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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間黨內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特點和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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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間黨內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特點和啟發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科學分析復雜多變的國內外形勢,緊密圍繞團結各民族共同抗日的主題,將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繼承了長征時期處理民族文化問題的基本經驗,制定實施了符合國情、民情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體系,保護了少數民族文化,又鞏固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推動了抗戰勝利的進程。回顧和研究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對于傳承和弘揚少數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

抗戰爆發后,中國的少數民族文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環。一方面,為實現長期占領中國的野心,日本帝國主義利用文化手段為其侵略服務,極力推行奴化教育,妄圖改變中華民族的文化印記;另一方面,國民黨實行大漢族主義同化政策,否認少數民族及其文化的存在。面對嚴峻形勢,為團結各民族共同抗日,中國共產黨適時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少數民族文化的新政策。

(一)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改革落后的風俗習慣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不僅將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作為民族政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寫入根據地的法規之中,嚴格落實,還著手對不良風俗習慣進行改革,并確立了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政治報告中,申明:“尊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習慣”,“提倡漢人用平等態度和各族接觸”,“禁止任何對他們帶侮辱性與輕視性的言語,文字,與行動”[1](P595)。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各根據地的綱領、法令中都規定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指出,尊重蒙、回民族傳統,“扶助其文化的發展”[1](P622);《中共中央對瓊崖工作的指示》要求:尊重海南島居民“敬神信祖”[1](P670)的風俗;《中共中央山東分局山東戰時施政綱領》提出,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各民族生活習慣、語言和信仰的自由。此外,《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少數民族婚姻,在遵照本條例原則下,得尊重其習慣法。”[1](P732)這表明,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已注意到地方法規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協調問題。依據民族眾多且雜居的特點,許多根據地在施政綱領中強調民族間必須尊重彼此的風俗習慣。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互相尊重各民族之風俗、習慣、語言、文字與宗教信仰”[1](P686);晉察冀邊區政府提出,只有尊重彼此的生活習慣和宗教,才能“在真正平等的基礎上親密團結抗戰”[1](P672);中共晉綏分局要求:晉西北邊區各民族“互相尊重其宗教信仰與生活習慣”[1](P709)。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在各根據地的執行,使黨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思想落到了實處。1944年10月30日,在陜甘寧邊區文教工作者會議上指出,“解放區的文化已經有了它的進步的方面,但是還有它的落后的方面。解放區已有人民的新文化,但是還有廣大的封建遺跡。在一百五十萬人口的陜甘寧邊區內,還有一百多萬文盲,兩千個巫神,迷信思想還在影響廣大的群眾”,“我們必須告訴群眾,自己起來同自己的文盲、迷信和不衛生的習慣作斗爭。”[2](P1011)明確提出,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中存在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容,必須嚴格加以甄別;要通過科學文化知識,啟迪人民群眾自己改造落后的風俗習慣。

(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團結民族宗教人士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采取靈活的措施,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第一,全面實行宗教信仰自由。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指出:“凡十八歲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階級、男女、民族、信仰與文化程度,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國家給予人民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并在政治上物質上保證之。”[1](P597)《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信仰自由權,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3](P337)。在中共七大上,強調:“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這幾項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2](P1070),并提出,根據地允許宗教的存在,“只要教徒們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給以保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們的自由,不許加以強迫或歧視。”[2](P1092)可以發現,這一時期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新的變化:宗教信仰自由被定義為“最重要的自由”之一;提出要從物質上保障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對象不僅是“工農勞苦民眾”,還包括地主、資本家等“抗日人民”;特別強調要保護人民不信教的自由。這些政策,體現了黨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認識的逐步深入。第二,保護和興建宗教活動場所。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要求:尊重回族群眾信教的自由,“發揚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護清真寺,反對和禁止任何侮蔑與輕視回教的言論行動。”[1](P653)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向第二屆邊區參議會報告與建議書》提出:在新建宗教場所時,邊區政府必須給予土地、經費和其他方面的幫助。中國共產黨保護、興建宗教場所的政策,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地落實。以陜甘寧邊區為例,據1944年統計,邊區有天主教堂20多處、清真寺14處、基督教福音堂7處、佛教會8處、道觀1處,信教群眾達4萬余人。第三,加強宗教人士的文化教育。中國共產黨注重宗教人士的文化教育,引導宗教界參與抗日救亡運動。針對日本帝國主義在回族群眾中的分裂活動,1940年4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指示,要加強宗教人士的抗戰教育,“設立阿訇訓練班,提高阿訇的文化政治水平,使為抗戰的文化教育服務”[1](P653)。同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提綱》要求:“提高喇嘛的政治文化水平”[1](P667)。第四,妥善處理宗教土地問題。抗戰時期,黨改變了過去對宗教土地沒收的方針,轉而采取“不沒收”、“不變動”的政策。1940年11月,《中共中央對瓊崖工作的指示》明確要求,對廟產不能采取沒收的政策。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決定的附件》規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變動。”[4](P18)1942年11月,《晉冀魯豫邊區土地使用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為尊重國內少數民族起見,清真寺及喇嘛廟所有之土地不收歸政府管理。”[1](P711)這一調整,切合了抗戰的具體形勢,維護了宗教人士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團結民族宗教人士抗日。

