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已是大勢所趨,而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有效組織形式,經國外大量實證經驗和理論研究表明其具有內在的優勢,結合國內金融業的現狀分析可發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較適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進行混業經營的探索。
關鍵詞: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混業經營
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的腳步聲已日益臨近,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下,我國金融企業紛紛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以求適應全球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最近招商銀行、交通銀行都在探索混業經營的新模式,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早已在海外建立了具有控股公司性質的中銀國際控股公司、工商東亞控股公司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可見探討金融控股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劣及實用性,具有現實意義。當然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過程中也會有很多風險,本文僅擬就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現實可行性進行分析。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1999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的文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2003年9月18日,我國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再次重申了這一定義。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中的一種業務,而其余業務由其控股子公司經營,這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全能銀行的重要區別。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點,“集團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并表,各負盈虧,合理避稅”。
二、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模式的優勢
具有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當某一機構提供特定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同類服務的成本時,就會存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則往往是因經濟組織生產或經營范圍的擴大,從而降低平均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而得到的。金融資產具有強關聯性和弱專用性的特點,資產利用使相互間的轉換成本較低。金融控股公司通過信息、營銷、網絡等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避免機構的重復設置,可以把管理客戶的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產品上,還可以較低的邊際成本銷售附加產品,有效實現成本節約和優勢互補。整個集團公司一種業務收益的下降,可由另一種業務利潤的上升來彌補,發揮集團整體的協同效應。將公司從事某一業務獲得的有用信息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用于其它業務
遞減和分散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通過資產、業務、經營地域的多樣化,分散單一業務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資產組合理論,金融機構資產的種類、業務、經營地域等的充分分散,可以減小風險,提高公司抵御業務波動及經濟周期影響的能力。金融控股公司更適于集中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如風險管理委員會,采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與量化指標,對銀行與證券、保險等其他業務間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提高透明度,增加風險管理的成效。金融控股公司可建立不同業務子公司間財產、業務、管理互相獨立的“防火墻”制度,使各子公司的業務開展互不影響,每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公司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子公司間以及子公司與母公司間的責任僅限于出資額,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仍可照常經營,提高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
有利于金融創新和開拓業務。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傳統銀行業務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利潤空間越來越小,銀行需要不斷進行組織、工具創新,金融控股公司就為金融創新提供了理想的平臺,利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商品市場的關聯性,在銀行與證券、保險等其他行業間合作開發新型的邊緣產品和交叉金融產品,使公司各業務或少受些限制,或隔離新業務與傳統業務之間的風險。集團公司可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捆綁銷售,為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提高營銷能力,通過擴大資產基礎,提高公司產品的定價能力,并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實現更深層的資源共享。例如券商可以充分借助于銀行的客戶資源、網絡資源和產品資源,通過建立統一的金融平臺,合作開發客戶、實施交叉銷售,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券商還可以在資金結算、金融服務外包等方面與商業銀行進行充分合作。
內部資本運作和合理避稅的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可在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的多個層面上進行融資,大大提高了融資能力。通過將資本從低回報部門向高回報部門轉移,從而優化資本配置。金融控股公司還易于讓公司內部資金合作,進行資產組合選擇,實現資產多元化,具有更好的流動性,支付能力和內在穩定機制。金融控股的母公司的資本通過投資控股對子公司擁有支配權,子公司又可以通過部分投資控股孫公司,以此類推,可形成被放大的資本擴張效應,即多重資本杠桿效應。但這樣也具有很大的風險,需仔細權衡。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財務并表,統一納稅的特點,可以合理避稅。財務并表抵消了各子公司的盈虧,從而使有盈余的子公司可以不交稅或少交稅。
三、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化的可行性
鑒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的上述多種優勢,結合實際,下面從幾個方面分析我國商業銀行在探索混業經營過程中采用這一組織形式的可行性。
