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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類型綠色壁壘的內容比較廣范,大致包括以下內容:(1)綠色技術標準。1995年4月,發達國家通過控制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標準體系。歐盟也啟動了ISO14000的環境管理系統,要求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后的處理階段都要達到某些技術標準。(2)綠色環境標志。它是一種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及人類健康均無損害。例如德國的“藍色天使”、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日本的“生態標志”、歐盟的“歐洲環保標志”等。要將產品出口到這些國家,必須在申請和審查合格并拿到“綠色通行證”以后才能進行。(3)綠色包裝制度。要求包裝必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如德國的《德國包裝物廢棄物處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條例》和《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等。(4)綠色衛生檢疫制度。這種制度一直存在,但現在愈來愈得到強化。1993年4月第24屆聯合國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上就討論了176種農藥在各種商品中的最高殘留量、最高再殘留量和指導性殘留量。(5)綠色補貼。它是指一種將資環費用內在化以降低外部經濟效果使成本與效益盡可能在生產和經營者身上得到統一的一種手段。
(二)基本內容各國的具體做法雖各有不同,但從生產、包裝貯運到使用的全過程都有不同程度的環境限制。按產品形成及運動的不同階段,其內容包括:(1)有關生產方法、加工過程的限制措施。現在已有不少國家意識到,僅靠對產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控制已不適應需要,于是紛紛制定了有關產品加工過程和加工方法必須符合特定環境要求的PPM(Processing&·ProductMethod)標準。在烏拉圭回合簽訂的《技術貿易壁壘協議》中,對PPM的境外實施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即如果這種PPM標準影響產品功能,進口國有權限制不符和本國PPM標準的產品進口。(2)有關包裝貯運的環境限制措施。這是指對包裝物的成分、可再裝性、環境標志圖案以及運輸中有關危險品不得靠岸甚至不得運輸等方面的規定。(3)有關產品組分、性能及使用的限制性措施。這方面的限制性措施涉及面較廣,包括的內容也多,而且經常變化,往往難以適應。例如日本、英國、加拿大等國要求進口花生中黃曲霉素的含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十;法國禁止含有紅霉素的糖果進口;日本對進口蔬菜中農藥的殘留量規定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三十點五等等。
(三)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從其具體內容可以看出,綠色貿易壁壘具有以下特點:(1)較強的技術性,即對產品的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的鑒定都包括較多的技術性成分。(2)較大的靈活性。由于各國的環保標準不統一,可選擇的余地大。(3)較高的隱蔽性。許多國家利用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使出口方往往難以預見具體的內容及其變化,難以適從。(4)一定的歧視性。有些國家往往根據自身與其他各國的具體貿易狀況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國民待遇原則受到扭曲。(5)影響的嚴重性。綠色壁壘一旦生效,其效應較之關稅壁壘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這種措施容易從一個國家擴散到多個國家,產生連鎖反應。(6)爭議性大。由于涉及面廣,標準又不統一,隱蔽性與合法性相互交織,往往容易產生分歧,難以協調。
由于農業關系到國計民生,農產品的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直接的極為密切的關系,綠色壁壘必然對農產品產生重大的影響。從長遠角度來看,其影響將愈來愈深入、明顯和直接。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比較發達,資金實力比較雄厚,技術比較先進,環保意識也比較強,環保的水平也比較高,環保標準也就更為嚴格。發展中國家由于諸多方面的限制,其環保水平和標準在近期內不可能與發達國家同日而語。由于各國當前的綠色貿易壁壘是根據各國國內的環保水平和標準來設置的,這樣就很容易產生這樣一個問題: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比較容易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而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卻因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標準而往往被拒之于發達國家國門之外。因此,這種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的國際環保標準是極不利于發展中國家開展農產品貿易的。
從這一角度而言,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農產品貿易是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還比較低,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的過程和方法、包裝貯運、組成成分及性能等存在諸多方面的不利于環保的因素。從總體而言,綠色壁壘對我國農產品貿易所產生的負面效應遠大于正面效應。這些方面造成其他國家對我國農產品的禁止進口、退貨和索賠的案例非常之多。我國農產品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受到較嚴重的影響:
(一)嚴格的衛生檢疫制度我國凍雞因不符合歐盟衛生檢疫標準,歐盟已決定從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國凍雞進入歐盟市場。1998年9月,歐盟獸醫專家考察團來華考察后,在對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和有關加工廠考察的報告中認為,我國的防疫檢疫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不符合歐盟要求,可能繼續禁止我國向歐盟出口禽肉。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臺的最新的“家畜傳染病預防實施細則”中規定中國等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經過指定設備加熱消毒處理后才可進口,這無疑會增加我國豬牛羊肉的出口成本。日本的“植物檢疫法實施規則”使我國的大部分蔬菜和瓜果類產品遭到禁止。
(二)農產品生產和加工技術標準發達國家往往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我國許多產品由于苛刻的技術要求而無法進入國際市場。例如我國牛肉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豬肉和牛肉幾乎不能出口美國,龍眼、柑橘、蘋果、香梨均不能出口美國。
(三)農藥及有毒物質殘留量日本對進口大米的檢測項目從42項增加到102項,對克球粉殘留超過0.01ppm的凍雞拒絕進口,使我國一些商品因未達到要求而遭退貨。
(四)包裝1998年,我國輸美木質包裝由于含有天牛而受到限制,隨后加拿大、英國也迅速對我國木質包裝進行限制。