(三)維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推動民族語言的使用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堅決抵制日本帝國主義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踐踏,努力糾正存在著的大漢族主義傾向,積極宣傳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主張,有力推動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護和使用。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蒙、回、藏、苗、瑤、夷、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對日原則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不應強迫他們學漢文漢語”[1](P595)。這里第一次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與民族平等聯系起來論述,突出了維護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重要性,體現了黨的民族平等政策的具體化。根據此思想,《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規定:“回族有自己選擇語言、文字的權利”[1](P654),“在回族執政的地方,回族軍政當局必須依據民族平等的原則”,“給予當地其他各民族如漢人、番人、蒙人、薩拉人等以平等權利”[1](P655),尊重其文字和語言。《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提綱》指出:蒙古人民有選擇語文的權利;為改善民族關系,鞏固民族團結,實現聯合抗日,“在蒙古地方,蒙古軍、政當局也必須依據民族平等的原則對待各民族人民,……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宗教、語言、文字”[1](P667)。中國共產黨重視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首先,要求用民族文字開展宣傳工作。1939年1月,林伯渠在《陜甘寧邊區政府對邊區第一屆參議會的工作報告》指出:“凡邊區接近蒙、回人的地方,都有定期與不定期的蒙、回文刊物和墻報。”[1](P619)其次,提倡在根據地使用民族語言文字。1941年底,《陜甘寧邊區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向第二屆邊區參議會報告與建議書》提出:“各民族語言文字均在邊區合法公開存在。各民族學員或居民對任何機關、團體、部隊有使用其本民族語文之自由與權利、與任何人不得因而非薄。”[1](P940)再次,規定民族工作者應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例如,陜甘寧邊區政府針對蒙古族群眾多、語言不通的情況,要求從事民族工作的漢族同志努力學習蒙文、蒙語。1942年規定每人每年應學會蒙文1000字;1944年規定每人每年應學會蒙文單字500字、蒙語1000句。此外,內蒙大青山游擊根據地委員會規定:“各盟旗法院中承審及推事員用蒙古族人,以免語言不清導致誤會案”[5]。這些措施的實施,促進了民族了解、加深了民族感情。

