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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其中,公開性原則,作為基礎原則的基礎,又尤為重要。
證券法的公開性原則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改善其經營管理;有利于證券市場上發行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管,提高證券市場效率。鑒于此,證券法將公開性原則滲透至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個環節,具體而明確地規定了發行人、大股東信息及有關業務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義務,并要求這些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特別在證券交易的環節,證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須保持信息公開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證券管理機構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開化,以促進有效監管。
公開性原則是建立在證券發行制度基礎之上的。現實生活中,就公開性原則而言,其制度基礎大體有兩種,分別為注冊申報制與核準制。兩者的基本區別在于適用的證券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并由此引發了公開性原則在立法內容上的差異。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核準制。
就法律的開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準制的層次低于注冊制。單純的法律約束不足于使公開性原則得以充分的體現,便轉而求助于行政力量,這是法制不健全的典型表現。行政審批,不同于行業自律的監管,它不應是市場內部的必要因素。但因我國的法治水平及證券市場都處于初級階段,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力量過于懸殊,容易發生欺詐,所以需要政府加以規制和引導。
公開性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信息公開制度,二是管理公開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又稱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報告或公開其有關的信息、資料(包括財務、經營狀況方面),以使投資者能獲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資判斷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配合信息公開制度,更好地體現公開性原則,許多國家還規定了管理公開制度,以有效防止管理部門的失職與舞弊行為。管理公開制度,又稱為管理披露制度,是指證券監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報告或公告與證券監管有關的管理信息,以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
為了有效地保障公開性原則的實現,世界各國都規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公開資料簽證制度。公開的信息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文件以及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必須由獨立的會計師、律師機構簽證。(2)審核監管制度。證券發行無論是采用注冊制還是核準制,均要對信息資料的公開進行必要的審核監管,只是不同的制度對信息資料公開和監管采取不同的方式,其側重點也有所不同。采用證券發行注冊審核制度的國家,證券管理部門主要對信息公開的完整性進行審核監管,其信息的真實與準確性往往由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咨詢行業的高度自律性組織來保證;而采用證券發行核準制度的國家,證券管理部門主要對信息公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監管,是因咨詢業的執業水平與素質往往不能滿足監管的完全需要。(3)法律責任保障制度。如果公司違反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對應公開的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充分,以及作誤導性陳述,甚至作虛假陳述,證券發行人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開性原則也有自身的衡量標準,在信息公開制度中必須做到的基本原則有4項:(1)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證券投資者將公司信息作為對公司證券進行投資判斷的依據,必然要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能夠真實地反映其經營狀況。證券投資者判斷的準確性,首先以投資判斷的依據的真實性為必要條件。沒有真實的公司有關信息,投資者就會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公開性原則便是一紙空文,毫無意義。(2)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在此特別強調的是信息者與信息接受者以及各個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一個虛假的信息固然是不準確的信息,但不準確的信息未必是虛假的,因為對不準確的信息人們可依表面文義作出多種理解。而只有一種解釋的不準確信息,則構成違反真實原則。(3)完整原則,是指公司必然依照法律規定或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的指令將有關信息予以公開,不得有重大遺漏。如果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在已公開信息的總體上造成整體的虛假性。(4)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有遲延。無論怎樣正確的信息,如果其公開的時期遲滯,作為投資判斷的信息的有用性將必然減退。所以,公司信息公開的內容應具有現時性的要件:首先,公司應以最快的速度公開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后,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其次,公司所公開的公司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法律應根據所公開信息的性質確定是否是及時的、合理的時間標準。
縱觀世界各國的證券立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證券立法有關公開性原則應進一步完善:(1)注重管理公開制度。我國市場體系的不完善,要求我們必須對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予以格外的重視,盡量尋求一種既適合于我國現階段證券市場的需要,又能對證券市場的成熟與完善起到指導作用的管理方式;尋求一種既可借助行政力量來加強自身的監管,又可具有某種獨立性來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力量干預的管理方式。這有賴于我國管理領域的理論突破及制度學的進一步發展。其中,管理公開制度將會起到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大體可以包括4個方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內幕交易人員、直接行政政策指導和各種違規事件的公開制度。(2)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從我國目前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筆者建議應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逐步完善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即:信息標準的公開制度、信息抽樣的公開制度和信息公開標準中補入“及時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