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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經歷了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公司己成為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參與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證券業在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和推動產業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本文論述了如何對證券市場進行適度監管,以保證我國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證券市場高風險、高回報的特征及市場失靈的問題決定了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容易出現經營者利用自身了解證券市場行情的優勢和客戶的便利,挪用客戶資金、操縱市場、違規謀利,損害股東和廣大投資者利益危險。加之金融系統風險傳遞性的存在,這些風險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殃及整個經濟生活,甚至導致整個國家經濟秩序混亂與政治危機。因而,對證券業進行適度監管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證券業行業組織自律監管職能缺位。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等是中國主要的證券行業組織,是最值得重視的證券市場監管層面。然而,多年來行業組織的自律監管作用的發揮不盡如人意。
第一,證券業協會的行政色彩濃厚。這表現在其主要職位一般都由證監會官員兼任,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中國的證券業協會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機構,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行政監管的延伸。而且證券業協會的權限不夠明晰,尤其是在與證監會的監管分上不明確,這種監管權力邊界不夠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監管的缺位或越位。
第二,證券業協會的組織體系缺乏統一性、協調性。各地方證券業協會從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到內部管理各有差異,不利于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成本。
第三,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主體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行業的自律性監管組織,同中國證監會和地方證券監管部門一起,構成了中國的證券監管體系。證券交易所處于證券監管的第一線,承擔著不可替代的監管責任,是證券監管的基礎。但證券交易所作為自律監管主體的作用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2、監管機構對市場的直接控制較多。中國證監會是法定的證券監管機構,經歷了從地方到中央,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政府集中監管具有體現監管權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證券市場創設之初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監管往往體現為監管機構對市場進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關于證券發行與上市的聯動機制就是一個例證。事實上,證券市場確實存在政府監管所不能夠及的“死角”,政府監管不能解決所有的市場問題。自律組織及市場參與主體始終置身于市場之中,在監管者監督下的行業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證券發行中,實質審核、證券承銷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還存在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審批制轉變為核準制之后,同樣執行實質性審查,監管機構“內部掌握”的發行標準仍然存在。這些都是政府對市場的直接控制。
3、法院裁判保護功能不健全。司法是市場投資者針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救濟的有效防
線。法院的裁判是對證券監管特別是政府監管的重要補充。更重要的是,它是在自律監管之外對證券監管的校正與評判,仍然是在市場機制中發揮作用。然而,目前行政訴訟在中國啟動的還較少,只有少數案例,如海南凱立訴中國證監會、浙江證券公司訴中國證監會等這些案例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證券業的廣泛關注并引發了對監管者權限的討論。這些訴訟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將成為中國證券監管歷程中很好的參考。
二、如何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適度監管
目前在中國,由于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變中的行政權力慣性的存在,提倡“適度”的監管是必要的。所謂“適度”,即指對證券的監管執法不是也不應是管制。適度監管原則要求證券監管者應當遵循證券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其監管行為不能干涉市場主體的自主權,而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證券業穩健經營。只有當出現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證券市場的適度監管問題:
1、證券監管不能取代市場。這是適度監管原則的核心,它要求證券監管者充分尊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而不能違背市場力量,更不能人為設置任何障礙,只要沒有市場失靈等情況發生,監管者就不應主動介入。只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才能有效防止職權濫用,也才能對其具體監管行為進行更為理性科學的決策,確保監管程序和實體合法,并達到最佳的效果,堅決抵制和放棄監管者萬能的思想。監管者不是經營管理者,不能對企業具體經營活動進行微觀管理。要避免直接管理企業的微觀經營活動。
2、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監督職能。監管者應充分發揮證券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銀行業同業組織、證券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積極作用。
第一,應進一步發揮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明確政府部門與證券業協會之間的關系。證監會作為協會的管理部門,對協會的管理應遵循指導性原則,使協會始終處于相對獨立的地位。
第二,應在實務中進一步明確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為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地位必須有充分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徹底改變現在證券交易所過分依賴政府監管的狀況,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性監管組織。
第三,充分發揮證券公司市場警察的威力。證券商是最好的市場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規范經營、有效防范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提升證券公司的實力,加強其規范化運作意識,充分發揮其自律作用,對市場而言顯得尤為重要。
3、明確證券監管部門之間權力,確保監管機構獨立性。監管機構只有保持其獨立,才能樹立其權威,才能公正地監督市場參與者及其行為,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場機制。因此要充分發揮各政府部門的專業優勢,實行功能監管,但是同時必須強調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監管的協調功能,實現有效監管。在政府部門層面上統一證券監管權力,實現證券監管機構的專一,并保證其獨立性。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將原有政府機構證券監管的權力和職責劃歸專業證券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
4、健全對自律監管者訴訟的相關法律,加大監管執法力度。自律組織應當接受監管者的監督,而且應當在行使權力和被授予職責時遵守公正、保密的原則。自律組織在開展自律活動時應當像行政監管者那樣,遵守保密、程序公正等專業行為準則。因此,被監管者不滿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行為,可以向行政監管者提起訴訟,這是自律監管行之有效的前提。換言之,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行為也應具有可訴性。而且,要進一步規定行政監管者對違規監管行為訴訟的法定程序。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制度的強制實施是制度存在的保障,執法效率將左右監管效率的高低。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的基本保證。
總之,只有認清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足,正確樹立監管理念,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敢于監管、善于監管,依法監管,確保市場的公信力不受侵害。通過適度監管,充分發揮市場效用,促進市場逐步壯大,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迎接新世紀經濟全球化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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