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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發展很快,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應用。但從信用證本身的原理看,銀行在信用證結算中只對單證作表面審查,不問貨物,不管合同,給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欺作的機會。為了防止欺作行為產生,進出口商和銀行可采取嚴格審查合同和信用證提防軟條款、規范操作,嚴格審單、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正確繕制單據和文件等一系列措施加以防范。
關鍵詞:信用證;欺作;風險與防范
目前,信用證結算方式已成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最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據國際商會統計,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貿易,占世界貿易的70%以上川。然而,信用證方式也有其缺陷,信用證下銀行根據“表面真實原則”,處理的僅是單據,從而給欺詐活動造成可乘之機。
一信用證欺詐產生的主要原因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也叫跟單信用證欺詐,是指利用跟單信用證制度的獨立抽象性原則和單證嚴格相符原則,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的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或開立虛假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企圖壓價或騙取貨物、質保金、履約金、傭金的商業欺詐行為川。造成信用證欺詐的原因主要有交易雙方的主觀原因和其它外在因素。主觀原因主要是指交易雙方不遵紀守法,不講究誠信;其它外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信用證本身的特點
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或任何其它合同之外的交易,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是買賣合同,但銀行與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有三個特點,即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性、單據性以及銀行提供信用。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就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根據銀行慣例,銀行不需要親自詢問單據的真實性、已裝運的貨物的真實性、已裝運的貨物是否已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后是否失效。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審查,只要“兩個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
(二)各國法律和慣例及單證格式不一致
由于各國目前對信用證糾紛、信用證欺詐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和處理辦法,而且由于信用證糾紛涉及的管轄權、法律適用等問題目前尚缺乏國際性合作,國際商會的uC巧(X)對信用證欺詐也未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就使信用證欺詐的騙子們可以較容易地規避欺詐受害國的法律制裁。
(三)當事人不熟悉國際慣例
信用證業務包含眾多環節,需要當事人了解相關國際慣例、法律和復雜的專業知識。由于信用證欺詐是由一些具有高智能和精通信用證貿易運作及相關法律知識的人操縱的,如果當事人對某些國際慣例不熟悉、業務素質低下就會給欺詐者提供可乘之機。
二信用證欺詐的種類
在實踐中,我們一般將信用證的欺詐分為賣方欺詐和買方欺詐兩種。
(一)賣方常用的欺作手段
1.偽造信用證或隨附的單據和文件。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是賣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使用過期的信用證直接騙取銀行付款;還有的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然后從銀行騙取貨款。
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另一種形式是偽造、變造信用證附隨的單據和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如假提單、假保險單;或者通過預借、倒簽提單或是出具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證要求。根據UCP以X〕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在著名的1977年I刀n」B~案中,發貨人就是通過偽造了一張載20,以刃噸糖的提單向銀行順利結匯,而實際只交貨500噸,最后還釀成了重大外交事件[3]。
2.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銀行付款的依據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要求,開證行必須對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進口商付款后再轉交款項。這樣就給賣方進行欺詐提供了有利條件。實踐中,有些賣方提供的單據雖然表面符合信用證要求,但卻提交假貨、劣貨或是所提交的貨物數量、品質均與合同不符。在靦tedBank側vCambri妙S樣戒ing。犯dsCorp.案中,賣方用舊的、無襯墊的、發毒的拳擊手套冒充新手套交貨,向議付行出具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議付貨款,致使買方蒙受重大損失叫。
(二)買方常用的欺作手段
1.使用作廢的信用證和騙取信用證。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欺詐,主要指買方使用其明知已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涂改的信用證等作廢的信用證進行欺詐。例如,偽造、涂改信用證的有關日期和有關條款等,或明知其所持有的信用證的開證、通知、提示及到期日期已過期,主觀上故意欺瞞受益人。
騙取信用證,可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是他人騙取其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主要是買方編造交易事實的謊言或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的情況來行騙。
