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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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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缺損的原因主要是所有者依然缺位,產權制度不完善,缺乏完善的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應明晰產權、完善產權制度、改革現行激勵機制、規范政府行為,從而達到防范和遏制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最終目的。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風險防范治理結構

1引言

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中堅力量,它肩負著我國農村基層的金融服務重任。根據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的決定,從1996年10月份開始,農村信用社脫離農業銀行行政隸屬關系以后,農村信用社金融業務的監管工作,處在一個相對“真空”的階段,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業務的管理及經營狀況令人擔憂。農村信用社雖數經改革,但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從沒有真正解決,形成了產權不清、內部人控制嚴重(所有者架空)、“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監督制約機制與發展內驅力明顯不足,適應市場競爭的經營機制難以完善的局面,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三農”對農村金融的需要。

因此,從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現狀入手,在分析農村信用社產權和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國農村信用社實際情況,提出明晰農村信用社產權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造,建立科學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權力監督制度要從戰略高度重視企業領導班子建設,選配好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領導班子,從而達到防范和遏制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最終目的,提高其競爭力。

2當前農村信用社結構的缺陷和內因

2.1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缺陷

農村信用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結構主要由社員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信用社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其中,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信用社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行使經營管理的職責,監事會由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負責監督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和各管理層的行為。從理論上講,這種制度設計達到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要求,應該具有良好的治理效率。但是,8年來的改革實踐證明,這種改革仍然未能構建一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三會”制度形同虛設。一是社員大會的權力虛置。雖然形式上社員大會對農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權力,但實際上卻被管理層架空,很多信用社長期不召開社員大會,即使召開,一些重要的經營問題也不向社員報告,導致社員大會的權力虛置。二是理事會不對社員大會負責。在很多信用社,理事會凌駕于社員大會之上,并且往往是理事長兼任信用社主任,這種制度安排雖然使得經營者的責、權、利對等,減少了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卻容易產生職權的過分集中、獨斷專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決策缺乏民主性,往往形成風險隱患。三是監事會名不副實。目前,大多數信用社的監事會沒有常設機構,也不具有對理事長和信用社主任等的彈劾權,監督作用非常有限,有的幾乎沒有。這種三會制度功能的喪失導致農村信用社現存的法人治理結構流于形式。

(2)激勵機制效率低下。一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不但具有良好的制衡機制,而且同時也具有有效的激勵機制,以盡可能地使經營者的目標函數同所有者的目標函數重合。但是,從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的制度設計仍未解決有效激勵問題。一是以農村信用社主任為代表的管理人員仍然傾向于采取有利于實現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挪用公款、違規放貸等貪污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絕。二是目前人員的流動頻繁,不但無法滿足對人員長期激勵的需要,而且還會導致經營者的目光短視,只注重眼前利益,根本沒有考慮到農村信用社的長遠發展,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始終不佳。三是“官商”氛圍濃厚,行政官僚作風明顯,特別是在內部職工近親繁殖、家族從業的背景下,有效的干部管理體制、職工行為規范體制很難貫穿到整個業務活動中,管理者在人員的任免上經常有“打斷骨頭連著筋”的顧慮,或者有冒“群憤”的危險,危及了經營的連續和穩定。

(3)法人的主體地位缺乏獨立性。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規定》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但是,實際上,農村信用社雖然名義上具有法人資格,但其人事安排、工資分配、固定資產購建、業務種類、貸款發放等經營事項基本上都是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信用社并沒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并不具備一個法人所要求的獨立性,實際上成為上級聯社的一個分支機構。

2.2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缺損的原因

(1)所有者依然缺位。既然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財產權的一種方式,那么,其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必然前提就是簽約人對自己投入的要素擁有明確的財產所有權。但是,這一前提農村信用社并不具備。由于政府主導下的社員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國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得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處于產權虛置狀態,特別是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以后,農村信用社歷年積累的產權主體更是十分模糊。雖然近幾年農村信用社(張家港、常熟、江陰等地將農村信用社改為農業商業銀行的除外)按照合作制進行了規范,但成效并不顯著,仍不存在一個明晰的產權主體。作為委托方的社員對農村信用社仍不具備剩余索取權和最終控制權,這種剩余索取權和最終控制權的喪失導致社員的“廉價投票權”,社員缺乏足夠的激勵去獲取信息和監督權,信用社“內部人控制”現象客觀存在。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員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員,但其通過擁有股權所獲得的收入與內部人控制所獲得的收入相差甚遠。在外部監督機制軟弱的情況下,他們必然采取傾向于實現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為方式。因此,這種產權主體的缺位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治理效率。(2)產權制度的不完善。合作制是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基本產權制度。根據《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社員入股自愿,退社自由,無論產權多寡均實行一人一票制。這種制度安排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則。但是,由于社員最初入股的非自愿性,加上農村信用社歷次制度變遷所具有的準銀行的特征,使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嚴重異化,先后導致了一個嚴重后果:一是初期的股金存款化,由于社員享有退社自由的權利而又沒有設置股金退出障礙,在農村信用社普遍實施“保息分紅”的承諾下(雖然很少分紅,但是利息有保障),股金成為準存款,社員與農村信用社根本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讓一個并不承擔風險的人來分享剩余對農村信用社來說絕對難以接受,而在本息都有保障的情況下,社員也根本沒有動力去監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二是近期貸款引股的臨時化,在發放貸款的同時,要求或者強迫借款戶在領取貸款時,繳納50元、100元不等的股金,并辦理股金證,這種單方面的強制行為只能反映了信用社在產權多樣化或實質化上的無奈,更可笑的是,通過以貸引股的股金通常會隨著信貸雙方關系的終結,以借款戶退股的結局年復一年的上演。因此,在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設置本來就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動的情況下,其內部人員的配置和經營決策順理成章地帶有行政色彩,農村信用社也就無法擁有法人主體的獨立性。