(五)保護動植物物種1995年,美國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宣布對中國的蝦類制品實行“自動扣留”,其原因為我國的漁船上沒有裝有海龜逃生裝置,危害了海龜的生息。這使我國凍龍蝦出口額由1995年的1203.9萬美元減少到1997年的23.8萬美元,凍螯蝦同期由23.8萬美元減少到2.4萬美元。
三、對策
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世界不可逆轉的潮流。農業的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打破農產品貿易的綠色壁壘最終的解決辦法在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農業環境的破壞主要是由于工業排放的“三廢”、污水灌溉或用被污染的河水灌溉、大氣污染、化肥用量過大、施肥方法不當以及農藥等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造成的。其主要原因為:環保意識不強;法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技術水平低;經濟實力較弱;經濟制度不完善(包括資產產權不清晰、產權不完全、資源市場無或薄、市場競爭不足、產權主體缺乏積極性和能力、政府干預不力或失靈等)。為此,當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強化對農民和農村基層工作者的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除應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文藝等手段以及正規環境教育外,要有計劃、有步驟、大規模地培訓農村骨干力量,為環保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二)成立和加強環保機構當前,應加強縣級環保部門的建設。鄉鎮一級也應設立專管人員。有條件的鄉鎮可設立環保站。環保機構應配置懂環境、經濟社會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三)制定完善農村和農業環境管理技術標準和監測信息系統,為農業環境管理提供科學有效的依據今后應建立以下標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程、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及分級、生態環境評價方法、生態農業經濟標準、生態無害化生產模式與技術評價標準、農用化學品環境安全標準、生態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方法技術指南、農業生態監測指標及方法等,同時應完善生態監測網絡,開發農業環境信息庫以及時提供農業環境的變化狀況與信息。
(四)嚴格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要認真貫徹實施與農業有關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五)制定和完善、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和制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政策研究,建立農業環境管理制度今后需研究的政策有農業生態補償費征收,農村環保社會投資,利用市場機制保護和改善環境,鄉鎮工業污染控制,生態農業產業化及其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開發等方面的政策。今后,應在繼續堅持貫徹“三同時”制度,遞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土地占用審批制度、森林采伐制度等為核心的環保制度的基礎之上,建立和完善農村農業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農用化學品環境安全管理制度、農村經濟模式與農村自然資源利用方向評估制度。
(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通過借鑒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有效的農業環境管理制度,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利用外資發展環保型農業,為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服務。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標準互認并與各國簽訂互認協議以取得我國農產品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為消除綠色貿易壁壘服務。
(七)盡快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有關的環境法律規范、技術標準、限制措施及綠色貿易壁壘等進行系統研究一方面要借鑒有關經驗和總結有關教訓,另一方面對其不合理的保護要制定有關對策并依據有關國際規則和慣例據理力爭。
(八)建立和完善利于農業環保的經濟機制
(1)明晰產權并強化其安全性。將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等對象化到具體的產權主體身上,為其注入關心自身利益的產權動力。而對于不能通過產權安排解決問題的資源(大氣等)則應通過政策和法律制定硬性的約束指標進行保護。
(2)以鼓勵排污權交易作為征費的補充。政府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目標及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排污權的數量通過配套至拍賣等方式拍賣給有關經濟實體。經濟實體在獲取排污權后,可將其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進行運營。當生產由自己進行時,排污權就在自己手中。當排污權成為一種結構性剩余資產后,就可以通過市場在一定規劃下轉讓給他人。
(3)使用者收費。這是對使用者征收的費用,它和污染治理成本、廢棄物收集處理費用、行政費用等有關,和污染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無直接關系。
(4)提高農業經濟實體的組織程度。應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將分散的產權整合,形成具有獨立的利益、較強的談判能力的實體。我們認為應當在資源資產化的基礎上,由各產權主體成立專門的資產運營機構,對其資源實行資本經營。國家資源應由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管理。集體資源應由集體成立成員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對資源進行運營。對私有產權而言,應成立中介組織為其保護產權服務。
(5)在當前尚未有資源和環境方面的仲裁機關的情況下,可由環保部門暫行使實施預付金返還制度。對有污染環境潛在可能性產品征收預付金,如果產品使用后不到規定的征集點而避免了污染,就向使用者退還預付金。如企業生產過程結束后不能繳納相關稅費或不能彌補對有關主體造成的損失,預付金不再返還。因為我國農業環境污染源主要為農村的鄉鎮企業。但鄉鎮企業的發展缺乏正確的引導、合理的規劃。鄉鎮企業的發展呈現的是“村村點火、處處冒煙”的局面,數量多,規模小,設備落后,清潔生產技術缺乏。再者,企業的壽命周期短,大起大落,相當一部分企業無法正常運營,不能按章繳納稅費。因此,這種制度在農村實行非常必要。
(6)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手段。除了工業應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外,農業本身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也是農業環境保護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