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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貴州少數民族的科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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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科舉制肇興于隋,始盛于唐,歷宋明諸展,至清而成唯一的教育與選官制度,其影響社會生活的廣度與深度無可比擬。清朝沿襲明代“非科舉毋得與官”的舊制,高度重視科舉制度,許多原本科舉文化落后地區開始奮起直追,就連遠離科舉文化的少數民族地區也加入了這一隊伍。作為邊遠省份的貴州便是一例,貴州原本是科舉荒僻區,唐時為羈縻區,直至明始獨立設科,明政府雖注意到少數民族的教育問題,但終明一代,中舉者多為移民后代,少數民族出身的清朝統治者更加注重民族問題,在教育及科舉方面的政策都有一定變化,因此產生了不同的社會效應。

一、政策的演變

科舉制的基本目標是選拔人才以任官吏,根本目標則是維護統治,緩和社會矛盾。它為士人指出一條通往仕途的路徑,吸引他們為之奮斗,當其在精神上被納入這一體系后,危及統治的舉動及動機也會大大減少。歷代統治者都深諳這一道理,因此不斷將科舉選才規范化,擴大其取材范圍。貴州省內少數民族種類眾多,民國《貴州通志•土民志》中獨立成章記述者便有“苗”、“盧鹿”、“百粵”、“氐羌”、“百濮”等,另有各類不明之族若干,所有少數民族歷來都沒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這一情況直到清代才發生變化。早在順治十六年(1659年)時,朝廷便下旨準苗民應試,這一政策的出臺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清朝剛建立時,貴州苗民起義不斷。其中雍乾、乾嘉、咸同時期爆發的三次苗民起義更被稱為清代苗族三大起義。今天所能見到的清代苗民起義檔案史料始于雍正年間,是因為雍正朝以前,清政府長期忙于鞏固對內地漢族地區的統治,尚無暇顧及西南苗族地區。因而相關內容未被關注,或沒有被保存在清政府檔案中,并不證明雍正之前未爆發起義。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湖南巡撫臣布蘭泰奏折提到在湘黔交界的地方“此外尚有謬沖花苗,恣行劫擄,擾害生民,臣已屢檄地方文武,嚴督兵役,協力擒拿……”[1]此年五月,時任云貴總督的鄂爾泰在奏折中則極力描畫謬沖苗民的兇悍,指出“黔楚交界地方,多系苗夷錯處,更有花衣苗一種,不論男婦老弱,俱以劫擄為生”,并著重提到謬沖“界于兩省,奸藪甚多,四面高山,周遭密箐,負固恃險,尤稱兇悍……”[1]雍正六年十二月《楊天縱奏派撥官兵攜帶靖蠻大炮赴丹江折》則提到“竊照新升撫臣張廣泗,前至丹江招撫,頑苗不遵化誨,糾眾拒敵……后伏思此種頑苗,必大加懲創,使其黨類畏懼,而后可望其革心向化。”而攜大炮進剿的結果是“攻取甲些、烏歸等十余寨,擒殺不計,余皆奔逃。”[1]這無疑給清政府在西南地區的統治帶來了相當不利的影響。為平定局勢,清政府高壓與懷柔政策并用,一方面組織武力進行清剿,另一方面則對起義民眾進行安撫利誘,準許參加科舉考試便是其中之一。順治十七年(1660年),政府出政令準許苗民參加低級別科舉考試:禮部議復貴州巡撫卞三元疏言:“貴州苗民中有文理稍通者,準送學道考試,擇其優者取入附近府州縣衛學肄業,仍酌量補廩、出貢。”(清實錄順治十七年庚子五月十八日)[2]而《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中所記此條又有“不許各處士民冒考”之語。