2.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理上和法規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也稱為“陷阱條款”,它是指信用證中加人一些特殊條款,使受益人無法控制其執行情況。它賦予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使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可隨時因開證行或申請人的單方面行為而解除,從而變相地成為可撤銷信用證或銀行付款責任不明確的信用證閣。信用中的軟條款使受益人正常處理信用證有關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里,影響安全收匯。
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很多,我們可將之歸納為以下幾類:一是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也就是說,開證行或進口商只要不通知,信用證就無法生效了;二是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三是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的樣品相符;四是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比如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品檢驗才付款;此外,惡意申請人還常故意在信用證中規定相互矛盾的條款,使受益人處于兩難境地,無法同時滿足相關條款,申請人取得貨物或保證金后反而指責受益人“違約”。
3.利用遠期信用證進行欺詐。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文件,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因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本身的這些特點進行欺詐。如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由于采取遠期信用證支付貨款時,一般是買方先取貨后付款,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時間,不法分子就利用這段時間,制造付款障礙,以達到騙取貨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貨物以后,將財產轉移,宣布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破產;還有的是欺騙進口商與其訂立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然后要求銀行為其貸款,騙取銀行貸款等。
4.利用“1/3正本提單隨船走”進行欺詐。提單作為進出口業務中極其重要的單證,是一種物權憑證,誰掌握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貨物的控制權。在近海貿易中,航期大約在5天之內,而貨運單據傳運大約需要ro天,因而常會發生貨到單據未到的情況,買方可能因無法及時提貨而支付一定的額外費用。進口商為了提前提貨,往往要求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中注明113正本提單隨船走,213提單(正本)送銀行議付困,由船長簽發一張收據來代替這1/3正本提單。這種做法使出口商面臨的風險很大,因為只要信用證規定的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貨,其他兩份自動失效。進口商可以不去銀行支付貨款就獲得了貨物的所有權,若進口商與船運公司勾結,將貨物提前提走,或者如果以后他以銀行收到的單據不符合他們的要求為由拒付貨款,銀行對此也不會承擔責任,出口商就要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
三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一)開證行的防范措施
1.重視資信調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從風險角度來講,做好對各當事人信譽了解至關重要。因信用證業務雖獨立于實際貿易,但同時又以買賣合同為基礎,因而開證行開證時應重視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與合作銀行的資信、資力等方面的了解,尤其要認真審核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受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銀行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了解業務的貿易背景,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觀分析客戶的資信情況。
2.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信用證欺詐是種高智商的不法行為。在信用證欺詐中,開證、審單、承兌、付匯等重要環節都在銀行運作,銀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在實務中顯得異常重要,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要有效的防止信用證欺詐,國際結算人員必須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這是防范風險的關鍵。否則,業務不熟練,對風險缺乏充分估計,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
3.規范操作,嚴格審單。銀行應按照信用證業務的操作程序,規范操作,嚴格審核單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后,要嚴格遵守信用證交易的國際慣例,按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嚴格審單。大到字、句,小到標點、字母,都不能出錯,否則就要付出不必要的代價。對于提單等重要的物權憑證,應多方核實其真偽。
(二)開證申請人的防范措施
1.對出口商做好資信調查。實際工作中,許多詐騙案件都是由于進口商對于國外客戶資信情況了解不夠所致。因而進口商在簽定合同之前,要做好對出口商的資信調查工作,以降低風險。
資信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外企業的組織機構情況、資信情況、經營范圍和經營能力。組織機構情況包括國外企業的性質、創建歷史、內部組織結構、主要負責人及擔任的職務、分支機構等;資信情況包括企業的借貸能力、資產負債情況、經營作風、商業道德、履約信譽等;經營范圍包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品種、業務范圍、經營性質;經營能力包括客戶每年的營業額、銷售渠道、經營方式。
在實踐中,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的途徑有很多,如通過銀行調查;通過國外的工商團體進行調查;通過舉辦國內外交易會、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等方式接觸和了解客戶;通過實際業務接觸和考察客戶;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提供的客戶的考察材料了解客戶;通過查閱外國出版的企業名錄和廠商年鑒等了解客戶的經營范圍和活動情況。經過謹慎地調查,進口商應該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日后查詢。
