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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離任審計效率和效果,科學考核、評價領導干部以及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等角度,提出了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l生。并闡述了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范圍和內容,剖析了當前企業內部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難點,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相應對策及措施。
關鍵詞:企業領導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一、開展企業領導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1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中,有少數單位領導人不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違規違紀,授意財務人員收入不入賬,以私人名義開戶存儲;有的虛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人為地利用部分會計科目。如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科目隨意調節利潤,轉移資金,設置“小金庫”供少數人揮霍浪費之用等等。
2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部分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在逐漸下降,私欲在經濟業務的來來往往中急劇膨脹;把國家交付于己的經營管理重任拋之腦后,繼而來之的是巧立名目,變本加厲的“盜挖”國有資產。
3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提高離任審計效率和效果的需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一般是由組織部門立項,審計部門接到審計委托書后實施審計,由于企業內部干部調整往往是成批進行的,而干部任免屬于組織機密,黨委不可能過早地向審計部門透露太多信息,組織部門是在常委會確定調整方案之后,審計對象即將離任時才下達審計委托書,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
4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科學考核、評價領導干部的需要。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及時向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動態信息,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方法的局限,便于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了解掌握黨政領導干部的理財行為、依法行政和決策水平,促使其更加客觀公正地考察和選拔任用干部,避免領導干部任用中的失察現象。
5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會使處于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感到一種較強的約束力。增強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促使其恪盡職守地履行經濟責任。
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最能說明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在實施審計時,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單位,有針對性地選擇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標,進行對比分析評價。
2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進行分析評價時,在查看會計報表有關數據的基礎上,還要著重分析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是否存有隱瞞收入、少轉或多轉成本即指賬外物資和“小金庫”等容易造成資產流失的現象;是否存在任期末將應并入損益的費用損失故意掛入待攤、待處理以及往來賬而造成潛虧的問題;是否存在虛盈實虧、假報業績的現象等等。
3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合法性。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經營管理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審查了解該企業是否存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和商品,是否有偷稅、漏稅問題,是否有轉移資金、挪用公款和私設“小金庫”的現象,經濟合同是否合法、規范等等。在分析審查的基礎上,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經營。
4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主要是采用健全性測試和符合性測試兩種方法。通過健全性測試,檢查控制點是否齊全,控制目標是否完整,相應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善;通過符合性測試,檢查控制點是否有效,控制目標是否實現,規章制度是否貫徹落實。
5重大投資決策的管理效益情況。重點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決策程序的規范性,投資項目的效益性。
三、當前內審機構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建全,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審計的需要,中國加快了相關審計法律法規的制定,但是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與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很多已不相適應,審計法律建設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審計工作尤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臨的事實。
2內審機構設置不合理,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審計成果的落實都要受到本單位領導的制約,并且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利益密切相關,受利益關系和人際關系影響,內審機構及其人員工作獨立性不強,不能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從而使內部審計流于形式,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評價尺度難以把握。審計評價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對審計對象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紀或債權債務、呆滯賬等遺留問題如何界定,確定審計對象在這些問題中應負什么責任,如任期責任與非任期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界限較難劃分,審計評價的尺度難以把握。
4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業務知識更新慢,導致在審計過程中對問題認識不準,無法獲得充分有效的證據;法律知識不夠導致在報告中運用法律法規不當,處理、處罰裁量不準;審計規范和準則掌握不透,導致審計工作不按法定程序辦事;計算機知識的缺乏導致面對會計核算電算化的審計環境手足無措,無法開展工作。
四、完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和制度,促進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應盡快制定有關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規范及相關的操作指南,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應明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領域、對象、重點、程序及方法,使之與現行審計準則相適應。
(二)完善內審機構的設置,提升內審機構在企業中的地位
建立健全內審機構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審機構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有關部門要盡快出臺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對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應享有的職權、應承擔的責任等以法規形式予以明確。
(三)正確界定經濟責任,適當合理地作出評價
1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定。審計署2000年第121號文件,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作了如下界定:企業領導人員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瀆職的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以上行為構成直接責任。
2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界定。責任人為謀取和利用小團體利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屬主觀責任。因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或國家經濟改革過程中有關條例、措施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使單位經濟活動、經濟決策的效果受到影響的屬客觀責任。
3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的界定。前任的投資或過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損失或遺
留問題的應屬前任責任。若前任將收入隱瞞,轉移到以后年度,審計人員應按照期間歸屬調整相關指標,按調整后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期業績。
4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界定。決策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決策團體。決策的成功與失敗不能完全歸結為單位領導個人,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者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個人負責。在作結論時要查證決策時的書面憑證,如會議紀要、可行性報告等,使責任界定有根有據。
5錯誤與舞弊責任的界定。一般的錯誤與故意的舞弊行為,在評價時要嚴格區分。可以從兩方面衡量,一是看行為的性質;二是看行為的結果;若行為的結果使國家蒙受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了私利,或是弄虛作假,有意欺騙上報,則可評定為舞弊。
6“為公為私”的界限界定。例如截留收入是財經紀律所不允許的,但在作評價結論時,也要區別情況不同對待:將截留的收入用于單位的基本建設或生產經營活動,屬于違紀;將截留中飽私囊屬于違法,二者的界限不可混淆。
(四)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進行經濟責任評價
為確保審計結果的真實公道,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單位領導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應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五)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提高審計質量
一是提高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二是要強化業務學習;三是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資格認證制,保證審計人員具有與其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素質和能力。
(六)改進手段來營造一個良好的審計環境
要開好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共同參與的審計進點工作會,講明任中經濟責任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求領導干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自覺接受審計,自覺接受監督。凡屬人為阻撓、設置障礙、提供虛假情況的,紀檢監察部門要毫不手軟地及時查處,保證審計工作正常進行。
(七)健全成果運用機制,提高審計效果
一是審計人員要端正態度;審計結果是組織人事部門考查干部的重要依據,而不是全部依據。二是公司黨委應把這項工作納入加強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議事日程,支持依法審計。
總之,企業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企業內審工作的一個新課題。目前尚沒有成熟的模式和經驗可以借鑒。需要廣大內審人員不斷探索、努力實踐。要圍繞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這個中心,從經濟的方向和責任的角度出發,把人放在“事”中,通過事來評價人。