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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循環經濟的現實意義
我國的經濟發展屬于高度開采,大量生產,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業道路,高開采使我們的土地承載能力變弱,能源和資源也高度緊缺;過度消費和廢棄的生產生活資料給自然環境帶來隱患。我國的資源總量大,人均資源占有量極少,人口超出了環境容量的基本國情面對高消耗、高污染的生產模式壓力巨大,片面追求社會經濟的增長致使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專家預測,隨著中國實施經濟發展綱要的落實,同期中國可能無法成為國際上規模最大的經濟體而是最大的全球環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發展乃至世界環境好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立即重視循環經濟,發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業化道路,形成以“資源-產品-廢棄物-再資源”替代“資源-產品-廢棄物”經濟發展模式,實現資源的循環和優化配置。只有經濟增長、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同步進行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步發展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二、國內循環經濟的法建現狀
目前,循環經濟是國內認可的、科學可持續的經濟模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廣,目前已出臺了一些提及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環經濟方面的基本法和專項的法律法規。其中,幾項涉及循環經濟的法律條款大致如下:我國首次將循環經濟寫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對政府合理規劃本區經濟、產業結構以及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規定,該項立法對我國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指導意義。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減少和防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并提出了無害化處理的原則,促進了廢物的循環利用和環境的保護,這項規定對固體廢物的循環處理有著深遠的可持續意義。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則是對循環經濟的深入,進一步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緩解了資源和社會生活以及環境保護之間無法兼顧的難題,有助于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總體來講,我國現有的關于經濟循環發展,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保護法律和法規體系雖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和具體落實。當然,僅僅幾條法律法規仍然無法保證循環經濟的形成和有效發展,資源利用與環境協調的法律系統框架仍未形成雛形,距離可持續發展仍然有很大距離。這些法律法規在整體上講是政策型的、引導性的,而不是規范性、制約性的,缺乏相對應的行政法規和執法細則,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局面,所以,循環經濟的專項立法十分必要。
三、關于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思考
(一)對憲法、民法等立法領域進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環經濟引入其他領域的法律和法規當中去,使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基礎法律的環境下形成一個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國家基本法與專項法律法規相互促進,相互制約,而共同發展,全面發展來實現循環、可持續的和諧社會建設。
(二)嘗試地方性法規的全面細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應當根據權限,在綜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環境的特殊性的條件制定或出臺相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法規、專項法規或者政策等等。
(三)規范和制度上與循環經濟齊頭并進,尤其應著重在設備能效、取水定額、耗能節能、設計規范、能效標識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規范和制度制約,為循環經濟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學制定與高效實施,深化改革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學合理的定制和落實循環經濟的發展路線和政策之后,聯合使用稅收、信貸等引導性手段宏觀調節市場主體的經濟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
(五)在內容上確定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規劃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導制度,鼓勵綠色消費制度,財政稅收鼓勵制度,信貸制約制度,項目責任制度和全民參與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實現構建循環經濟法制系統的基礎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補充。
(六)獨立進行《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為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環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基本原則、方針、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條款等等,尤其是制約性和規范性的責任懲戒條文,來指導和制約循環經濟中的經濟主體,做到無論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能提升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的協調意識。
(七)完善《環境保護法》,把循環經濟當做一項規定寫入總則,并把現行的中無法配合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文修正,舉例來說,三同時制度雖然是以往的先進污染防治制度,但這種末端治污已無法配合新型的節約型循環經濟的需求,應作出適當調整鼓勵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八)避免新舊法律法規間的原則沖突制定便于落實的法律法規,舉例來說,循環經濟的核心“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原則中減量化原則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減量化原則應做到一致,避免在現實的法律法規落實問題上出現分歧或者背離,尤其對于某項法律中已有相關類似原則的條件下避免分歧應合二為一。
最后,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需要一項新法律來得到保障。放眼望去,世界上的各發達國家里,都是以法律作為基礎來推動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發展的,單純的道德制約無法實現節約型經濟的科學發展。在自我規范能力偏弱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利用率提高和緩解經濟增長與社會矛盾的最科學方法就是加強法制建設作為制約市場主體盲目性、自發性的弱點,重視資源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構建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和政策制度系統是循環經濟形成和發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在國內現有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綜合考慮國內的資源和環境的現狀以及亟待解決的問題,建立我們自己的可實施的循環經濟法律網絡,依法發展循環經濟,依法規范環境保護,依法促進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平衡共存,總之,依法治國對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濟起到了關鍵作用。
作者:徐子翔單位:武漢東湖學院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