2.在信用證中明確單據條款。為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現象的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一些難以偽造的重要單據,如由知名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衛生證書等,同時對其他單據如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等在信用證中提出明確要求,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證條款含糊、粗略的缺陷提交與合同不一致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騙取貨款。此外,進口商還可以爭取大宗、大額進口貨物的遲延付款或分期付款,在收到對方的裝船通知后立即通過相關機構核實,以防假提單。如發現欺詐,可立即請求法院啟用“欺詐例外原則”阻止銀行對外付款。
3.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和支付方式。國際貿易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貿易術語是roB和CIF這兩種。FOB價下,由買方負責租船,簽訂運輸合約;而CIF價下,由賣方負責租船,簽訂運輸合約。一般來說,在簽訂合同時買方應爭取使用FOB方式,特別是在大宗貨物進口時選用FOB價尤為重要。在FOB價下,買方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承運人承接貨物,基本可消除船運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結出具假提單的可能性,可以有效防止簽發不真實的提單,諸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提供虛假不清潔提單等。這樣,買方掌握較大主動權,賣方很難實行欺詐。
除此之外,買方應該盡量爭取采取遠期付款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證中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匯票。這樣當賣方欺詐行為暴露時,貨款有可能仍未支付,買方就有足夠的時間采取相關的補救措施。
4.嚴格審核賣方所提交的各類單據。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
確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嚴格審查單據對于進口商來說尤為重要,它不僅僅是在發現單證不符時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發現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可以單據不符拒付貨款,減少或避免損失。
5.制定嚴格的信用證業務操作規程。有一套完整的業務操作規則是杜絕信用證欺詐的有效手段。當賣方發出貨物已經裝船付運的通知后,買方應立即去核實消息的可靠性,如果該船東是國際知名輪船公司并對此消息加以確認,一般是可靠的;若其不予理睬或許是皮包公司,則買方還應委托人在港口查詢證實貨源。通過調查了解船舶航運動態及相關貨源情況,買方若認為有可疑之處即可提早采取適當措施加以防范。
(三)受益人的防范措施
1.嚴格審查信用證,做到證同一致。審證是指當國外買方開來信用證時,賣方對開證行的背景和資信能力以及信用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和核對。信用證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其內容應該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如工作疏忽、電文傳遞錯誤、貿易習慣不同、市場行情變化或進口商有意利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對其有利的條款,因此,往往會出現證同不符的情況。對此,出口商應認真審核信用證。
審證的項目主要集中在這樣一些方面:一是對開證行的背景、資信情況進行審查;二是受益人要配合銀行對信用證的真偽進行審查;三是依據合同仔細審核信用證的內容。
首先,出口商應該慎重選擇開證行。開證前,出口商應委托業務往來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進行調查。如了解進口國的經濟金融狀況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一般做法,對一些不熟悉或資信較差的開證行,出口商應要求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資信良好的銀行對該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加以保兌。
其次,受益人應當與通知行密切配合,認真審查開來的信用證,除了表面真實性外,還應核對密押或印鑒,如有疑點應及時查詢,未核對前不要輕易出運。
第三,受益人要對信用證的內容進行
嚴格審查。特別是對重要條款要重點審核,一旦發現內容有出人,應盡快與進口商聯絡進行改正,直至“證同統一”,以利制單結匯。同時,在對信用證的內容進行審核時,要嚴防“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當注意出口合同的擬訂,因為信用證條款往往是根據合同開出的。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得周密詳細、無懈可擊,則出現信用證軟條款的可能性也會相應減少;其次在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審查,一旦發現軟條款,應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與買方協商,要求開證申請人改正,堅決不接受軟條款。
2.正確繕制信用證下隨附單據和文件,以防開證行拒付。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付款的依據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關鍵看其所交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近年來的調查表明,大約50%跟單信用證下的單據因與信用證不符或單據之間表面不符而被拒收。因此,在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應嚴把單據質量關,在認真審核信用證的基礎上,嚴格繕制所有單據,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避免出現單單不符、單證不符的情況,確保收匯安全。
總之,作為國際貿易中的進出口雙方,在追求最大商業利益的同時,不僅要遵紀守法,按原則辦事,講究誠信,同時也要提高警惕,利用各種方式防范信用證欺詐。在出現欺詐時能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或者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時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需要信用證的各有關當事人,特別是買賣雙方和進出口方銀行以及各國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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