(3)缺乏市場淘汰機制。在社員消極監督而經營者又無法分享經營剩余的情況下,對經營者實行有效激勵的主要途徑就是進入——退出機制。經濟學原理也表明,一個充分競爭的外部環境所具有的優勝劣汰機制能夠約束人的不良行為,從而能夠提高企業的治理效率。但是,由于金融的特殊地位,出于對經濟穩定的考慮,中央政府對金融的監管較嚴,使得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的金融機構)的壟斷性很強。在國有銀行逐步從農村撤出,廣大農村地區的融資供給基本由農村信用社承擔的情況下,若對經營不善的農村信用社實施關閉,農村金融市場的供給主體必然缺位,“三農”的發展必然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不利于國家的長遠發展,因此,這種進入——退出機制的殘缺導致了農村信用社的“破產失靈”。破產失靈、社員消極監督以及無法分享剩余的共同影響,使農村信用社根本無法形成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

3完善治理結構,防范和遏制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

建立科學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權力監督制度首先要從戰略高度重視領導班子建設,選配好農村信用社的領導班子。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盡快建立銀行現代企業制度,科學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形成內部有效牽制和控制。要特別重視健全權力監督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防止獨斷專行和決策失誤。這樣,才是防范和遏制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治本的有效途徑。

(1)明晰產權,確定農村信用社的資產歸屬。首先,必須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在此基礎上,對原有社員進行重新登記,以確認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其次,量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對于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不宜將其簡單地劃歸農村信用社集體所有。因為,根據現代產權理論,農村信用社集體作為產權主體是不成立的。一旦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況時,原農村信用社集體便不復存在,歷年積累產權主體就會缺位,因此,必須將歷年積累在彌補歷年虧損之后的余額進行人格化,以徹底消除這部分資產長期以來產權模糊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第三,今后每一次擴股,都必須對入股社員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在每年定期舉行的社員代表大會上登記變更社員的詳細情況,避免社員的失蹤和遺漏,以做到產權主體的完全清晰。

(2)完善產權制度。第一,真正實現股金資本化。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將股金轉化為農村信用社的資本金徹底消除股金存款化。同時,設置股金退出障礙,規定必須在提出退社要求并經理事會同意之后,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才能提取股金,在這段時間內只能轉讓,讓社員與農村信用社結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第二,改革股權結構。要擴大入股社員的范圍,凡是愿意入股的均可以入股,重點吸收那些產權清晰、趨利性強、有良好管理水平的民營企業入股,以發揮他們的監督作用,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水平。第三,實行股份合作制。不一定必須堅持一人一票的原則,可以允許大股東的存在,不過必須為大股東設置一個股權比例上限,讓擁有小股權的社員能夠享受“搭便車”所帶來的收益。此外,為了增加入股社員對農村信用社的關注程度,還可酌情增加每股股金的數量,以提高經營效果。

(3)改革現行的激勵機制。徹底改變目前以職位和工齡為基礎來決定員工的薪酬水平的做法,轉變為以技能和競爭力為基礎來制訂新的薪酬標準,并與可衡量的業務目標如資產質量、經營成果等掛鉤,從而激勵職工不斷地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要盡量推行貨幣化的薪酬制度,盡力減少特權、住房等帶有福利性的“隱性”薪酬,使薪酬顯性化。為了保持農村信用社對人才的吸引力,還可制定股權激勵、升遷和培訓等中長期薪酬制度。此外,適當引入進入——退出機制。在條件適宜的地區,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從事小規模、經營范圍嚴格限制的金融服務,也可允許重新發育其它的合作金融組織,通過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效率。對于經營不善的農村信用社,雖然不宜進行破產,但可以在降級、兼并的基礎上讓現有職工破產或者清除出金融系統甚至追究法律責任,以強化破產激勵。實際工作中,所有激勵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透明度和公平性,使現行的激勵制度確實能夠發揮其激勵作用。

(4)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在農村信用社的全部利益相關者中,政府處于顯著的位置,農村信用社歷史遺留的許多不良資產,大多都有政府干預的痕跡,許多農村信用社甚至因為政府行為的影響而陷入破產的邊緣。因此,要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規范政府行為,禁止一切直接或間接的行政干預,讓農村信用社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真正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目前,農村信用社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只有切實把握和依法規范其行為,才能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規范治理結構,標本兼治防范和化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才能使農村信用社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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