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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世紀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海上運輸中引入海運單。海運單與提單比較具有安全快捷的優(yōu)勢,可以彌補提單在使用中的缺陷,然而海運單的適用也會使各方當事人面臨一定的風險。因此,海運單不能代替提單,在一定的范圍內一定的條件下適用。
[關鍵詞]海運單風險適用
海運單(SEAWAYBILL)是承運人向托運人或其人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裝的單據(jù)。運單最初在陸運和空運中使用,因運輸過程相對短暫,收貨人再轉讓貨物的可能性極小,因此,運單是不可轉讓的。同時,承運人無需憑運單放貨,只需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海運單在海上運輸中的使用,正是希望利用這一點,在海上集裝箱運輸中實現(xiàn)快速交貨,在20世紀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海上運輸中引入海運單。
一、海運單的優(yōu)勢
1.使用海運單可以彌補提單的缺陷
(1)解決了近洋運輸中的貨物壓港問題
提單是物權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正本提單提貨,承運人憑正本提單放貨。然而,隨著船舶技術及集裝箱運輸?shù)陌l(fā)展,在近洋運輸中常常出現(xiàn)貨等單的情況。如在上海到新加坡的海運中,貨物只要一周左右的時間就會到達,但是提單卻在銀行之間流轉,尚未到達收貨人的手中,從而影響了收貨人及時提貨。而海運單在使用中不需要憑單提貨,只需要到貨通知或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取貨物,避免了貨等單,從而解決了憑提單提貨的貨物壓港問題。
(2)減少了海運提單的流轉風險
提單的收貨人可做成記名式、指示式、來人抬頭三種情況,其中后面兩種都是可以轉讓的,指示式提單憑背書轉讓,來人抬頭提單僅憑交付即可轉讓,如果這兩種提單在流轉中遺失,貨物則有被冒領的風險。而海運單的收貨人只能做成記名式的,收貨人憑身份證明可以提貨,即使海運單遺失也不會產生不良后果。
(3)有利于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的發(fā)展
在國際貿易的無紙化進程中,始終無法解決電子提單的傳遞問題。提單不僅是一種書面文件,同時還包含了持有人的某種權利,這種權利是以占有提單本身為條件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可以傳遞書面文件上的信息,但卻無法傳遞提單本身。同時,提單是可以轉讓的,電子提單的轉讓如何實現(xiàn)也是迄待解決的問題。而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具有不可轉讓性,這些特點使得電子數(shù)據(jù)傳輸中可以順利實現(xiàn)海運單信息的傳遞,從而有利于EDI的發(fā)展。
二、使用海運單的風險分析
1.出口商的風險
在國際貿易的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T/T、D/P、L/C,在D/P方式中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取得運輸單據(jù),通過代收行托收貨款,出口商控制風險的關鍵在于代表物權的提單,進口商只有在支付貨款的前提下才能獲得單據(jù)提取貨物;在L/C方式中出口商控制風險的關鍵表面看在于單證是否一致,但實質上仍然是對物權的控制,即進口商只有付款才能提貨。而使用海運單則不同,無論是D/P還是L/C都會使出口商面臨無法收回貨款的風險,因其無需正本單據(jù)只要證明收貨人的身份即可提貨,單據(jù)無論哪種支付方式中都無法約束買方的付款行為,即使在L/C方式下進口商亦可提貨后與銀行勾結,惡意挑剔單據(jù)從而拒絕付款。
2.收貨人的風險
提單是物權憑證,托運人可以通過背書方式將提單轉讓給收貨人。作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收貨人在貨物發(fā)生損害或滅失的情況下,享有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而海運單則不同,海運單不能轉讓,收貨人不是海運單的合法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在貨物發(fā)生損害或滅失的情況下,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是缺少法律依據(jù)的。另外,使用海運單,在貨物到港被提取以前托運人都有權利變更收貨人的名稱,從而時收貨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3.銀行的風險
在信用證業(yè)務流程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海運提單是開證行控制風險的砝碼,在開證行履行了對出口商的付款義務后,如果進口商不能付款,銀行則不會交單,在進口商倒閉的情況下,銀行作為提單的受讓人可以對貨物進行處理以抵償損失。而海運單的使用無疑會增加開證行的風險,在海運單的收貨人一欄中往往寫的進口商而不是銀行,銀行不享有任何對貨物的支配權,如果進口商不付款贖單,銀行會遭受巨大損失。三、海運單的適用
1.從規(guī)避風險看海運單的適用
(1)適用于信用良好的進出口商之間的貿易
選擇信用良好的合作伙伴是規(guī)避風險的根源,使用海運單對進出口雙方而言都存在著自身權益無法實現(xiàn)的疑慮,因此在互相不了解、第一次合作的貿易伙伴中并不適用。如果進出口雙方經過多年合作,相互之間已經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基礎,則可以選用海運單,減少貿易程序。
(2)適用于前T/T或賒銷貿易
在前T/T中,進口商已經在裝運前付款,出口商的收匯沒有任何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無需控制貨權;在賒銷貿易中,進口商先提貨后付款,提單的物權功能也失去意義。因此,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可以選用海運單。
2.從特點上看海運單的適用
(1)適用于適用于貨物無需轉讓的貿易
海運單不能轉讓,只能適用于在海運途中貨方不再轉賣貨物的情況。我國是進出口貿易大國,加工貿易占據(jù)貿易額的半壁江山,在加工貿易中的貨物進出口基本上不涉及轉賣,均可使用海運單。
(2)適用于近洋航線
在遠洋航線中,提單貨物可以同時到達,甚至是提單先于貨物到達,可以憑提單提貨,海運單的優(yōu)勢無以發(fā)揮。在近洋航線中,船舶速度快,貨物到港時間短,可以充分發(fā)揮海運單快速交付貨物的特點,即時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