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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設規模失控風險
積極推進城市建設是解決城市諸多問題的有效手段,為此,資金短缺和建設任務繁重,常常是政府管理城市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提倡城市經營多半是想突破財政收支的約束,利用政府信用負債開發,加快城市建設進程。應當承認,在經營領域完全依靠自身積累擴大規模很難有大的作為,因此,負債經營是經營者搶抓機遇提升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城市建設以經營方式大舉負債,其可行性值得探討。因為城市公共建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城市建設形成的基礎設施屬于公共產品,很難以經營方式回收資金。即使設法回收,周期也很長。其次,政府官員為追求政績普遍有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偏好。雖然政府財政收入有限,但銀行受其控制,考慮到政府的權力和信用,銀行很少會限制政府借貸。由此極易推動城市建設負債經營超出適度范圍,引發城市建設規模失控,建設債務無法按時歸還(不少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就是在城市經營中接連推出的)。表面上看,是銀行經營不善導致不良資產增多,實質是政府主導信貸經營,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造成的。據有關報道,“十五”期間江蘇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劃達1750億元,超過“八五”和“九五”兩個五年計劃投資總額1100億元的59%,其中自然需要銀行巨額貸款(如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負責城市建設貸款200億元)。如此急劇膨脹的負債建設是否與盛行城市經營相關,屆時是否能順利還貸,值得研究。
當然,實際承擔城市建設債務風險的不僅有銀行,還有參與城市建設的諸多企業。他們墊付資金承擔建設項目,一是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增強企業競爭力;二是認為政府信用強于企業,不會發生賴帳、逃債現象。如果城市建設規模失控,建設企業墊付資金就會被長期套牢。與此同時,上游的建筑材料供應商也難于收回款項,由此產生債務連鎖反應,大批企業可能被拖垮。因此,在政府作用較強的條件下必須謹慎對待城市經營,這是防止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預防債務危機,降低金融風險的需要,也是保護廣大企業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城市持續發展的需要。
二、政府管理職能“越位”風險
眾所周知,城市經營的主體只能是政府,政府是否應當執行經營職能,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對此已有明確答案。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集公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為一體,否定企業經營自主權,否定市場機制的作用,使經濟活動失去應有的活力和動力。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的轉變過程,實質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確立過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過程。即政府把經營權還給企業,自己主要從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實證明這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正確方向。
城市經營雖然在經營對象和內容上與企業經營有所區別,但既然是經營,就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行為。體制轉變尚未完成,政府又要回到經營者的位置,究竟是舊體制的慣性,還是新體制的創新,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城市經營在性質上屬于政府的“越位”行為,不宜提倡,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執掌著行政管轄權,同時其產權相對模糊,一旦從事經營活動,因不具備企業具有的那種激勵和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和機會成本都相對較高。許多假公濟私和以權謀私的事實均可證明:政府操辦經營業務,不僅資源利用效率普遍較低,而且極易產生腐敗,損害政府形象。
其次,政府是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管者,監管者自己從事經營活動,等于裁判員兼運動員,合二者為一,這是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否定。可見,政府的性質和地位決定著它不宜從事經營活動。這是提高微觀運作效率的需要,也是規范政府行為,維護政府形象的需要。
政府的“越位”行為之所以必須及時得到制止,另一個原因在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政府在經營領域大顯身手,必然引發城市公共管理的“缺位”:在費時、費錢而又無直接經濟收益的公共管理領域,雖然百姓急需但將難見政府管理和服務的蹤影。按理這些事情是政府份內該管的,但長期得不到解決,表現為經濟調節滯后,市場監管乏力,社會公共服務稀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經營理念太強,只管收費不管治理,怕加強治理影響地方稅費收入,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精神文明建設倒退,足以從反面證明城市經營導致政府職能“越位”產生的弊端。
總之,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政府部門必須明確自身職能定位。除特殊需要,政府一般應慎談經營,要徹底擺脫傳統計劃經濟的羈絆,改無限政府為有限政府,依據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避免政府職能“越位”和“缺位”并存產生的種種不良后果。
三、土地資本和耕地資源枯竭風險
土地經營是政府經營城市的一項主要內容。我國城市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對企業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是利用市場機制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但是以經營模式管理城市,追求近期城市土地收益最大化,將使土地資本和耕地資源面臨枯竭危險。
因為土地屬于非再生資源,城市土地更是有限。政府在經營城市中,為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不僅要征收近期土地使用費,而且把土地未來收益也收入囊中。具體表現為在土地租賃、批租和入股三種形式中,政府相關部門堅持把土地批租作為土地有償使用的基本形式。通過所謂批租,一次性收取幾十年土地使用費(住宅70年、工業50年、商業40年)。這種形式表面上看政府得益頗多,其實流失更多。道理很簡單,因為政府由此喪失了后續半個世紀左右土地增值的收益權。