(四)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培養民族干部抗戰爆發后,中國共產黨即明確了解決中國教育問題的基本目標和方針,“改變教育的舊制度,舊課程,實行以抗日救國為目標的新制度。實行普及的義務的免費的教育方案,提高人民民族覺悟的程度。實行全國學生的武裝訓練。”[1](P554)在此基礎上,中國共產黨針對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制定了具體的少數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第一,發展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1937年底,《目前救亡綱領》提出:“發展各民族之固有文化、協助其教育文化提高,不干涉其宗教、但應以教育方法,逐漸破除其迷信。”[1](P757)這里論述了民族文化教育與少數民族文化、宗教、迷信的關系,表明了發展民族文化教育的特殊重要性。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提出,“不但不應強迫他們學漢文漢語,而且應贊助他們發展用各族自己言語文字的文化教育”[1](P595),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教育權利的保護。1941年2月,《各抗日根據地文化教育政策討論提綱草案》闡明了抗日根據地文化教育的基本方針,即“在有少數民族的區域,應當用他們本族的語言文字辦學校出報出書”[1](P676),努力發展民族語言的文化教育。第二,開辦少數民族學校。1937年7月,《中共中央關于蒙古工作的指示信》要求,“撥款興辦蒙人學校”[1](P547)。1940年4月擬定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和7月擬定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關于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提綱》分別針對回族、蒙古族的教育問題,制定了實施普遍的抗戰教育、設立用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配備適合民族習慣的設施、民族青年可自由選擇學校等措施。《綏察施政綱領》進一步指出,民族學校須“講授各民族需要之課程”[6](P88)。這個時期,民族學校在根據地普遍建立起來,僅陜甘寧邊區就先后創辦了8所伊斯蘭小學、1所伊斯蘭大學、2所蒙語學校,還開設了民族識字班、冬學和夜學,配備了民族教員,并編印了民族文字的課本。第三,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是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也是抗日戰爭和中國革命的需要。1937年11月,《少數民族工作委員會關于寧夏工作報告》強調:“用一切力量找到與培養回民中的干部。”[1](P569)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黨的組織問題》的報告中指出:“多找少數民族中的開明的知識分子,給以教育,使之成為少數民族工作的干部。”[1](P605)抗戰時期,黨中央要求從政治、軍事、文化等多方面培訓民族干部。1938年11月,《關于綏蒙工作的決定》指示:“盡力設法培養蒙民干部,其文化程度較高者,進步有為者,可送到邊區受訓。普通的干部,則由當地自辦訓練班,進行短期訓練。”[1](P614)1945年2月,中共西北局提出:“在蒙古軍隊、民族學院和各種事業團體中培養蒙古青年,使之成為革命的干部”[1](P735)。為了更好地培訓民族干部,中央黨校專門開設了少數民族班、回族干部訓練班、蒙古青年學習班、藏族干部學習班等,陜北公學還招收了少數民族學員180多人。1941年9月,在陜北公學民族部的基礎上,中共中央創辦了延安民族學院,為中國革命培養了一批少數民族軍事、政治干部,被譽為“民族干部的搖籃”。

二、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特點

抗戰時期是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豐富發展時期。相比過去,這一時期黨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緊扣時代主題,密切結合黨的工作中心,制定了特色鮮明、較為系統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這一時期黨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成為黨的一項基本政策。在長期的革命斗爭中,尤其是在與各族群眾的廣泛接觸中,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和基本狀況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少數民族文化的復雜性和敏感性,促使黨中央重新審視和定位民族文化工作。抗戰爆發不久,劉少奇在《抗日游擊戰爭中的若干基本問題》一文中,提出了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的主張。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導方針,闡述了少數民族文化對于團結各族群眾、改善民族關系的意義。在黨的七大報告中,再次強調:“中國共產黨必須幫助各少數民族的廣大人民群眾”,實現其“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解放和發展”[2](P1084)。依據這些基本綱領,抗戰時期黨的各種指示、法規、決定、報告以及根據地的政綱,分別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地域,提出了解決少數民族文化問題的具體措施,細化了少數民族文化政策,使少數民族文化工作與黨的中心工作相結合,增強了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長遠性和前瞻性。第二,緊緊圍繞團結各民族共同抗日的主題。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站在抗日救亡的最前列,把團結各民族共同抗日確定為黨的中心工作,要求各項工作服從于、服務于中心。黨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制定執行過程中,自始至終體現了全民族抗戰的時代主題。例如,在對待少數民族宗教問題上,強調:“共產黨員可以和某些唯心論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動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統一戰線,但是決不能贊同他們的唯心論或宗教教義”[7](P707)。基于這一論斷,中國共產黨對以往的民族宗教政策進行了必要調整,明確了民族宗教人士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命令各部保護宗教活動以及場所,對宗教土地采取了保護政策。這些措施的實施,消除了民族宗教人士對中國共產黨的顧慮。1939年4月,拜訪了衡山祝圣寺法師暮茄、巨贊等人,向他們闡述了黨的團結抗日主張和民族宗教政策后,他們深表肯定和贊賞,當即決定組織南岳僧侶,成立“南岳佛教救國會”,投入到抗日救亡運動之中,在宗教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第三,重視少數民族文化機構和設施的建設。民族文化工作機構是開展少數民族工作的組織保證。抗戰時期,為加強少數民族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中國共產黨將民族工作機構的建設放在重要位置。1937年初,黨中央設立了少數民族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工作。1939年1月,又設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領導陜甘寧邊區以外的陜、甘、寧、蒙、青等省地下黨的工作。中共西北工委的設立,對于有計劃開展少數民族工作,特別是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發揮了巨大作用。在黨中央的關心、關懷下,少數民族文化組織和設施逐步建立起來。1940年3月,成立了蒙古文化促進會;1940年夏,、親自發起祭奠成吉思汗,并于1941年在延安楊家灣修建了成吉思汗紀念堂和蒙古文化陳列室;1940年10月,邊區回民文化促進會正式成立。正如1941年10月在“東方各民族反法西斯大會”上所說的:“延安是專講團結的地方,這里有清真寺,有蒙古文化促進會,有民族學院……這里能夠舉行反法西斯的民族大會。”[8]黨在根據地的局部執政中,初步建立了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體制和機制,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日趨成熟。