1.在我國有廣泛的市場需求。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持續向好,金融市場流動性充裕,居民儲蓄、企業存款增長較快,需要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為各類社會資金分享經濟增長成果提供有效的渠道,國內商業銀行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開拓更多銀行業務,滿足顧客多方面需求。傳統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已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客戶投資增值需求和融資規模的日益擴大化和多樣化,人們希望將持有的富裕資金投到更有增值潛力的領域,如果銀行還只能提供收益率很低的單一存款業務,顯然不可能滿足人們的投資需求,使銀行喪失大量客戶。與此同時,銀行傳統的貸款業務也受到直接融資渠道的強有力挑戰,銀行采用金融控股公司這種組織形式,有效控制間接融資類子公司,是化解我國現階段金融需求與供給矛盾的有效途徑。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憑借其原有的經營網點基礎和經濟實力,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功能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通過控股子公司能夠迅速擴大規模,拓展銀行服務的種類,從而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提升銀行整體競爭實力。國內銀行也正積極將金融服務網點轉變為集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金融服務于一體的金融超市,消費者進入一家金融超市可同時進行儲蓄、信貸、信用卡、保險、基金、股票等多種金融交易,還可以享受繳納各種稅費、電費、水費、電話費、煤氣費、代訂報刊、代售電話卡、代辦學費等各項非金融服務。這些便捷的服務增加了銀行客戶數量,通過協同效應,節約了服務成本。
2.商業銀行有實力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企業。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集團化的一種模式,在其發展中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有其主營業務,而且該核心企業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影響力和控制力,代表著整個集團公司的收益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整個控股公司依附于該核心企業,其它子公司通過與核心企業協同運作,達到既有核心競爭力,又有多元化經營所帶來的規模效益的目的。通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比較適合作為核心企業,在我國,商業銀行在整個金融領域乃至國民經濟中占有顯要位置,在資金、規模、營業網點、客戶資源等方面享有綜合優勢,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無法與之相提并論。據銀監會2006年1月26日披露,截至2005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本外幣資產總額達到37.47萬億元。分機構類型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總額19.66萬億元,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5.81萬億元,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總額2.04萬億元,其他類金融機構資產總額9.96萬億元。僅其中四大國有銀行在2004年凈資產規模、資本實力以及各項業務的市場份額在中國銀行業中都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所有者權益總額為6411.41億元人民幣,資產總額為170787.14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為893.21億元,平均資本利潤率為13.34%,資產資本比為4.10%。據稱這是為準備全面綜合改革,按審慎會計原則,充分計算風險和損失情況,合理扣減資本得到的結果。所以,以商業銀行為核心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合資等方式控股子公司,以此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可行的。
3.國外有成熟的模式可資借鑒。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要求金融服務全能化,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中,國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鑒。作為混業經營的一種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因兼顧了市場的效率性和安全性,已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青睞,成為發達國家大金融機構選擇的主流公司組織形式,目前全球主要的大型金融機構幾乎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國外成功的案例有很多,如美國的“花旗-旅行者”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瑞士的“瑞銀”模式等。花旗集團是全球著名的跨國金融控股公司,1998年與旅行者集團合并后,形成了花旗銀行有限公司、所羅門•美邦控股國際有限公司和旅行者保險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三大全資子公司,他們分別從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集團規定商業銀行將其客戶介紹給其他兩家公司,而且花旗集團多元化經營是在保證其核心競爭力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成熟的實踐經驗和理論邏輯,值得我們結合國內實際加以分析利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過程中,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進行了有益探索,制定了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成熟的監管和防范風險的措施,對于我們思考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路徑,增強集團核心競爭力和政府應發揮的作用方面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4.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逐步放寬。盡管我國已在法律和監管上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法律上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明確界定,但現行法律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還是留出了一些余地,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對一些法律上不承認而實際上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團,也采取探索和試點的態度,法律上沒有禁止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擁有共同的大股東,這樣若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廣泛的優勢,而政府的監管水平又跟得上,我國商業銀行采取金融控股組織形式,走多元化經營的路子就有了很大空間。在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已是大趨勢的背景下,1998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2000年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為質押向商業銀行貸款,以拓寬券商融資渠道。2003年12月通過的《商業銀行法》為商業銀行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從事非銀行金融業務留下空間。2005年修改的證券法對以前限制較嚴的融資融券,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入市等問題,均以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法規、規則等形式"開口子"。2005年,《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出臺,三只銀行系基金也相繼推出,合起來發行規模突破了150億,成為我國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標志。可以看出雖然在我國全面推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政府已認識到運用銀行控股公司形式實現混業經營的現實可行性和必要性。
參考文獻
[1]貝政新、陸軍榮:《金融控股公司論——兼析在我國的發展》,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2]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3]魏加寧、王彤:《金融控股公司與混業經營》,《現代商業銀行》,2004年第4期,25-27
[4]余敏:《對商業銀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上海金融》,2004年第7期,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