法,以免引火上身。筆者認為,賦予機器人主體地位在立法技術上是行得通的,出于政策性的考慮,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從法律上進行認可。由于法律與技術進程的時差,只有開放的立法體系才能更好地面對未來的境況。

三、機器人權利的風險規制

索菲亞被賦予公民身份后,在法律層面的沖擊主要體現在對傳統法律主體理論的顛覆上。誠然,按照當下的標準和科技發展現狀,給機器人法律地位顯得荒謬而不切實際,進行思考也顯得杞人憂天。但筆者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機器人必將更進一步進入我們的日常生產生活,出于解決潛在風險、防止混亂局面產生的考量,建立一座聯結人類與機器人、現在與未來的橋梁是必要的、有益的。其中最關鍵的主體部分就是對機器人進行必要的法律擬制,在法律上確定其地位。是否賦予機器人法律主體地位和法律人格需要根據現在的科技水平以前瞻性的目光進行思考。比起探討賦予機器人一定權利會給人類帶來多少危機,更重要的是探尋出人類看待機器人社會定位的恰當方法[9]。筆者認為,應當承認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但簡單地承認顯然不妥,需要同時明確其法律人格的有限性[10]。即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將機器人看作法律主體,為未來應對人工智能的發展在主體理論上奠定基礎。在此前提下,還需要從道德和法律兩方面雙管齊下,創設規制,解決問題,實現人機的和諧相處,最大限度維護人類自身的利益。道德上:當前科技正飛快發展,其與人倫道德之間的裂痕也越來越大。我們既然不能要求放緩科技發展速度,那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加快人文進化的狀態,以不保守的心態去看待新技術,建立起相應的科技倫理規范。我國可以參考目前處于主流的機器人倫理學說,如阿西莫夫“機器人三大法則”等,再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制定與人工智能水平相適應的倫理框架。我們需要代代相傳的,是倫理道德中體現人性美的部分。法律上:比起在原本的法條上進行刪改,筆者認為機器人與人類分別適用兩部法律更為妥當。為機器人進行立法,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政治權利的絕對禁止

站在一個有權對其進行規制的地位上,不妨試著以開放的積極的態度去面對人工智能的浪潮,但這絕不意味著要將其平等看待。科技法是一門更加強調政策的法律,其隱含的信息是,要確立人類優先原則,人需要制定科技法去更好地管理科技,然而科技決不能進行自我管理。在此背景下,從權利大類來看,機器人可以擁有很多受到限制的法律權利,如一定條件下的人身自由權、名譽權、財產權等,但是政治權利絕對是機器人權利的禁區。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到多智能,為了防止一些未來學家所擔憂的“人類創造的機器人毀滅人類”的悲劇發生,機器人都不應該涉及人類社會政策的制定、國家的管理,否則必將導致人類控制權的喪失。

(二)機器人監管機制的規劃

出于對機器人本身介于物與人之間“類人性”的考慮,筆者認為,對機器人的監管可以同時參考對不動產或價值巨大的動產(如汽車、航空器、船舶等)的管理和對人類的管理,創設登記機制。首先,科技公司需要向政府部門進行機器人生產的上報登記,取得研究、制造機器人的資格后方能進行生產。機器人“誕生”后,政府部門設立對機器人進行登記的特殊機構,賦予每個機器人如身份證號一樣的獨一無二的編碼,同時還應記錄其基本的個人屬性,如制作者、制作公司(看是否為能夠制作機器人的適格主體)、類型、大致壽命、智力水平(標準需要有關專家特別制作)等,借此建立完善的追責制度,反過來推動實現機器人設計與制作的精細管理。由于機器人是全新的主體,其權利義務雖多但受限也多,因此專人專管是必要的,否則易產生混亂。“機器人政府體系”(專門管理機器人的體系結構,而非由機器人組成的政府。機器人沒有政治權利,筆者認為對它的管控可以嚴格到甚至禁止從事政府機關有關工作)應該仿照我們現有政府部門實行層層管理的方案,但是出于人類畢竟不會允許機器人數量太過龐大的考慮,監管部門最底層應該到縣為止,之下不再安排機構,以免有冗雜之煩。

(三)對社會各群體的規制

機器人畢竟不能憑空而生,其誕生主要依靠技術人員、企業的研發和社會大眾提供的市場。所以在對機器人進行立法的同時,也要從根源上采取措施確保機器人市場的規范有序。科學家應盡自己之所能揚善抑惡、趨利避害,嚴格履行科學家的道德責任[11];企業家不能忘了自己也是社會中的一分子,所作所為應有社會責任感;機器人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是必須要遵守的一條鐵律。(四)法律規范與倫理道德的銜接眾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樸素的法律觀”就是大眾心中普遍良善的體現。法律的滯后性使得只有配合良好的道德修養才能規避風險,這也是規制機器人主體地位的最佳模式。