康熙年間的政策則前后有別,二十二年時題準貴州、云南各土官族屬子弟及土人應試,各三年一次,定額取進。而四十四年時又取消了對苗民的照顧,“貴州苗民,照湖廣例,即以民籍應試。進額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別。”[3]雍正年間的政策偏于寬松,雍正三年(1725年)議準“貴州苗童應試,準于各府、州、縣定額外,加取一名。”十二年時又議準黎平府所屬之古州“擇文理通順者,酌取一二名,附入府學苗童之后,以示鼓勵。”[2]乾隆年間穩中偏降,四年議準“凡貴州歸化未久之苗,有能讀書赴考者,準照加額取進。”十六年則又議準“貴州各屬苗民,歲、科兩試,仍與漢童一體合考。不必分立新童,加額取進。”嘉慶四年禮部議復巡撫馮光熊奏疏時稱“仍令苗生與漢童一體合考,毋庸另立苗童學額。”[2]此后,《清實錄》等流行史料中已少見關于貴州苗民科舉的資料,揣測可能已漸次取消對少數民族的優待。早期的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體恤之意是很明顯的。一是準許其就近入學,二是為其定額編冊,與府州縣衛學額相獨立。因為苗民受漢文化影響較淺,與漢族考生的競爭處于不利位置,獨立編冊考試入學等于開設了一條專用通道,保證了其接受教育的機會。史料中還可以看到朝廷對少數民族考生的“法外之恩”,如《清實錄》(雍正十三年六月甲申)所記“禮部議覆貴州學政晏斯盛疏奏,黎平府屬亮寨正長官龍紹儉呈稱,由生員出身,請應科舉。查龍紹儉即已承襲土官,不便準其鄉試。得旨:土司龍紹儉原由生員出身,既有志觀光,陳請科舉,準其一體應試。若得中式,其土司世職,著伊將應襲之人舉出承襲。”[2]為土司申請鄉試資格并非首現于貴州,在《清實錄》(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壬午)條中有這樣的記錄:“兵部議覆、原任湖廣總督喻成龍疏言、湖廣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讀書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試。應如所請,從之。”[2]于成龍所請為湖廣地區,貴州不在其列。但據當事人晏斯盛《楚蒙山房•土司鄉試》所言,土司科舉實自龍紹儉始。在晏斯盛為龍紹儉申請鄉試資格時,禮部認為龍已繼承土司職位,按規定不能參加鄉試,但雍正帝從收攏少數民族人心出發,特批其參加考試。《清實錄》(乾隆元年六月癸未)也記述了一則類似的事例:“禮部議,貴州學政鄒一桂奏,思南府屬蠻夷長官司正長官安守仁、安化縣土主簿楊世正俱由廩生承襲,廣西學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國丞由生員承襲,俱呈請一體鄉試。得旨:準其一體鄉試。”[2]自嘉慶后的史料中基本見不到關于貴州少數民族受到科舉優待的資料,苗民受到的優待漸少,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清廷對這些地區的行政控制力更為強大,朝廷具有了實際的控制權,在博弈中占據上風者開始制定規則。因此,后來清廷在處理聲勢浩大的“咸同苗民起義”時,便不以“科舉優待”等懷柔政策來配合軍事鎮壓。

二、學校教育的發展

清代貴州少數民族的學校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一方面是因為歷代中央王朝都重視對于少數民族的“教化”,需要在邊疆地區興辦學校,發展教育;另一方面,鼓勵苗民參加科舉,除了在考試內容、錄取名額等方面給予特殊的優惠條件,還需要在基礎文化方面創造條件,即需要在苗人地區開辦教育。清代地方基礎教育的學校主要有兩種:社學和義學。社學是一種公辦地方小學,是地方官奉朝廷詔令在鄉村設立的“教童蒙始學”的學校。義學的教學內容與社學類似,資金來源則更廣泛,有時靠官款,大多靠民間義捐。二者受教對象多為貧寒子弟。