應當指出,這里的問題不是土地是否需要有償使用,而是采用何種方式更好。如果改行土地租賃制,表面上看近期政府土地收益有限,但它能保證政府后續土地收益不斷增長。并且,因門檻低,通過土地租賃制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對所有經營性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可見,土地租賃制是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同時又確保政府長期獲取土地收益的有效形式。相反,如繼續目前的土地批租方式,一方面大量土地因門檻過高而難以納入有償使用軌道,即土地資產繼續流失,另一方面未來若干屆政府對目前已批租的存量土地將失去收益權。事實上,現在的政府沒有權利把未來政府的收益占為“已有”;現在的市民和企業也不應當承擔后代人的土地使用費。可以說,政府經營行為短期化,看重近期得益是目前我國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全部問題的癥結所在。
當然,城市外延可以向郊區農地擴展;事實上,為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城市經營者已經并將繼續把更多耕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結果當然是耕地數量絕對減少和耕地總體質量相對下降。在農地向非農用地轉變中,政府既能獲得土地改換用途而取得的產業級差收益,還能以批租形式獲得幾十年地租。如此雙重收益給城市經營帶來的好處,使中央政府有關保護耕地的要求在地方往往形同虛設。按理土地行政部門可以利用行政監察職能防止亂占耕地。可是在城市經營模式下,土地資源行政管理機關同時又是土地經營者,結果當然是盡量滿足土地經營需要。只有在幾年一次的土地普查或航測后,才會顯示耕地減少的實況,但是到那時為時已晚。可見,城市經營模式加固了土地行政監管與土地經營合一的體制,加大了土地資本和耕地資源枯竭的風險。
解決上述問題不能在土地上兜圈子,而必須對城市經營的戰略進行反思,克服由此產生的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傾向。與此同時,應建立土地行政監管和土地經營相互分離的體制。政府相關部門主要履行土地資源行政監督職能,土地經營則應由真正獨立于政府的若干地產公司承擔。在理順土地管理與經營關系的基礎上,政府應強化土地規劃管理,同時廣泛推行土地租賃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耕地,并使城市土地有償使用規范化。四、地方保護主義風險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破除地方封鎖和壟斷,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條件下,實現生產要素和產品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這是社會利用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必要條件。為此,政府作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確保企業公平競爭的主導力量。但是,在城市經營的模式中,地方政府常常又是區域之間不正當競爭的組織者和支持者,使市場經濟演變為“諸侯經濟”。這是由下述兩方面因素決定的。
首先,地方利益具有相對獨立性,地方經濟的發展決定著地方財政收入,從而決定地方政府的支出。要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改善市民生活,增加地方公共福利,政府必須盡快發展地方經濟。按理這無可非議。問題在于市場有限,并非所有企業都能如愿發展。在地區之間、企業之間差別較大的情況下,后進地區和后進企業在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但他們在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上卻具有相對優勢,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利益共同體。因此,企業和地方政府聯合起來構筑貿易壁壘,保護本地產品,成為企業之間、地區之間競爭的一種主要手段。
其次,城市政府執掌地方各部門管理大權,他們有條件利用種種行政和經濟手段實施地方封鎖和壟斷,或變相的封鎖和壟斷。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但是,受局部利益驅動,地方保護主義仍然相當普遍。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地方非法壟斷案件為10件,2000年為56件,2001年增加到137件。這一方面說明查處此類案件相當困難,所以真正立案的并不多,同時也表明地方保護主義近年來有明顯的增大趨勢。城市經營實質上是把地方經濟作為一個整體來經營,顯然為政府實施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理論依據,增大了市場秩序治理的難度。
我國地域遼闊,地區之間發展差別大,但這不能成為實施地方保護主義的理由。因為這種保護實質上是阻礙競爭,保護落后。當今市場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可阻擋,唯有主動適應這一潮流,才能加快地區現代化步伐。為此,地方政府必須轉換發展思路,淡化甚至取消政府經營類活動,強化環境觀念,切實搞好城市公共建設、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主要通過凈化和優化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和生態環境,推動地區經濟和社會全面、持續發展。
五、加重企業稅費負擔風險
政府經營城市在形式上拓寬了生財之道,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其實,這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場化名義,對國民收入做有利于政府的再分配。因為在城市經營中,政府主要依靠對資源的行政壟斷而獲利,政府工作本身并不創造價值,廣大企業才是財富的真正創造者。企業為了使用政府控制的資源,不得不支付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對政府來說是增加的收入,對廣大企業而言是增加的成本。如此,在產品價格不變甚至有所下降的情況下,企業的經濟效益可想而知。由此推理,不難發現近幾年政府財政收入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廣大企業經濟效益卻并不理想,這多少與城巾經營相關。盡管政府在經營城市中各種收費都有一定依據,但國民收入再分配理論告訴我們,城市經營水平越高,企業稅費負擔就越重。
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明確指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不規范的一項主要表現,就是以評比、服務、審批和控制等名義向企業收費。城市經營實質上是把政府公共管理商業化、市場化,說到底是要增加政府的收入,這是廣大企業最擔憂的。因為企業依法納稅,已盡了應盡的社會義務。政府相關開支應由財政負擔,不能以經營名義再向企業收費。原則上講,政府擁有的是所轄地區的行政管理權,而無經營權。那些依托政府從事經營的大量中介機構,實質是政府壟斷的以經營為名而進行收費的工具。因此,慎談城市經營是規范政府行為的需要,同時也是減輕企業負擔,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綜上所述,城市管理需要利用經濟手段,但以經營方式管理城市并不妥當。城市管理必須準確定位,要防止以城市經營為名,把城市管理引入重物質輕精神、重眼前輕長遠、重局部輕整體的誤區。如果把城市經營作為城市管理的基本模式,結果將是政府職能“越位”,城建規模失控,土地資本和耕地資源枯竭,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企業負擔加重。這并非杞人憂天,一些地方政府經營城市的“積極性”很高,但投資環境很差,已從實踐角度驗證了上述判斷。
[內容提要]城市管理需要運用經濟手段,但這不等于應當以經營方式管理城市。城市經營極有可能導致政府職能“越位”,城市建設規模失控,耕地資源枯竭,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加重企業稅費負擔,最終影響經濟和社會全面、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城市;管理;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