三、啟示

回顧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總結這一時期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成功經驗,對于新世紀新階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大力推進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有著深刻的啟示和借鑒意義。第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少數民族群眾文化發展權。民族平等是馬克思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總政策,也是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的核心。少數民族文化政策作為黨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體現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平等。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采取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突顯了對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保護,使各族群眾感受到中國共產黨是為各族人民謀利益的黨,是能夠領導各民族解放事業的黨,從而自愿團結在黨中央的周圍,共同反抗日本帝國主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取得了巨大進步,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歷史原因和客觀條件,少數民族文化發展上的不平衡依舊存在。一些地區民族文化基礎設施相對落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比較薄弱,文化機構不夠健全,人才相對缺乏,嚴重影響了少數民族文化的發展。為此,應不斷加大對少數民族文化建設的投入力度,特別是加大偏遠地區和不發達民族地區的扶持力度,有效改善少數民族文化的設施和條件,支持少數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創新;要從源頭入手,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族文化自豪感,激發他們熱愛、保護和繼承民族傳統文化的意識;要建立少數民族文化工作的長效機制,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民族文化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第二,堅持從各地區、各民族實際出發,完善少數民族文化政策體系。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也是做好民族文化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抗戰爆發后,中國共產黨堅持從革命形勢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各根據地、各民族的實際情況,有差別地制定和執行了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提高了政策的實效性、針對性,正確理解并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新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帶來了社會關系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少數民族文化面臨著主流文化、外來文化的沖擊和挑戰,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的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因此,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應在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指導下,既遵循少數民族文化發展的客觀規律,又實事求是地考慮其民族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分類指導;加強調查研究,摸清不同地區、不同民族文化發展的現狀及面臨的現實問題,為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研究、建構提供必要的依據;發揮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作用,廣泛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少數民族文化政策可操作性更強;加強基層民族文化組織和管理體系建設,培養業務精干、結構合理、德才兼備的基層少數民族文化管理隊伍,健全政策監督機制,強化少數民族文化政策的貫徹落實。第三,堅持科學對待民族文化,發揮文化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存在優秀部分和不良部分。這就需要我們,用時代的標準進行衡量與分析,弘揚優秀的少數民族文化,改革不良的少數民族文化。抗戰時期,明確提出要改革落后的民族文化,表明了黨在對待少數民族文化上的科學態度。新世紀新階段,正確對待少數民族文化成為民族文化政策健康發展的關鍵。為此,我們要全面地認識少數民族文化,挖掘和弘揚民族文化中積極向上的精華部分,使其發揮自身特有的活力和價值,摒棄和改革消極落后、有害的、對經濟社會發展起阻礙作用的民族文化;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少數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揚棄是社會歷史發展的選擇,要本著批判繼承、推陳出新的原則,賦予民族文化時代的內容和意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要用聯系的觀點看待少數民族文化,要注意少數民族文化與經濟、政治、外交以及國家統一等重大問題上的密切聯系,發揮民族文化在智力支持、凝聚力量、鼓舞人心上的巨大作用,利用好豐富的少數民族文化資源,大力發展民族文化產業,提供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增強中華民族先進文化的競爭力、感召力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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