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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下,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有逐漸合一的趨勢,他們都是具有一定程度非政府性和民間性的事業單位,在此本文稱兩者為“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現存問題首先,從概念上看,有部分人對“普惠性民辦園”的理解存在誤區,導致了政策的不合理偏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總是下意識地將“公辦園”與公共利益、“民辦園”與私人利益相聯,這種理解也得到為數不少的教育管理者的認同,進而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和施行。部分學者認為中央文件中所指出的“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與“民辦園”的“逐利性”有內在的矛盾。然而,無論這種非政府部門名稱是“社會力量辦園”“、民辦園”抑或“私立幼兒園”,從各種政府文件上都看不到這三種名稱的定義與普惠性的“保質量”“、普遍性”和“社會公正”之間存在何種沖突,一些學者也論證了民辦教育與公益性的不矛盾性。[1]其次,從管理上看,幼兒教育機構固有的管理問題并沒有在普惠性政策施行之際得到有效解決。調查顯示“,在省(市)層面,目前極少數省(市)專門設有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各區(縣)的情況則比較隨意,部分地區甚至沒有專設人員”。[2]政府缺乏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無法對現有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發現。另外,學前教育中也存在“多頭管理”,導致了大量幼兒教育機構“有人批沒人管”,使部分公辦園違背公益性舉辦高價園、部分未注冊的民辦“黑園”有機可乘。在普惠政策的推行下,各地方相繼出臺對普惠性幼兒園的認定和管理制度,但其中有些標準要求過高,部分園所特別是一些民辦園在實際運作中很難達到。此外,雖然各地方都有資金扶持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舉措,但長效保障機制尚未建立,未來變數難以預料。再次,在監控上,也存在著資金監控和質量監控兩個方面的問題。在資金使用上,雖然各地方都在中央政策引導下加大對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扶持,但缺乏對資金使用的監管,資金是否用于改進教學、利用效率等問題還是未知數。并且,一些地方單憑保育費來認定幼兒教育機構的普惠性也欠妥,如果相應幼兒園利用其他名目收費,家長就很難享受到真正實惠;同時,對幼兒園“普惠”后的質量監控也缺乏相關細則,保質是普惠性的前提,如果質量隨著費用降低而降低,明顯是得不償失的。總之,普惠性與辦園主體無關,重要的是相關園所是否提供了普惠性服務;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不等于廉價園,合理的收費是普惠性的必要非充分條件,無論姓“公”姓“私”都應該具有一種服務社會的精神(其公益性目標高于對利潤的追求),應該是一種承載著公共服務的民間力量———非營利組織。
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是典型的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性組織通常指為達成一定的個人或社會愿景、受法律和道德約束、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較之于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非營利組織也有其自身特點。薩拉蒙教授認為,無論組織的名稱、形態和活動領域,只要滿足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個特征,即可被認定為是非營利組織。[3]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國外定義并結合我國實情,指出“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我國學者認為“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并且“公益性是非營利組織的第三個基本屬性,也是非營利組織最具特征的一個屬性。”[4]
(一)從歷史看,幼兒教育機構主要解決幼兒的撫養問題,是一種人本性實踐我國古代幼兒教育主要由家庭承擔,但當家庭無法履行職責的時候,慈幼機構便承擔起撫育幼兒的職責。宋朝時的舉子倉、慈幼局、慈幼莊等,無論是由官方還是民間人士創設,皆可得到政府支持,有些機構甚至還有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這些得到政府支持的慈幼機構主要起著補缺的職責,目的在于使“幼有所養”,之后都有此類機構出現。民國時期,隨著外國教會辦的學校逐漸減少,國內私立幼稚園開始蓬勃發展,以熊希齡、陳鶴琴、陶行知等愛國教育家創辦的幼稚園,成為當時學前教育的典范,并深刻影響到之后的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在西方,幼兒教育機構在傳播社會價值中的作用也十分凸顯。在歐洲私立幼兒教育機構先于公立機構誕生,歐文于十九世紀初創辦了世界上最早的幼兒教育機構———幼兒學校,希望借助教育促進兒童形成健康性格,以擺脫不良生活環境。十九世紀后半期至二十世紀初,公辦幼兒教育機構逐漸增多,開始與非營利私立幼兒教育機構一起承擔起增進幼兒幸福、保障教育公平的責任。綜上所述,無論是政府舉辦還是民間舉辦,幼兒教育機構自成立之初就借由照顧弱小、教育幼兒,從而達到引領社會價值、增進公共利益的結果,是一種人本性實踐。現在,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延續并發展著這種實踐,并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