清政府一直重視基層學校的建設,在貴州少數民族地區也開設不少社學、義學。民國《貴州通志•學校志四》中所列之義學數目便達二百四十左右,遍及各府、州、縣,少數民族子弟可隨漢童一道入學。清政府對貴州少數民族子弟的入學資格多持支持態度。《欽定學政全書》中順治十五年、康熙四十四年、四十五年、雍正三年、乾隆二年、五年、十六年皆有義學事宜:“順治十五年題準: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學者,合立學一所。”“康熙四十四年題準:清貴州各府、州、縣設立義學……貴州仲家、苗民子弟一體入學肄業,考試仕進。”“雍正三年議準:苗人子弟情愿讀書者,許各赴該管府、州、縣報名,送入義學,令教官嚴加督察。”[3]乾隆《貴州通志》記述了康熙及雍正年間兩位貴州巡撫關于開設義學的奏疏,一名《苗民久入版圖,請開上進之途疏》,一名《設立苗疆學疏》。上疏者分別是于準和張廣泗,而后者還曾殘酷鎮壓過苗民起義。二疏皆以“宏文教,變苗俗”為由,懇請政府在苗疆設立義學。這種支持對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教育的幫助是巨大的,但統治者亦始終對貴州少數民族文化水平持輕蔑態度,并因此而對啟蒙文教心懷警惕。《欽定學政全書》卷七十三《義學事例》曾記述乾隆十六年(1751年)議準:“查貴州苗疆設立社學,原其化其獷野,漸知禮義,以昭圣朝聲教之盛。但在士子稍知自愛者,必不肯身入苗地設教。而僥幸嘗試之徒,既不能導人以善,轉恐其相誘為非。且苗性愚蠢,欲其通曉《四書》義理甚難,而識字以后以之習小說邪書則甚易。徒啟奸匪之心,難取化導之效。應將苗疆各社學所設社師已滿三年者,均以無成淘汰;未滿三年者,屆期亦以無成發回,漸次裁撤……”[3]《清實錄》有乾隆十六年吏部回復貴州布政使溫福條奏事,更表現出統治者在發展民族地區教育上的兩面性和虛偽性:“苗地遍立社學。并擇內地社師訓教。無知愚苗。開其智巧。將必奸詐百出。請密飭地方官、將新疆各社學之社師。已滿三年者。徐行裁汰。未滿三年者。亦以訓迪無成。漸次停徹。則從學苗童。自不禁而止。并請歲科兩試。仍準苗童一體應考。但不必另設額數。則苗卷自難入彀。亦可不禁而退。”[2]他們一方面聲稱要提高苗民文化,另一方面則擔心“開其智巧”,從而獲得更強的作亂犯上能力。這說明統治者仍高度鄙視且提防少數民族,溫福投其所好地謀劃奸計以欺騙苗民,用語鬼鬼祟祟,因難以公之于眾故“請密飭地方官”。為達到拒絕苗童進學的目的,先采用裁汰停撤社師的方法,使苗童無師可從,考試時則不顧苗漢文化差異,取消苗童專額,苗漢童生按同一標準考試,處于文化劣勢的苗童自然無力與漢童為爭,從而冠冕堂皇將苗童淘汰。吏部議復的結果是“從之”,反映出統治階級在這一問題上的一致態度。

三、公平的悖論

從整個清代來看,科舉政策比較注意對邊遠地區、文化落后地區的照顧,首先從省級區域便實行分省錄取,《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五○《禮部•貢舉•會試中額》引乾隆言曰:“但國家取士,博采旁求,于甄錄文藝之中,原寓廣收人才之意……”[4]其次,各省內的落后邊遠地區也受到照顧,在各省內劃出專用名額,另編字號以對這些地區的土人進行特招。許多少數民族因為地處偏遠而成為這一政策的受惠者。而從現有資料來看,貴州少數民族在大多數時間里并未得到真正公平的科舉權利。首先,表現為考試級別受限。最典型的例子是《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中所記“康熙二十二年題準:貴州、云南各土官族屬子弟及土人應試,貴州附于貴陽等府,云南附于云南等府。各三年一次,定額取進。俱另行開列,附于各府學冊后。照例解部察核。其土司無用流官之例,考取土生不準科舉及補廩、出貢。如不愿考試,亦不必勒令應試。”[3]這說明政府雖然允許民族子弟加入到科舉體系中,但只能參加府縣試這樣的低級別考試,“考取土生不準科舉”一句的“科舉”實指鄉試以上的高級別科舉考試。