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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文明空前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世紀初,一些發達國家相繼發生了幾大公害事件,從而引起了世人的關注。人類開始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不斷消耗地球資源的同時,要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只有實行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長存。循環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以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為特征,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最終實現環境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數眾多,人均占有量少,各類資源的消耗很快,在長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十分嚴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資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資源的供給必將難以為繼。我國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刻不容緩,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建立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才能使循環經濟更好地實施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要確定執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從而使環境問題得不到較好的解決,應該將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各司其職,使每個執法行為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真正得到實施。
(三)完善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首先一定要對循環經濟有一定的認識,要堅信法律能夠決定社會和人類的命運;其次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強業務水平,建立健全培訓制度,使執法人員懂法并能按照法律執法,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各項素質進行考核;最后,要完善責任制度和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要明確各方的責任,建立責任問究制度,同時提高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使公眾可以事前參與、事中參與、事后參與。
作者:范英華單位: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