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認定的重要意義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經濟責任認定,是正確判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關鍵,也是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基礎。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為了掌握了解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掌握了解領導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正確、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要掌握、要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就必須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進行認定。只有在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認定,才能分清在其任期內對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出現的一些問題負不負責任,負有什么樣的責任,負有多大的責任,從而才能正確地評價領導干部。
(二)經濟責任認定的現狀及問題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認定是審計工作規范的需要,從目前來講:一是無論是學術界、理論界還是務實界對這一問題研究得少,還沒達成共認,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二是審計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困難,顯得十分盲從,導致出現經濟責任認定不準、認定混淆、認定不清及張冠李戴、盡說好話、套話的審計評價,不僅使組織人事部門難以運用其審計成果,而且使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增加了審計風險,還造成了審計人力、物力及財力的極大浪費。
(三)經濟責任認定的方法
筆者認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認定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要對照審計當中查出的問題,查閱能進一步認定責任的相關會議紀要、記錄、批示、文件、合同和協議等方面證據;二是對沒有書面論據和書面證明難以認定責任的,則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及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做好調查筆錄,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三是在認定責任時,還要應當充分考慮問題產生的歷史背景、客觀環境及領導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四)經濟責任認定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湖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所負的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它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所以,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認定的范圍主要是:第一、負不負責任;第二、負有什么樣的責任;第三、按照客觀公正原則,即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審計中查出的各種事項要進行客觀分析,查找原因,重點分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1、領導干部不負責任的認定標準。判定標準有三個方面:第一、領導干部與事件沒有直接聯系,事件不是領導干部直接經辦,事件發生的背景未經領導批準、指示、授意,純粹是本部門、本單位職工個人行為以及本單位、本部門下屬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行為;第二、領導干部對事件根本不知內情;第三、領導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職,單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2、領導干部直接責任的認定標準。所謂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追究的責任:
一是領導干部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自己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的,與其擔任領導干部特定職務有關聯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是領導干部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通過使其下屬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了解其對某一事項或行為的主觀意志及意愿來影響其下屬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具體行為,籍以實現其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所謂指使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指揮或唆使其下屬人員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所謂強令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命令其下屬人員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下屬人員提出異議或者遭到下屬人員的拒絕時,該領導干部利用其職權強迫其下屬人員必須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所謂縱容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明知其下屬實施了或者正在實施違反國家財經財規的行為,而根據其所負職責,該領導干部應當予以制止或對此行為作出處理、處罰,而不予以制止或處理、處罰、放任、放縱、甚至鼓勵的行為。
對于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賦予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反腐倡廉和各級組織部門全面考核及正確使用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檢驗審計機關執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項重要內容。而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優劣和發揮作用的大小,主要體現在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責任認定上。作者就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認定的現狀、問題及解決辦法作如下探討:
﹝一)經濟責任認定的現狀及問題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認定是審計工作規范的需要,從目前來講:一是無論是學術界、理論界還是務實界對這一問題研究得少,還沒達成共認,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二是審計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困難,顯得十分盲從,導致出現經濟責任認定不準、認定混淆、認定不清及張冠李戴、盡說好話、套話的審計評價,不僅使組織人事部門難以運用其審計成果,而且使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增加了審計風險,還造成了審計人力、物力及財力的極大浪費。
(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認定的重要意義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經濟責任認定,是正確判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關鍵,也是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基礎。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為了掌握了解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掌握了解領導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正確、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據,要掌握、要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就必須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進行認定。只有在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認定,才能分清在其任期內對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出現的一些問題負不負責任,負有什么樣的責任,負有多大的責任,從而才能正確地評價領導干部。
(三)經濟責任認定的方法
筆者認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認定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要對照審計當中查出的問題,查閱能進一步認定責任的相關會議紀要、記錄、批示、文件、合同和協議等方面證據;二是對沒有書面論據和書面證明難以認定責任的,則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及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做好調查筆錄,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三是在認定責任時,還要應當充分考慮問題產生的歷史背景、客觀環境及領導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四)經濟責任認定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湖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所負的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它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所以,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認定的范圍主要是:第一、負不負責任;第二、負有什么樣的責任;第三、按照客觀公正原則,即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審計中查出的各種事項要進行客觀分析,查找原因,重點分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1、領導干部不負責任的認定標準。判定標準有三個方面:第一、領導干部與事件沒有直接聯系,事件不是領導干部直接經辦,事件發生的背景未經領導批準、指示、授意,純粹是本部門、本單位職工個人行為以及本單位、本部門下屬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行為;第二、領導干部對事件根本不知內情;第三、領導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職,單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2、領導干部直接責任的認定標準。所謂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追究的責任:
一是領導干部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自己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的,與其擔任領導干部特定職務有關聯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是領導干部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通過使其下屬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了解其對某一事項或行為的主觀意志及意愿來影響其下屬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具體行為,籍以實現其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所謂指使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指揮或唆使其下屬人員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所謂強令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命令其下屬人員實施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下屬人員提出異議或者遭到下屬人員的拒絕時,該領導干部利用其職權強迫其下屬人員必須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所謂縱容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是指領導干部明知其下屬實施了或者正在實施違反國家財經財規的行為,而根據其所負職責,該領導干部應當予以制止或對此行為作出處理、處罰,而不予以制止或處理、處罰、放任、放縱、甚至鼓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