(二)從現實看,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追求慈幼之善符合公共利益慈幼觀在我國由來已久。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人們在當時生產力極度低下的情況下為兒童制造石球、對死去的兒童實行“罐葬”。早在公元前11世紀,西周就出現了中國最早的慈幼機構“孺子室”。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出于仁愛思想也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5]可見,慈幼意識是儒家齊家、治國、平天下思想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孟子在描述他的理想社會時說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6]慈幼不僅是單純的價值追求,更是個人與社會應盡的職責與義務,它深深融入于我國傳統文化之中,并推動著幼兒教育機構的產生和發展。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關照弱勢群體的利益,追求慈幼之善。弱勢群體的父母們常常為了生計奔波,無暇顧及家中的幼小子女,這些中下層的家庭又很難通過“拼關系”和“拼財力”來獲得相對優質卻短缺的學前教育資源。而布局廣泛、收費合理、確保質量的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服務對象正是這些兒童,他們深入弱勢群體所在的社區,為他們的子女提供質優價廉的學前教育服務,解決父母們的燃眉之急;他們面向中下階層的適齡兒童,呵護祖國未來的健康成長。構建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體系,是服務型政府理念的體現;而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本身,便是以“慈幼”為核心的公共服務實踐,他們秉承傳統的慈幼觀,給予適齡兒童(特別是弱勢群體子女)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服務,是一種向善的事業。從這一點看,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無疑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三)從發展看,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有利于促進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目標達成目前學前教育政策著力解決的是“入園難”問題。“入園難”的本質是現有資源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學前教育需求。學前教育資源的缺乏存在絕對缺乏和相對缺乏兩方面。[7]絕對缺乏體現為教育資源因短缺而導致的“競爭性”;相對缺乏可以理解為教育資源的“排他性”。導致相對缺乏的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因為市場行為而導致的“排他性”,主要體現在營利性民辦園上———一方面是教育服務價格過高,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承受范圍,另一方面是價格低廉、質量低劣無法讓家長放心;其二,由于利益集團的參與而導致的顯性和隱形的“排他”,例如個別由某部門舉辦的公辦園,為了保護本團體內部員工的利益,以顯性或隱性的制度安排來阻礙外部人員子女入托,這種類型的幼兒園所提供的教育服務產品無疑是具有排他性的。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直接目的是通過民間力量的介入,協助政府滿足人民最基本的學前教育需求,以此來履行機構的社會使命。在吸納資源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方面,此類機構具有兩大優勢:其一,有能力匯集更多社會力量投入學前教育發展。非營利組織具有“非分配約束”,限制了組織管理者將捐贈收入非法使用的可能性,鑒于教育市場信息的非對稱性,捐贈人常常認為只有投入于非營利機構中,才能確保“物盡其用”。從這一點上來說,非營利組織有助于拓展學前教育資源的來源渠道,緩解學前教育資源的絕對缺乏。其二,它所具有的民間性和公益性能夠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要解決學前教育資源的相對缺乏,必須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扶助。市場化的私立機構雖然同樣能夠給家長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但他們的營利行為有可能會妨害慈幼精神———例如為降低成本聘用不合格的教師,而普惠性機構具有內在的公益性,能夠更為自覺主動地保護兒童的利益。因此,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能夠較好地解決“入園難”問題,從而有利于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目標的達成。
政府財政扶持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重要性
(一)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盈利能力有限“盈利”和“營利”的概念不同:盈利就是指單位獲得的利潤,收入大于支出就出現盈利,是組織或個人市場運營能力的標志;“營利”是指一個謀求利潤的過程,而營利機構和非營利機構則是就機構對盈利的處理方式不同而作出的分類。[8]“非營利”不等于“非盈利”,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特別是其中的民辦園盈利能力是有限的。一般來說,幼兒教育機構收入主要由幼兒園收費、政府獎補、社會捐資助學等組成;而支出主要由人員成本、公務開支、業務開支和固定成本組成。該民辦園是省二級幼兒園,班級數12個,在園幼兒數432名,教職工總數45名。從表中可看出,一方面該幼兒園總體是盈利的(21.69%),收入絕大多數依靠向家長收費(92.76%),政府獎補占比很少,符合大多數民辦園的情況。較之于公辦園較為合理的保育費,民辦園由于較少得到政府補貼而主要依靠收費生存,普惠性必然要求收費的降低,這將極大壓縮民辦園的收入,無疑會帶來巨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在支出上,有學者調查合肥市的公辦園、民辦園的經費收支狀況后,得出民辦幼兒園經費壓力最大,其次是自收自支型公辦園和差額撥款公辦園,但即使是情況較好的差額撥款公辦園經費條件也是捉襟見肘。[9]民辦園特別是最初由私人投資建立的民辦園前期投入巨大,在轉為普惠性民辦園之后,這部分投入會成為很大的負擔;自收自支型公辦園僅僅省去了前期投入,日常運轉還需依靠少量的收費,隨著教師工資和物價水平的上漲,部分園所也將入不敷出。可見,財政補貼對于維護幼兒教育機構的普惠性是非常重要的,為此,政府有必要適度加大對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財政扶持力度。