明清兩代科舉實行鄉試、會試、殿試三級考試制,而要獲得鄉試資格,就要先通過科舉預備性考試———童試。童試又稱童生試,包括縣試、府試、歲試、科試四個階段的考試,其中前兩級考試分別由知縣、知府主持,后兩級考試由學政主持,歲試合格者稱為秀才,方具備參加鄉試的資格。清代規定,通過鄉試這樣的省一級考試者稱舉人,舉人參加全國性大考即會試取中者可被授予官職,落榜三次的舉人也可以通過“大挑”這樣的選拔獲得低級別官職,但秀才本身并無做官資格,僅能獲得免除部分賦役錢糧、見知縣不必下跪等經濟政治優待。生員經歲、科兩試后,成績優秀的增生可依次升廩生,謂之“補廩”,正式生員每月都由政府提供膳食資助,稱為“月廩”,并有一定名額,正額之外者即為“增生”,不能享受這一待遇。同時,屢試不第的貢生,可按年資輪次到京,由吏部選任雜職小官。獲得選任,就叫作“出貢”。由上述“不準科舉及補廩、出貢”來看,政府此舉實際上剝奪了少數民族考生的部分經濟政治利益,使其無法享有與其他考生相同的權利。其次,從考試內容而言,所考內容與少數民族文化生活相去甚遠。據《清史稿•選舉志》所記,“儒童入學考試,初用《四書》文、《孝經》論各一,《孝經》題少,又以《性理》、《太極圖說》、《通書》、《西銘》、《正蒙》命題。嗣定正試《四書》文二,覆試《四書》文、《小學》論各一。雍正初,科試加經文。冬月晷短,書一、經一。尋定科試《四書》、經文外,增策論題,仍用《孝經》。乾隆初,覆試兼用小學論。中葉以后,試書藝、經藝各一。增五言六韻詩。”其中,《四書》內容為先秦儒家言論學說,《太極圖說》、《通書》、《西銘》、《正蒙》則分別為宋儒周敦頤、張載所著,《性理》為明儒胡廣所著,所言多涉宋明理氣之說,即便今天受過良好高等教育的人,若非專攻此類學問,恐怕都很難讀懂其文字,更何況世代未聞儒聲的苗民!對許多少數民族考生而言,一切都要從零開始,以此種知識積累和學問水平與早已駕輕就熟的漢族考生競爭,在起跑線上便已落后不少。再者,從考試環境而言,貴州少數民族考生多居住于交通不便的大山之中,赴考有諸多障礙。且不說去遙遠的北京參加會試,便是參加鄉試也有交通方面的巨大負擔。明中前期貴州無獨立開科資格,附試云南,士子要到昆明參加鄉試。嘉靖九年(1804年),在京任戶科給事中的貴州思南人田秋向朝廷上《請開賢科以宏文教疏》專門提到行路之難:“且以貴州至云南相距二千余里,如思南、永寧等府、乃至云南且有三四千里者,而盛夏難行,山路險峻,瘴毒浸淫,生儒赴試,其苦最極。中間有貧寒而無資者,有幼弱而不能徒行者,有不耐辛苦而返于中道者,至于中冒瘴毒而疾于途次者,往往有之。”[5]清代貴州鄉試全在省會貴陽舉行,但邊遠地區的考生往來省府亦非易事,有些路況與田秋所述相似,黔地又多雨天,因此這一行程不僅意味著艱苦,有時還會有危險。光緒二十一(1895年)至二十三年(1897年)間任貴州學政的嚴修在任期間寫有《蟫香館使黔日記》,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任貴州鄉試同考官的華學瀾寫有《辛丑日記》,前者列敘其視學各府州縣之事,后者則詳述出入貴州之經歷,貴州交通之不便,于二書中一閱便知。因此對于少數民族考生而言,參加考試的級別越高,交通的壓力就越大。即便政策不限制其參加高等級考試,其在赴考條件上也處于相對的不公平之中。另一個不公平則來自于有區別的民族政策。因為自身的民族身份,清政府對民族問題相當敏感,其民族政策卻厚薄有差。首先是南北的差異,總體而言對北方少數民族的政策優于南方;其次是關系的親疏,對于自己出身所系的滿族自然是極盡優待,而與宗室頗多姻親的蒙古族也多承優渥恩寵,自順治年間便開設的翻譯科考試就專為照顧二者而設。其考試分滿洲翻譯和蒙古翻譯,前者以滿文譯漢文或直接以滿文作論,后者則以蒙文譯滿文。除無殿試外,其他各級考試俱備,考試內容及錄取方式也有較大靈活性,照顧之意不言自明。道光帝就曾說過“聽其應試,以廣進取之階,所以造就人才,體恤旗仆者,無微不至……”[4]而對于西南少數民族,尤其是貴州少數民族的輕視則幾乎是不加掩飾的。

