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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郵電部郵政總局聯合頒發《關于銀行郵局商訂儲匯業務協議書的指示》,對銀行和郵局的關系、具體業務和做法、現金管理等作了規定。協議書確定:(1)郵局辦理儲匯業務,分直接經營與業務兩種,無論直接經營或業務,均應在統一方針下受當地銀行的指導,郵局可參加當地票據交換。(2)國內匯兌業務,除遵行現金管理各單位公款匯兌必須由銀行辦理外,其他一切匯兌不分對象、不限數額,銀行、郵局均可辦理,郵局應以個人匯兌為發展方向。國際匯兌業務,照國際聯郵辦法辦理,最高額不超過1千金法郎,但必須按照外匯管理辦法,匯入結售銀行,匯出得向銀行申請結匯。儲蓄業務,郵局應受銀行的委托辦理,對象以個人為限,一切章則辦法照銀行統一規定。郵局還可轉解僑匯、代收金庫款、代收付公款等業務。(3)郵局遵行現金管理,其所有業務上的現金收入,除保留一定數額作為兌付匯票及日常開支外,一律轉存銀行,銀行按一般公存利率計息。《協議書》還對匯兌方式、匯率和郵電費以及郵局對銀行的透支辦法等作了具體規定。
為大力組織社會零散資金,投入國家生產建設,1951年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郵電部郵政總局聯合發出《銀行委托郵局儲蓄業務合約的指示》,其中規定:銀行普遍利用郵局機構、人員儲蓄業務,在政策與做法上郵局應受銀行領導;郵局儲蓄業務,服務對象應以個人及群眾團體為主;郵局原有的自辦儲蓄所收儲金,應全部轉作銀行儲蓄存款,自辦儲蓄結出余額自撥交銀行日起,應付利息由銀行負擔;銀行每月月底按規定付給郵局代辦手續費。
1953年7月27日,郵電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為停止銀行委托郵局儲蓄業務自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正式解除合約的聯合指示》,規定各地已建立關系的銀行、郵局雙方自行協商處理結束后儲戶移轉等事項。
根據國務院關于盡快開辦郵政儲蓄的指示,1986年1月27日,郵電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開辦郵政儲蓄業務的聯合通知》,決定春節前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南、遼寧、河北、四川、陜西、江蘇、廣東、福建、湖南等省市的12個城市開辦一批郵政儲蓄點,辦理個人郵政活期、定期儲蓄業務,交存的郵政儲蓄款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支配。郵政儲蓄的利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利率,由郵政局支付給儲戶,支付的實際額度及人民銀行應付給郵局的手續費,均由開戶郵局與銀行結算。
1986年3月10日,郵電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開辦郵政儲蓄協議》,決定自198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郵政儲蓄業務,城鄉郵政機構均可辦理。《協議》強調:郵政儲蓄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憲法關于保護公民合法的儲蓄所有權的規定。
《協議》規定:(1)郵政儲蓄業務,受理個人人民幣儲蓄存款(包括互助儲金),不受理支票。郵政儲蓄業務的種類,先按銀行現行的儲蓄種類辦理;以后可以結合郵政特點和群眾的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商定開辦新的儲蓄業務種類。(2)郵政機構吸收的儲蓄存款,全部繳存人民銀行統一使用。對儲戶支付的利息,由人民銀行按實際支付數定期撥付;郵政機構繳入人民銀行的儲蓄存款,不再計算利息。(3)辦理郵政儲蓄業務所需的備用金,由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實際需要,每年核定后預撥給郵政機構,不計收利息。人民銀行根據繳存的儲蓄存款每月累計日平均余款,付給2.2‰的手續費,由開戶銀行每月結計,按季付款,手續費率暫定3年不變。(4)郵政在辦理儲蓄業務過程,發生貪污、盜竊、丟失、冒領、差錯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郵政部門自行負責。
1989年1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郵電部發出《關于進一步辦好郵政儲蓄的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郵電部原簽訂的《關于開辦郵政儲蓄的協議》繼續有效,但《協議》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通知》規定:(1)郵政儲蓄吸收的資金,轉存人民銀行,列入信貸計劃,安排當地人民銀行調劑使用。(2)凡具備兩人以上、有一定業務素質的工作人員和開業條件的郵政機構,均可開辦郵政儲蓄業務。(3)郵政儲蓄業務由郵電部統一管理,貫徹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利率標準,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4)郵政儲蓄業務的種類,可比照銀行現行的儲蓄種類辦理。如需增加新的儲蓄種類,須由省、直轄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與當地人民銀行分行商定。辦理郵政儲蓄業務,可以受理支票,但要在人民銀行收妥入賬后辦理轉存和起息。(5)郵電部門辦理郵政儲蓄向人民銀行繳存存款的業務關系改變為轉存款關系,即郵政儲蓄由郵電部門自辦,郵電部門吸收的儲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儲蓄存款)轉存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對郵電部門支付轉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儲蓄貼息,停止支付郵政儲蓄手續費和提供備用金;儲戶的存款利息由郵電部門支付;郵電部門獲得的利差即為經營收入。
2003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推出了郵政儲蓄改革的初步方案。方案采取了新老資金劃斷的方式,以2003年8月1日為界,以后新增的郵儲存款轉存人民銀行的部分,執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利率,即1.89%;這部分存款還可以由郵政儲匯局自主運用,利率由市場決定。8月1日之前舊的轉存款,由人民銀行暫按現行轉存款利率4.131%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