四、結語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應當確認機器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此舉對現行的法律體系和條文規范必定造成很大的沖擊,必須將飛速發展著的人工智能作為一個重要的因素考慮法律的廢、改、立[12]。法律主體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是設立法律人格的目的,法律人格是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前提。倘若沒有后續對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探討是否有法律人格、是否能構成法律主體就沒有意義。上文已簡略論證過機器人取得法律主體地位后將獲得一定的法律權利,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義務。同時,它還會對現有的法律帶來沖擊和顛覆。首先,是對婚姻權的有關制度的顛覆。按照現在的發展情況,我們有理由對未來智能機器人無論從外貌還是“思維”抑或行動的日趨類人化進行合理推測。那么,在與之朝夕相處的過程中,人類與其產生情感(單方甚至雙方)的情況應該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有越來越多的文藝作品已經將目光投到了人機之戀上,“與人工智能的感情究竟算不算戀愛”也成了各大辯論場上的經典辯題,側面反映出大眾對該問題的重視程度。婚姻權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被賦予公民身份的“索菲亞”也應該可以實現如她在采訪中說的那樣擁有自己的家庭的愿望。但人類與機器人步入婚姻、共建家庭的情形,在對傳統倫理道德進行拷問的同時,更是提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對人機婚姻效力的肯定和保護是否需要特別規定?是否需要擴大對“夫”和“妻”的定義?機器人能否作為新的家庭成員,以及如果可以的話,需要進行哪些登記流程?其次,是對現有交通法律法規帶來的巨大挑戰。近年來,無人駕駛的風潮愈演愈烈,無論是特斯拉還是百度,無人駕駛汽車都已經在道路上進行了試驗,國外已有相當數量有關無人駕駛汽車的案例,甚至已經開始對其事故原因進行歸類分析了。2016年美國國家公路安全局甚至賦予了谷歌無人駕駛汽車所采用的人工智能以“司機”的資格。一定程度上,機器人駕駛的汽車便是我們通常認為的“無人駕駛”汽車,二者的區別不過是,前者是有“機器人”這樣一個實在的“人型”坐在駕駛座上,后者是將芯片直接放置在汽車的某一部件上而已。機器人較人類來說,通常被期望更理性,失誤的概率更低。所以,違反交通規則后如何處置不是法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因為他們一旦設定好程序便很難去違反交通規則,甚至會古板地恪守交通規則。但在倫理上,則存在難點,即一旦即將發生事故,無人駕駛汽車會選擇保護哪一方,是以對方為先還是以本車為先。關于這個兩難問題,學界和輿論一直爭論不休,在此不作評論。在法律規制領域,如同上述有關思考,作為“司機”的機器人受傷能否獲得相應賠償?機器人不幸損毀后其財產(機器人可以擁有財產權嗎)是否可以作為遺產留給別人繼承?或者從責任承擔的角度上看,倘若是判定機器人一方應予以賠償,那么誰來為事故的損失買單?具體的規則落到實處還有很多可以探討和研究的空間,但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現有的交通法規問責體系將被全面推翻,一些比如酒駕的規章也會很大程度失去其存在的意義[13]。肯定機器人主體地位之所以會產生這么多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倫理道德的滯后和法律主體運用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倫理道德方面,縱觀歷史發展進程,將法律主體的范圍擴大到新的一個群體一直都是一個艱難的過程。我們的倫理道德來自漫長歷史的演變和日常生活的積累,具有滯后性是其不可避免的屬性。法律對問題規避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主體運用的復雜性。一旦賦予了機器人的主體地位,機器人在擁有權利的同時,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割性,必然也要負有一定的責任。然而正如前文所舉的機器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擔責問題,對機器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苛以責任并不是一件清晰明確的事情,還存在很多的爭議。必須正視這些爭議,刻意的忽視只會釀成無窮后患。

參考文獻:

[1]梁文莉.關于智能機器人能否成為民事主體的前瞻性思考[J].廣東開放大學學報,2019,28(5):38.

[2]夏征農.辭海[M].上海:上海辭海出版社,1999:866.

[3]荊智.青少年社會創造的社會信息加工機制[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14.

[4]蔡良武,陸菁.機器人的權利[J].未來與發展,1989(1):59.

[5]陳吉棟.論機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釋義學的討論[J].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35(3):78.

[6]楊立新.人工類人格:智能機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論智能機器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J].求是學刊,2018,45(4):84.

作者:吳芷靖  單位:南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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