四、引發的社會問題

何炳棣認為,“我國制度之中對籍貫觀念之形成影響最大的,莫如科舉”,[6]“明清科場中對籍貫的禁限,與行政法中對官吏銓選的籍貫禁限,作用相同,但其影響更大,深入全部社會的每一階層”。明清科舉皆實行分區配額,因此籍貫便成為影響考試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科舉中的冒籍便屢禁而不絕。“冒籍”意即假冒籍貫,在中國古代科舉考試的語境中特指假冒籍貫參加科試以獲取更大錄取機會。冒籍有多種方式,最常見的是地域性冒籍(如江浙人假冒甘肅、貴州籍貫),此外有職業性冒籍(如民籍假冒商籍),與本文所論話題有關的則是假冒民族身份。貴州文教相對落后,歷來是冒籍的重災區,而處于科舉生物鏈最底端的少數民族地區更是受害嚴重。主流史料中關于貴州少數民族冒籍者極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民族考生考試權限太低,只能參加鄉試以下的預備性考試,而為世人所輕,或未被記錄,或輕易遭棄。但從許多史料中依然能看出這一現象的普遍性。清代律法嚴苛,對科舉冒籍也相當重視。《實錄》雍正六年二月:“考試冒籍之弊,向來習以為常,理當清查禁約。況今滇黔楚粵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學額數,為學臣者,尤宜加意禁飭。毋使不肖士子冒其籍貫,阻土民讀書上進之路”。《實錄》雍正十年六月《貴州學政晏斯盛條奏考校察核事宜》提到:“苗童應試,加取一名。請用漢廩生同苗生聯名保結,苗童五名互結,以杜漢童冒占。其苗童名目改為新童,苗卷改為新卷”。[2]可以看出政府對漢民冒籍其他民族的擔憂,而這一現象是社會普遍具有的。假冒少數民族應考引發了相應的社會問題,影響到局部地區的民族關系。因為科舉考試是一種個人代表家庭家族與國家政府尋求聯系的社會活動,非僅是個人活動,而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因此許多科舉冒籍現象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嘉慶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貴州巡撫景敏等為審擬黎平府苗童歐陽五彩赴京控告冒籍等事奏折》[7]中明確記載的一則事關民族冒籍的冤案,雖則佞人誣告未成,但事件影響到了民族關系,引發了政府的擔憂。這是一起因政區變化而引發的科舉沖突,事件的發生地黎平自明代后期就將府治設在五開衛,五開衛下轄十六所,城內六所,鄉置十所,皆為漢人。自順治十七年起,苗人開始具備考試資格。“部議……取進苗童五名”,康熙朝曾對學額進行調整,“議準土司族屬俊秀苗人與民籍一體應試”,苗漢生童一直相安無事。但兩個因素導致了爭端的興起:一是雍正三年的政區調整;一是附近永從縣學額的分配調整。雍正三年“裁五開衛,改設開泰縣為黎平府附郭首邑。隸府屬者,歸府考試;隸衛屬者,歸縣考試。”因為政府進行了相應安排,苗漢生童皆“日久相安,本無異議”,但永從縣的一次名額調整引發了個別苗生的功利之想。永從縣原由福祿、西山兩土司改設而來,原定學額八名,由于很少有苗人參加考試,因此黎平府與開泰縣漢人便鉆空子去冒籍考試,地方政府當然也不愿浪費名額,對這種行為采取默許態度。但隨著苗生的增加,這種不合規定的行為遭到了抵制,“苗生石光全等出而攻訐”,最終禮部議覆學額減二名,而冒籍考生一概撥歸本籍。黎平府屬的一名被革生員歐必達援引永從縣的案例,控告府城六所之人冒考府學。其理由是:城內六所歷來與在鄉十所政策一致,而雍正三年時就已規定“在鄉之十所生童俱考縣學”,城內六所因此應隨之一同考縣學,入府學即屬冒籍。遭到黎平府駁回后,歐氏又赴提督衙門控告,不僅目的未達到,還被擬施徒刑。