(二)政府的支持對非營利機構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非營利機構雖然在吸納社會資金上具有優勢,但政府的支持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約翰•霍普金斯的非營利部門比較項目顯示,從全球范圍來看,私人慈善基本上不構成非營利部門的主要收入來源(僅占收入的11%),而會費和其他商業收入(49%)和公共部門的支付(40%)占據了收入的絕大部分。而在公共部門主導的國家中,非營利收入的主要來源不是會費和報酬,而是公共部門的贈款和合同,[10]雖然該項目沒有包含對中國的研究,但從社會慈善事業尚不發達的現狀而言,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事實上也主要依賴政府部門。非營利組織和政府在學前教育領域的合作也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Selden等研究了早期兒童教育中合作關系的調查數據(I-PIECE)后表示“:(政府和非營利機構之間)跨部門的合作對組織(非營利機構)的管理、項目和員工產出方面都有明顯影響。并且,這種密切合作在員工報酬、人事變動和學校滿意度上的積極影響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11]可見,只有政府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加強同非營利幼兒教育機構的組織間合作,確保合理的資金投入,才能確保機構的長遠、健康發展。
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管理政策創新
(一)落實政府職責,加大扶持力度作為非營利機構,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自身力量是有限的,為此,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充分認識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的發展納入整體規劃,依照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不同類型機構的比例,制定具體政策,落實政府職責。“國十條”提出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在學前教育發展中的主導責任,在發展公辦園的同時,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的發展,是政府落實職責的重要體現。政府穩定長效、充足合理的資金投入無疑是確保普惠性的關鍵。浙江省杭州市的學前教育發展水平位居全國前列,為了保障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資金來源,《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學前教育均衡優質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了“:各區、縣(市)學前教育事業費(各區學前教育事業費達到同級教育事業費的8%以上,5縣(市)達到5%以上)、市本級和各區、縣(市)在地方教育附加(20%)、每年的土地出讓金(0.5%)”,明確指出要“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服務”;在資金使用上,2010年的《杭州市學前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使用要“體現公辦、民辦幼兒園一視同仁”,并且在獎勵資金方面給予新評上省一級幼兒園的民辦園5萬元的獎勵(公辦園為3萬元)。
(二)創新管理思路,推動社會參與政府職能從管制轉向公共服務,既是公民社會興起的標志,也是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契機。政府由原來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角色轉變為“合作者”角色,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目標,必然要相互尊重、有效合作。非營利組織的活力就在于“民間性”,大部分活動的開展都是建立在社區協助的基礎上。因此,政府應該扮演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合作者、指導者的角色,鼓勵這些機構面向社區,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包括激發社區群眾的參與意識。在新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中,政府、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社區的關系應該呈現如下的協作系統:在這一系統中,政府、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社區都是系統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參與者同時也是決策者,都可以影響這一系統的運營方式和評價規則。在三者關系方面,政府是系統的倡導者,為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的普惠性服務提供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并進行常規監管和評定,同時依照社會需求對政策適度調整;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發揮著重要的中介作用,一方面接受政府部門的支持并提供公共服務,一方面借由社區中成員的管理參與和反饋,改進服務的人性化程度,提高品質;社區成員是這一系統中的有機組成部分,他們是向普惠性幼兒教育機構提供資金的重要來源,同時參與機構的管理、監督日常運作,向政府部門進行反饋、協助常規管理的完善。
作者:呂蘋付欣悅單位: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幼兒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