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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金融市場上呈現出強大的革新動力,從而導致衍生金融工具的產生。隨著2006年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更加廣泛。本文主要論述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內涵及其條件的應用。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內涵;條件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內涵
我國2006年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新準則共八章五十八條。
(一)金融工具定義
第二條規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二)衍生工具的定義
第三條規定: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綜上所述,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運用債券、股票等金融資產交易的新的融資技術。從財務會計的觀點來看,它就是指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約,是由傳統金融工具衍生而來的一種投資工具。與其它融資工具不同的是,衍生工具本身并不具有價值,其價格是從可以運用衍生工具進行買賣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價值中衍生出來的。這種衍生性給予這種新的融資工具以廣泛的運用空間和靈活多樣的交易形式。目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最為普遍應用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約、金融期貨、期權、互換。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產生以合約為基礎
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合約之日起便基本確定,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初始凈投資,而交易卻要在將來某一時刻才能履行或完成。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
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收益,來自于標的物價值的變動,即約定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額,將隨著未來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或相應的指數變動而變動。
(三)強有力的財務杠桿作用和高度的金融風險形影相隨
金融理論中的杠桿性是指以較少的資金成本可以取得較多的投資,從而提高收益的操作方式。在運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交易時,只需按規定交納較低的傭金或保證金,就可從事大宗交易,以小搏大。但是,伴隨巨大收益的是巨大的風險,一旦預測有誤,出現金融風險,就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嚴重損失,甚至危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交易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場價格的差異,從低價市場買入,在高價市場賣出從而獲利。雖然國際金融市場有全球一體化的傾向,各市場間的價格差異不大,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巨額成交量,故而套利和投機者仍有可觀的利潤。投機者的出現既活躍了衍生金融市場,又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國際金融市場。市場的變幻莫測和交易者的過度投機,使許多人獲得巨額利潤,也使許多參與者遭受損失甚至破產。根據巴塞爾銀行委員會的聯合報告,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主要風險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結算風險、法律風險。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具有較強的波動性
傳統意義上的資產,其價值決定于社會必要勞動量的多少,具有相對穩定性,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幅度不會很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金融資產則完全不同,其具有較強的價值波動性。當某項衍生金融工具能明顯降低某項基礎工具上的風險時,其價值也相應提高;反之,如果某項衍生金融工具已不能降低風險或帶來任何利潤時,它就沒有價值。進一步地講,其不能帶來任何利潤反而可能導致巨額損失時,其價值也就是相應的“負數”,這是傳統意義上的資產和負債所不具備的。
(五)產品設計高度靈活
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可以根據客戶所要求的時間、金額、杠桿比率、價格、風險級別等參數進行設計,讓其達到充分保值避險等目的。然而,由此造成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難以在市場上轉讓,故其流動性風險也極大。
三、衍生金融工具條件的應用
新會計準則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給出了三個條件,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合同才可以被確認為衍生工具。即合同價值隨基礎變量的變動而變動;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在實際工作應用中,如何按照符合衍生工具的三個條件來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否屬于衍生工具,下面以利率互換為例,說明這三個條件的應用。
例1,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項利率互換合同,該利率互換合同要求A公司按8%的固定利率支付,同時收取3月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按季調整)的變動金額。固定和變動金額都是根據本金的名義金額確定。A公司與B公司可以選擇不交換本金,A公司根據8%和三個月期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之間的差額每個季度支付或收取一筆現金凈額,或者也可以選擇交換本金,按總額結算。不管采用哪種方式,該合同都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因為合同價值隨著基礎變量(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變動而變動,同時沒有初始凈投資,并且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例2,C公司和D公司簽訂了一份五年期的利率互換合同,名義本金為1000萬元的支付固定利率款項,收取變動利率款項的利率互換。互換中變動利率部分以3個月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為基礎,每季度調整一次。互換中固定利率部分的利率是每年8%,C公司在初始時預付了該互換中400萬元的固定義務(使用市場利率進行折現),同時保留了在互換期內以基于3個月期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按季調整)對1000萬元的名義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在該合同中,利率互換的初始凈投資遠遠小于計算變動部分的變動應付額的名義本金。該合同要求的初始凈投資額小于預計對市場因素變動有類似反應的其它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凈投資。合同的最終結算日在未來,且合同價值隨著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指數的變動而變動,因此,該合同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由以上兩個例子可以看到,一項合同要作為衍生工具來核算,那么準則中所列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
[2]李安定,陳嘉慧.構建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范體系中的幾個具體問題.會計研究,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