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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高校內部審計問責直接影響著審計效果,目前高校審計問責在具體實施環節存在著諸如問責主體單一化、客體不清、依據不足、范圍過窄、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本文主要圍繞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闡述。
【關鍵詞】高等學校;審計問責;問責主體;問責客體;問責依據
當前,高校已非昔日中所說的“一塊凈土”,其面臨著權力腐敗滋生、經濟案件不斷等現實問題的考驗。高校審計問責無論是在改進和強化高校治理上,抑或是在加強和推進領導干部廉政建設上,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細心觀察就可以發現,目前高校審計面臨著“屢審屢犯”、“審計執行難”、“年年審計年年忙”、“審不審,慣例干”、“只審計而不問責”、“只問責而不究責”等困惑與困境,這直接影響高等院校審計的效果。
一、問責主體過于單一
審計問責主體包括兩個方面,即發起主體和決定主體。結合審計問責機制及高校審計現狀發現,這兩大主體都存在單一化的問題。審計問責的發起主體是指建議或是申請審計問責的部門或個人的統稱。所以,問責線索的來源及事實證據通常由發起主體給出。然而,調查發現高校審計問責發起主體往往是內部審計部門或是內部審計人員,問責發起主體單一,缺乏更為清楚事件實際情況的其他職能部門、廣大教職員工甚至學生群體等等。審計問責的決定主體是指在接受問責發起主體的問責申請之后,對是否需要正式啟動審計問責程序,并作出問責決定的機構和人員的統稱。總結高校審計問責現狀發現,現行的審計問責體制主要采用“同體問責”的模式,“異體問責”相對薄弱。問責主體主要為上級機關及主管領導,他們主要采取的是上級向下級問責的方式,高校內部其他相關部門很少參與問責,而那些體制外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甚至幾乎都參與不進來,或者說參與到審計問責中來有很大的被動性。在這種上級問下級的問責體制下,很可能導致有責不想、不愿甚至有意包庇護短的現象,很難保證問責的公開公正性,從而大大降低了問責效率,達不到預期的問責效果。高校審計問責制應該是一個共同的問責體系,而不應該簡簡單單地局限于上下級之間,應該擴大“異體問責”的力度。雖然有調查數據顯示近幾年異體問責作為問責主體的比率成上升趨勢,但還未達到主體地位,從而導致高校審計問責乏力,很難實現問責的真正目的。
二、問責客體不明晰
問責客體是指向誰追究責任,即“應該向誰問責”。我國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等對高校審計監督的對象進行了界定,指出審計監督的對象指本單位所屬機構部門及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相對應的審計問責的對象也應該既包括“機構部門”也針對“個人”。然而從目前我國審計問責實踐中可以發現,問責客體還是以組織為主,很少涉及對責任人的審計問責。因此,問責客體不清楚、不具體往往造成“法不責眾”、“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出事大家擔責任”等狀況。從近年來的審計報告中我們更多地看到某某高校私設小金庫、某某學院挪用資金等等。雖然是以某某組織的名義實施的,但實際上具體實施中卻是個人,所以,個人才應該是真正的問責客體。雖然近些年來追究個人責任的比率在上升,但在實際中對于責任的承擔很少涉及違紀違規的“機構部門”和“領導”,承擔責任的往往是級別較低的人員。試想一下,要是沒有上級高校領導的默許或者同意,下級單位怎么能拿到這份資金。有些上級單位領導說自己不知情,即便如此,不承擔直接責任也該有主管責任。由此可見審計問責客體不應是組織或單位而應具體落實到個人,從而避免出現扭曲事實、審計問責效果不佳等現象。
三、問責依據不充分
問責依據即憑什么問責。目前針對高校審計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地方性法規包括《省內部審計規定》、《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以及高校內部規章制度《高校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等等。然而,從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情況來看,當前還沒有建立針對高校審計問責的專門性法規,相關內容(如審計問責的主體、客體)等都沒有進行詳細界定。即使某些關于高校審計的法律法規對審計問責有所提及,但是對于重大損失及惡劣影響多見于定性描述的方式,很少有定量標準的界定,對于不同違紀違規表現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等也沒有明確規定,很顯然現有關于高校審計的法律法規在審計問責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兼容性,可操作性較差。目前構成審計問責依據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使得我國高校審計問責的推行面臨極大的困擾。問責依據的不足一方面導致沒有充足的理由來問責,使得審計問責工作難以實施,另一方面導致很多高校領導干部利用問責依據不足這一弱點來“鉆空子”,由此產生問責不充分、問責不公正、問責不全面的問題。由此可見,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不能依據法律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就達不到審計在高校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問責范圍過窄
從問責的廣度方面來看,多見于“過錯問責”,缺少“無為問責”。問責的角度側重于欺詐、舞弊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對于領導干部執政不嚴、政策執行不力、決策失誤、隱形失職、疏于管理、效率低下等問題很少追究責任。一般情形下,先有決策而后執行,執行的失敗有一定程度上是決策的失敗所導致的。既然執行被問責,決策也同樣要被問責。目前高校審計問責中的側重“有錯問責”,忽視“無為問責”的做法導致某些領導干部形成“做多錯多,做少錯少”、“無過便是功”、當“太平官”、“混事官”的錯誤觀念,履職期間得過且過、碌碌無為。高校審計問責體系中的“無為問責”的缺失不能不說是高校審計問責制的一大漏洞。從問責的深度來看,重視認錯態度、輕視處罰力度是當前我國高校審計問責處理過程存在的較為明顯的缺陷。在我國傳統文化中,“重教輕罰”一直是比較流行的觀念,當該觀念運用到行政權力中時,就演變成了在追究責任和處理處罰時感情化和非程序化。在對審計結果進行問責時,通常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避重就輕,消極的責任追究和嚴厲的處理處罰被良好的主觀愿望和象征性的批評教育取而代之,最終導致領導干部違法違紀行為發生時,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顯然與審計問責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背道而馳。
五、問責信息不透明
問責體系中,問責主體問什么責,為什么問責,他們發現了什么問題,怎樣發現問題?這一系列都涉及信息渠道、信息公開的問題。當前缺乏對審計問責信息公開范圍及時間等方面的規定,高校對于審計問責信息的公開決定權較多掌握在領導層面,各種人為因素的影響使得審計問責信息不透明,公開度不高。問責信息的不完整,導致了有的被問責官員下臺后悄悄轉崗,職務待遇不變,有的辭職下臺后,淡出公眾視野,借此逃避法律責任等現象發生。高等院校在整個運營過程中是否依法行使自身的權利、是否合理履行自身的職責,這必須要求把一切的問責信息公開,讓公眾去監督、去制約,否則高校所謂的內部問責體制便喪失真正的意義和功效。因此大力推進審計結果公告以及審計問責結果公告,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投訴體系,使廣大師生的聲音能盡快進入監督機構的視聽范圍,提高師生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通過師生的普遍參與以及積極回應,形成互動的動態問責,保證問責制度的全方位執行。
【參考文獻】
[1]姜瀅.“和諧審計”與“審計問責”辯證思考[J].財會通訊,2008,8
[2]毛玉.芻議完善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J].財會月刊,2011,5
作者:張世敏 劉海霞 焦麗寧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