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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現代基金產業中基金管理人分解為基金顧問商、基金制造商和基金銷售商?;痄N售商出售基金之后將資金交給基金制造商,再由基金制造商選擇并委托基金顧問商來管理。這樣,投資者與最終投資組合管理人之間的距離拉大,投資者了解最終投資組合管理人的相關情況非常困難。而且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也更嚴重。
由于委托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利益背離問題和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監控不完全,當基金投資者把基金財產交給基金管理人之后,就無法對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盈利實施控制,只有對未來收益的一種預期,而這種預期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完全取決于基金管理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這就是基金市場中的核心問題。其次,基金投資者把基金資產交由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意味著基金是無風險的管理人,意味著基金管理人不為基金經營虧損支付成本,而基金投資者則要承擔所有的風險。再者,分散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者無法實施有效監督。基金投資者相當分散,對基金監督的成本較高,監督成本和監督收益不匹配,每一位基金持有者都希望別人來監督,坐享別人監督的收益,正是在搭便車心理的作用下,個體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就出現了基金投資者難以采取積極行動來監督基金管理人,于是讓基金中有相當部分產權事實上處于公共領域。為某些管理公司“內部人控制”提供了便利。因而,從理論上說基金業本是委托產生的道德風險最突出的行業,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就越顯重要。
(二)基金治理的核心——資產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分配
基金內部治理結構是保證有關基金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組織制度、報酬制度等和約的制度性安排。基金內部治理結構應該是以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中心,對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合理的配置,基金投資者通過其中間授權組織來選擇、監督和激勵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基金治理的核心問題應該是基金資產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配置。從生產效率原則來講,剩余控制權應該配置給那些擁有信息優勢并有較高決策能力的一方;基金管理者在掌握了充分、及時的市場信息的同時具有專業化的決策能力。因而,基金管理人理所當然的擁有對基金資產的剩余控制權。另一方面,從分配效率原則來看,剩余控制權應當配置給那些承擔風險的人,因而投資者應當擁有剩余控制權。與此相對應的,剩余索取權也應在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間分配,投資者因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基金運作的風險也必然應該享有剩余索取權。同時,基金管理者也應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以形成一個良好的激勵機制。
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盡可能對應的最理想狀態是基金管理者又是基金投資者。這種安排被認為是古典企業的產權契約安排:負擔經營決策的企業家沒有非人力資本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真正的承擔風險的剩余索取者;企業的性質又決定了企業家擁有控制權,因而在此時最優的產權契約必然要求一個既是非人力資本擁有者的資本家,又是有經營能力的企業家的合二為一。然而,當一個人同時擁有最大化財富又同時擁有最佳經營才能無法實現的時候,我們就在擁有資本的資本家與擁有經營才能的企業家的結合中,尋求生產效率與分配效率的優化與平衡。
二、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內部關系及合約設計
(一)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中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
1.委托基本理論。委托——理論(theprincipleagenttheory)是在過去20年中發展起來的,委托理論所要解決的就是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促使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發揮最大的努力為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事。這一理論的特點是首先放棄了人無私的假設,認為他們追求的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這一理論放棄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認為人和委托人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當關于人的信息不完備時,委托人將某項任務授權給具有和自己不同利益的人就會帶來很多問題?;鹜顿Y者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運作,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關系。
委托——理論有其隱含的前提條件,即:(1)契約建立在自由選擇和產權明晰的基礎上,維持契約的條件是成本小于收益;(2)擁有剩余索取權的委托人是風險中性的,從而不存在偷懶動機,即具有監督人行為的積極性;(3)由于剩余索取權具有可轉讓性,委托人通過行使退出權(或稱用腳投票)懲罰人違約行為的威脅是可信的。
2.委托問題與非對稱信息。委托問題的根源都可歸結到一方沒有足夠的能力監督另一方的行動。委托理論把這種監督能力的缺乏視為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的,即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人,他利用委托人對自己的不了解來采取謀私利的行為。
信息不對稱是委托——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所謂不對稱信息是指這樣一種情況,人一方知道該信息而委托人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無法驗證,即使能夠驗證,也需要花費很大的物力、財力和精力,在經濟上是不劃算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就是用以說明相關信息在交易雙方的不對稱分布對于市場交易和市場運行效率所產生的一系列影響。
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結果即造成償還風險的資金使用者,常常就是那些尋找資金最積極,而且是最可能得到資金的人。資金使用者可能從事從投資者的觀點來看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動的風險,因為這些活動使得這些投資血本無歸。由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存在巨大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可能最終放棄投資的打算。
在基金的委托——關系中,基金管理人處于人的地位,同時具有隱藏行動和隱藏信息可能,即基金管理人的很多投資行為投資者無法觀察到,投資者也往往無法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作出非常清楚的判斷。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通過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來達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滿足,甚至不惜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3.投資基金的委托問題。在投資基金中同樣也存在委托的問題。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投資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存在著分離的情況,這就為信息不對稱的產生提供了條件。以公司型基金為例,在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的時候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但作為發起人的基金管理人為了促進基金單位的銷售可能隱藏一些不利的信息,或對以外的基金業績進行掩飾,這就會導致投資人做出錯誤的判斷,即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而在投資者購買了基金單位之后,由于基金管理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控制權,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活動,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基金管理人取得了優勢的地位可以為自己的利益從事與投資人利益相沖突的交易行為,這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二)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者的合約設計
基金作為現代金融業發展的產物,其本質上是相關行為主體: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相互建立的合約的集合。在這些合約當中規定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責、權、利關系和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合約規定履行受托責任,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受益和承擔風險。
在基金合約中,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結果很可能是一種零合博弈,即一方所得正好是另一方所失。理想的結果是正合博弈,這意味著總體福利的改進。在基金中,這一目標的實現在理論上可以通過訂立完備的合約來實現。但是,完備的合約必須建立在信息的充分上。信息不充分是客觀世界的常態。對于復雜多變的外界,人類的理性永遠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存在意味著信息不對稱是無法克服的,從而合約是不可能完備的。
在基金當中,合約的非完備性將會導致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將會是行為主體采取損人利己的機會主義行為。居于實力優勢的管理人擁有大量的私人信息,它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很可能在利用這些私人信息的過程中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與之相比,基金持有人的人數眾多,個體實力非常有限。在監督約束基金管理人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專業的知識,而且要花費高額的成本。但是,有利的結果卻是被大家分享的,這樣就會出現搭便車的傾向:都希望別人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受損的最終是基金持有人。這就是集體行動的悖論。因此,既然是合約沒有辦法解決,但不解決又結果嚴重,辦法只有在合約之外找答案。也就是說,必須在合約之外找到相應的制度安排來規范行為主體的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