其弟歐必售為替兄翻案,先向苗民集資,又約集歐陽五彩等人進京告狀,并列趙方寧等考生為被告,由苗生歐陽五彩“赴都察院投遞,求請轉奏”,但趙方寧堅稱六所之人考府學已有數百年歷史,合情合法,終審判決原告敗訴,幾位原告依大清律分別領受充軍、杖責等處罰。這起冒籍事件既有地域之爭,又有民族沖突,由于城內六所原系漢人,若取消其入府考試的資格,苗生將獨享全部名額,而歐必達、歐必售兄弟兩次向苗民派斂銀兩,也有嘩眾鬧事以擴大影響、激起苗民義憤以將事件轉化為民族沖突的用意在其中,最終幸而未釀成大的沖突事件。因為此類史料較少,這一案例或許有其特定情境,因此難以從中得出規律性結論,但景敏在奏折中的分析或許能反映出當政者的關注焦點。他認為名額分配容易引發爭端,利漢則損苗,利苗則損漢,任何一方利益訴求受阻都可能引發社會事件。“若仍令照舊合考,不量為變通,則該處民苗歷次爭控,嫌隙已深,于赴試齊集之時往往互相尋釁,恐致別釀事端。苗疆重地,不可不妥慎輸。”表達了對維持地方秩序的憂慮,但事關各方利益,僅從民族關系入手調停,高調宣揚苗漢一體的民族和諧論恐難有成效。景敏所提出的建議是增加學額,以開源的方式盡可能達到苗漢雙贏,懇請朝廷“于黎平府學原額二十一名之外酌增四名”。這樣的措施多能立竿見影減少沖突,卻難成為普遍采用的處理方法,若每有沖突便增加學額,那么全國范圍內的增長量將在互相效法中快速攀升,過多的名額將為下一級別考試遴選帶來難度。如果每一級考試都遞增名額,教育質量與考試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又將面臨巨大挑戰。因此這一舉措只能是適用于局部的權宜之計,難有普遍的借鑒性。景敏的另一條建議或許能提供參考:分棚考試,漢童入開泰縣考試,土苗生童入永從、錦屏二縣考試。消隱雙方的沖突焦點,無可爭之利益,或是一種相對有效的辦法。而事情的復雜性超乎預想,景敏于當年三月初十日的《為密查苗漢分棚后暗中阻考事片》介紹了此后的新發事端,分棚考試后考生意外減少,經調查發現有人“從中煽惑攔阻,必欲全占府額始肯出考”,而領頭鬧事的就是伙同歐氏兄弟告狀的苗生楊光大。這件事情引起了景敏的擔憂,“事關學校,地屬苗疆,設或輿情稍有未協,苗性愚執,仍不能日久相安”,最終決定秘密調查以擒元兇。這則難以確知最終處理結果的史料充分反映出民族問題的復雜性,與生存相關的利益之爭永不會停息,僅靠打壓難免會留后患,唯有廣泛開辟發展之路,才真正能夠減少沖突,若僅有一條“科舉”之路成為各族各類人民的晉身之階,而不結合各群體的具體情況來尋求多元化發展道路,出現沖突的幾率就難以減小。

五、結論

清政府在處理貴州少數民族科舉問題上,形式與處理漢族相關問題時不同,但有著共同的本質,那就是吸納下層人士以利于統治。如劉海峰所言“……能夠將社會下層的能人志士網羅進政府中,既能樹立政府的開明形象,又可以消弭社會上的反抗力量。”[8]在注重華夷之辨的中國古代社會,少數民族歷來受到輕視,個人命運受到出身影響。即使在少數民族掌權的時代,其恩澤也未惠及大部分少數民族,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依然比較容易被忽視,科舉制的實行則可能消弭個人民族身份帶來的消極影響,從而獲得與強勢民族相同甚至更優的機會,對其自有非同一般的吸引力。從另一方面來說,統治者在少數民族中推行科舉制,也利于消解考生與家族的心理聯系。何懷宏認為“科舉考試又可以說是一種最淡化個人與其家庭關系的制度”[9]少數民族大多數依靠家族制來維護倫理秩序,以土司制進行政治統治,以宗教作為心理向心力,科舉制能對民族地區家族統治形成較大沖擊,使群體中較有才干的青年人不再以家族為心理歸宿,而同漢人一樣視科舉入仕為前途所系。對地區性統治的破壞是大一統王朝所樂意看到的景象,從這個角度而言,在民族地區推行科舉制也是增強集權統治的方式之一,而發展教育、選拔人才不過是其副產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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